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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末)

    论。余行余色至非觉性故。述曰。觉者觉察。
    心心所总名。心所法外余行.外处.及无表色。
    亦非实我。非觉性故。如虚空等。此中但合
    总为一量。行与色等各别为量。理亦不遮。
    因明之法遮他为论。言非觉性。不是翻显
    心.心所性是觉性故许为实我。此兼遮计。
    非必有执。合七比量破初计也
    论。中离蕴我至无作受故。述曰。破僧?业?br> 计也。量云。所计之我。应无作.受。蕴不摄
    故。如虚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
    标。故略不叙。文以一量破中计也。今助
    破云。所计之我。应非实我。蕴不摄故。如虚
    空等。此下准作一一应思
    论。后俱非我至非实我故。述曰。破犊子
    等也。彼宗计我与所依蕴不即不离。然别
    有体。非常无常。如俱舍论二十九卷叙难
    依义。今解。依者依止。蕴上施设。不即离故。
    恐繁不述。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实我。因
    云。许依蕴立非即离蕴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应非实我。简别真如。真如依蕴
    亦不即离。然非实我故无不定。因中言许
    无随一过。宗等次第准义释文。彼计瓶等
    依于四尘蕴等而立。然与四尘不即不离。
    故以为喻
    论。又既不可说至是我非我。述曰。彼立五
    法藏。三世.无为.及不可说。彼计此我非常
    无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也。今者论主直
    以我非我而为例也。应立量云。汝所执我。
    应不可说是我。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
    故。如龟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计。若破
    俱句。他宗亦说我非俱句。不可说是我非
    我故犯相符过。又无同喻。今破是我兼说
    非我。应定说是蕴。不应说非蕴。又量云。
    汝所执我。于我非我聚义亦应不可说。许
    不可说故。如有为无为义 今者文意不
    令随入我非我俱句。故无过失
    论。故彼所执实我不成。述曰。此总结也。合
    十比量破此三计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思虑。述曰。自下第三
    总破上二差别执我。于中有四。初有思虑。
    无思虑破。二有作用。无作用破。三我见
    境。非我见境破。四我非我见境。我见不缘
    破。今总问前所执诸我故言诸也 有思虑
    者。意问僧?摇1怂瞪裎姨迨撬脊省∥匏?br> 虑者。问吠世等。然僧?壹啤I裎姨逍猿W ?br> 除自性外二十三谛体性虽常。仍有转变
    无常之相。今难彼我亦应同彼二十三谛。
    体性俱应转变无常
    论。若有思虑至有思虑故。述曰。汝我体。应
    是转变无常。作用或有不起时故。如许大
    等。若不约用难令体亦转变。即无同喻。彼
    不许有灭无常故。若直难用。彼思虑用有
    时不起故犯相符过。虽自性体常。用是无
    常。无不定失。非共许故。又以体例用亦
    应无常。相即亦得
    论。若无思虑至亦不受果。述曰。即破吠世
    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实我。应不能作
    业亦不能受果。许无思虑故。犹如虚空。
    作业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矣嗉粕裎?br> 皆同此破
    论。故所执我理俱不成。述曰。双结二也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作用。述曰。更重第二
    双破前说。此即问定也
    论。若有作用至应是无常。述曰。诸师作.受
    计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并计是有。有
    用量云。我应无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
    若对数论。转变如手等。若对吠世等。灭坏
    如足等。文势虽合义意不同。虚空.真如此
    无作用。故无不定
    论。若无作用至二俱不成。述曰。无有一我
    无作.受用。若数论师无作者用亦名无用。
    若动转作用势用作用。胜.数俱无。十句说故。
    离系子等我有动转。故是前门。余是后门。又
    诸所计得解脱时。我并无用无用。量云。所
    执之我。应非实我。无作用故。如兔角等。
    虚空亦得。无作用故。文言非实我。不言
    非实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尔宁言常
    乐我净。此非定实我。性离言故。言我者是
    假说也。此无用计诸执并非。无有一师计
    我无用。然破无动作.势用之用。故得为
    难 或绮互破作.受之用。谓应量云。僧??br> 等我。应非实我。无唯作者用故。如虚空
    等 吠世等我。应非实我。无唯受者用故。
