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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毘达磨顺正理论卷第26辩缘起品第三之六

    辩缘起品第三之六

    结生识后。六处生前。中间诸位。总称名色。岂
    不已生身意二处。应言此在四处生前。大德
    逻摩。率自意释。度名色已。方立处名。意体虽
    恒。有非意处。要是触处。方得处名。灭尽定
    中。意处不坏。由斯亦许有意识生。然阙余缘。
    故无有触。是故非识。名色位中。身意二根。可
    得名处。故说名色在六处前。名色为缘。生于
    六处。此唯率意。妄设虚言。都无正理及正教
    故。谓无理教。可以证成。意法为缘。生于意
    识。于中亦有不名三和。或有三和。而无有触。
    若谓此位有劣三和。触亦应然。宁全非有。彼
    宗许触即三和故。又彼亦许有处无触。由彼
    自说灭尽定中意处不坏而无有触。既尔于
    识名色位中。何法坏心。令非意处。又彼执
    离根境识三。有何别缘。亲能生触。而言阙故。
    识有触无。非佛世尊曾有此说。但如童竖自
    室戏言。又说名色为触缘故。如告庆喜。若有
    问言。触有缘耶。应答言有。彼若复问。此触何
    缘。应正答言。所谓名色。既尔岂不六处生前
    有名色故。必应有触。是则无时意非意处。若
    谓如是。生触名色。非六处前名色支位。如世
    尊告阿难陀言。识在婴孩及童子位。便断坏
    者。名色必无增长广大。如是名色。岂六处前。
    故今触缘即彼名色。此救亦非理。说识为缘
    故。谓能为缘生触名色。世尊即说。彼结生识
    为缘。如契经言。识若不入母胎中者。此名色
    成羯剌蓝不。不也世尊。乃至广说。次说名色
    与触为缘。非此位中可得即说为婴孩等。故
    不成救今此位中。已有何色。为缘生触。而言
    此位。名色为缘。生于触耶。有说此位唯名生
    触。约位总说名色为缘。有言此约名色满位。
    身触为缘。能生身识。故说名色与触为缘。今
    谓此中名色缘触。就位总说。言具二缘。若别
    说缘。或名或二。或即六处为缘生触。故说名
    色与触为缘。然名色位。非无有触。以许此中
    有意识故。曾无处说。离根境等别有触缘。而
    说此中有识无触。有言无理。又彼所说。意体
    虽恒。有非意处。此何所表。若是处体。而不施
    设。此何所以。竟不说因。又言触处。方立处
    名。许是处体。此言便坏。若非处体。便违契
    经。一切法者。谓十二处。然佛世尊。处处显
    示。离十二处。无别有法。亦不可说。于诸法
    中。有非处体而处所摄。虽一极微。不能生触。
    而无现在唯一极微。非五识身所依缘者。亦
    是处体。得彼相故。是故所说。意体虽恒有非
    意处。非应理说。若尔何故。不作是言。四处
    生前。说为名色。识名色位。用减劣故。谓二位
    中。诸内处体。用犹减劣。不立处名。若此位
    中。处用圆胜。即于此位。可立处名。或位不
    同。体有异故。谓六处位。所得意身。用胜体
    圆。非前所得。如是六处。名色为缘。故说名
    色缘生六处。或此位方得全分现行故。谓要
    支开位。方得男女根。尔时诸识身。乃容皆现
    起。故身意处。六处位中。体用现行。方得全
    分。由斯故说六处生前是名色位。此说为善。
    余广分别。此名色支。于此后文。当更显示。即
    此名色为缘所生。具眼等根。未三和合。中间
    诸蕴。说名六处。谓名色后。六处已生。乃至根
    境识未具和合位。下中上品。次第渐增。于此
    位中。总名六处。岂于此位。诸识不生。而得说
    三未具和合。且无一位意识不生。名色位中。
    身识亦起。况六处位。言无三和。所余识身。亦
    容得起。然非恒胜。故未立三和名。于此位中。
    唯六处胜。故约六处。以标位别。既许六处缘
    名色生。一念名色。后即应立六处。如一念识
    后即立名色支。此责不然。六处要待名色成
    熟。方得生故。何法说为名色成熟。无别有法。
    然名色位。下中品时。未能为缘引生六处。要
