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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毘达磨顺正理论卷第15辩差别品第二之七

    辩差别品第二之七

    如是已辩不相应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时。非
    离所余因缘和合。此中何法。说为因缘。且因
    六种何等为六。颂曰
     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
     遍行并异熟  许因唯六种
    论曰。本论许因唯有六种。不增不减。一能
    作因。二俱有因。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
    因。六异熟因。能作因体。通一切法。是故先
    说。俱有因体。遍诸有为。故居第二。余同类
    等。于有为中。如其所应。各摄少分。随言稳
    便。次第而说。法生所赖。故说为因。如是六
    因。非佛所说。如何本论自立此名。定无大师
    所不说义。阿?炒锬ァi?兴?怠>?邢治蕖S?br> 隐没故。自相可得。决定应有。又诸经中。所化
    力故。世尊方便作异门说。对法诸师。由见少
    相。知其定有。分明结集。故有说言。此六因
    义。说在增一增六经中。时经久远。其文隐没。
    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于诸法相。无间思求。
    冥感天仙现来授与。如天授与筏第遮经其
    理必然。如四缘义。虽具列在此部经中而余
    部中。有不诵者。由时淹久。多隐没故。既见余
    经。有少隐没。故知此处。亦非具在。又见经中
    处处散说。故六因义。定应实有。谓如经说。眼
    及色为缘生于眼识。又如经说。二因二缘。能
    生正见诸如是等。即能作因。诸法于他。有能
    作义由生无障。故立此因。如契经说。有三道
    支。正见随转。又如经说。三和合触。俱起受想
    思。诸如是等。即俱有因。诸行俱时。同作一
    事。由互随转。故立此因。如说如是补特伽罗。
    成就善法及不善法。应知如是补特伽罗。善
    法隐没恶法出现。有随俱行。善根未断以未
    断故。从此善根。犹有可起余善根义。又说?
    刍。若于彼彼多随寻伺。即于彼彼心多趣入。
    无明为因起诸染着。明为因故离诸染着。诸
    如是等。即同类因。过去现在。同类诸法由牵
    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经说。见为根信证智相
    应。又如经言。若有了别。即有了知。在定了
    知。乃为如实非不在定。诸如是等。即相应因。
    心心所相应。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此
    因。如契经言诸邪见者。所有身业语业意业。
    诸有愿求。皆如所见所有诸行皆是彼类。如
    是诸法。皆悉能招非欣爱乐不可意果。又经
    说。一切见趣生时。皆以有身见为其根本。若
    此见生不忍一切。此见能生贪欲?恚。诸如
    是等。即遍行因。过去现在。见苦集所断疑见
    无明。及相应俱有。于同异类诸染污法由能
    引起故立此因。一部为因生五部果。故同类
    外立遍行因如契经言。若所作业。是善有漏。
    是修所成。于彼处生。受诸异熟。又如经言。诸
    故思业作及增长。定招异熟诸如是等。即异
    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异类故立此
    因。如是六因。佛处处说。诸憎背者。迷故不
    见。又薄伽梵处处经中。说有俱生前生因义。
    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次应知。前二因
    义。又薄伽梵于契经中。分明显说二种因义。
    谓契经言。诸有不敏处无明者。由无明故。亦
    造福行。此经即显有前生因。又契经说眼色
    为缘。广说乃至。意法为缘生痴所生染浊作
    意。此中愚者痴即无明。希求即爱爱表即业。
    此经即显有俱生因。一心中说有展转为因
    故。至义次第当复决择。已略举因。今当广辩。