    如兔角等 此中遮无唯受者用。非许唯
    有受者用性便为实我。不尔本识及僧??br> 我应是实我。但言兔角无唯受者用。不言
    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诠
    门故。文结易知。故不别释
    论。又诸所执至所缘境不。述曰。此即第三
    亦总征前内外道也
    论。若非我见至知实有我。述曰。破本计非
    我见所缘 量云。汝所执我。应非是我。许
    非我见之所缘故。如色.声等 又此量意
    云。汝能缘我心.心所法。应不知我。非我
    见故。如缘余心 文虽无救。以理为之。
    如缘真如心.心所法。虽不定作真如之
    解。得成缘如。缘我之心亦同于彼。虽不
    作我解。何妨得缘我。缘如之心虽不作
    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缘。我见虽不作我解。
    其我应名我见缘。故为此解助破彼失
    论。若是我见至如实知故。述曰。破彼我是
    我见所缘。量云。缘我我见。应非倒见。如实
    知故。顺所缘故。如缘色等心 外道小乘
    执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许我见虽顺所缘
    是颠倒体。断之成圣。无我之心虽不称
    境。违于染故名非颠倒。如缘真心作有
    如解即是法执。若作无解。虽不称如仍因
    成圣
    论。若尔如何至称赞无我。述曰。言至教
    者。至实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尔亦有我
    见非颠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见染故断之
    成圣。要无我见能得涅??。故毁我见赞无
    我也。此就他宗相违为难
    论。言无我见至沈沦生死。述曰。汝宗自言。
    起我见者沈沦生死。以是染故。起无我
    见能证涅??。以是净故。今就彼宗故得
    成难
    论。岂有邪见至沈沦生死。述曰。此总结难。
    无我见是邪能证涅??。不顺所缘故。我见
    是正翻沈生死。能顺境故。广百论中亦作
    此难
    论。又诸我见至如缘余心。述曰。此下第四
    总破前师。不须别说染净之惠。但汝所说
    缘我之见。今皆破之。无相符过。应为量
    云。汝缘我之见。不缘于实我。宗也。有所
    缘故。因也。如缘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
    有次第如是应知。然就彼计皆有我见
    不缘我生。如僧?宜捣褪朗峰茸髡呶壹??br> 不缘实我生。是横计故。余计相望准知亦
    尔。故今此宗。应有分别汝等各别言非横
    计缘我之见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显但
    是缘我之见。皆不缘于实我生故。不须
    分别。此破能缘不缘我起
    次破所缘定非实我
    论。我见所缘至如所余法。述曰。此中量云。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宗也。是所缘故。因也。
    犹如所余色等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应
    分别。彼等各计有我见境非实我故
    论。是故我见至种种计度。述曰。此曲结也。
    如瑜伽。显扬。十六大论。皆缘影像自心相
    分为所缘缘。无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
    缘识所变蕴。蕴各别故。故言诸蕴。即计此
    蕴种种计度。故与小乘所说有异
    论。然诸我执略有二种。述曰。破我之中。
    自下第四。解释彼执分别俱生。若作三科
    此即第二也。于中有二。初别解二执。第二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下。总解二执。初中有
    三。第一标执举数。二列执名。三别解释。此
    即初也 总举有其二种。此中诸门如别章
    说。谓迷谛总别。诸识有无。伏断位次。九品
    所摄。伏与不伏。人法二执断位?细。分别
    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别如下当知。虽一
    有情无二十句等。然说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执者。显非唯见。心心所法皆名执故
    论。一者俱生二者分别。述曰。此列。差别与
    身俱起名曰俱生。后横计生名分别起。下
    别释之
    论。俱生我执至故名俱生。述曰。自下别释。
    先释俱生。后释分别 初中有三。初释俱
    生义。二显其差别。三明断位。唯藉内种起。
    与分别缘别 恒身俱者。解其俱义 而
    言转者。解其生义。余文易知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我。述曰。上总释俱
    生。下别解差别 常相续者。显恒起义
     在第七者。显执所依 缘第八者。显所缘
    境 起自心相者。显缘第八不亲着也
     执为实我者。不称境知故执生也。未得无
    漏。第七识中我执恒起。名常相续。缘恒具
    故。非如第六意识中执。何故相续唯在
    第七。略有二义。一缘少故。谓眼.耳.鼻等。意.
