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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毘达磨大毗婆沙论卷197见蕴第八中智纳息第四之二

    见蕴第八中智纳息第四之二

    若法与彼法作所缘或时此法与彼法非
    所缘耶。答无时非所缘。问何故作此论。答
    欲止愚于所缘缘法执所缘缘法无实体
    性。显所缘缘是实有法故作斯论。此中无
    时非所缘者以心心所法于所缘定故。问
    云何心心所法于所缘定。为于处定。为于
    青等定。为于刹那定耶。此中有说。心心
    所法但于处定非于青等及刹那定。所以
    者何。若于青等及刹那定者则无量心心所
    法住不生法中。欲令无如是过故唯于处
    定。问若唯于处定者彼色处中有青黄等
    多种色性。若于此不定者彼了青觉则了。
    黄等余亦如是。不可一觉有多了性无二
    决定故。有说。心心所法于处定。亦于青等
    定非于刹那定。所以者何。若于刹那定者
    则无量心心所法住不生法中。勿有斯过
    是故不说于刹那定。问若尔者如青色中
    有多种青。谓青根青茎青枝青叶青花青果。
    若当于此不说定者彼了根觉则了。茎
    等余亦如是。不可一觉有多了性无二决
    定故。如是说者。心心所法于三事定。问若
    尔者则应无量心心所法住不生法中。答即
    无量心心所法住不生法中复有何过。未来
    世宽无容处耶。然彼本来已有住处。问心
    心所法如于所缘定亦于所依定耶。答于
    所依亦定。谓眼等五识及相应法。在未来
    世与所依远。现在则俱过去复远。有说。未
    来与所依远。现在过去与所依俱。余义广
    说如杂蕴智纳息
    若法与彼法作增上。或时此法与彼法非
    增上耶。答无时非增上。问何故作此论。答
    为止愚于增上缘性执增上缘非实有者
    意。显增上缘体性实有故作斯论。问缘和
    合故诸法生灭。此缘无有不和合时。诸法云
    何不恒生灭。尊者世友作如是言。诸法生
    灭和合各异。谓余缘和合故诸法生。余缘和
    合故诸法灭。是故不恒生灭。复次此法生已
    余法随生有多刹那次第邻逼。是故无有重
    生功能如人堕涯?壤所压欲起复压。彼
    人尔时尚不能动何况得起。诸法亦然。是
    故无有恒生灭过。余义广说如杂蕴智纳
    息。诸意触彼一切三和合触耶。乃至广说。问
    何故作此论。答欲止他宗显己义故。谓或
    有执。心所则心。或有说。触则根境识。为
    止彼意显心所非心别有触体与心相应。
    又为止他疑故。谓或有疑眼触乃至身触
    名三和合是义可尔。彼根境识俱时生故意
    触亦名三和合触云何可尔。所以者何。意
    根过去意识现在法或三世或离世故。今欲
    决定显意触亦名三和合。触以互不相违
    共生一果名为和合非唯俱起名和合故。
    由此因缘故作斯论。诸意触彼一切三和合
    触耶。答诸意触彼一切三和合触。无触不
    因三和合故。有三和合触非意触。谓五识
    身相应触。故世尊说?刍当知。有意界有
    法界有无明界。无明触所生受。受所触故
    无闻愚夫便执有执无。或执有无。此中有
    意界者谓过去意界。有法界者谓三世法
    界。有无明界者谓现在无明界。无明触等者
    谓于无我事愚。便执有者。谓起常见。便执
    无者谓起断见。或执有无者谓起断常见。
    胁尊者言。此中意说。于自体愚名无明界。
    彼无间灭六识身名意界。尔时心心所法所
    于转者名法界。无明触等如前说。问五识
    相应触由现在根境识。有名三和合触是
    义可尔。意识相应触根在过去境或未来识
    在现在云何名三和合触。答和合有二种。
    一俱起不相离名和合。二不相违同办一
    事名为和合。五识相应触由二和合故名
