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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
    略答。后广破
    论。余乘所执至如何非有。述曰。即总问也。
    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
    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论。彼所执色至理非有故。述曰。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论。且所执色至非极微成。述曰。下广破也。
    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
    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
    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总有
    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经量部.正量
    部.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上座.化地.饮光.
    法藏等计。自余九部宗类皆破 就破色中
    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
    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 对有三种。谓即
    所缘.障碍.境界。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
    自所缘。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
    碍不生。如手碍手等。后境界有对。谓十二
    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 初后别
    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有所
    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
    界。如俱舍第二等广说其相。然此中说。对
    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
    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余宗无故
    论。彼有对色至非实有故。述曰。牒有对破
    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
    之 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
    有对不成 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
    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
    申正义 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
    结。此总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
    知 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
    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
    境故。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
    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正理
    论中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
    处摄也 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
    集色等。细从?摄故 大乘极微法处假色。
    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 由此应作四句
    分别。经部十处?假细实。大乘世俗?实细
    假。萨婆多等?细俱实。一说部等?细俱假。
    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今
    破之也 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
    者不述。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
    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
    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
    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
     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者。总立因非。然此因
    有随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
    方分
    论。谓诸极微至是假非实。述曰。自下别破
    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
    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
    萨婆多极微是碍 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
    非碍。唯经部有。已下随应。量云。此应是假。
    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
    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自下设遮
    论。若无质碍至成瓶衣等。述曰。恐有异计
    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
    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
    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
    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
    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
    细分段亦准可知
    论。又诸极微至便非实有。述曰。此中量云。
    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
    故。如?色等。此二比量破经部师诸计极
    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
    唯识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
    论。若无方分至承光发影。述曰。下难无方
    分。略有五难。此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
    光影难。无方分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
    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
    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
    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 成和合色无方
    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
    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日轮才举至光影各现。述曰。此叙理也。
    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
    影。故言各现
    论。承光发影至定有方分。述曰。此正难也。
    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
    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
    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
    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
    处非西。明有方分
    论。又若见触至必有方分。述曰。此第二极
    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即事申理。若
    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
    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
    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无方分。见触
    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
    于此。为量同前。?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
    极微定有方分
    论。又诸极微至共和集义。述曰。此第三极
    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又若无方分。
    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师。集对
    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
    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 然经部师
    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
    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随所
    住处。设许汝不相触着。相拟宜时必有上
    下及四方差别。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
    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
    谓极微
    论。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述曰。此第四极
    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若无所拟东西等
    方。所有极微应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
    ?。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
    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初半是前。后半是
    此。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触与不
    触皆应有分
    论。执有对色至应无障隔。述曰。此第五极
    微即?色。应无障隔难。汝有对?色应无
    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汝执有对色即
    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
    分。?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
    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云。无应影障
    无 此障无也
    论。若尔便非障碍有对。述曰。若无障隔。
    便非障碍有对所摄。量云。汝之十处。非障
    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论。是故汝等至定非实有。述曰。由此汝极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
    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
    论。故有对色实有不成。述曰。此结非也。
    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
    不成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
    有对不成
    论。五识岂无所依缘色。述曰。自下第二明
    所成有对不成之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
    也。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
    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
    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
    论。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述曰。即申正义。
    此中虽言义兼德失。色义片同。意显识变
    不同他色。即论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
    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
    根.境
    论。谓识生时至为所依缘。述曰。此解识
    变。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
    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
    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
    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
    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识若不
    托第八所变。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亲疏
    故。以上是总初申正义
    论。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述曰。自下第二
    别破五根。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
    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
    是现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无现量得。
    以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
    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
    计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许故不为证。此
    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
    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
    如观生芽用比知体是有。观所缘论亦
    作是言。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 以用
    比知体性是有。由此说根唯是种子。二十
    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 观所缘
    论不言现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义诸说
    不同。大众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团为体。眼不
    见色。乃至身不觉触。以经说言根谓四大
    种所造各别坚性等故是肉团。肉团不净故
    不见色。稍胜余色故名清净 萨婆多师
    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
    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
    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
    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
     经部五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
     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 一说
    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 顺世外道计
    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
    湿.??.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
    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
    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 数
    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
    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
    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
    五大。待五大故从五唯复生五大。五大生
    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
    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
    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
    风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
    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
    造。或说五大皆能造余根。亦有说五大通能
    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
    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
    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 二
    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
    教如前。于中三说。至下当知。体既非色。
    非是外处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据实皆
    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此中造义诸
    门分别。如对法疏
    论。外有对色至内识变现。述曰。且萨婆多
    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
    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说假部计。若
    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
    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若成实论师
    体是实有。仍是能造一说部说。唯有假名
    无实尘体。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
    能造所摄。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
    通常无常。五皆无碍。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有
    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
    色中二十五种。四显色实。余色皆假。响声假。
    余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
    假之言。心外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
    内识之所变现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
    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论。发眼等识至生眼等识。述曰。然虽识
    变作用有别。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
    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
    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然且依常徒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
    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若
    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
    根。或以五尘种子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
    义。五识业种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
    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又瑜伽决择分等。皆
    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 然唯种家。
    释对法等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
    为名 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 故假
    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
    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通现.
