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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毘达磨藏显宗论卷第8辩差别品第三之四

    辩差别品第三之四

    虽离所相别有生等。与所相法俱时而起。而
    无一法一时即生即住即异即灭过失。如体
    不同用有别故。执所相外无别生等。一一刹
    那有四相者。如斯过失不可救疗。一法一时
    功能差别。理不成故。许所相外有别生等。无
    斯过失。相体不同助缘差别。时分功能理有
    异故。然有为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种。谓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灭别故。此诸有为复有二种。
    谓有作用及唯有体。前是现在。后是去来。
    此复一一各有二种。谓彼功能有胜有劣。诸
    有为法。若能为因引摄自果。名为作用。若能
    为缘摄助异类。是谓功能。若有别法于未获
    得引果用时。由遇未得正得已灭。引果用时。
    外缘摄助。于办自事。发起内缘。摄助功能。
    是名生相。或复有法。于正获得。引果用时。由
    遇未得。正得已灭。引果用时。外缘摄助。于
    办自事。发起内缘。摄助功能。是余三相。
    于正生位生为内缘起所生法。至已生位
    此所生法名为已起。于正灭位。住为内缘。
    安所住法。令引自果至已灭位此所住法
    名于自果已能引发即正灭位。灭为内缘坏
    所灭法。至已灭位。此所灭法名为已坏异相
    亦尔如应当知。有余师说。因要待处。世时
    位伴。能与果故。生已生时起用差别。谓
    或有因待处与果。如雨要待云处方生。要
    赡部洲处金刚座。方证无上正等菩提。或
    复有因待世与果如异熟因顺解脱分。要在
    过去方能与果或复有因待时与果。如轮王
    业要劫增时。方能获得转轮王位。或复有
    因待位与果。如诸种子至变异位方能生
    芽。初无漏心及光明等体虽先有。而要未
    来正生位中能有所作。或复有因待伴与果。
    如四大种心心所等。要与伴俱能有所作。由
    斯差别缘起正理。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谓正
    生时生相起用。至已生位住异灭三。同于一
    时各起别用。如是四相用时既别。故无一法
    一时即生即住即异即灭过失。又正灭时。此
    所相法由余住相为胜因故。暂时安住能引
    自果即于尔时由余异相为胜因故。令其衰
    损。即于尔时由余灭相为胜因故。令其灭坏。
    故三一时无相违失。时所相法为名安住。为
    名衰异。为名坏灭。由能相力。所相一时。所望
    不同。具有三义。如何异相。即于住时衰损能
    引自果作用损彼作用。令后果生劣于前因。
    是异相力。后果渐劣。由因有异。此果复由俱
    起异相为缘衰损。能令后果更劣于前。如是
    一切有为相续刹那刹那令后后异。故前前
    念有异义成。此义既成。应为比量。谓见最后
    有差别故。前诸刹那定有差别。若尔相续渐
    增长时异相应无。不见果故。无斯过失。住相
    尔时由外缘助势力增强。摧伏异故。若生在
    未来生所生法。未来一切法何不顿生彼能
    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辩。先何所辩。谓有别
    法于未获得引果用时。由遇未得正得已灭。
    引果用时外缘摄助。于办自事发起内缘摄
    助功能。是名生相。又作是说。因要待处。世
    时位伴。方与果故。即依此义说如是言。颂

     生能生所生  非离因缘合
    论曰。非离所余因缘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诸未来非皆顿起。生相虽作俱起近因。
    能生所生诸有为法。而必应待前自类因及
    余外缘和合摄助。如种地等差别因缘。助芽
    等生令生芽等。若尔我等唯见因缘。有生功
    能无别生相。有因缘合诸法即生。无即不生。
    何劳生相。故应唯有因缘力生。此责不然。唯
    许众缘诸法生者。此责同故。谓若唯许未来
    诸法因缘和合而得生者。此责亦同。未来诸
    法因缘无别者。何不顿皆生。又因缘中随阙
    一种。具所余故果亦应生。且如眼根先业所
    引。虽离大种而亦应生。或应但由大种功力。
    不由先业眼根得生。或诸眼根随业所引能
    生大种。无不合时。于一生时。余亦应起。或应
    大种于眼无能。不见离前眼大种独生故。但
    应因前眼后眼得生。许大种能生应成无用。
    又如种子水土等缘。随阙一时芽必不起。
    故知种等功力极成于眼等生。地等大种能生
    功力。非所现见。既不现见大种功力。应不为
    因生于眼等。又汝所执有业种子相续转变。
    谁为障碍。不能顿生。一切业果。若由缘助业
    种方能生。应但缘能生。何劳业种。以众缘助
    业果乃生。众缘若无果不生故。既赖缘助而
    业种非无。虽藉众缘宁拨无生相。又于眼等
    诸识生中。处处经言。虽有眼色若离作意眼
    识不生。然说识生缘眼及色。故不应难。因缘
    力生。何劳生相。又见初念无漏生时。生能为
    因起无漏得。得自相有前已极成。应说除生
    有何别法。能作此得前俱起因。若全无因得
    不应起。则初无漏应不说成。生相生时为亦
    别有。俱生因不应言亦有。谓除生体余一果
    法。云何异灭为生助因。古昔诸师咸作是释。
    同一果法展转为因。如诸大种更相顺故。复
    有释言。诸有为法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