    增上位。方能为缘引生六处。即名成熟。要待
    名色熟。六处方生。如因种转变芽方得起。
    或非离名色六处可得生。如要依云方得降
    雨。若尔六处。非名色生。如何可说言名色缘
    六处。诸为缘者。谓有助能。未必亲生。方成缘
    义。如果虽为引业所牵。满业若无。果终不起。
    如是六处。虽业所招。无名色缘。必无起义。即
    先行业所招六处。要由名色缘助乃生。同一
    相续势力引故。虽名色为缘亦生色等。而即
    初念识。滋润所生。故不说彼缘名色起。又彼
    色等。通情非情。今此唯明有情缘起。故唯
    说名色为缘生六处。或先已辩。识缘名色。即
    已总说缘生色等。今名色后色等与前。更有
    何殊义用可得。而须说彼。从名色生。故如本
    文。所说无失。此中上座。欲令眼等唯有世俗
    和合用故。作如是说。眼等五根。唯世俗有。乃
    至广说。如是所欲。于理匪宜。救疗彼方。如初
    品说。有少差别。今应更辩。谓上座言。五根所
    发识。唯缘世俗。有无分别故。犹如明镜照众
    色像。即由此理。识不任依。如佛世尊言。依智
    不依识。意识通缘世俗胜义。故体兼有依及
    非依。此亦不然。智应同故。若眼等识。缘世俗
    故。无分别故。不任依者。智亦应然。岂唯依
    性。谓彼说智是思差别。依五根门。亦有智起。
    彼缘世俗。无分别故。亦应同识。不任为依。若
    谓智生有缘胜义。及有分别。识亦应然。谓有
    意识。能缘胜义。有分别故。亦任为依。若智唯
    由意所引起。亦不应说唯智是依。以许意识
    通缘二故。及许体兼依非依故。由此如意识。
    智亦通非依。意识应如智亦有任依者。又无
    漏智。亦应非依。以于多法一行转故。无分别
    故。上座意许。如是法智。不缘胜义。故即于此。
    说如是言。多分有情。所起诸智。于多法上。一
    相智生。谓于多法。取一合相。此智难成。缘胜
    义起。若谓此智虽缘多法生。而不于诸法取
    一合相。眼等诸识。应亦许然。谓彼虽缘多法
    为境起。无分别故。不取一合相。如是应许五
    识唯依意识。贯通依非依性。有取一合相。有
    缘胜义故。曾无处说意识是依。上座或时说
    为依性。是则上座。于经义中。进退踌躇。不能
    定显。设复定显。便违理教。故上座意。不任为
    依。余处别当辩此经义。恐文烦重。故应且止。
    但应思择。此正所明。上座此中。广为方便。立
    无境识。此于第五随眠品中。当广遮遣。应知
    如是辩六处中。亦可遍摧彼诸妄计。薄伽梵
    说。根境识三具和合时。说名为触谓未能了
    三受因异。但具三和。彼位名触。触差别义。后
    当广辩。已了三受因差别相。未起?H贪。此位
    名受。谓已能了苦乐等缘。?H爱未行。说名受
    位。受差别义。后当广辩。贪妙资具。?H爱现行。
    未广追求。此位名爱。妙资具者。谓妙资财。贪
    此及?H。总名为爱。广辩爱义。如随眠品。上座
    于此。复作是说。受望于爱。非作生因。若尔如
    何说受缘爱。受为境故。说为爱缘。谓诸爱生。
    缘受为境。故契经说。若有于受。不如实知。是
    集没味过患出离。彼于受喜。即名为取。云何
    知此。契经中说。爱缘受生。岂不所言彼于受
    喜。即是缘受生喜爱义。此非诚证。于因义中。
    亦可得说第七声故。谓因于受。喜爱得生。是
    依受因。生喜爱义。由此故说受为爱缘。若不
    尔者。要爱生已。方有所缘。非爱未生可能缘
    受未有体故。既余缘力。爱体已生。如何复言
    受缘生爱。若余缘力。爱体已生。受为所缘。亦
    名缘者。如是便有太过之失。谓受有时。缘爱
    为境。亦应说受以爱为缘。又爱有时。缘触为
    境。亦应说触为缘生爱。又无漏智。亦缘爱为
    境。亦应说此爱为缘故生。设许此经约缘受
    境说于受喜。何缘知说受缘爱者。非谓生因。
    上座所宗。亦许一切所说缘起。皆据生因。如
    何此中。拨生因义。故彼论说。缘起为绳。系缚
    有情。令住生死。若能遍知受。名为断绳。若缘
    受生即名为缚。说所缘受。为令遍知。为爱
    即能遍知于受。而言说受。为令遍知。不尔云
    何。谓遍知智知受集等智所知受。即爱所缘。