    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
    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
    现色。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
    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
    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
    下第四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唯种子者。
    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
    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
    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
    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故言业
    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
    唯识.对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此眼等识至为所缘缘。述曰。下破所缘
    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
    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内识所缘不
    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所缘缘决定非
    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
    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
    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
    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
    轮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
    二卷当知
    论。诸能引生至此所缘缘。述曰。以上总文。
    谓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
    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共许
    所缘缘义。下欲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
    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
    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
    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
    缘 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
    应是所缘缘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
    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然此大小
    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
    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及观所缘论。不能
    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
    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
    论。非但能生至所缘缘故。述曰。下正破执。
    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
    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
    量部识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
    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余尘至根方缘。下
    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
    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
    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
    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等者等取等无
    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
    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
    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 或
    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
    无似相故。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
    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
    识所缘缘。故今非地。又与能生识是所缘
    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
    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
    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
    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
    心外色等应知亦尔。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
    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
    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
    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若不遮心外法为
    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余识托之而变。
    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
    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自下第二破经部师
    论。眼等五识至似彼相故。述曰。此牒经部
    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彼说实有极微
    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随彼彼处
    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
    和合。如阿??色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
    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
    五识似彼相也
    论。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述曰。此下正破。
    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
    故。如极微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
    体。故今牒定也。说和合相既非实有。方显
    非是五识缘故。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
    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和合时。能
    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论。彼和合相至是五识缘。述曰。和合既假
    说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
    无体故
    论。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述曰。举月为
    难。应立量云。汝和合色处。设许是眼识之
    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实体性故。如第二
    月。第二月彼计亦是假不生五识。唯意识
    所缘。观所缘缘论颂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
    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经部第
    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
    谓和合于五识是有法。非缘是法也。彼体实
    无故。犹如第二月。但以义纵和合设为所
    缘故。文中云设。非第二月亦许所缘。此中
    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又第
    二月依瞿波论师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
    识得。此中为五识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
    以五识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
    又以义减文。于有法之中须除五字直
    言和合于识设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
    故。或除设所缘字。但言和合于识非是缘。
    为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
    识等所缘。于中执实等方是意识。若依此
    义。空花等色便无本质。亦非法性故前解
    胜。护法同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彼
    文既正。不须减加。其经部师。亦不说五识
    缘第二月故。论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应
    知。今不许彼实是所缘故言设也。五识缘
    长等假法。应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
    识一向缘实故无违也。然触处中涩等。即
    四大分位差别名之为假。身根所得。不同
    长等聚集假摄非眼识等得。说为色处以
    明了取依眼为门故。若说五识亦缘假者。
    此是识内。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
    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
    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
    论。非诸极微至各作所缘。述曰。此第三牒
    本萨婆多?称派呈σ濉H缇?渴Α<?⒑秃?br> 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
    一一极微有和合?相。各能为缘发生五
    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
    不得故非之也
    论。此识上无极微相故。述曰。此中量云。色
    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
    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
    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二十唯识亦
    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观所缘缘论
    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
    故。犹如眼根等
    论。非诸极微至无此相故。述曰。彼设救言
    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
    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
    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义亦
    无妨。今亦非之。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
    别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合时。此
    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
    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非和合位至体相有异。述曰。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
    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故和合位至非五识境。述曰。由如是理。
    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量云。汝不和合
    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
    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
    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
    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
    不和合时。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隐故相难
    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
    觉。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
    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论。有执色等至为此所缘。述曰。此第四叙
    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极
    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
    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
    相。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