    四相一一用时。以此为门余皆助力。是故所
    说生生所生。非离因缘理善成立。余广决择
    诸有为相。如顺正理及五事释。已略分别诸
    有为相。名身等类。其义云何。颂曰
     名身等所谓  想章字总说
    论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论说
    故。诸想总说即是名身。诸章总说即是句身。
    诸字总说即是文身。言总说者。是合集义。于
    合集义中说??遮界故。想者眼耳瓶衣等想。
    谓于诸法分别取着。共所安立字所发想。如
    是想身即是名身。谓眼耳鼻舌身意等。章谓
    章辩。世论者释。是辩无尽带差别章。能究竟
    辩所欲说义。即是福招乐异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谓如有说
     福招乐异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证第一  永寂静涅??
    如是句等。字谓[褒-保+可]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谓迦?屹さ取S杏嗍λ怠1韭壑醒浴T?br> 何多名身。谓名名事等。非彼论师欲辩名等
    是实有相。而依假合以发问端。是故彼问多
    名身等者。决定应问名等体实相。思择名等
    体实相中。何用推征名等假合。又名等三相差
    别者。谓声所显。能显于义。以共立为能诠
    定量。显示所解意乐所生。能表所知境界自
    体。犹如影响。此相是名。若能辩析所知境中
    广略义门。此相是句。于能说者声已灭位。犹
    令系念持令不惑传寄余者。此相是文。此中
    名者。谓随归赴。如如语声之所归赴。如是如
    是。于自性中名皆随逐呼召于彼。句者即能
    辩所说义。谓能辩析差别义门。文者谓能有
    所彰显。依此由此彼彰显故。此即是字。谓令
    系念无有忘失。或复由此之所任持令无疑
    惑。或能持彼转寄于余故。有说言如静虑者。
    方便境相与静虑中所觉了境而为梯蹬。文
    于名句及义亦尔。名句文身理实皆是不相
    应行。而经论中说非色法皆为名者。以色相
    显当体立名。非色相隐从诠立目。义为可说
    不可说耶。理实应言义不可说。然共施设。
    闻言解义。因语发名。名显义故。三世等法各
    有三名。谓去来今三时说故。又一切法无无
    名者。若有应成非所知境。故薄伽梵说如
    是言
     名能映一切  无有过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随自在行
    有余师说。义少名多。于一义中有多名故。有
    余复说。名少义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摄。义则
    具收十八界故。复有说者。互有少多。谓约界
    摄义多名少。若依立教义少名多。谓佛世尊。
    于一一法随义施设无边名故。如贪名爱名火
    名蛇名蔓名渴名网名毒名泉名河名?名广
    名针缕等。如是一切。此中经主作如是言。岂
    不此三语为性故。用声为体。色自性摄。如何
    乃说为心不相应行。此责非理。所以者何。理
    教分明。证别有故。教谓经言。语力文力。若
    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持正法文句又言
    依义不依于文。又说伽他因谓阐陀。文字阐
    陀。谓造颂分量语为体。又契经言。知法知义。
    法谓名等。义谓所诠。又契经言。文义巧妙。又
    言应以善说文句读诵正法。恶说文句读诵
    正法。义即难解。又说如来获得希有名句文
    身。又说。彼彼胜解文句甚为希有。由此等教
    证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文身。其体如声。实
    而非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字。有时
    得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不得字
    者。谓虽闻声而不了义。现见有人粗闻他语
    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义者。都
    由未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声。有时
    得字不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了义。现见有
    人不闻他语覩?等动知其所说。此不闻声得
    了义者。都由已达所发文故。由斯理证。文必
    异声。又见世间隐声诵呪。故知咒字异于呪
    声。又见世间有二论者。言音相似。一负一胜。
    此胜负因必异声有。又法与词二无碍解。境
    界别故知字离声。是故声者。但是言音相无
    差别。其中屈曲必依加遮吒多波等。要由语
    声发起诸字。诸字前后和合生名。此名既生
    即能显义。由斯展转而作是言。语能发名名
    能显义。故名声异。其理极成。应知此中声是
    能说。名等所说。义俱非二如是则为无倒建
    立。此中经主又作是言。非但音声皆称为语。
    要由此故义可了知。如是音声方称语故。谓
    能说者。于诸义中已共立为能诠定量。若此
    句义由名能显。声即能诠。何须名等。何等名
    为能诠定量。岂不于义共立想名。此即说为
    能诠定量。谓能说者。于诸义中先共安立如
    是诸字。定能展转诠如是义。由共安立如是