    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颂曰
     除自余能作
    论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种。一有生力。二唯
    无障。诸法生时。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
    作因。由彼生时皆不为障。于中少分有能生
    力。且如有一眼识生时。以所依眼为依止因。
    以所缘色。为建立因。以眼识等。如种子法。为
    不断因。以相应法。为摄受因。以俱有法为助
    伴因。以耳根等为依住因。此等总说为能作
    因。于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胜功能故。
    所余诸分。名无力因。以但不为障碍住故。虽
    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
    处等。总即别名。何故自体。非自能作因。以能
    作因于自体无故。谓无障义。是能作因。自于
    自体。恒为障碍。又一切法。不待自体。应有恒
    成。损减等故。有余师说。若有自体因自体
    者。即应无明还缘无明。乃至老死还缘老死。
    一刹那顷。此即此因。是则乖违缘起法性。有
    余师说。自于自体。不见有用。故非因缘。犹如
    指端刀刃眼等。若除自体。余一切法。与此
    一法为能作因。则无间业。亦与圣道为能作
    因。如何应理。又唯生时。由无障住。可能为
    因。应非余位。非彼与此有时为因。有时非因。
    可应正理。圣道生位。彼定为因。故于余时。非
    无因义。若于此生彼能为障。而不为障。可立
    为因。然于此生。无障用者。设不为障。何得为
    因。由一切法展转相望。皆有障力。故得为因。
    谓于是处。有此一法。是处无容更有第二。设
    复此法于余处有。彼亦无容更有余法。如是
    诸法。岂不相望皆能为障。而不为障。故皆可
    立为能作因。无色亦有时依等定。故彼相望。
    亦有障力。又诸法内。一法生时。如与欲法余
    皆无障。谓二缘故。法不得生。一顺因无。二违
    缘有。诸法生位。必待胜力。各别因缘。及待所
    余无障而住。增上缘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
    无诸法乃生。故唯由无障碍。说一切法。名
    为能作因。非有障力。而不为障。与无障力不
    为障者。于无障时。少有差别。俱有无障力同
    无胜用故。由斯已遣诸有难言。若一切法。无
    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缘诸法。非皆顿起。一杀
    生时。何缘一切非如杀者皆成杀业。但由无
    障。说彼为因。无胜用故。灰刺等触。为乐受
    因。如何应理。非灰等触为乐受因。是因因故。
    谓同类故。苦受得与乐受为因。因灰等触生
    于苦受。故为因因。如是见等。展转相望。有少
    功能。皆应显说。由前略指触受方隅。余例可
    悉。无烦广辩。故能作因。望所生果。非唯无
    障。亦有生力。然阙亲因及因等起。故一切法。
    不可顿生。非如杀者皆成杀业。过去诸法。与
    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还与过去为增上
    果。未来诸法。与余二世。由无障故为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俱后故。不与未来为增上果。果
    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据无障。故许通三。
    现在诸法。与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
    未来法。为现在果。有为有为是因是果。有为
    无为。非因非果。无为无为非因非果。无为有
    为。是因非果。由此义故。说如是言。能作因多
    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诸有为。是
    增上果。如是已辩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
    云何。颂曰
     俱有互为果  如大相所相