    相资各有?相生。如阿??色七极微相资。皆
    有阿??色许大微相。如经部师阿??色是假
    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
    依实法生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
    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
    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
    生识。以相?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
    足有
    今者非之云。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
    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
    缘义是所诤故。彼执不然下破之也。如观
    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论。彼执不然至体相一故。述曰。下难有五。
    一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
    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
    大故发生五识。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
    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相
    资集时 所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
    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论。瓶瓯等物至应无别故。述曰。二量等相
    齐难。所缘论云瓶.瓯等质觉相彼应无别
    故等。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
    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取盆等。极微
    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
    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
    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
    为五识缘。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
    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
    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
    之瓯 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
    无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应等。
    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见别
    论。共和集位至微圆相故。述曰。三微相失
    本难。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
    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今难之云。共和集
    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烈既别
    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 量云。瓶等
    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
    相资相 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
    失本相。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令
    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此
    亦非由行位异令见异也
    论。非?相识至缘余境故。述曰。四识行相
    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
    微之心。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如缘极微心
     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
    若言见微。微虽细相。瓶虽相?。以体一
    故。彼缘瓶?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
    若许尔者。汝余声等境。其缘色境之识应
    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细境
    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又若许尔
    论。一识应缘一切境故。述曰。五一心缘遍
    难。相相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
    余。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
    论。许有极微至真实极微。述曰。总结之。
    如观所缘广为征逐不能烦引
    论。由此定知至为所缘缘。述曰。自下第三
    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
    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
    此显识变也。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
    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
    法。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
    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如何成
    论。见托彼生带彼相故。述曰。显具所缘.
    缘义。若缘本质有法.无法。心内影像定必须
    有。此既有体见托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
    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带是挟带逼附之
    义。由具二义与小乘别虽无分别缘真
    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
    所缘缘。如自证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相
    者是何。所谓体相。真如无遍计所执相名
    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相共同一
    相。所谓无相 问眼缘心上所变之色。有
    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此是所缘故。
    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
    齐。我色近识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
    然。何得为难。识皆具不。如缘我等岂有
    相耶。五识亦缘过去识等。如此问答皆至
    下释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如何缘

    论。然识变时至合成一物。述曰。自下第二
    显色顿变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
    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
    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如萨婆多
    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
    四.显扬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
     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
    微与因量等。仍名为?。是无常法。子微聚
    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微随何色
    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
    成大皆是实有。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
    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处所摄。大乘极
    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
    体是实有。折大成小极微故假。由此识变
    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
    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
    不同卫世 间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
    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即同经部应
    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又如何说长等假色色处所收 答由此义
    故西方二释。一云五唯缘实。五识唯现量。明
    了缘自相故。如色处中唯青等实眼识缘之。
    五识同时意识明了取得长短等故。长等假
    色色处所摄。若以别根.境相对。长等法处
    收。唯意缘故。此中所言随大小者。随其显
    色大小顿变。眼识缘之无大小解。今谈之
    为大小等也。意识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识
    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处既尔。乃至触
    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实四大为境。不同
    经部 第二师云。五亦缘假。以能明了照
    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
    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谓青.黄等各各别事。自
    相自相者。于一青中复有多微一一各别。
    或多分段各各有别。由如是理故名现量。
    非言现量皆是实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
    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
    后如悔等。以痴相说。长等但是相待假收。
    非如青等相待仍实。名之为假。体是有法。
    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长等有体。依他法故。
    长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实五识得多青等名
    缘长等。无别缘也。唯意得之。名缘假
    者。五识亦缘青分位故。故瑜伽论第三卷
    说。识变色时随小大中 由此长等本识
    亦变。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对法第一

    问若无极微佛何故说
    论。为执?色至实有极微。述曰。下第三显
    极微非有实义。即是为执实法实我是一
    是常故。佛说极微令其除执。而分折色。
    非谓有实极微体故佛说之也。然依他故。
    可说为实成所缘缘故。依所折色说故。然
    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
     问如何除折
    论。诸瑜伽师至假说极微。述曰。言瑜伽
    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一与境
    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应。谓
    定惠等行相应也。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
    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
    五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
    应。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
    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
    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只即
    观行者。是师之称。以假想惠。非谓实以刀
    等折之。于?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
    半破之渐次而折。除?至细至不可折假
    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折
    论。虽此极微至是色边际。述曰。以此极微
    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
    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
    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
    更折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
    所折之物即非极微。极微细故。故不可折。
    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
    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
    不相违。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
    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此更
    折便为非色。然此分别如对法第一瑜伽第
    三.五十四等说。五十四说。非肉天眼境。唯
    余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实有故
    论。由此应知至非极微成。述曰。破有对
    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
    论。余无对色至定非实色。述曰。自下第二
    破无对色。即法处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
    谓无对色。定非实有。许色所摄故。色种类
    故。如有对色。前已破讫故得为喻 又量
    云。或此定非实色。以无对故。如心.心所。
    心.心所法非实色故