    字故。因如是字发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诠定
    量。诸能说者。将发语时。要先思惟如是定量。
    由此自语或他语时。于所显义皆能解了。故
    非唯声即能显义要语发字。字复发名。名乃
    能诠所欲说义。如语发字字复发名。如是应
    思发句道理。此中经主复作是言。又未了此
    名如何由语发。为由语显。为由语生。若由语
    生语声性故。声应一切皆能生名。若谓生名
    声有差别。此足显义何待别名。若由语显语
    声性故。声应一切皆能显名。若谓显名声有
    差别。此足显义何待别名。执声能诠。斯难亦
    等。谓若声体即能显义应一切声无非能显。
    若谓能显声有差别。如是差别应即是名。故
    所推征末为过难。然能说者。以所乐名。先
    蕴在心。方复思度。我当发起如是如是言。为
    他宣说如是如是义。由此后时随思发语。因
    语发字。字复发名。名方显义。由依如是展转
    理门。说语发名。名能显义。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蕴心内。设全发语无定表诠。
    亦不令他于义生解。又经主言。或应唯执别
    有文体。即总集此为名等身。更执有余便为
    无用。此亦非理。无有诸文俱时转故。既不俱
    转如何总集。或如树等大造合成。非不缘斯
    别生于影。影由假发而体非假。如是诸文亦
    应总集。别生名句。而彼名句虽由假发而体
    非假。若尔即应一切假法。皆可安立为实有
    性。无如是失。于一字中亦有名故。无有假法
    揽一实成。故假与名义不相似。既于一字亦得
    有名。此名如何知离字有。如是一字如无义
    字无有所诠。依此为缘别有名起。方能表义。
    然极相近。别相难知。如壁上光二色难辩。若
    许即声。由先契约宣唱差别。能表于义说为
    名等。斯有何失。此亦不然。能诠契约即声差
    别。理不成故。若共所立能诠契约即声差别
    者。应如色差别非共立契。亦可了知。非青与
    黄二色差别。要共立契然后可知。虽二色中
    先不共立差别契约。而彼青黄非异色故。眼
    识得已意识即能。随分别知此彼差别。又理
    不应。于契约上复作契约。故不应言能诠契
    约。虽不异声而先不共立契约者。虽复得声
    而更待余立契约故。未能了别。此望余声有
    差别相。又若所立契即声差别者。于有义声
    及无义声。所有差别虽先未共立差别契应
    亦了知。谓于一声有此差别。于余声上此差别
    无。先未共立差别契者。得二声时虽不了义。
    然应如彼二色差别。即能了达有契约声无
    契约声差别之相。故知别有名句文身。缘声
    而生能显了义。又经主说。诸刹那声不可聚
    集。亦无一法分分渐生。如何名生可由语发。
    又自释言。云何待过去诸表刹那。最后表刹
    那能生无表。复自难言。若尔最后位声乃生
    名。但闻最后声应能了义。若作是执。语能生
    文。文复生名。名方显义。此中过难应同前说。
    以诸念文不可集故。语显名过。应例如生。又
    文由语若显若生。准语于名皆不应理。此难
    违害自所禀宗。彼说去来皆无自体。声前后
    念不可顿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
    传传相资最后刹那成文名句。但闻最后应
    了义成。又无相资去来无故。既恒一念如何
    相资。既无相资前后相似。后如初念应不能
    诠。闻后如初应不了义。故彼所执前后相资。
    声即能诠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无。故
    后待前能生名等。虽最后念名等方生。而但
    闻彼不能了义。由不具闻。如先共立。名等契
    约。能发声故。然闻一声亦有了者。由串习
    故。依此比余。故经主言。破彼非此?称派乘怠?br> 名句文三各有三种。名三种者。谓名名身多
    名身。句文亦尔。名有多位。谓一字生。或二字
    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说一字时但可有名。
    说二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
    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谓多名身。
    二字生者。说二字时但可有名。说四字时即
    谓名身。或作是说。说六字时即谓多名身。或
    作是说。说八字时方谓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说三字时但可有名。说六字时即谓
    名身。或作是说。说九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
    是说。说十二字时方谓多名身。此为门故余
    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应说。句亦多位。谓处
    中句。初句后句短句长句。若八字生名处中
    句。不长不短。故谓处中。三十二字生于四句。
    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经论文章多依此数。若
    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已下生名后
    句。若减六字生名短句。过二十六字生名长
    句。且依处中句辩三种。说八字时但可有句。
    说十六字时即谓句身。或作是说。说二十四
    字时即谓多句身。或作是说。说三十二字时