    和合。意识相应触由办一事和合故名和
    合。所以者何。如五识根境现在所有作用如
    是。意识根境异世作用亦尔。是故尊者妙音
    作如是说。以根境识同办一事故名和合。
    非以俱起不相离故名为和合。如此三法
    随在何时皆能展转办一事故尽名和合。
    有余于此作增益文。诸眼触乃至身触彼一
    切三和合触耶。答诸眼触乃至身触彼一切三
    和合触。有三和合触非眼触乃至身触。谓意
    识身相应触然今不作如是说者有何意
    耶。欲显此中但成立不极成义。眼触乃至身
    触名三和合触义自成立故不说之。意触
    名三和合触义非极成是以故。说由此如
    前所诵者好。诸慢彼一切自执耶。乃至广说。
    问此见蕴中但应分别见何故分别慢耶。
    答彼作论者意欲尔故乃至广说。有说。以相
    似故谓一切烦恼中无有烦恼非见自性。
    而似见转犹如慢者。有说。先已说一一蕴
    中分别一切法。若此蕴中不分别慢者。云
    何名一一蕴分别一切法耶。是故此中亦
    分别慢诸慢彼一切自执耶。答诸慢彼一切
    自执。以慢是自举自恃执竞法故。有自执
    非慢。谓诸见趣。故世尊说?刍当知。自执
    有我自执有我所。此中自执有我者显示
    我见。自执有我所者显示我所见。复次自
    执有我者显示五我见。自执有我所者显
    示十五我所见。复次自执有我者显示我执
    行相。自执有我所者显示我所执行相。有
    作是说。自执有我者显示我爱。自执有我
    所者显示我所爱。有余师说。自执有我者
    显示我愚。自执有我所者显示我所愚
    复有说者。自执有我者显示无别异事萨迦
    耶见。自执有我所者显示有别异事萨迦耶
    见。一切烦恼中无有烦恼非慢自性而似
    慢转。犹如见者故说见趣自执非慢
    诸慢彼一切不寂静耶。问何故复作此论。答
    前唯分别慢与见相似行相。未分别与一
    切烦恼相似行相。今欲分别故作斯论。诸
    慢彼一切不寂静耶。答诸慢彼一切不寂静。
    以慢是自举自恃执竞法故。有不寂静非
    慢。谓余烦恼现在前。故世尊说?刍当知。
    动为魔所缚不动脱恶者。此中余烦恼者。
    谓见疑无明贪?缠垢。现在前者显不寂静
    相。问何故现在烦恼有不寂静相非过去未
    来耶。答现在烦恼于自身中障碍圣道及
    圣道加行。过去未来烦恼不尔。复次现在烦
    恼于自身中能取果与果。过去未来烦恼不
    尔。复次现在烦恼于自身中能取等流果异
    熟果。过未烦恼不尔。复次现在烦恼能令自
    身成可诃责可厌贱可远离。过未烦恼不尔。
    复次现在烦恼烧然自身损坏自身逼恼
    自身。过未烦恼不尔。复次现在烦恼自害害
    他。或复俱害。过未烦恼不尔。复次现在烦
    恼是不寂静性。有不寂静用是故说之。过
    去未来烦恼是不寂静性。无不寂静用是以
    不说。动为魔所缚等者。此中初句显不寂
    静者为烦恼魔所缚。后句显寂静者解脱天
    魔。性弊恶者唯天魔故。有余师说。此中二句
    皆显示烦恼魔性。以诸烦恼害善法故说
    名为魔。起恶业故复名恶者。若诸有情不
    寂静时为烦恼所缚。若能寂静修习对治
    则于烦恼便得解脱。诸业彼不律仪耶。答
    应作四句。有业非不律仪。谓身语律仪。有
    不律仪非业谓根不律仪。有业亦不律仪谓
    身语不律仪。有非业亦非不律仪谓根律
    仪。诸业彼律仪耶。答应作四句。有业非律
    仪谓身语不律仪。有律仪非业谓根律仪。
    有业亦律仪谓身语律仪。有非业亦非律
    仪谓根不律仪。问此中根律仪根不律仪以
    何为自性。有作是说。根律仪以念正知为
    自性。根不律仪以忘念不正知为自性。云
    何知然。经为量故。如契经说。时有天神告
    ?刍曰。?刍?刍莫生疮疣。?刍答曰我
    当覆之。天复问言疮疣既大以何能覆。?