    论。诸有对色至真实色法。述曰。牒有对非
    结无对非。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
    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观所缘
    论等说
    论。表无表色岂非实有。述曰。自下第三双
    破有对。及无对也。于中有二。初问。次破。
    此即初也。此外人问。有对.无对既说为无。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世尊说有业及戒故
    下初总非
    论。此非实有。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
    初破外计。后外人引经为难。初中有三。一
    总非。二却诘。三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述曰。次却诘也
    论。且身表色至以何为性。述曰。此下第三
    别破诸部。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无
    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后破语 先中复
    二。初破外计。次申正义。破外计中有
    二。第一总问诸部。言身者积聚义。谓诸
    根大造色和合差别为体。积聚多色以成
    身故。或依止义。为众多法所依止故。此义
    虽通。然唯身根别得总名。表谓表示。色处
    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
    释也。此唯假业。若思实身业。动身之业。能
    动身故。成业论中广释诸部业体。不能烦

    论。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述曰。下第二别
    破诸部。于中有二。初破萨婆多实有形。故
    言非实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
    表色处无故。今更破无表。故非实有。以彼
    长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岂长等是实。相
    待之时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实有性。有
    别长等极微性故。积集长性微即成长等。
    短等亦尔。故非表是假。若尔应失微本
    圆相。或应极微有别长形者。微本圆相。性
    虽是长而微不长。后此便变为其长等。岂
    非舍本微圆之相而成长等。若谓不然。
    应量破云。汝长极微。应无圆相。说是长
    故。如?长等色 或积长等微。应不成
    长等。微圆相故。如显色微 长等极微不
    可得故。故表是假。宁为实有
    论。若言是动至无动义故。述曰。次破正量
    部。彼计身业以动为体。如成业论.俱舍十
    三。别有一物。色等动时能动名身业。今言
    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非谓才
    生即灭证非实法。心.心所法亦实有故。彼
    言动者是长时灭法。如有人行从初发至
    住。一期之间有此动故。初行名生。中间名
    住。乃至终尽位时名灭。今言生已即灭无
    有动义。非生即灭谓一切假。应云汝动生
    已应灭。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论量云。
    诸法无实动义。才生即灭故。如心.心所。彼
    心.心所刹那即灭然无动义
    彼若救云谁言生已即灭。若如即灭可无
    动义。然此因有随一不成。今为成此即灭
    因故
    论。有为法灭不待因故。述曰。量云。此动应
    生已即灭。因云灭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
    知生已即灭 或云。动应刹那灭。有为法
    故。如铃声等。彼说铃声等是念念灭法
    故。虽彼自宗色等是有为非念念灭。非极
    成故无不定过。彼复救言如萨婆多法灭
    待灭相不待外缘。我部色等灭待外缘及
    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为证。有随一
    故 今复成之。汝灭应不待因。许是灭
    故。如无为灭 但总言灭不须分别体之
    与相。若体若相皆应不待。此中总破相及
    非相。故有法之中须言有为。不然即有少
    分相符极成之失
    论。灭若待因应非灭故。述曰。汝所执待因
    之灭应非是灭。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
    违于灭灭待因而方灭。灭违于生生应无
    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违于灭生待因而
    方生。灭违于生不待因而自灭。此破正量。
    以彼部计展转为救。故论连环展转破之。
    不尔从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灭不待因。
    既成已成有为法刹那灭。既成已成无动。
    菩萨地中四十六云。灭若有因应更生故。
    此如生难。谓灭应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虽待因。然非是灭。又不极成。故非
    同喻。无不定失
    论。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述曰。别有一物
    不是动等。心所引生能动手等说名身业。
    心等引生。简?.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
    论者。即经部本师。佛去世后一百年中。北天
    竺怛叉翅罗国有鸠摩逻多。此言童首。造
    九百论。时五天竺有五大论师。喻如日出
    明导世间名日出者。以似于日。亦名譬喻
    师。或为此师造喻?论集诸奇事。名譬喻
    师。经部之种族。经部以此所说为宗。当时
    犹未有经部。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
    成业论。彼云。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
    能动手等。是身业性。然不是动。理亦不然。
    总叙计非
    论。此若是动义如前破。述曰。此非彼计。今
    设征云。能动手等。体应是动。同正量义。
    已如前破
    论。若是动因至不应名表。述曰。若非是
    动是动因者。即应是风大。风大能动故。量
    云。汝身业。应即风界。许体是色能动因故。
    如风大等 设许是风不应名表无表
    示故。如水火等
    论。又触不应通善恶性。述曰。汝执此风
    设许有表。即通善恶。触法不应通善恶
    故。风非表业。触处摄故。如火.水等 若无
    此物手等不能动。外草木等无此动因。云
    何能动。风定非此。非善恶故。如水等。若
    许风有善恶者。不然。触入摄故。如水等
    论。非显香味至定非实有。述曰。汝此表色。
    亦非是显.及与香.味。无表示故。如触应
    知。复有香积世界之香虽有表示。即非此
    土。亦非彼许。此以音声为佛事故。然彼不
    许香是表故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闻
    香时而自悟道。岂是由香表有善恶。此如
    见佛显色即念佛等。触物知善恶。岂以显
    等为表也。第三结云。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然今后解虽违下论破名等文。设为此解
    答外无爽
    外人问曰。何名身表
    论。然心为因至假名身表。述曰。此述正义。
    大乘五尘皆无记性。然余处言色.声二处通
    善.恶者。一为随顺小乘等说。二为表示
    内心等说。实非善.恶。由加行心为等起因。
    显随心之善恶。简余香等扶根诸尘故。令
    内念念识之所变生灭之身。往趣余处表示
    心故。假名善恶说为身业 言识变者。
    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正量部等
     似有动作。简譬喻师等 表示心故。显其
    表义。此非业体表示其心。故名表业。香等
    无表示。不可名表。此上总破实身业已
    论。语表亦非实有声性。述曰。此下第二破
    语业也。初破外执。次述正义。此即总非。大
    乘解云。假语业者。语谓语言。音声为性。语
    体即业。名为语业。持业释也。此能表了所
    欲说义故名为语表。故名语也 或复语者
    字等所依。由带字等能诠表故名之为语。
    实业即思。发语之业。亦依士释
    论。一刹那声无诠表故。述曰。此破一切有
    部。就彼宗除佛余一刹那声不能诠故。又
    以理征。设汝说佛一刹那声。亦不能实诠。
    如汝说极微大。于大乘者以?心故缘之
    不着。如我极细一刹那声。汝宗不能有所
    诠表。故今总非。设就量云。语中汝除佛一刹
    那声。应许有实表业。以是有情语声摄故。
    如佛一念语 今既说除佛一切声一念
    无表明非实表。一念实声不能诠故。又佛
    一念声言实能诠表。但汝自言。余人不了。
    故不能诠 此违自义。大乘之中岂不许
    佛一念能诠。今诤是假。故宗法言有实表
    业。以简过失。乃不违宗。若说假时我亦许
    故。又言。汝佛一刹那声。无实诠表。许声性
    故。如所余声 此遮实诠。无违宗失
    论。多念相续便非实故。述曰。第二因破。或
    应此语多刹那声是实能诠者。理亦不然。
    多念相续便非实故。量云。多念语声。应不
    实能诠表。多念相续声故。如风铃等 或因
    云。语声性故。如一念声。一念声诠。前已破
    故。得为喻也
    论。外有对色前已破故。述曰。此中约前破
    有对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语声。
    应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对
    色前已破讫。明声表业亦非实有。为量如

    论。然因心故至于理无违。述曰。此述正义。
    文相易知 言因心者。简?.口等。此时虽
    动然非语业。非因心故。心本不欲发于
    此故 识变者。简经部。似声者。简萨婆
    多等。生灭相续。简声论者。彼计常故
    似有表示。简一切宗。彼皆实表故
    论。表既实无无表宁实。述曰。第二例破无
    表亦无。于中有二。初破外执。次申正义。此
    破执也。汝无表色。亦非实有。色所摄故。
    如有对色 前已破得为喻 又汝无对
    色。应非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若大
    众.法密部。别立无表色。谓身勇。身精进。若
    心勇等心所摄。上座胸中色物亦法处摄。今
    例破之
    论。然依思愿至理亦无违。述曰。第二申正
    义也。此解无表如成业论末。已下大精稍
    有差别。谓依思是定道戒。愿谓散无表。或
    思起愿作善恶多小时节分限。或由异思。
    或由异缘未起已来。所造善恶时节分限。
    于此思上假立无表。此即总言。然中有别
    论。谓此或依至增长位立。述曰。此无表色
    略有二种。一散无表。即是依发殊胜身.语
    善恶思种子增长之位名为无表。依谓所依。
    显假依实。殊胜思者。简下中思不发无表。
    身语者。显色义。发善恶者。显性非无记。恶
    者。不律仪业 增长位者。简前及后。谓加
    行时种未增长。及后舍已种不增长。今有
    善恶戒时。种子增长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
    是种子念念体多。由现无依诸福业事。施主
    远处心虽不缘。受者用时。施主要期缘今
    具故。种子增长增长福业。故受戒时。第三
    羯磨虽住无心。由前邀期缘今时具。种子
    虽无现行熏习。亦得念念体性倍增。即作
    白前从僧乞戒时心所发故。?梨作白以后。
    其受戒者或无心故。犹如遣使作杀生等。
    若新熏种念念种子体新倍生上立无表。若
    本有种。体虽不增而功能倍。若新旧合用
    者。唯取新熏种倍倍生时用增上说。不用
    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种时旧亦生种。今
    所立无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
    唯用增。而体不增为胜。既无现行如何种
    起。又定道戒体不增用增。此何故尔。此解
    为胜。约此祈愿思种子上。假立散无表色
    也 又思种子者。显所依体而非现行。发身
    语者。简意业。不发身.语者是意业故。又远
    近二思名为意业。非第三思正发业者。今
    言正发简初二思。又简远近及与刹那。第
    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说发言 又解此思为
    色所以发身.语善色故。或止身.语恶色
    故。显扬论说。诸律仪色依不现行法建立
    色性。此中善戒言发身.语者。彼说决定得
    色名因。定.道合说。此显差别。定.道不发
    业故
    论。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述曰。此中二无
    表。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
    戒。不约种子。此名随心转。故现行思可尔
    种子不尔。故止身语恶者。解名为色所由
     问定戒可尔。道共戒若现思者。即八道支
    正语.业.命以何为体 彼皆表故以现思
    为体 岂一现思亦表无表 彼非是表但
    名无表 又虽发身.语。而非表无表。如
    发身.语思 又望不同。通于二义通表无
    表不尔八地已上菩萨。及如来身。应无表
    业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长而体不增。非一刹
    那有二思并故。故知别脱用此解胜 问曰
    别解脱种上立无表可尔。以无表示他故。
    何故定道戒。遂现行上立仍名无表耶。此
    应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
    故 问曰若尔即散意识现行思应名无表。
    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别
    有殊胜止身.语恶。先有祈愿别脱类故。不
    发善身语。于现思上假名定道无表。随心
    转故。散意不然。既非殊胜止身.语恶。及无
    祈愿等故不名无表。散意殊胜祈愿。即是
    别脱表戒。从他受得。缘外身.语与此不同。
    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发无表。祈愿
    胜故。尽形祈故。此意表业现行者名表。然
    无无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枢要.及别抄
    等 然今应说二种无表何大种造等。如
    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
    三业无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业等解。
    定共戒与道共戒应明宽狭。此中言定中
    通明道者。明无漏戒亦名定戒
    论。世尊经中至岂不违经。述曰。即第二段
    外引经难。初问。次答。此初问也
    论。不拨为无但言非色。述曰。此总答。下别

    若尔何者名身.语业
    论。能动身思至说名意业。述曰。下文有二。
    一出体。二释名。近意之业。意相应业。名
    意业。邻近释。依意之业。依士释。此言三种
    思中第三思正发身.语者。是身.语业体也。
    前二审虑.决定思。与意俱故。作动意故。名
    意业。五十三云。不发身.语思名意表业。
    自有表知故。此二种思是发身.语远近加
    行。动发胜思正发身.语。是三差别 问曰
    若发身.语思是身.语业。表无表中何者所
    摄。如言色.声假名表业。思种假名无表。
    此现行思名为何法 答曰此正业体。而非
    表无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无表。
    又不恒续故。以色例表假实相征如理思
    择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唯名无表
    非表。谓别脱无表。有唯表非无表。谓散身.