     心于心随转
    论曰。若法更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
    因。展转助力。而得生故。其相云何。如四大
    种。更互相望。为俱有因。虽有体增体不增
    者。而皆三一。更互为因。自体不应待自体故。
    亦不应待同类体故。一一大种。唯待余三。要
    四大种。异类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
    有为相与所相。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是
    则俱有因。由互为果。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
    此中所说。因相太少。谓诸心随转。及诸能相。
    各应说互为俱有因。故又不应说唯互为果
    为俱有因。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为因故。此
    为因相。彼应更辩。由此义故。应辩相言。有为
    法一果可为俱有因。本论说故。此无过失。然
    本论中。曾不见说心随转色与心为因。应辩
    此中造论者意。或有师言。是有余说。彼显论
    过。非谓辩成。言义阙减。名论过故。复有师
    言。此中论者。非为具辩俱有因相。但为遮遣
    余宗所执。谓为遮遣执唯有心。故说离心有
    诸心所。又为遮遣执业唯思无无表业。是故
    复说有心随转身业语业。复为遮遣执生等
    相非实有物。是故复说。有心随转不相应行。
    岂不具辩俱有因相。转更显成。别有心所身
    语无表及生等相。又于余处。曾未具辩俱有
    因相。今不具说。便成阙减。故彼应思。我于此
    中。见如是意。若法与心。决定俱起。遍一切
    心。依心而转。即说彼法。与所依心。展转相
    望。为俱有因。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
    多。现可得故。身业语业。非遍诸心。不定心
    俱全无有故。生等诸相。皆依心转。非互相
    依。生等皆以法为上首。互相资故。由斯不说
    彼互为因。又于此中。为欲显示但说异类为
    俱有因。同类互为因。不说而成义。又为显
    示有身语业唯依于心不依于表。故不说彼
    与心为因。又彼大德意趣难了。诸有智者。
    尚未善知。故于此中。有作是计。唯心能
    与心随转色。为俱有因。非色与心。从心生
    故。依心起故。如王与臣。胜不因劣。此计非
    理。如臣与王防卫任持互有力故。心随转法。
    其体云何。颂曰
     心所二律义  彼及心诸相
     是心随转法
    论曰。一切所有心相应法。静虑无漏。二种律
    仪。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
    何因不说彼之随相。不说所因。后自当辩。何
    缘此法名心随转。颂曰
     由时果善等
    论曰。略说由时果等善等。十种缘故名心随
    转。且由时者。谓此与心一生住灭。及堕一世。
    由果等者。谓此与心。一果等流。及一异熟。由
    善等者。谓此与心。同善不善无记性故。岂不
    但言一生住灭。即知亦是堕一世中。虽亦即
    知堕于一世。而犹未了。此法与心。过去未来。
    亦不相离。或为显示诸不生法。故复说言及
    堕一世。若尔但应言堕一世。不尔应不令知
    定堕一世。岂不等流异熟亦是一果摄。如何
    一果外。说等流异熟耶。实尔此中言一果者。
    但摄士用及离系果。岂不此言通故亦摄等
    流异熟。虽言亦摄。非此所明。然士用果。总有
    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此显与因非俱有
    果。为遮唯执与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
    此和合聚。互为果故。自非自体士用果故。即
    显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义。是故
    别举等流异熟。应知此中时一果一。显俱显
    共。其义有殊。此中心王极少。犹与五十八法
    为俱有因。谓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