    无有定因。证能治境即是所治。爱等所缘。故
    不应言。爱缘受起。说所缘受为令遍知。设为
    令遍知说爱所缘受。许所缘受为爱生因。于
    理何违。因为诽拨。诽许意识以意为所缘。
    便拨意根为因生识义。又彼上座。于自论中。
    数处有言。因受生爱。谓有无明受能为爱缘。
    无明触生。受为缘生爱。又说爱是果。必以受
    为因。由说果名。知有因故。又说无明助受。能
    为爱生因故。如是所说。存前违后。存后违前。
    前后二言。互相违害。不观理趣。率尔发言。故
    彼所言。不可依信。尊者世亲。作如是释。彼于
    爱喜。即名取者。爱摄在取。中故经不别说。上
    座于此。妄拨言非因果二门。理应别故。谓爱
    与取。因果性殊。以爱为因生取果故。如彼尊
    者说。爱为因还能生爱。有何别失。理必不然。
    说异相故。谓于缘起中。说异相因果。为辩生
    死相续次第。不可言爱摄在取中。若也爱生。
    还因于爱。如是展转。便致无穷。何所遍知。令
    爱止息。即应生死无断绝期。如是所言。皆不
    应理。自宗许触即是触因。和合性故。非彼许
    触与触所因。有别异相。或应许触离因而有。
    若彼意许触与触因。虽无异相。而有因果。爱
    取亦然。何容非斥。若言假实相有异者。理亦
    不然。非如受等类有别故。谓彼宗触离触所
    因。非如受等。体类有别。如何可言其相有异。
    非诸假法。离假所依。别有相体。依何辩异。或
    如六处。与触为缘。非许为缘唯望自类。望自
    他类。皆许为缘。然于此中。非无因果。如是说
    爱与取为缘。亦应许非唯望自类。望自他类。
    皆得为缘。而于此中。非无因果。又如六处。名
    色为缘。虽无相别。而有因果。亦如名色。用识
    为缘。识体即在名中所摄。前识后识。虽无相
    异。而识名色。非无因果。从爱生取。类亦应
    然。故缘起中。相虽无别。亦有因果。由此说取
    即摄于爱。亦无有失。所言因果。其相定异。如
    是言义。无理证成。为辩生死相续次第。必
    说因果。其相有殊。非相无别。有何因证。若谓
    因果相若无别。则所化生难知故者。亦不成
    证。所以者何。爱取义名有差别故。如识等名
    义与名色等别。既不说爱即为爱因。如何可
    言。二爱因果别难知故。生死相续次第难
    知。分明说爱能生取果。如是因果别岂难
    知。如彼所宗说。名色因识。六处因名色。触
    因六处。非难了知又佛世尊。亲演说故。谓契
    经说。若于受喜即名为取。取为有缘。乃至广
    说。故取摄爱。其理极成。上座复言。此经非了
    义。或诵者失。别说对治故。彼谓此经非了义
    摄。世尊为令速断灭故。于取因上。假说取声。
    或应诵言。若于受喜。便能生取。所以者何。余
    处别说彼对治故以契经言。若能灭此。于诸
    受喜。以喜灭故。取亦随灭。悲哉东土。圣教无
    依。如是不知了不了义。仍随自乐。决判众经。
    为立己宗。缘受生爱。及破他立取摄爱言。真
    了义经。判为不了。实可依者。执作非依非了
    义经。可名不了。勿不了义名了义经。若尔总
    无可依圣教。唯有无义。不可依言。是则便成
    坏圣法者。若取因爱。摄在取中。如取蕴因。摄
    在取蕴。如是取体。及与取因。二种皆以取
    声而说。于令速断。弥是胜缘。何所乖违。判
    非了义。又彼不可改本诵言。于教义中。无胜
    用故非本所诵。于圣教中。义有所阙。何烦辄
    改。又彼所引证此契经。非了义言。亦非诚证。
    谓因爱灭。果爱及余。亦随灭故。薄伽梵说。若
    能灭此。于诸爱喜。以喜灭故。取亦随灭。为显
    一因有多果故。又何不信如是契经。由此经
    说。喜即名取。故余经言。以喜灭故。取亦随
    灭。世尊为显取所摄喜。即是取因。故作是说
    若作是说。弥令速断。以于取中。摄多过故。又
    若余处分明显说。爱之与取。条然异类。可
    判此经。喜即名取。为不了义然无是说。仍有
    余经。判爱即取谓世尊说。我当为汝说顺取
    法及诸取体。广说乃至。云何为取体。谓此中
    欲贪。上座自言。若薄伽梵。自标自释。是了
    义经。不可判斯为不了义。又薄伽梵。告诸?