    刍答言我当以念正知覆之。天则赞言善
    哉善哉。能如是覆是为善覆。由此故知根
    律仪以念正知为自性。根不律仪以忘念
    不正知为自性。问若然者经云何通。如契
    经说念及正知满足故能满足根律仪。岂以
    自性满足自性耶。答念及正知有因性有
    果性。因性者以念正知名说。果性者以律
    仪名说。以因满故令果圆满是故无过。有
    说。根律仪以不放逸为自性。根不律仪以
    放逸为自性。有说。根律仪以六恒住法为
    自性。根不律仪以依六根生诸烦恼为自
    性。有说。根律仪以根永断遍知诸妙行善
    根为自性。根不律仪以根不永断不遍知诸
    烦恼恶行不善根为自性。如是则以妙行
    恶行为根律仪根不律仪体。有说。根律仪
    以不成就根不永断不遍知。及成就彼对治
    道为自性。根不律仪以成就根不永断不遍
    知。及不成就彼对治道为自性。如是根律
    仪根不律仪俱以成就不成就为体。有说。根
    律仪以不染污法为自性。根不律仪以染
    污法为自性。如是根律仪根不律仪俱以五
    蕴为其体性。昔迦湿弥罗国招吉祥僧伽蓝
    中有兄弟二阿罗汉。俱是法师世称为难地
    迦子。彼说根律仪根不律仪。俱以无覆无记
    不相应行蕴中根律仪。根不律仪为自性。此
    自性成立谓体是实有。此则摄在复有所余
    心不相应行中。问若根律仪根不律仪。俱以
    无覆无记行蕴为自性者。此有何差别。答
    此无覆无记行蕴有随顺善品者。有随顺
    烦恼品者。顺善品者名根律仪。顺烦恼品
    者名根不律仪
    若事未得彼不成就耶乃至广说。于前所说
    五种十种事中。此中依自性事而作论。欲
    止说无成就不成就性者意。显成就不成
    就性是实有故。若事未得彼不成就耶。答若
    事未得彼不成就。谓不净观持息念念住三
    义观七处善。??顶忍世第一法。见道修道无
    学道。如是等事若未得彼不成就。有事不成
    就非未得。谓得已失此谓则前不净观等。
    非未得而不成就。若事已得彼成就耶。答若
    事成就彼已得。谓则前不净观等得已不
    失。有事已得而不成就。谓得已失此谓则
    前不净观等已得而失
    除苦圣谛及法处乃至广说。问何故作此
    论。答为止他宗显己义故。谓或有说。诸
    法摄他性不摄自性。集谛唯爱。道谛唯是
    八支圣道。或说法处摄一切法。或说法处
    唯是非色。或复说无去来二世。或说五识
    唯无记性。为遮此等种种僻执。及显法相
    相应义故而作斯论。除言有二意趣。一欲
    安立。二欲遮遣。此中除言为欲遮遣除苦
    圣谛及法处余法二界一处一蕴摄。此中苦
    圣谛谓一切有漏法则十五界。三界少分。十
    处二处少分。五蕴少分。法处谓七种法则想
    受行蕴无表色三无为。余法谓无漏心。是故
    此法二界谓意界意识界。一处谓意处。一蕴
    谓识蕴摄。除集圣谛及法处说亦尔。苦集义
    异体不异故。除灭圣谛及法处余法十七界
    十一处二蕴摄。此中灭圣谛谓择灭无为。则
    法界法处少分。法处谓七种法如前说。余法
    谓有对色及一切心是故此法十七界十一处
    二蕴摄。除道圣谛及法处说亦尔。此中以
    所摄量同故言亦尔。然道圣谛谓无漏有为
    法。则三界意界意识界法界。二处则意处
    法处。五蕴少分法处如前说。余法谓有对色
    及有漏心。是故此法十七界十一处二蕴

    除有色法及法处。余法七界一处一蕴摄。此
    中有色法谓四大种及所造则十界。一界少
    分十处一处少分一蕴法处如前说。余法谓
    一切心是故此法七心界一处一蕴摄。除无
    色法及法处。余法十界十处一蕴摄。此中无
    色法。谓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无为则七心界。
    一界少分一处一处少分。四蕴除色蕴法处
    如前说。余法谓一切有对色是故此法十界
    十处一蕴摄。除有见法及法处。余法十六界
    十处二蕴摄。此中有见法谓眼所行则一界
    一处及一蕴少分。法处如前说。余法谓无见
    有对色及一切心。是故此法十六界除色界
    法界。十处除色处法处。二蕴所摄色识。除
    无见法及法处。余法一界一处一蕴摄。此中
    无见法谓除眼所行。余一切法则十七界。
    十一处四蕴一蕴少分。法处如前说。余法谓
    眼所行是故此法一界一处一蕴摄。除有对
    法及法处。余法七界一处一蕴摄。此中有对
    法谓除无表。余一切色则十界十处及一蕴
    少分。法处如前说。余法谓一切心是故此
    法七心界一处一蕴摄。除无对法及法处。余
    法十界十处一蕴摄。此中无对法谓除有对
    色。余一切法则八界二处四蕴一蕴少分。法
    处如前说。余法谓一切有对色是故此法十
    界十处一蕴摄。除有漏法及法处。余法二界
    一处一蕴摄。此中有漏法谓苦集谛。则十五
    界。三界少分十处二处少分五蕴少分。法处
    如前说。余法谓无漏心。是故此法二界一处
    一蕴摄。除无漏法及法处。余法十七界十一
    处二蕴摄。此中无漏法谓灭道谛及二无为。
    则三界二处五蕴少分。法处如前说。余法
    谓有对色及有漏心。是故此法十七界十一
    处二蕴摄。除有为法及法处。此除一切法