    随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随相。余
    五十四。为心俱有因。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
    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心非与彼互为果故。
    彼于一法。有功能故。又与心王非一果故。聚
    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说多因。随相
    不名心随转法。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
    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岂不应
    知大种生等。心亦用彼为俱有因。谓如造色
    非生等果。生等非不与诸大种为俱有因。此
    亦应尔。如是所例。其理不齐。展转果一果多。
    非彼果故。非诸造色是诸大种展转果中一
    果所摄。何容造色非诸大种生等果故。例此
    为失。又如前说。前说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
    故。然诸大种。与生等相。展转力生。故无此
    失。有余师说。五十八中。能为心因。唯十四
    法。谓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非诸心所生等
    相力能为心因。如心随相。若尔便违品类足
    论。如彼论言。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与
    有身见为因。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
    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或有苦谛。以有身
    见为因。亦与有身见为因。即所除法。彼作是
    言。我等不诵及彼相应法。应随义理简择论
    文方可诵持故。异此便坏俱有因相。或应许
    随相亦心俱有因。复有说言。一切同聚。皆互
    相望。为俱有因。于同聚中。随阙一种。所余诸
    法。皆不生故。此诸说中初说为善。又此俱起
    和合聚中。有是能转而非随转。谓即心王。有
    唯随转。谓色及心不相应行。有是能转亦是
    随转。谓心所法。随心转故。能转心不相应行
    故。有二俱非。谓除前相。云何俱起诸法聚中。
    有因果义。何故知无俱起诸法。于将生位。既
    非已生。并应未有。如何可说能生所生。又说。
    有因则有果故。若未来世诸法能生。应有诸
    法恒时生过。又俱生法。此果此因。无定因证。
    如牛两角。又诸世间。种等芽等。极成因果
    相生事中。未见如斯同时因果。故今应说。云
    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今当且为辩因
    果相。即令知有俱生因果。谓前略举诸因相
    中。引薄伽梵处处经说。依此有彼有。此生故
    彼生。与此相反非有非生。如是名为因果总
    相。此中初显俱生因义。后文复显前生因义。
    若尔决定无俱生因。以薄伽梵说依此有彼
    有未来无故。何得为因。此责不然。无有多种
    故。未来非无故。后当广辩。又此契经。证未来
    有。或复彼应说不违理经义。此中上座。释经
    义言。依此有彼有者。此说有因相续为先。然
    后有果相续而住。谁生为先。谁生已住。为答
    此复说此生故彼生。此显因生为先故后果
    生而相续住。如是上座。但率己情。妄解佛经。
    以扶己义。如是解释佛所说经。无有定因堪
    为证故。谓何定因为证依此有彼有言。但据
    因果相续而说。不据一一因果刹那。依有一
    念因即有一念果。此顺正理。非因相续后方
    有果相续。违正理故。又彼所说。无别胜理。非
    觉为先而作是释。不能开显经之妙义。若谓
    刹那因果难觉故据相续因果说者。此亦不
    然。无容有故。谓无容有不隔果刹那因相续
    而起。亦无容有不隔因刹那果相续起故。若
    如彼释。应显世尊说非如理。或应不据相
    续因果而说此经。彼如是释。令缘起义难可
    了知。是故彼应于此经义更作余释。又彼何