    八.七识。或九.八.七.五.四.三缘少故。若加
    等无间。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缘少
    故。第七恒续我执非余。如第七卷缘多少
    说。二由行相深。及相续故。第八续而不深。
    第六深而不续。五识不深不续。第七具有。
    故唯第七非余。此第七识本质。即以第八
    为境。由似一常。似实我相。故缘第八七
    我恒行。影像相中亦无实我。唯似第八。是
    第七识自心之相。若从见说名染无记。若从
    本说名净无记。以许染净故杂种所生。执
    此自心所变之相以为常一。不称境故名
    为执也 不称本质名为执者。五识亦应
    名为有执。此约影像。依他为相。若约所
    执。当情显现亦名为相。缘第八者。即是本
    质。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我。述曰。在第六识。
    显执所在。第六行相深远亦复间断。第七深
    而不断。五识断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断。故
    此我执唯六识中
    五取蕴者。彰此俱生我见之境不缘无漏
     萨婆多中一切烦恼皆名为取。蕴从取生。或
    能生取。故名取蕴 今者大乘如对法说。
    欲贪名取。唯贪为体。染希五蕴。蕴能生取。
    蕴从取生。蕴立取名。缘蕴总别显执行相。
    总缘五蕴为我名总。别缘五蕴为我名
    别。非二十句等别我见也。二十句见唯分
    别故。第七识中唯缘别识蕴。行相常定我见
    一类。不可论其此总此别。故与此殊。第七
    唯托第八为相。举其本质言起自心相。此
    中所言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者。是第六本质。
    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显缘不着妄生我

    又第六本质。非定一法故不别言。其实亦
    有非无本质。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蕴
    等皆起影像
    论。此二我执至方能除灭。述曰。第三文也。
    显执细微断之所在。无始串习体相微隐。
    故十地云。远随现行故。不作意缘故 是俱
    生义。故名为细。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断。
    初道断者即见道断。三非地未满修道能断。
    要第九胜道方断故言难断。初简修道不相
    应惑。第二简见道一切。第三显自行相细。
    胜道方除故唯修断。一识分别。第六数断非
    第七。二乘分别。第六识者二乘数断。非菩萨
    于六识中。三习分别。若菩萨数断习非种
    子。若二乘种数断非习。不数断者道数数
    修。若数断者断道俱数。于二乘中渐次行者。
    故唯修断。若顿悟者亦通见断。先世间道伴
    已伏故。菩萨不然。不障地故。无超越故。
    然初二果不能断之。有覆无记第九品故。
    断有二种。一断种。二伏灭。今论断种。第六
    识中。二乘入圣道暂伏灭。要离自地欲尽
    方断。于金刚心方究竟尽。菩萨初地暂能伏
    灭。四地永不行。金刚心位方究竟尽。第七识
    中。二乘入无漏心方暂伏灭。金刚心方断
    尽。菩萨七地已前入无漏心能伏。八地以上
    方永不行。金刚心方断顿尽。故言数数修
    道方能除断 又总而论六.七。道数数修。
    断有数数.不数数义。二乘断彼第六识执种
    子。非习能数数断。菩萨数数断其?重名
    数数断。其种子等道数数修。非断数数。以
    十地中皆不断故。第七识执要金刚心方能
    顿断。三乘修道道数数修方能除灭。非数数
    断 此中二执行微名细。何故三心初断名
    细 若言品类?细。初断为?。难易?细。
    先断名细。此中言品类。修道下品名细。三
    心约难易故。初断名细。亦不相违。以界第
    九品断名细。品类细故。有难断不名细。即
    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细非难断。即三心中
    初.中品等。有名细亦难断。如九品中下下
    品等。此中所说二我执故。三心约难易以
    分?细。九品约行相。以分?细理不相
    违。此显所断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
    ?细。九品中从所治行相名细。三品中从
    能治行相名细。亦不相违。唯言生空断者。
    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说。其实菩萨亦法
    空断。胜生空者。简异有漏。及游观生空心。
    断彼不能故。此说无间非解脱道
    论。分别我执至故名分别。述曰。此释分别。
    文亦有三。内缘必藉。兼藉外缘。故于外缘
    说于亦字 非与身俱以来。显异俱生
     要待以下。显分别义 言分别者。谓邪教
    分别。及邪思分别。一分别言通二处也 自
    下别解分别之执。余文可知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述曰。显执所在。
    间断?猛故有此执。余识浅细。及相续故。不
    能横计起邪分别。邪分别者必有间断。及
    ?猛故。以第八识浅而不间。五间而又浅。
    七二俱无故唯在六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我。述曰。第一即是
    即蕴计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我。述曰。离蕴计我。
    余义如前。心所变相众同分摄。随其所应
    依何法变。或以名教而为本质起自心
    相。二重如前。不说二境总别之相如枢要

    论。此二我执至即能除灭。述曰。显执相?