    而问余法是无事空论。此中有为法谓苦集
    道谛则十七界。一界少分十一处一处少分
    五蕴。法处如前说。除此更无余法可摄。是
    故此名无事空论。除无为法及法处。余法十
    七界十一处二蕴摄。此中无为法谓虚空择
    灭非择灭则一界一处少分。法处如前说。
    余法谓有对色及一切心。是故此法十七界
    十一处二蕴摄。除过去法及法处。余法十七
    界十一处二蕴摄。此中过去法谓已生已灭诸
    法则十八界十二处五蕴少分。法处如前
    说。余法谓未来现在有对色及心。是故此法
    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摄。除未来法现在法及
    法处说亦尔。时别类不别故除善法及法处。
    余法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摄。此中善法谓能
    得爱果自性安隐法。则十界四处五蕴少分。
    法处如前说。余法谓不善无记有对色及心。
    是故此法。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摄。除不善法
    及法处说亦尔。类别摄不别故。除无记法
    及法处。余法九界三处二蕴摄。此中无记。法
    谓不得爱不爱果。及非自性安隐法。即八
    界十界少分八处四处少分五。蕴少分。法处
    如前说。余法谓善不善有对色及心。是故此
    法九界三处二蕴摄。除欲界系法及法处。余
    法十三界九处一蕴摄。此中欲界系法。谓欲
    爱所随增即四界十四界少分二处十处少
    分五蕴少分。法处如前说。余法谓色界系有
    对色及色无色界系不系心。是故此法十三界
    九处二蕴摄。除色界系法及法处。余法十七
    界十一处二蕴摄。此中色界系法谓色爱所
    随增。则十四界十处五蕴少分。法处如前
    说。余法谓欲界系有对色及欲无色界系不
    系心。是故此法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摄。无色
    界系法学法无学法及法处说亦尔。此以所
    摄数量同故。除非学非无学法及法处。余法
    二界一处一蕴摄。此中非学非无学法谓一
    切有漏及无为法。则十五界三界少分十处
    二处少分五蕴少分。法处如前说。余法谓无
    漏心。是故此法二界一处一蕴摄。除见所断
    法及法处。余法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摄。此中
    见所断法谓忍所对治。即三界二处四蕴少
    分。法处如前说。余法谓一切有对色。及修所
    断不断心。是故此法十七界十一处二蕴摄。
    除修所断法及法处。余法二界一处一蕴摄。
    此中修所断法谓智所对治。则十五界三界
    少分十处二处少分五蕴少分。法处如前说。
    余法谓见所断不断心。是故此法二界一处
    一蕴摄。除不断法及法处。余法十七界十一
    处二蕴摄。此中不断法谓一切无漏法。即三
    界二处五蕴少分。法处如前说。余法谓一切
    有对色及有漏心。是故此法十七界十一处
    二蕴摄
    除已生法及定不生法。余法十八界十二处
    五蕴摄。此中已生法谓过去现在即十八界
    十二处五蕴少分。定不生法谓过去现在法。
    及未来必不生法。并无为已生故得不生故
    无生故。决定不生此亦十八界十二处五蕴
    少分。余法谓正生及可生法。是故此法亦十
    八界十二处五蕴摄。除非已生法及定不生
    法。此除一切法。问余法是无事空论。此中
    非已生法谓未来法及无为。即十八界十二
    处五蕴少分。定不生法如前说。除此更无
    余法可摄。是故说为无事空论。除有色法
    及定不生法。余法八界二处四蕴摄。此中有
    色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法谓正生可生
    诸心心所心不相应行。是故此法八界二处
    四蕴摄。除无色法及定不生法。余法十一界
    十一处一蕴摄。此中无色法及定不生法如
    前说。余法谓正生可生诸有色法。是故此法
    十一界十一处一蕴摄。除有见法及定不生
    法。余法十七界十一处五蕴摄。此中有见法
    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法谓正生可生诸无
    见法。是故此法十七界十一处五蕴摄。除无
    见法及定不生法。余法一界一处一蕴摄。此
    中无见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法谓正生
    可生诸有见色。是故此法一界一处一蕴摄。
    除有对法及定不生法。余法八界二处五蕴
    摄。此中有对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法谓
    正生可生诸无对法。是故此法八界二处五
    蕴摄。除无对法及定不生法。余法十界十处
    一蕴摄。此中无对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
    法谓正生可生诸有对色。是故此法十界十处