    刍。取非即五蕴。亦非离五蕴。然取即是此中
    欲贪。是故此经言喜即取。无容判是不了义
    经。又取摄爱。理定应尔。以诸烦恼皆业因故。
    如前际惑。皆谓无明。故契经言。取缘有者。是
    因烦恼。发诸业义。爱于发业。是最胜因。摄在
    取中。为缘发有。于理何失。而不信依。如前际
    缘起。说无明缘行。一切烦恼。皆能发业。是
    业因故。皆谓无明。故后际中。能发业惑。皆取
    所摄。其理极成。又彼所言。爱还因爱。如是展
    转。便致无穷。理实无穷。于宗何失。谓许后爱
    因前爱生。前爱复因前前爱起。因无始故。理
    实无穷。此于我宗。是德非失。又彼所说。何所
    遍知。令爱息者。遍知自性故。及遍知因故。能
    令爱息。如是爱因。略有二种。一异类谓受。二
    同类谓爱。有何因证令爱止息。唯由遍知异
    类因受。非由遍知同类因爱。纵许爱息。唯
    由遍知。异类因受。岂能违爱。摄在取中。故
    说爱因亦取中摄。理无倾动。为得种种可意
    境界。周遍驰求。此位名取。取有四种。谓欲及
    见戒禁我语取差别故。以能取故。说名为取。
    即诸烦恼。作相想业。谓欲界系烦恼随烦恼。
    除见名欲取。如马等车。三界四见。名为见取。
    彼戒禁取。名戒禁取。色无色界系。烦恼随烦
    恼。唯除五见。名我语取。如是语取。随眠品
    中。当广分别。唯与上座。决择相应。此中略辩
    不立无明。为别取者。自力无明。不猛利故。非
    解性故。相应无明。他烦恼力。令能取故。由斯
    义故。不别立取。离余见立戒禁取者。于能集
    业力最胜故。由斯故说一戒禁取。于集业门
    力齐四见。由此一见。令业炽然。乖违圣道。远
    离解脱。故戒禁取。别立取名。以诸取名表依
    执义。虽烦恼类皆为依执。而此二取。依执义
    胜。故唯此二。俱得取名。以二于他最坚执故。
    然于此二。戒禁取强。如所蔽执炽然行故。由
    是离余。别立为取。四见皆以慧为性故。对余
    烦恼。依执义强。摄四简余。立为见取。诸余烦
    恼。定不定地。有差别故。不善无记。因差别
    故。立余二取。我语之取。名我语取。是于我
    语。能执取义。此有我语。说为我语。是于此
    中。有我语义。此体是何。谓有情数。诸法聚
    集。于此我语。有能执着。名我语取。若尔一
    切烦恼。皆应名我语取。我宗许尔。为难唐
    捐。何故少分说我语取。为欲成立一切烦恼
    皆我语取。故说别名。谓以别名说余三取。显
    我语取。是立总名。如色处界。及如行蕴法念
    住等。于圣教中。多见此例。为总摄余所应说
    义。故于少分。安立总名。如初力无畏及法处
    界等。复有异门。释我语取。谓依此故。能引我
    言。此即我见。名为我语。色无色缠。贪慢疑
    等。能令我见增长坚多。朋我语故。名我语取。
    是令我语能坚执义。或取能令我语盛义。非
    欲贪等亦得此名。唯定地惑。能于我语。极增
    盛中为近因故。非散地惑朋助我见令其增
    盛如定地惑。欲界有情。多游外境。令心散动。
    故此地惑。非令内缘我执增盛。是故不说为
    我语取。于此对法所立理中。寡学上座。谬兴
    弹斥。如是所说。理不相应。圣教曾无如是说
    故。谓曾无有少圣教中以我语声说上二界
    惑。彼所系我见烦恼。及以取声说彼余惑。
    又前后说。自相违故。谓对法中。自作是说。
    出家外道。于长夜中。执我有情。命者生者。
    及养育者。补特伽罗。彼尚不能记别无我。况
    能施设断我语取。上座于此。毕竟无能显对
    法宗。违于法性。但如歌末无义余声。言圣教
    曾无如是说故者。且问上座圣教是何。于三