    理定判。前经依相续说。后经不尔。后经亦应
    得作是释。此生故彼生者。此说有因相续为
    先然后有果相续而住。非彼宗有与生义别。
    如非将生时与将起时异。又所疑问。谁生为
    先谁住已住。亦不应理。前后二门。不相待
    故。二门所待。义各异故。非前所说依此有彼。
    有复待后说此生故彼生。谓前已说。依此有
    彼有。不待疑问谁生故彼生。并待后释因生
    故果生。前义方了。如后所说。此生故彼生。
    要待疑问。谁生故彼生。复待别释因生故果
    生义即明了。如是前说依此有彼有。亦待疑
    问。依谁有彼有。复待别释。依因有果有义即
    明了。是故前后所待各别。故我所说。初经为
    显俱生因义。后经复显前生因义。其理极成。
    彼复异门。释此经义。前经为显诸行有因。后
    经为遮计常因执。此亦非理。但说后经。如是
    二门。皆成就故。谓经但说此生故彼生。二事
    俱辩。由说因果相继而生。显行有因遮无因
    论。由生言故。显无常因。亦即能遮说常因论。
    诸常住法。必无生故。既由后说。二事俱成。则
    说前经。便为无用。非薄伽梵说无用经。故知
    二经。非如彼释。设许如是解释前经。亦不乖
    违俱生因义。谓即依此俱生因有。而能令彼
    俱生果有。岂不由此显行有因。亦即能遮执
    无因论。如后所说。此生故彼生。由此能显因
    是无常。亦即能遮说常因论。而不违害说前
    生因。如是前说依此有彼有。由此能显诸行
    有因。亦即能遮说无因论。而不违害说俱生
    因。又前生因正居有位。未来无故。都无所生。
    彼宗自说未来无故。既无所生。如何善逝。分
    明显说。此有彼有。如此有言。是差别说。所说
    有义。现有极成。故彼有言。亦差别说。所说有
    义。亦应现有。此彼异因。不可得故。如是同
    喻。彼此极成。如言彼色居正灭位。又曾无处
    于极成无作差别说。言彼是有。如何可于未
    来无法作差别说言彼是有。于差别说。而说
    为无。如是所言。违害正理。又未来法。许有因
    故。虽无作用。而体应有。若彼不许未来有因。
    应许毕竟无同兔角。既许有因。亦必应许未
    来体有异毕竟无。诸所言无。义有多种。未生
    已灭毕竟互无。初二言无。但无作用。故未来
    世。非体全无。得有能生及所生义。于正生位。
    作用虽无。而有功能生所生法。又我不许诸
    未生因及已生因是真作者。诸法无有真作
    用故。真作用者。谓诸因缘。于所生果。常能造
    作。此真作用。非佛所许。然诸法生。互相系
    属。随有所阙。余则不生。非此不生。彼有生
    义。依如是量。说此为因。此因功能。非恒时
    有。故无诸法恒时生过。又我不许唯俱生因
    不假余因能生诸法。故无诸法恒时生过。又
    唯说有前生因者。于如是过。岂独言无。彼前
    生因。恒时有故。应一切法一切时生。随有许
    因能生诸法。皆可施设如是过难。然妄执有
    随界论者。彼执恒现有无量法生因。岂不汝
    宗独为诸法于一切时顿生过害。若汝虽执唯
    前生因而待余缘方能生果。何故不许此俱
    生因亦待余缘方能生法。如汝所执。唯前生
    因能生诸法。然不恒生未来亦尔。不应为难
    言俱生法此果此因无定。因证如两角等。皆
    非应理。现见两角。随一坏时。余不坏故。若随
    一坏。余亦坏者。可比相生如心心所。又我不
    许一切俱生皆有展转为因果义。许有者何。
    谓共一果或展转果。方有此义。或由此力。彼
    法得生。如是俱生。有因果义。非牛两角有上
    所说。故不可引为同法喻。又对法者。非许俱
    生互为果法。有决定量。谓此唯因。此唯是果。
    但许如是和合聚中一切相望皆因皆果。故
    不应责因果定因。又如唯说前生因者。许有
    少分前生非因。非诸前生皆无因义。如是说
    有俱生因者。亦许少分俱生非因。非诸俱生
    皆无因义。又有别喻证俱生因。故彼立因。有
    不定过。谓世现见。灯之与明。俱时而生。有因
    果故。复何因证。灯是明因。谓明随灯。或增
    或减。或住或行。有差别故。又欣明者。便取灯
    故。又厌明者。便害灯故。我亦许明因灯而起。
    然不许彼因俱起灯。所以者何。灯明俱起。不
    可待灯明方生故。非俱生法相待应理。如非
    自体待自体生。但由前生灯为缘故。无间后
    念明乃得生是故不应引之为喻。此亦非理。
    灯初起时。有灯无明不可得故。谓曾未见有
    时有灯而无有明。故为非理。若谓时促不可