    语。有亦表亦无表。谓定.道思。瑜伽说。意思
    自表知故亦名为表。即八地以去观中意俱
    思通二义故。有是业非表无表。谓身.语业

    问曰何故名业及道
    论。起身语思至亦名为道。述曰。此第三发
    身.语思有所造作。谓于境转造作于心。复
    能发身.语故名为业。道有二义。一者是前
    审.决二思所游履故。谓第三思。为前二思
    所游履故。即是所缘所引发义。如身.语
    是思所游等。二者或通生当来苦乐异熟
    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于业也。非唯名
    业。亦名道故 又亦身.语二。非唯身.语名
    道。思但名业。即是身.语亦得名业。思亦名
    道。道者依止义。依之进趣生当果故。十业
    道中前七之思。为后三种业所履故。意业能
    生当异熟故。是其道义
    论。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述曰。非但意
    业以思为体。身.语二业体复是思。故论言
    亦 又业道实体唯思是也。假名业道通身.
    语二。以实思业亦二假道。故论言亦
    论。或身语表至说名业道。述曰。前解思业
    名为业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语名业道义。
    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论。由此应知至变似色生。述曰。自下第三
    此总结非。申正义也
    论。不相应行亦非实有。述曰。自下第二破
    不相应。于中有二。初总破诸部。后别破异
    计。初中复三。一总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
    初也。不相应者。简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
    似故。行简无为
    论。所以者何。述曰。外返诘也
    论。得非得等至体相可得。述曰。下以量斥
    于中有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
    二合难体用。三别难实有 初中有三。一
    举有法及难体因。二举难用因。三显其宗
    法以结于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
    下文云定非实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
    等。定非实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
    量有体可得故。如毕竟无 俱舍云。非如
    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
    如色等。故异色等无别体用。其无为等即
    色等性。举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
    现可得故。无不定失。又择灭等非此所许。
    亦无不定
    论。非异色心至作用可得。述曰。此难作用。
    其因有别。谓非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
    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与心等非
    一向异。亦无过失
    论。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述曰。举其宗
    法结归假也。至下当知
    论。此定非异至许蕴摄故。述曰。即第二段
    合难体.用。此者即不相应法也。量云。此不
    相应。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许
    蕴摄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与色等
    不一不异。不同彼宗不相应行一向有异。
    无不定失。又非蕴摄。即成异品。况非一向
    异于色.心等也。许言简过准上应知
    论。或心心所至定非实有。述曰。下第三段
    别难实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
    故文不说。谓不相应行。定非实有。或心.心
    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 毕竟
    无者。即龟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种无。此即
    彼一。前言异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异。故
    因不举无为。今言实有。为宗法。故举无
    为也。简不定失
    论。或余实法至非实有体。述曰。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共许瓶等。不共许忿等。今但总言。
    汝不相应行。定非实有。除假以外许余实
    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 此中余言。显色
    心等所不摄也。不言许者随一不成。文外
    量云。汝不相应行名。非有此实体。此余心
    等所不摄故。如瓶.忿等。显扬十八具广破
    此。不繁广引
    论。且彼如何至有实体用。述曰。下别破异
    计。于中有三。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
    相应者。第二破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
    鸡胤部.化地部计。第三例破成实论师无表
    戒等。正量部等所说不失增长。正理论师所
    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萨婆多十四不相应
    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
    命根。四破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五破四
    相。六破名.句.文身 于中一一皆有四文。
    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也。杂心
    等说异生性狭。退不成就等无处摄故。俱
    舍立非得不说异生性。即非得摄故。以成
    不成相返而立故对问也 文言且者。显简
    持义 又言异者。显不离义。彼宗亦说不
    离色等别住有体色等俱故
    论。契经说故至十无学法。述曰。外人引
    有之教理也。此显异生圣者俱有得经
    补特伽罗。数取趣也。即诸异生 十无学法
    者。一无学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
    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
    脱。十正智。此十法义如别章说
    论。又说异生至不成就烦恼。述曰。此显异
    生圣者俱有。不成就异生等言。至下当释。
    此且引经证得等有
    论。成不成言显得非得。述曰。结经证有
    论。经不说此至为证不成。述曰。以教理
    难也。先皆总非。次方申难。此总非也。经说
    成不成。不别说言异色等有。故非成证
    论。亦说轮王至他身非情。述曰。下文有二。
    先难得已。后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
    教为齐责。后教外别生征 初中有四。第
    一以教为齐责 七宝者。一象宝。二马宝。三
    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宝。六珠。七轮。此中
    前五他身有情。后二非情。此七宝义如别章
    说。既言轮王成就此七宝。岂成他身及非
    情也。彼宗不许成他.非情故
    论。若谓于宝至假说成就。述曰。第二难宝
    假成。谓彼救言。轮王于宝有自在用。随欲
    转故假名成就。非谓有得同善恶等
    论。于善恶法至而执实得。述曰。何故于宝
    即假说成非实有得。异生成就善恶诸法
    言有实得。量云。汝宗七宝。应有实得得。契
    经说有成就言故。如善恶等 汝善恶法。
    应无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七宝
    等 又量云。善恶等法。应自在故名成就。
    经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 此就他说
    第三例宝唯现。彼复救言
    论。若谓七宝至可假说成。述曰。此牒彼计。
    七宝现在。可说自在名为成就。善恶之法
    理则不然。非必皆唯现在有故
    次论主难
    论。宁知所成至理非有故。述曰。宁知善恶
    离现在有。离现之法非我许有。故今言现
    者。无为亦是现。今即有故。又现者现在。现在
    外皆非有。择灭等亦尔。而我真如与现在
    法不即不离。不可离现而说有故。故知
    唯有现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离现
    实法理非有故。故知决定不成过.未。而我
    真如不说实得得。而智证之故假说无妨。
    择.非择灭我无别体。亦非此证
    第四破外伏难。外人问曰。若无得者。未得.
    者未得已失。及无为法应永不成
    论。现在必有善种等故。述曰。未得.已失现
    行之法。现在必有善.恶.无记诸法种子。后
    得生故。于现种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
    者。有无漏种。须即缘故
    善种等言。摄恶.无记。及真如智。更无过失
    论。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述曰。自下第二教
    外别生征。于中有二。初总。后别。今总问
    彼。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胜用
    论。若言能起。述曰。?称派持兴溆卸?怠?br> 得于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
    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难有二。此外人
    言能起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义
    论。应起无为。述曰。论主难云。应起无为。
    以有得故。如有为等
    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述曰。一切非情即
    外具等。应永不起。以无得起故。如龟毛
    等 彼宗不许外法非情有得得故。过去.