    一蕴摄。除有漏法及定不生法。余法三界二
    处五蕴摄。此中有漏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
    余法谓正生可生诸无漏法。是故此法三界
    二处五蕴摄。除无漏法及定不生法。余法十
    八界十二处五蕴摄。此中无漏法及定不生
    法如前说。余法谓正生可生诸有漏法。是故
    此法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摄。除有为法及定
    不生法此除一切法。问余法是无事空论。
    此中有为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除此更无
    余法可摄。是故说为无事空论。除无为法及
    定不生法。余法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摄。此中
    无为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法谓正生可
    生诸有为法。是故此法十八界十二处五蕴
    摄。除过去法现在法及定不生法说亦尔。此
    中余法俱谓正生可生诸有为法。是故此法。
    皆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摄。除未来法及定不
    生法此除一切法问余法是无事空论。此
    中未来法及定不生法具摄一切有为无为
    法。除此更无余法可摄是故说为无事空
    论。除善法及定不生法。余法十八界十二处
    五蕴摄。此中善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法
    谓正生可生诸不善无记法。是故此法十八
    界十二处五蕴摄。除不善法及定不生法说
    亦尔。以于余法所摄同故。除无记法及定
    不生法。余法十界四处五蕴摄。此中无记法
    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法谓正生可生善不
    善法。是故此法十界四处五蕴摄。除欲界系
    法及定不生法。余法十四界十处五蕴摄。此
    中欲界系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法谓正
    生可生色无色界系及不系法。是故此法十
    四界十处五蕴摄。除色界系法及定不生法。
    余法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摄。此中色界系法
    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法谓正生可生欲无
    色界系不系法。是故此法十八界十二处五
    蕴摄。除无色界系法学法无学法。及定不生
    法说亦尔。以于余法摄数同故。除非学
    非无学法及定不生法。余法三界二处五蕴
    摄。此中非学非无学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
    余法谓正生可生学无学法。是故此法三界
    二处五蕴摄。除见所断法及定不生法。余法
    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摄。此中见所断法及定
    不生法如前说。余法谓正生可生修所断不
    断法。是故此法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摄。除修
    所断法及定不生法。余法三界二处五蕴摄。
    此中修所断法及定不生法如前说。余法谓
    正生可生见所断不断法。是故此法三界二
    处五蕴摄。除不断法及定不生法。余法十八
    界十二处五蕴摄。此中不断法及定不生法
    如前说。余法谓正生可生见修所断法。是故
    此法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摄
    颇有一界一处一蕴摄一切法耶。答有。一
    界谓法界。一处谓意处。一蕴谓色蕴。如是
    则摄一切法尽。所以者何。一切法不出五
    事。谓色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无为色蕴摄色。
    意处摄心。法处摄余。是故摄一切法。复次
    一切法不出十八界。于中色蕴摄十色界。
    意处摄七心界。法界摄法界故摄一切法。
    复次一切法皆入蕴界处中。此三展转相摄。
    谓色蕴摄十色界十色处法界法处少分。意
    处摄七心界。识蕴法界摄法处受想行蕴色
    蕴少分。是故此三摄一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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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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