    得者。此亦不然。非极成故。若有少分无明之
    灯。世极成立。或有责彼不得之因。容可答言。
    由时促故。此不可得。然无少分无明之灯。
    世极成立。故不应说由时促故。为不得因。
    若许灯明恒俱起者。彼不应说灯是明因。由
    灯与明一因生故。谓油炷等。与灯为因。即此
    亦应为明因故。如是二种。既一因生。如灯不
    因明故得起。明亦应尔。非因灯生。复有喻故。
    不相因起。如苣[?`/胜]中皮人与腻三事和合。一
    因生故。非展转因。世极成立。灯明亦尔。一因
    生故。明必不应用俱起灯为因。灯明不应同
    一因起。如皮人腻在苣[?`/胜]中。不见苣[?`/胜]皮人
    腻合同一因生得为因果。灯明二种。现见在
    前相随等因。证有因果。故不可说同一因生。
    又一为先俱生诸法因有差别。是极成故。谓
    共现见。一种为先所起牙中。俱生诸法。色香
    味触。因各别故。既一芽中。色香味触。俱时
    而起。因各有殊。故知灯明。俱时而起。亦应如
    彼非一因生。若灯与明一因生者。或有以物
    ?R蔽灯时。明应如灯非不相续。灯如明故。
    应亦不生。非苣[?`/胜]中皮人腻合一因起位。见
    有随一缘碍不生余尚得起。灯明不尔。故因
    不同。若谓灯明体无别者。亦不违害我俱生
    因。又焰与明。非同法故。其体各异。由前所
    说。相随等因。得为因果。故灯明喻。其义极
    成。又见厌背受想二法入灭定者。思等心所。
    亦如受想。皆不得生说此定中意行灭故。由
    此准度验思等生系属受想。故知诸法前生
    因外。有俱生因。然上座言。思等心所。于灭定
    中。不得生者。由与受想生因同故。非由展转
    为因生故。何谓为彼所同之因。若谓是触此
    位应有。彼许灭定中有心现行故。若是所依
    此位亦有一切心所法。皆依识生故。同因既
    有。彼何不生。又应退失前后生论。许触与识
    为彼因故。由此不应说与受想生因同故思
    等不生。又见因虽同而不俱生故。知必俱生
    者。定展转为因。谓由眼色前生识故。无量眼
    识。皆可得生。此生因虽同。而不俱起者。由
    不展转为因生故。唯因前识后识得生。非因
    后识前识生故。由此验知。生因虽共。不相
    因者。未必俱生。若必俱生。定相因起。俱生因
    义。由此极成。又前已说。芽中色等。俱时而
    起。因各有殊故知生因虽不同者。亦有展转
    俱时起义。是故俱起及不俱起。非定由因同
    与不同。又说心心所同一因生。亦说俱生时
    有因果故。谓说心所及与眼识。同用眼色为
    因而生。故契经说。眼色二为缘。生诸心所。又
    契经说眼及色为缘。生于眼识。如是二经。
    说心心所同一因生。复说同时诸心所法。依
    心而生。故契经说。若想若思。诸心所法。是心
    种类。依止于心。系属于心。依心而转。非诸心
    所。心不俱生。有依属心依心转义。非无与有
    可成能依所依性故。如是之义。后当更辩。是
    故决定有俱生因。又俱生因。若定无者。应立
    大种造色不成。谓若大种及眼等造色。唯依
    前生大种而生者。大种眼等同用一具大种为
    因。何缘造色唯是眼等。非诸大种。又应违经
    谓薄伽梵。对无衣者。作如是言。我终不说
    受众苦者。无因无缘。有苦生起。若执诸法唯
    有前生因无俱生因者。彼即应说。有因缘时
    无苦生起。苦生起位因缘已无是则违前契
    经所说。又应违害缘起正理。如契经说。眼色
    为缘生于眼识。前生眼色。与后眼识。应非所
    依及非所缘。有无有故。非毕竟无。可说此是
    所依所缘。此亦应尔彼眼识生时。眼色已灭
    故。应无缘力。眼识自生。无法无容为所依故。
    眼识唯缘现在境故。若眼色识。不俱生者。则
    应眼色非眼识缘或耳声等。亦眼识缘。同与
    眼识。非相属故。若薄伽梵。唯说前生眼色为
    缘生眼识者。则应说眼识唯用识为缘。自类
    缘强如种子故。前识为后识等无间缘故。既
    不说识为眼识缘。故知此中唯说俱起眼根
    色境。为眼识缘。非一身中二识俱起。故不说
    识为眼识缘。若谓此中唯说眼识不共缘者。
    前生眼色与耳声等。不属眼识。义无别故。何
    唯眼色。为不共缘。非耳声等。又必应尔。由第
    六识无别俱生所依缘故。但说前起意为依
    缘。意识得生。非如余识又诸识缘非唯前起。
    以契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意识通以三