    藏中。曾未闻有佛以法印决定印言。齐尔所
    来名为圣教。若谓圣教。是佛所言。宁知此言
    非佛所说。未见有一于佛所言。能决定知量
    边际故。谓曾未见。有于佛语能达其边。如何
    定言对法宗义。非圣教说。上座于此。乍可
    斥言。此所释理。违于法性。不应总拨。圣
    教中无。世尊每言。诸有所说。顺法性理。
    堪为定量。如契经说。随顺契经。显?宠?br> 耶。不违法性。如是所说。方可为依。阿?炒?br> 磨。既名总摄。不违一切圣教理言。故所释理。
    无违法性。然佛世尊。亦尝称赞。非契佛意符
    正理言。如契经言。汝等所说。虽非我本意而
    所说。皆善符正理故。皆可受持。若圣教中。现
    无说处。言非量者。有太过失。谓圣教中。何处
    显了定说。树等皆无有命。定说诸行皆刹那
    灭。定说瓶等非别实有。定说过去非未来为
    因。定说有情非本无今有。又佛世尊。曾于何
    处。定释密说杀父等言。谓有漏业。名为父等。
    又自所执。旧随界等。佛于何处。曾说此言。设
    为证成。引相似教。非正显故。可作余释。由
    是所言。无经说故。便非有者。非决定因。又阿
    难陀。尚不应说如是释理。全无说处。况彼上
    座。于圣教中。少分受持。便应定判。故?焘蚵?br> 契经中说。天帝释白?焘蚵扪浴N医癖楣凵?br> 部洲内。诸佛弟子。无能受持如是法门。唯除
    大德。是故大德。应自正勤持此法门。无令忘
    失。世尊自说此法门故。由是比知。今亦无有
    于佛圣教能具受持。佛初涅??。及正住世。阿
    难陀等闻持海人。尚不遍知佛语边际。况今
    得有能遍知人。故上座说。谓曾无有少圣教
    中以我语声说上界等。此欲显已知圣教边。
    于自所知。增益之甚。然契经说。取为有缘
    一切烦恼。皆能发业。故取应摄一切烦恼。应
    具摄理。已如前说。此与理教。无片相违。故知
    经中定有说处。是故憎背他宗善说。苟欲成
    立自所宗承。如是未为顺圣教理。毁他成已。
    岂曰仁师。有智学徒。皆依对法。采正理食。以
    增慧命。饮濯如是善说清流。诸所愿求。无不
    成办。自无净信。又阙多闻越路而行。诽毁正
    法。显已有滥外道异生。岂谓自障禀贤圣法。
    岂不此释违于圣教。如世尊告诸?刍言。汝
    等昔时。执我语取。为常恒住不变易法。谓正
    住耶。实尔世尊。乃至广说。此中意说。于内法
    中。执取为我。名我语取。故对法释。违此契经。
    此亦不然。迷经义故。且应审察。为依我见。问
    诸?刍。汝等昔时。执我语取。为常恒等。为依
    所取我语事耶。我见且无。常恒等相。亦无有
    执。谓常恒等。如何世尊问?刍众。汝等昔时。
    执我语取。为常恒等。谓正住耶。?刍云何。答
    言实尔。故应但约所执取事为常等问。此意
    假说所取我语。名我语取。或应诵言。汝等昔
    时。由我语取。执常恒等。谓正住耶。或复应
    言。汝等昔时。执我语体。为常恒住。乃至广
    说。虽为此释。非意所存。理实但应所取名
    取。若谓此释理不应然。于能作用中。多置屡
    吒故。如是所引。理不定然。于业差别中。亦有
    屡吒故。如是经义。证对法宗。释我语取。义更
    明了。谓我语者。是说我言。世共于中说此
    为我。此有我语。得我语名。我语能为取依着
    处。故亦得说为我语取。此体是何。谓五取蕴。
    世于取蕴。起我有情命者等想。故契经说。诸
    有沙门。或婆罗门。乃至广说。此意则说。汝等
    昔时。执五取蕴。为常恒住。乃至广说。故所引
    经。所说取义。不能决定。证彼所执。亦不能
    遮。诸对法者。如前所辩。我语取相。然彼具
    寿。引此契经。但能显已诵文迷义。言前后说