    方谓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说一字时
    但可有文。说二字时即谓文身。或作是说。说
    三字时即谓多文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
    谓多文身。由此理故应作是说。说一字时有
    名无名身无多名身。无句无句身无多句身。
    有文无文身无多文身。说二字时有名有名
    身无多名身。无句等三。有文有文身无多文
    身。说四字时有名等三。无句等三。有文等三。
    说八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无句身无多句身。
    有文等三。说十六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有句
    身无多句身。有文等三。说三十二字时。名句
    文三。各具三种。由此为门。余如理说。复应思
    惟。如是名等何界所系。为是有情数。为非有
    情数。为是异熟生。为是所长养。为是等流性。
    为善为不善。为无记。此皆应辩。颂曰
     欲色有情摄  等流无记性
    论曰。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系。就色界
    中。有说。唯在初静虑地。有说。亦通上三静
    虑。随语随身所系别故。若说此三随语系者。
    说生欲界作欲界语时。语名等身皆是欲界
    系。彼所说义。或三界系。或通不系。即彼复作
    初定语时。语及名等初定地系。身欲界系。义
    如前说。如是若生初静虑地作二地语。如理
    应思。若生二三四静虑地作二地语。亦如理
    思。若说此三随身系者。说生欲界或四静虑。
    名等及身各自地系。语或自地。或他他系。义
    如前说。此二说中。或言上地亦有名等而不
    可说。虽有二说然初说善。又名等三有情数
    摄。非情有为不成就故。能说者成。非所显义。
    唯成现在。不成去来。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
    所长养。非异熟生。而言名等从业生者。是业
    所生。增上果故。又名等三。唯是无覆无记性
    摄。故断善者。说善法时。虽成善名等。而不成
    善法。离欲贪者不成不善。诸无学者不成染
    污。成能诠名等。非所诠法故。如上所说。余不
    相应所未说义今当略辩。颂曰
     同分亦如是  并无色异熟
     得相通三类  非得定等流
    论曰。亦如是言。为显同分。如名身等通于欲
    色。有情等流无覆无记。并无色言显非唯欲
    色。言并异熟显非唯等流。是界通三类通二
    义。云何异熟。谓地狱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谓界地处种姓族类沙门梵志学
    无学等所有同分。有余师说。先业所引生。是
    异熟同分。现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得及诸
    相类并通三。谓具刹那等流异熟。非得二定
    唯是等流。唯言为明非异熟等。所余应说而
    不说者。命根无想如前说故。余义准前已可
    知故。谓说得等唯成就故有情数摄义可准
    知说诸有为有生等故。准知诸相通情非情。
    余随所应义皆已显。是故于此无劳重说。如
    是已辩不相应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时。非
    离所余。因缘和合。此中何法说为因缘且因
    六种。何等为六。颂曰
     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
     遍行并异熟  许因唯六种
    论曰。本论许因唯有六种不增不减一能作
    因。二俱有因。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
    因。六异熟因。能作因体通一切法。是故前说。
    俱有因体遍诸有为。故居第二。余同类等。于
    有为中如其所应各摄少分。随言便稳次第
    而说。法生所赖故说为因。即亲顺益所生
    果义。如是六因非佛所说。如何本论自立此
    名。定无大师所不说义。阿?炒锬ラ?兴?怠?br> 经中现无由隐没故。自相可得决定应有。又
    诸经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异门说对法
    诸师由见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结集。故有说
    言。此六因义说在增一增六经中时经久远其
    文隐没。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于诸法相无间
    思求。冥感天仙现来授与。如天授与筏第遮
    经。其理必然。如四缘义。虽具列在此部经
    中。而余部中有不诵者。由时淹久多隐没故
    既见余经有少隐没。故知此处亦非具在。又
    见经中处处散说。故六因义定应实有。谓如
    经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又如经说。二因二
    缘能生正见。诸如是等即能作因。诸法于他
    有能作义。由生无障故立此因。如契经说有
    三道支正见随转。又如经说。三和合触俱起
    受想思。诸如是等即俱有因。诸行俱时同作
    一事。由互随转故立此因。如说。如是补特
    伽罗成就善法及不善法。应知如是补特伽
    罗善法隐没恶法出现。有随俱行善根未断。