    未来已成就法应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现
    得法
    论。未得已失应永不生。述曰。一切未得应
    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应生。此中通说。未
    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应永不生。
    无能生得故。如龟毛等
    论。若俱生得为因起者。述曰。此设彼救。
    未得已失之法现虽无得。彼皆许有俱生
    得故后时能起。以俱生得为能起因故。今
    牒之云若尔者
    次论主难
    论。所执二生便为无用。述曰。诸有为相应
    无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后得故。此中所说
    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数法二生。应
    无用。许有能得故。如无为法
    论。又具善恶至应顿现前。述曰。若法由
    有前后得等皆能生者。应一切时顿生三
    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时余所未起善
    恶等法现有得者。并应亦起。以有能生得
    故。如现起善法 更互为量准此应知
     彼复救云若虽有得。无所余因可和合故
    不俱起者
    论。若待余因得便无用。述曰。所待之余自
    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复救云
    论。若待于法至成就彼故。述曰。此牒彼计。
    若无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师救
    次论主难
    论。诸可成法至实不可得。述曰。即是现在
    及真如等。皆不离有情。何须得成就。过.
    未无法。前已论故更不须成。离有情者实
    不可得
    论。故得于法俱为无用。述曰。不离有情
    法。若离有情法。俱为无用。前何须故。后即
    无故。又得于法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
    推征。俱无用也 此中离言有二。一内有情
    数法名不离法。外无情法名离有情法。初
    可说有得。后不可说有得。二云识所
    变不离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离有情。无
    法名离有情法。初说有得后即无得。亦
    通非情说有得也。既说轮王成就七宝。亦
    得说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胜。又
    现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现行宁即非也。故
    后解胜
    论。得实无故非得亦无。述曰。以得无实
    故非得亦无。得有用而尚无。非得无用如何
    有。非得非有。得与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论。然依有情至三种成就。述曰。申正义
    有二。初明得。后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
    身。过.未。皆非可成。然以轮王成七宝故
    亦许。大乘于他.非情许建立得。可有受
    用者许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
    为二说。此言可成。谓五种姓互所无者名
    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种子。及现行中可受
    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
    就.得。然今大乘都无文解得.成就别。准理
    及教。实体无别。如瑜伽论五十二说。云何
    得.获.成就。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
    说名为得。彼复说言。当知此得略有三种
    一种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无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论。一种子成就至三现行成就。述曰。五十
    二说。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
    由功用而现行者。染法未为奢摩他伏。无
    记未为圣道永害。生得未为邪见损伏。如
    是名为种子成就。此等未损。行与不行皆
    名成就。故瑜伽言。于引发缘势力自在假
    立为得。即是一切见.修烦恼。三无记法任运
    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种子。皆此成就。从无
    始来此等种子数修习故。然五十六。对法第
    五。说种子成。如生欲界未离欲染。此诸
    烦恼及随烦恼名为成就。若离此地欲亦
    名不成就。彼依有体及与损害能生现行
    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约未为损
    伏能生用说。无不成就。亦不相违。对法论
    等。不说任运一分无记是种子成。生得善中
    文亦略也。然准彼论。自在成就言一分无
    记。其种子成就。理亦摄余一分无记。其生得
    善与瑜伽同。然准对法。亦应如彼烦恼。理
    说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
    善故。唯说成就同于瑜伽。以瑜伽中但依
    染法能生用说。其能治道说奢摩他。不说
    无漏道。以对法中。通说染体及用未灭名
    为成就。通无漏道名为能治。对法文尽。瑜
    伽少分。故知二论各据一义。此种成就唯取
    种子。如瑜伽说。对法论中但约染法。有体
    无体有用无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
    为成就。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今依对
    法依体用有名成。约体用无名不成者。
    且依用说。如欲界染法为奢摩他伏。第七
    识中一向成。六识中名成不成。六识之中见
    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见等不
    伏名成。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无
    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无漏道。依染
    种体名成不成。义亦有别。离欲界染见道
    门者。一向不成。已断故。修道通成不成。修
    道中第七识一向成。金刚心方断故。六识一
    向不成。此依我见等离欲断说。不尔即通
    成及不成。其无记法。若有圣道望断缚。名
    成不成亦得。望体成佛名不成。不尔名成。
    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为邪见
    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见伏不生之地名
    不成。若依体说。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
    若未成佛恒名成。对法中染法。有体及用
    名成不成。说有无漏对治道故。瑜伽唯有
    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种子方名得故。无
    记.生得善。唯瑜伽有约损用名成不成。无
    记体者。应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
    瑜伽论说。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增
    盛种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
    成此时名自在者。故说此等名自在成。对
    法论说。加行善法。谓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
    无记。谓工巧处变化心等。等言为显摄威
    仪心极串习者。唯除生得无记之法。若准对
    法染污等法说。其加行善等。若体若用。亦
    有成不成者。如断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时
    体不成。有漏者已舍故。无记亦有用成及不
    成。离缚等故。若望成佛亦有体不成者。其
    无漏种亦尔。用有成不成。谓得胜舍劣。及
    退失现法乐住等名不成。已生现行者名
    成。有未起无漏现行位名不成。后起现
    位名成。其体亦有成不成。无种姓名不成。
    有者名成。有三乘决定所有姓名成。互所
    无名不成 现行成就者。对法等说。诸蕴
    处界。若善.不善.无记现行。名现行成就。种
    若断损。现行亦不成就。现起时必名成。不
    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种。此唯现行。三种成
    就皆通有漏。若无漏法唯后二种。若大乘
    位伏断有异。如枢要说 问何故种分为
    二。现唯立一 答以种隐而难知离之为
    二。现行显而易了合而为一 又影显故
    论。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述曰。此显非得翻
    得而立非别有体。断体断善不成等皆此
    中摄。然今辨得聊以义门。一辨依处。今者
    通说依他.非情。自心变似皆自种子之所
    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
    取法故。二辨差别直申正义。恐理不明。聊
    相对辨。萨婆多得依三种别。一属所得谓有
    为得。二属能得道。谓择灭得。通有无漏。三
    属所依。谓非择得。属所依众同分也 今
    者大乘有为法得定属所得。择灭之得亦定
    属道。然唯无漏 非择灭得略有三种。一属
    道。谓六行伏惑所得无为。非是择灭。不
    断种故。不属所依。世道得故。二属所依。
    所依谓第八识。如毕竟得非择灭法。及佛身
    中邪理不生等。三属种子。暂缘阙法。有种
    子在不属所依故 或即属所依。种子即
    本识故。非心缘证。亦不属道。故但属种。然
    通有漏及无漏法。三性别等如对法说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种子缘阙不
    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属于所依。通有无
    漏。或属种子。暂非得故。种犹有故。亦有义
    门。与小乘别。如余记说。不能繁述 所成
    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前说不成即三非得
    论。此类虽多至名异生性。述曰。五十二说
    三界见所断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
    即通二障不善.无记二法之上假施设之。
    异生性者。或五四蕴成有情法。性唯染污。
    异生之性名异生性故。异有二义。一别异
    名异。谓圣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变
    异名异。此转变为邪见等故。生谓生类。异
    圣人之生类名为异生。生者是总。性者是
    别。异生之性。并依主释。以变异名异。圣非
    异生。又如婆沙广解名字
    论。于诸圣法未成就故。述曰。释其所以。
    唯依见断种子上立。此有四种。一无种姓。
    乃至第四如来种姓之所随逐。随所有姓
    二障种子即建立之。不唯约能障上立。无
    种姓人无别障故。应言未得见道二障上
    立。二乘断一分。名一分圣。俱句摄故。此等
    诸门及释难。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同分。述曰。初问有
    由。次彼部答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述曰。外人引经
    次论主非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述曰。经明不
    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
    分。故证不成