    自相违者。此宗前后。都不相违。于对法文。不
    了义意。随已谬解。谓有相违。由彼出家诸外
    道类。不了取义。唯闻取名。但随取名。自称我
    等。说断三取。唯除第四。所以者何。彼诸外
    道。谓我语取。即所取我。然彼计我。是常恒
    住不变易法。体不可断。又于我断彼生大怖。
    故不施设断我语取。此意说言。彼若真实善
    解取义。于我语取。亦应施设能断少分。以
    于取义不善了知。唯闻取名。妄推实义。故除
    第四。言唯断三。亦如今时一譬喻者。不应立
    义而强立之。应立义中而倒不立。又彼依自
    所执取门。施设断三。非我语取。然彼所执。取
    体不同。且欲取中。有言体是诸妙欲境。有谓
    ?H贪。他宗戒禁。名戒禁取。他宗诸见。名为见
    取。于我见中。执为正智。故不建立我语取
    名。故说断三。非我语取。故诸外道。有作是
    言。如彼大师。可敬可爱。我师亦尔。如彼大
    师。于法究竟。我师亦尔。如彼法侣。互相敬
    爱。我等亦尔。如彼于戒圆满护持。我等亦尔。
    如彼施设。能断诸取。我等亦尔。彼与我等。有
    何差别。故我宗义。前后无违。上座如何安立
    诸取彼言欲取。于契经中。世尊分明亲自开
    示。如有请问。欲者谓何。世尊答言。谓五妙
    欲。然非妙欲即是欲体。此中欲贪。说名为欲。
    又世尊劝依了义经。此了义经。不应异释。我
    今于此。见如是意。谓由爱力。五妙欲中。欲贪
    生故。而有所取。是名欲取。经与彼义。都不相
    应。谓此经中。都不依彼所执欲取而兴问
    答又经所说。亦不乖违。我对法宗所说欲义。
    我等亦说。五妙欲中。所有欲贪。是真欲故。又
    彼引此。竟何所成。世尊于此中。非辩欲取故。
    又此所引。非了义经。复应观察别意趣故。谓
    经后句。世尊自遮。言非妙欲即是欲体。有何
    密意。于前句中。正答问言。谓五妙欲。若更有
    别意。而名了义经。更无别意者。应名不了义。
    则了不了义应无定建立。又何意说。五妙欲
    中。欲贪生故。而有所取。是名欲取。为执欲
    贪。为执妙欲。名为欲取。除此二种。更作余
    执。则无所依。且彼所宗。取不摄爱。不应欲取
    体是欲贪。或彼前后自相违害。若执妙欲名
    欲取者。岂非烦恼能为业因。又取不应缘爱
    而起。唯应许爱缘取而生。彼上座言。取非二
    种。但于妙欲。欲贪生故。执而不舍。说名欲
    取。巧为如是响像言词。惑乱东方愚信族
    类。何名为执。何名不舍。岂不于彼五妙欲中
    有欲贪生。即名为执。耽着不弃。即名不舍。故
    先说彼不应立义。而强立之。应立义中而倒
    不立言成无谬。或彼应辩执不舍相。非即前
    二而名欲取。彼言见取。即是五见。谓爱力故。
    执而不舍。故契经说。由有彼故。应知是诸沙
    门梵志成不聪?薄6槲廾魅ぁ0?阕坛ぁ1宋?br> 诸见。由爱势力。种种炽盛。名广滋长。如是所
    说。前后相违。不了经义。引之无益。如何彼说
    前后相违。谓能执故。说名为执。如是执体。即
    是五见。彼即不弃。故名不舍。是谓后言违于
    前说。谓彼前说。于内法中。执取为我。名我语
    取。或我语取。见取所收。无别性故。应唯三
    取。理不应许。取体相杂。如何说彼不了经义。
    谓经但言爱广滋长。如何知说。是由爱力。种
    种炽盛。名广滋长。非由见力爱滋长耶。我于
    此中。见如是义。谓由见力。爱广滋长。由彼经
    言。沙门梵志。依前际执。说常住论。言我世间
    皆悉是常。于四事中。而兴诤论。由有彼故。应
    知是诸沙门梵志。成不聪?薄6槲廾魅ぁ0??br> 滋长。此中意说。爱由见力。而广滋长。非见由