    以未断故从此善根。犹有可起余善根义。又
    说。?刍若于彼彼多随寻伺。即于彼彼心多
    趣入。无明为因起诸染着。明为因故离诸染
    着。诸如是等即同类因。过去现在同类诸法。
    由牵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经说。见为根信证
    智相应。又如经言。若有了别即有了知。在定
    了知乃为如实非不在定。诸如是等即相应
    因。心心所相应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
    此因如契经言诸邪见者所有身业语业意
    业诸有愿求。皆如所见。所有诸行皆是彼类。
    如是诸法皆悉能招非欣爱乐不可意果。又
    经说。一切见趣生时。皆以有身见为其根本。
    若此见生不忍一切。此见能生贪欲?恚。诸
    如是等即遍行因。过去现在见苦集所断疑
    见无明及相应俱有。于同异类诸染污法。由
    能引起故立此因。一部为因生五部果故同
    类外立遍行因。如契经言。若所作业是善有
    漏。是?所成。于彼处生受诸异熟。又如经
    言。诸故思业作及增长定招异熟。诸如是
    等即异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异类
    故立此因。如是六因佛处处说。诸憎背者迷
    故不见。诸有智人应勤觉了。又薄伽梵处处
    经中说有俱生前生因义。依此有彼。有此生
    故彼生。如次应知。有二因义。又薄伽梵于
    契经中分明显说二种因义。谓契经言。诸有
    不敏处无明者。由无明故亦造福行。此经即
    显有前生因。又契经说。眼色为缘。广说乃至。
    意法为缘。生痴所生染浊作意。此中意者。
    痴即无明。希求即爱。爱表即业。此经则显有
    俱生因。一心中说有展转为因故。非谓此经
    据相续说。理不成故。同因所起。执不俱生。甚
    为迷谬。此广决择如顺正理及五事论。应如
    实知。已略举因。今当广辩。且初能作因相云
    何。颂曰
     除自余能作
    论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种。一有生力。二唯无
    障。诸法生时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
    由彼生时皆不为障。于中少分有能生力。且
    如有一。眼识生时。以所依眼为依止因。以所
    缘色为建立因。以眼识等如种子法为不断
    因。以相应法为摄受因。以俱有法为助伴因。
    以耳根等为依住因。此等总说为能作因。于
    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胜功能故。所余
    诸分名无力因。以但不为障碍住故。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虽余因性
    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
    即别名。或复此因能作二义。以无障故可名
    为因。可名非因。不生能故。又能作者。是余亲
    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或此令他能有所作。
    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何缘自体。非
    自能作因。以能作因于自体无故。谓无障义。
    是能作因。自于自体恒为障碍。又一切法不
    待自体。应有恒成损减等故。若有应与现事
    相违。一法生时余相违法。亦无障住故能为
    因。非彼与此。有时为因。有时非因。应合正
    理。故一切法皆能作因。诸法相望皆有障力。
    而不为障故能为因。若处有一余必无故。无
    色亦有。时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诸
    法内。一法生时。如与欲法。余皆无障。由二缘
    故法不得生。一顺因无。二违缘有。诸法生位。
    必待胜力各别因缘。及待所余无障而住。增
    上缘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无诸法乃生故。
    唯由无障碍说一切法名为能作因。非有障
    力而不为障。与无障力不为障者。于无障时
    少有差别。俱有无障力同无胜用故。由斯理
    趣诸法不顿生非如作者皆成杀等业阙胜
    用缘因等起故。即由此理过去诸法与余二
    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还与过去为增上果。
    未来诸法与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
    俱后故。不与未来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
    唯有二因。唯据无障故许通三。现在诸法与
    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来法为现
    在果。有为望有为。展转是因果。有为望无为。
    此非因彼非果。无为望无为。展转非因果。无
    为望有为。此是因彼非果。由斯故说果少因
    多。以能作因通一切法。其增上果唯有为故

    说一切有部显宗论卷第八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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