    论。若同智言至知实有者。述曰。下有三难。
    初内外相同难。此牒外救。若无别实众同
    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应不
    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
    缘有故
    论。则草木等应有同分。述曰。论主难云。则
    草木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同分。草
    等既无。人等应不有。量云。汝宗草等。应有
    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 又应
    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
    等 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 彼若救言。
    如趣生体唯内有情有。而外无情无。同分
    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文无法
    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 今难俱舍等
    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
    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
    无。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
    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若言
    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
    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
    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
    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又趣是趣向。
    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
    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难古萨
    婆多师。更有余难准生为之 又汝自言
    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
    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
    有。此设外救出自论文。复为征逐文外
    意也。请审详之
    论。又于同分至有别同分。述曰。此下第二
    能所无差难。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别有
    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
    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
    翻覆皆应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
    四大种所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
    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此义失宗。若
    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
    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
    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
    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
    无有胜能。然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
    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 又体是能同故。
    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
    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
    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征。我以生生却
    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
    同分实。而自坠耳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述曰。彼同分既无
    同分不尔。此法何为许然有
    论。若谓为因至知实有者。述曰。下第三宿
    因非假难。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
    同事同欲故
    论。理亦不然至有实同分。述曰。若尔即应
    唯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
    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
    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
    等相似应类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处
    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 如
    此征逐亦顺其理。又以理说。无始宿习为
    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
    同分
    论。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述曰。申正义
    也。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
    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同虽通能所。
    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
    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
    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 然大论等中。唯
    趣生上立彼同分。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
    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
    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设
    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
    立。如对法抄。及枢要说
    次第三破命根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命根。述曰。此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说名为寿。述曰。萨婆多师
    等引经为证。即诸论云寿.??及与识。三法
    舍身时颂。应知命根说名为寿。命根解释
    虽多。正义唯在于此。命谓色心不断。是命
    之根 或命者第八识。以情为命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述曰。此论主责。
    非说异色等有实体故。非证实有
    论。又先已成至无别命根。述曰。此即第一
    离识无别难。汝说命根。非离于识实有。
    寿.??.及识三法摄故。如?? ??是色法。前
    破色中说不离识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
    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识言。即通总别。总取
    一切色为喻亦得。别取??为喻亦得。故不
    别言??。恐失总故
    论。又若命根至非实命根。述曰。此中第二
    如受非根难。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实命根。
    许异识实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
    无违宗失。萨婆多师以命能持身。唯业能
    持命 如经部等无命根者。不然。即入
    无心定无物持身。及无色界生。起不同分
    心。无漏心等。便非彼趣。无假命根所依等
    故。萨婆多以命能持故。即无前过者。今立
    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
    色 以众同分前已破故无不定过。又不
    尔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
    宗。又入无心定时既令无心。如何有命。
    量云。汝入无心定等时。应无实命根。此中
    等言等取无想异熟。彼睡眠.闷绝二位并有
    心故。但等一也。以无心故。如死尸等。或
    树木等。故知无心定等中定识不离故是有
    情数。有情数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
    须何法持。即言是业。若尔此业足持果法。
    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余异熟法。应实
    命根不能持之唯业能持。宗也。业所招故。
    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识间断故不然
    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
    故。如色等。又对经部师。眼等不能持种。
    入无色时舍故。阿赖耶识入无心时不舍。
    能持种等。不可为例
    论。若尔如何经说三法。述曰。下文第三假
    为他诘难。于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寿体即
    识性故。经言三法
    三法者何
    论。义别说三如四正断。述曰。此论主答。但
    是一识义别说三。谓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
    根所得名??。此识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
    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
    有体性。是则身舍??时。有余二不舍。如
    无色界生。余二舍时??必随舍。故言三法舍
    身时等。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
    四正断。四正断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
    说四。体但是一精进数也
    论。住无心位寿??应无。述曰。此外人云。若
    寿.??体即是识者。入无心位识已舍故寿
    ??应无
    论。岂不经说识不离身。述曰。此论主答。识
    不离身。明亦有余二。非我宗中许无心定
    而无有识
    论。既尔如何名无心位。述曰。此外人问
    论。彼灭转识非阿赖耶。述曰。此论主答。言
    无心者。彼灭或六或七转识。非阿赖耶。此
    恒有故。所以有??.寿
    外人问曰。何知此位有此识也
    论。有此识因后当广说。述曰。下第三卷自
    广说也。正理师云。若无命根谁为界.趣.生
    之体。于无色界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于
    下二界入无心定。谁能持身。识.??不恒故。
    入无心位寿.??有。三是一体亦有识。入无
    色位色皆无。三体既一应有?? 无色厌