    爱。此分明说爱广滋长。如何翻谓见滋长耶。
    如何此经。引之无益。谓纵如彼释引之何所
    成。非由此能成彼见取。岂由此故。便能证成。
    离彼诸见。外有执而不舍。然执不舍。即是诸
    见。故所引经。于彼无益。彼言此中戒禁取者。
    非五见中戒禁取摄。然即戒禁其体是何。谓
    有外道。由爱力故。受持牛鹿猪狗戒禁。愿我
    由斯持戒禁力。当受快乐。或当永断。观察为
    先。所起执见。是五见中。戒禁取摄。希欲为
    先。所受戒禁。是四取中。戒禁取摄。故此与
    彼。取体不同。如是立中。有二种失。取体支
    体。俱杂乱故。且无有一。但希求果。受持戒
    禁。非见为先。要见为先。方希求故。设许彼
    说。希欲为先。所受戒禁。非五见中戒禁取
    摄。则定应许。观察为先。所受戒禁。是五见
    中戒禁取摄。此戒禁取。于四取中。为是见取。
    为戒禁取。随许是一。取应杂乱。或违先许。彼
    先许言。希欲为先。所受戒禁。是四取中戒禁
    取摄。非五见中戒禁取摄。无如是失。以能执
    见是四取中见取所摄。所执戒禁。是四取中
    戒禁取摄。此救非理。四见亦应如戒禁取而
    建立故。谓余四见。亦应能执。是四取中。见取
    所摄。所执境界。别立余取。又应欲贪立为欲
    取。所贪境界。别立余取。此彼差别。无定因
    故。是则诸取。数应不定。如对法宗。于五见
    内。独立一见。名戒禁取。我宗亦然。强者别
    立。若尔应唯四见立一。如戒禁取。欲贪与境。
    应立别取。何理能遮。故彼所宗。非善立取。又
    诸有支。体应杂乱。谓取支中。有有支故以契
    经说。告阿难陀。能感当来后有诸业。应知即
    是此中有支。又业为生因。余契经说故。所受
    戒禁是有是业。后有即生。应如前际。则当生
    有。应取为缘。上座救言。此后所起。方名为
    有。用取为缘。此救不然。有业非有。即此种
    类。有业是有。此必应遭外道所魅。又应说爱。
    与有为缘。彼许有戒禁。从希望生故。由此
    定知。越对法理。必无于取无过安立。今应思
    择。应诸烦恼皆是取缘。展转相因。诸惑生故。
    何故但说爱为取缘。不可取缘说余烦恼。夫
    取缘者。谓能为缘。令取体生。不舍所取。爱望
    于取。具有二能。余惑但能令取体起。故唯说
    爱。能为取缘。上座释言。所以不说余烦恼者。
    理无有故。谓若离爱。现在前行我语等取。终
    不行故。未了彼言。何意故说。若遮诸惑展转
    力生。是则应违圣教正理。故契经说。佛告?
    刍。爱由爱生。爱复生恚。恚由恚起。恚复生
    爱。如是亦说。取为爱缘。又契经说。爱用无
    明。为集为因为生为类。前已成立。无明是取。
    故亦应说。爱用取为缘。但由前说因。是故不
    说。理亦应尔。慢起无间遇恚生缘。然恚不生。
    反生于爱。斯有何理。爱恚生缘。定有差别。由
    是证知。爱亦缘余惑生。故非取生但缘于爱。
    而偏说者。由具二能。上座此中。妄释经义。谓
    非离爱恚得现行。未审此言。欲诠何义。岂不
    爱恚不俱起故。必应离爱恚得现行。若谓恚
    行必由前爱。是经义者。此但虚言。以契经言。
    恚由恚起。恚复生爱。故但虚言。由是所言。理
    无有故。爱必非赖余烦恼生。取但因爱。理不
    成立。是故对法所说取支。总摄诸惑。其理为善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二十六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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