    断之所在。违见道故道生便灭。相见道中
    不断之故。故论言初 又真见中有无间.
    解脱。无间道断。异解脱名初。此依种子
     又解脱道能断?重亦名为初。此约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执说。虽有三品断。望俱
    生者总名为?。行相猛名为?。初圣道除
    名为易断。此依二乘.及行相说言生空断。
    菩萨亦通以法空断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述曰。此下第二
    总释二执。合说本质之有无也。于中有二。
    初解所依有无。后然诸蕴相下。解蕴我有
    无合有三解。一七.六有无。二修.见有无。三
    即.离有无。随义应说。从?至细展转推故。
    即是他人及于己身以为本质。并是此摄。能
    缘缘不着。皆名心外故。第七计我心外唯
    有。第六计我心外之蕴。或是于无。如吠世
    等。我无所依蕴故说为无。俱生定有。分别
    或无。即蕴计我本质是有。离蕴计我本质是

    论。自心内蕴一切皆有。述曰。亲所缘也。不
    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必有故无少法能
    取少法。唯有自心还取自心故皆缘蕴。此
    上总辨我所依也
    论。是故我执至妄执为我。述曰。结成前义。
    影像相分必是蕴故。缘此为我。义显大乘
    亲缘。于无心不生也。成所缘缘必有法故
    论。然诸蕴相至决定非有。述曰。自下第二
    解内心相对我有无。内相依他缘生故有。外
    境横计故定是无。论。故契经至说五取蕴
    起。述曰。恐义无由故。引经证内心相有
     言沙门者。息恶之义 婆罗门者。净行
    种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余三姓。或等所
    余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总是能起计人
     所有我见。是能执惠 五取蕴起。所计境
    也。余文易解
    论。实我若无至恩怨等事。述曰。自下第五
    假设外征释诸妨难。若三段科第三文也。
    此中难云。若无实我谁能记忆曾所更事。
    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诵持经书。温习文史。
    恩济于彼。怨害于此。贪爱是财嗔怒个
    物。种种事业。犊子部我亦能记忆。与外合
    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忆识等事。以
    无我故。如太虚空 下辨外救有三问
    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论主初皆却

    论。所执实我至是事非有。述曰。且如冥
    性未变为大等时。我未受用境。后大等
    生我方受用。前无是事无受境用。后有
    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
    之实我。后起受用时亦应不起用。以前
    与后体无别故。犹如前时。即难我体有变
    易也
    论。前应如后至体无别故。述曰。此中叙计
    准前可知 量云。汝之实我。前无受用事
    时应有受用事。即后体故。如后位时。以后
    与前体无别故者。通前及后二难之因
     次外人救
    论。若谓我用至理亦不然。述曰。此牒计非
    次显非理
    论。用不离体至应非常故。述曰。此中二难。
    体用相例。量云。用应常有。许不离体故。如
    体。体应非常有。许不离用故。如用。外人
    计体不离于用故为此因
    论。然诸有情至非于我宗。述曰。由第八识
    与一切法更互为缘宿熏习力。有忆识等
    事故无失也 更互为因等。能所摄藏也。
    义显前作已熏种本识中。后从本识生诸
    识等起忆念等。下广当辨
    论。若无实我至谁受果耶。述曰。此第二
    段。文有其三。叙外人难。若无实我无实
    作.受。既无作.受法体应空。应立量云。
    一切有情。应无作.受以无我故。如龟毛

    次论主质
    论。所执实我至应是无常。述曰。此有二
    量。我既常有谁能作.受。言变易者。是体改
    转无常之义。量云。汝我。应不能作业受
    果。许无变易故。许体常故。如虚空等。诸
    执我常皆无变易。今设遮计亦得。若用转
    变令体无常亦得。若用有变易。汝所执我
    应体无常。许用变易故。如色声等 若破
    僧?摇A钐逡嘧?洹;蛩婢硎婷??湟坠?br> 应无常。或是设遮
    论。然诸有情至于理无违。述曰。此叙正义。
    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缘力等者。谓由七
    识熏习种子因缘力故。阿赖耶识生于诸趣
    相续无断。六识造业。此并第八亦能受果。
    于理无违 又心心所。即第八识。自许
    种子因缘力故。其现行识相续无断。即此六
    识有时造业。并与第八亦能受果。于理
    无违。又八识等心.心所法。各自种子因缘力
    故。诸趣五蕴相续无断。即此假者。六识作
    业。六.八受果。于理无违。除第七识
    外人又难
    论。我若实无至求趣涅??。述曰。第三段。文
    有其四。外人难。若有我者可有厌舍。我既
    实无。谁生生死及得涅??。既无此事便为
    大失。无厌舍故。此中二问。应立量云。一