    ??色。有识即无??。无心不厌于细心。所以
    亦有识。其义应思
    论。此识足为至有实命根。述曰。遍简色及
    五识。不遍三界故。恒续简第六识。异熟简
    第七。此阿赖耶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
    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断。恒相续。复是引业。
    真异熟果。余法虽亦属界.趣.生。非真异熟。
    故汝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界虽亦通余法。
    此是真实界体故也
    外人问曰。前言识种即是命根。何义名根
    论。然依亲生至假立命根。述曰。此中义意。
    但依本识自体分种。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
    假依实上立。依谓所依。亲者即简异熟因。
    虽生此识是增上缘。非亲生故。此中据名
    言种为因缘。亲生此识种子者是。言生者
    简名言之种身中。极多非业所牵。不能亲
    为因缘生于今识。今取生者简去不生。言
    此者简亲生余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
    种。唯取识种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
    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
    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
    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
    能说名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
    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
    令得决定。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
    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住持
    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
    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
    持余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
    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
    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
    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决择二十二根中命
    根无所属 若取现识为根。即定属意。何
    故云无属。先业所引种上别功能为命根
    故。是此中意 然显扬第一等。言六处住时
    决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本识种子
    故。如无始法尔六处相续言。唯取第六处
     又是现行。识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
    业名命根。命根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
    时决定故。故种为命根。余现行色心等非
    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牵时。
    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谓现行
    名命根。故唯种是根 又解云。此识种子者。
    谓五根是本识之相分。相分不离识故。总
    名此识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
    别故。唯言此识。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
    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 虽知二解。或本
    识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
    中断。而本识独在不名为死。取五根种者。
    即应有死。以于中间无功能故 或命
    根三界有差别故 或命根应非一。以种
    子非一故。虽复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
    即本识种。与前解何别。俱唯一种子体故。
    若相.见别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
    为胜。亦顺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缘中。亦唯
    取本识种子故。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无心定等及果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述曰。论主问彼
    实有所由。
    论。若无实性至令不现起。述曰。此外人答
    出其有理。非但经说。且于三位中心等不
    起。若无别实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
    暂不起
    论。若无心位至名无心定。述曰。下有二难。
    此为厌色齐心难。论主将难先牒彼义。但
    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
    入此二无心之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
    碍于心名无心定者
    次下正难
    论。应无色时至此云何然。述曰。应入无
    色之时。亦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
    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厌心之
    时。有别非色非心来碍心。厌色之位。亦应
    有别非心非色来碍色。厌色之位入无色。
    无别非色非心来碍色。厌心之时入无心。
    宁别非色非心来碍心。无色既唯有心。无
    心应唯有色 二外人难曰。厌心入无心。
    不许别法碍。即令厌色入无色亦有别
    法遮。汝大乘厌色入无色。无色即非是色
    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应非是心种。厌心
    入无心。无心即心种。厌色入无色。无色应
    色种。然彼无色即非色种。故亦无心即非心
    种 三论主云。色法唯所厌。无色非色种
    心法亦能厌。无心故心种。即是色法非能厌。
    无色非色种。设令色法亦能厌。无色不妨
    是色种。四外曰。我亦应然。心法通能厌。
    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无别
    非心非色来碍色。五论主云。心法亦能厌。
    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唯应
    有色来碍色。色法非能厌。不许非色非心
    来碍色。心法即能厌。唯应心种来碍心。我
    义心法通能厌。即说心法名无色。色法唯
    所厌。故说心种名无心。即是心法通能厌。
    唯有心种名无心。色法唯所厌。唯有心法
    名无色。此中翻覆子细逐征。论文虽复不
    论。讲者应须审悉。不尔此文即为自害
    论。又遮碍心至假亦能遮。述曰。此为第二
    假遮非实难 堤谓堤堰。塘谓[土*幻]塘。此中意
    者。谓萨婆多极微是实。和合色是假。如瓶等
    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极微实法乃不
    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极成法。今引
    为喻。今明假法亦能碍心不须实法。如堤
    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
    别法为碍。非谓假实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义
    论。谓修定时至遮心心所。述曰。此申正义。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有漏无漏?动
    心.心所故。无想六。灭定七。无想有漏。灭定
    无漏。无想厌如病等。灭定止息想。俱为劳
    虑故厌患。发胜期愿云。我欲或一日。乃至
    七日。或一劫。或一劫余无心。遮心.心所
    论。令心心所渐细渐微。述曰。遂厌此心。
    令心.心所渐细渐微。此犹远加行也
    论。微微心时至厌心等种。述曰。正欲入定
    至微微心时。即是末后邻次于定前刹那
    心。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种子。以前诸
    位虽熏成种。犹中下品。未名为定
    论。由此损伏至假立二定。述曰。由是增上
    厌心种子。余?动心等。于后念以去暂不
    现行。依此一期无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
    定种无想有漏。灭尽无漏 此说因位初入
    灭定。非久串习。故说灭心定前厌患种为
    定体
    论。此种善故定亦名善。述曰。即以厌心功
    能种子为定体性。故定是善。此则二定加行
    门别。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
    十六等广说。及彼抄会。又此论第七卷自广

    论。无想定前至假立无想。述曰。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诸明了心。求无想果。将此
    果以为涅??。所熏成种。此是增上微微
    心是 招彼异熟。即招阿赖耶识。依此本识
    余?动六转识想等不行。于此无心分位
    假立无想异熟 此言虽总。而意欲说明
    了心时。种子招总异熟。无心以去厌心种子。
    招别无想异熟。论种子体。是一种子通招
    总别。若据其位前后有殊。有心无心二果
    别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总果。微
    微心细所熏成种感别果。二种种子各招
    一果。亦不相违。微微心种转为无想定等
    故 前解为胜 今解即是彼地六识中善
    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体。如许无心唯依
    本识。即依本识上立此无心。无心实非异
    熟。亲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论云不恒行
    心.心所灭。不简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
    唯约生得心心所灭立此异熟者。即善等
    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谓异熟生
    得无记心。或种依本识。是生得无记性。与
    本识同性故名生得。此相传解违下第七。
    然不顺理。又解第六异熟舍受生得无记
    心灭种子上立。即是依本识。而生得?动想
    等灭故。建立此异熟。此师为正。诸论皆说
    生有初心定无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识何
    时灭。此有二义。如下第七卷中广说自有
    三师
    论。依异熟立至亦非实有。述曰。此无想天
    非真异熟。是异熟生。诸论说名无想异熟
    者。依真第八异熟识生得种立故名异熟。
    非是总报真实异熟。如言从异熟所生名
    异熟生故 无想异熟。及二无心定亦非实
    有。总结非也。余门分别如下当知 就别
    破中。上来四段合破七种不相应讫。初二定
    持业释。无想异熟通持业.依士。下第三.第
    七卷自当了知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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