    世无为。为境界故。由此决定有俱生缘。理极
    成立。又此经言。三和合触。分明证故。若眼识
    生。眼色已灭。眼识尔时。与谁和合。若言五
    触如意触者。此亦不然。意识力强。通与诸
    法有和合故。意识依境。虽不俱生。而体非无。
    有和合义。我宗三世及三无为皆实有故。汝
    宗唯有现在世法。合义不成。又诸憎背俱生
    因者。初无漏法。从何因生。彼前生因。曾未
    有故。若谓净界本来有者。因既恒有。何缘障
    故。无漏果法。曾未得生。若言更赖余缘助者。
    即此所赖。何不为因。又应唐捐作如是责。谓
    何不执自在天等若言要待相续转变。理亦
    不然。此与净界。若异若一。皆有过故。谓若异
    者。应同前难。即此转变。何不为因。如何复执
    净界为种。或应唐捐作如是诘。如服泻药天
    来令利。若言一者。前后既同。应毕竟无生无
    漏用。然彼前后无差别因。不可无因自有差
    别。若言如种待缘转变。同类种子有地等缘。
    和合摄助可有相续待时方成转变差别。所
    执净界无漏法种。若是有漏。执此唐捐。有漏
    法不应为无漏种故。无漏法亦不应为有漏
    种故。若是无漏如何本来成就圣道。而堕恶
    趣。岂成圣道而是异生。非圣位中不起圣道。
    尔时可得名异生故。若言少故无斯过者。勿
    彼能为无始积集。坚固烦恼对治生因。又更
    无劳难譬喻者。契经已遮彼所执故。如世尊
    说。我实不见。提婆达多白法犹成如毛端量。
    乃至广说。世尊自说。天授身中。白法根种。无
    余已拔。故此经内。复作是言。有随俱行善根
    未断。以未断故。从此善根。犹有可起余善根
    义。彼于后时。一切皆断。今应说彼除此善根。
    更复有何非无余拔。而于佛教所说义中。无
    顾忌心。不能信受。不可闻说。大木聚中。有净
    界故。即说有情身中亦有太过失故。如大木
    聚随他所欲。成净成染。有情亦应许随他欲。
    或从净界无漏法种。生圣法已。复随他欲。还
    成异生。又亦应执诸阿罗汉退法种性有烦
    恼种。无学有退。后当成立。又上座说。诸行决
    定无俱生因。诸行将生。应无因故。又应余类
    生余类故。谓俱生法。于将起位。非此与彼能
    作生因。犹未生故。又应求彼二种异因。由彼
    二因。二俱得起。此说非理。无证因故。是所许
    故。谓俱生法。将生位中。此非彼因。未说因
    证。岂不已说。犹未生故。此亦同疑。谓何因
    证。犹未生法。不能为因。又彼如何。于无体
    法。倒许为因。非有体法。若谓未生体非有
    者。体若非有。勿谓有因。非兔角等毕竟无法。
    可说有因。此亦应尔。汝亦不许兔角非无。又
    我所宗有有多种。体用假实有差别故。未来
    虽有。而引果用。犹未有故。说为未生。体既非
    无。何无因义。不说因证。而执未生非法生缘。
    不应正理。若未生故不得成因生故成因。是
    则应许过去诸法定成因性。若尔执有随界
    唐捐。或应随界无因而有。若谓过去是展转
    因。此有虚言。都无实义如何过去。全无有体。
    而可成立为展转因。智者应观此盲朋党。于
    无体法。倒执为因。有体法中。拨无因义。若谓
    因过去非过去是因。是则未来亦应同此。如
    过去法体非有故。非展转因。未来亦应体非
    有故。非展转果。又展转者是相续言。不应此
    法。即续于此。既无去来。唯有现在。故应决
    定无展转因。然彼所说。又应求彼二种异因。
    由彼二因。二俱起者。此我已许。谓我许心心
    所等法。皆由前生自类因起。及由俱起异类
    因生。汝复于中何劳征难。是故上座。都无有
    因能证定无俱生因义。又彼所说。唯一刹那。
    有所依性。及诸行法。有俱生因。皆难可了。此
    非理说。虽难可了。而义非无。如所依性。谓所
    依性。一刹那中。虽难可了。而心心所。非无所
    依刹那眼等。又诸业果。一刹那顷。虽难可
    了。感起非无。此俱生因。亦应如是。然后具
    寿。诸所发言。皆非善说。违教理故。由此决定
    有俱生因。故俱有因理极成立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十五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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