    切有情。应无生死亦不求涅??。以无我
    故。如虚空等
    论。所执实我至常为自害。述曰。论主质云。
    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轮回
    生死。计无生灭故。如虚空等 既非苦恼。
    应不能厌苦乐求涅??。以是常故。如空
    无为。既执我常复沈生死求趣涅??。故彼
    所言常为自害。总结彼非
    论。然有情类至求趣涅??。述曰。叙正义也。
    然有似我唯蕴所摄和合假者。身心相续诸
    生不断。起烦恼已复生诸趣。深厌此苦便
    求涅??。故无实我
    论。由此故知至妄执为我。述曰。总结前非
    述正义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计文总有四。其第三段别问答中。
    上来第一已破我讫。自下第二次破执法。
    于中有二。初破计。后解执 或有三。初
    总问答。次广别破。后解法执 或分为四。
    第一总问答。第二别问答破。第三合破小乘.
    外道。第四解彼二执 或分为五。初外道.
    小乘略共为问。征法非有。第二略答法体
    是无。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第五解彼法
    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
    论。如何识外至不可得耶。述曰。此即第一
    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征法非有。前所计我
    识内识外皆体是无。但应总问云何实我不
    可得耶。今者彼法识内可有。有似法故。但
    识外无。为简他宗计识外有故今问曰。如
    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
    论。外道余乘至理非有故。述曰。此即第二
    略答彼问。法体无也。亦答识外不答识

    论。外道所执云何非有。述曰。为五段中。
    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
    于中有二。初是外道别问别破。第二小乘别
    问别破。就初外道别问破中。初问次破。此即
    问也
    论。且数论者至二十三法。述曰。自下破也。
    于中有二。初别破一十三种大外道计。第
    二总束九十五种为四句破。于初别破十
    三计中合为六破。至下当知。此即第一破
    数论也。文势有三。初叙计。次破执。后结
    非。其间子细至文方科 谓有外道名劫
    比罗。古云迦?陈薅镆病4嗽苹瞥唷w薹⒚?br> 色并黄赤故。今西方贵波罗门种。皆黄赤色
    也。时世号为黄赤色仙人。其后弟子之中上
    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为
    雨。雨时生故即以为名。其雨徒党名雨众
    外道 梵云僧?摇4朔???<粗腔菔?J?br> 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
    能生数亦名数论。其造数论及学数论名
    数论者。此师所造金七十论。谓有外道入
    金耳国。以铁?腹。顶戴火盆。击王论鼓求
    僧论议。因诤世界初有后无。谤僧不如外
    道。遂造七十行颂申数论宗。王意朋彼以
    金赐之。外道欲彰己令誉。遂以所造名
    金七十论。彼论长行天亲菩萨之所造也。下
    第四卷更当广述。依金七十论立二十五谛。
    总略为三。次中为四。广为二十五。彼论云
    略为三者。谓变易。自性.我知。变易者。谓中
    间二十三谛。自性所作名为变易 自性者
    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胜性
    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
    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为四者。一本而非变易。谓即自性能生
    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非变易。二变
    易而非本。一说谓十六谛。即十一根。及五大。
    总十六谛。又说但十一根。唯从他生名为变
    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变易。一
    说谓七谛。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说并五
    大合十二法。谓从他生复生他故。四非本
    非变易。谓神我 谛广为二十五谛者。一自
    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
    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于此九
    位开为二十五谛 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
    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诸谛。三德者。梵云萨??br> 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义。梵云剌?
    此名为微。牛毛尘等皆名剌?。亦名尘坌。
    今取尘义。梵云答摩此名为?。钝?之?。
    三德应名勇.尘.?也。若傍义翻。旧名染.
    ?.黑。今云黄.赤.黑。旧名喜.忧.?。今名贪
    嗔痴。旧名乐.苦.痴。今言乐.苦.舍 外人
    问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
    故。问既非作者用我何为。答曰为领义故。
    义之言境。证于境也。我是知者。余不能知。
    又从冥性既转变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
    性本有无为常住。唯能生他非从他生。由
    我起思受用境界。从自性先生大。大者增
    长之义。自性相增故名为大。或名觉。亦名
    想。名遍满。名智。名惠。从大生我执我执
    者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须境故名我
    执。初亦名转异。亦名脂腻。有说我慢生五
    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谓地.水.火.风.空。别有
    一物名之为空。非空无为。空界色等。五唯
    者谓声.触.色.味.香。有说慢但生五唯。五唯
    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为我受用先作五
    唯。量者定义。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约此
    说。色成于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见火而
    见于色。声成于空。空成于耳。耳不闻空而
    闻于声。香成于地。地成于鼻。鼻不闻地而
    闻于香。味成于水。水成于舌。舌不得水而
    尝于味。触成于风。风成于身。身不得风而
    得于触。此中所说约别成义。有说五唯总成
    五大。五大总成五根者也。五作业根.心平
    等根亦皆总成。为用五唯须十一根。十一
    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
    造。故十一法变易非本。顺此后解。即今西
    方犹有二诤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
    五知根者。谓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业根。
    五作业根者。一语具.二手.三足.四小便处.
    五大便处。此中语具。谓语所须口舌等是。此
    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为之。前取总皮。今
    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遗根等。有别作用故
    别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论分别为体。有
    说。此是肉心为体。神我以思为体。故因明
    说执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
    乱我故不得解脱。知二十三谛转变无常
    生厌修道。自性隐迹不生诸谛。我便解脱。
    今破彼法显三德体非是能成。二十三谛
    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
    所成二十三法
    论。然大等法至现量所得。述曰。二十三谛
    由萨?实热?潞秃弦猿勺蕴濉=允鞘涤小?br> 无灭坏法。但是转变。称为无常。初从自性
    转变而生。后变坏时还归自性。但是隐显。
    非后无体灭名无常。体皆自性。更无别体。
    是实非假。此等皆是现量所得。我所受用。
    此显二义。一实。二现量得
    论。彼执非理。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
    初总非。次返问。后别破。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述曰。此返问也
    论。大等诸法至应假非实。述曰。自下别破
    破中有三。初总破所成二十三谛。第二萨??br> 等三下。别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别
    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谛。初破有三。此即
    初也 大等者等中间二十二法。第一量云。
    大等诸法。应假非实。因云。许多事成故。
    喻云。如军林等 然彼宗中许军林等是假
    非实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虽亦多法
    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离。如大等谛。故皆
    实有。军林相离多法而成。故假非实。然体
    非是灭坏无常。分析之时还归自性。即是
    彼许世间有假。故得为喻。然彼所计大等
    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
    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违彼宗。然
    余处中假说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
    此生起生后有灭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
    言三德所成为因。无同喻过。今但总言多
    事成故。因无过也 若尔五唯自宗亦说为
    多事成。岂不违宗 若据三假等说。相续
    假中所收。故无违教。亦非多事所共成
    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计大等诸法多事所成。是现量得。
    以得色等时亦得于大等。军等多事成。然
    非现量得
    论。如何可说现量得耶。述曰。难非现量
    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现量
    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军林等。前已
    破假。故得为因 若尔即有一分违自宗
    失。此许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现
    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执是常。宗言汝执
    故无过失。又文中少。应改前宗。云大等非
    实有境之现量所得。即简自宗四大五唯非
    实有境现量所得。彼宗军林等。亦非实有境
    现量所得故。故得为喻。彼宗现量。即五知
    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军林等物是实有境
    现量所得故。今但遮实有现量之所得故。
    真如离言故无有失
    论。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述曰。第三总破
    二十三谛。量云。大等二十三谛。应非三事
    合成。许实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论文。宗有
    前后。因不简略。准前应知。文言略故
    上来三量总破所成二十三谛。此下第二总
    破本事能成自性
    论。萨?实热?烈嗳?铣伞J鲈弧S谥形挠?br> 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萨?实热?Sθ?br> 合成。许即大等故。犹如大等。彼宗大等即
    是萨?实热?H?实热?词谴蟮取H?实热?br> 是本法故。不从他成。大等不尔。故以三德
    例从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论。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述曰。又破自性。
    由此三事即大等故。应如大等转变非常。
    故立量云。萨?实热?āSψ?湮蕹!<创?br> 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别不极成过。及无
    同喻过。故以转变之言简也
    论。又三本事至能体一故。述曰。自下第三
    以体例功能。量云。萨?实热?绿濉SΩ饔?br> 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
    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诸功能也。体
    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为量亦尔。就彼所
    执故以为喻
    论。三体既遍至体无别故。述曰。自下第四
    第五以体一分例余一分。量云。萨?实热??br> 一分转变成法之时余之一分亦应转变。此
    体即是彼萨?实忍逦薇鸸省;蛟啤P硖灞?br> 一切故。如一分转变者 此二比量。一体
    无别因。二遍一切因。若许一分变余一分
    亦变。即此三事无不变时。便违宗失。彼计
    此处变为山水。彼处即不变。自性之体仍
    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计三种体相各别。仍说和合共
    成一相。以彼三体例成一相
    论。许此三事至共成一相。述曰。此中遮总
    合成一相。彼宗自许三体相别故。立量云。
    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应有三。许即三体
    故。如体
    论。不应合时至体无别故。述曰。第七比量
    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时。应不
    能成一。三体各别故。或前与后体无别故。
    如不合时 相实有三变合成一。彼计三
    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时。故得
    为喻 返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时。
    应亦能成大等。前与后体无差别故。如后
    成时
    第八彼言三体有异其相是一。即救前难故
    为此计
    论。若谓三事至体相是一。述曰。此违自
    宗。体即相故。以体与相同异。量云。汝本三
    事。体应无别。说体与相无差别故。如所
    成相 或相。应三别。与体无别故。如三本
    体。以许相一而事有三。故违自宗。自宗三
    体即是相故。不应三一。由违自宗故为一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论。体应如相至三合成一。述曰。此乃体用
    更互相即难量有二。文有两宗。因云体即
    相故。相即体故。更互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难二十四谛。唯除我体。前已破故。
    于中文有其五。第一难其总别
    论。又三是别至应非一三。述曰。又三是别。
    各别体故。大等是总。是一法故。非谓三成
    其大遂异。此即乘前一相为难。三事和合
    成一大等。大等名总。虽总别不同。而性定
    是一。如金转为环。非离环外别有金故。
    以本三事从大等难。量云。汝许别三事。应
    是一非三。因云。性即总故。如总大等。以总
    大等从三难云。大等总法。应是三非一。因
    云。体即别三故。如三别性。此中论文更互相
    非。谓总非一。别非是三。彼若转计言谁言
    所成大等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
    相。其中诸相实各各别。合故似一
    论。此三变时至是一色等。述曰。第二破转
    计非成一相 此三变时者。谓三事转变
    成大等时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说三体
    各变一相。即大等法体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计。下正申难。应如未变三事本
    体。即应见三。如何见一。量云。三事和合所
    成之相。应见三别。许有三故。如见三相
    体未变时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
    有三者。何故现见是一色等。世间现见色
    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别者。
    即违现量及世间过。量云。色等诸法应各
    见三。体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难三体成三相义。次下更难成一相义。
    前第一翻难相应三。或应非一。虽似同此
    难。此难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与本体。故
    与前失体性各别
    论。若三和合至体亦应随失。述曰。此第三
    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
    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时。根本三相应无
    三相。即一相故。犹如一相。相既失本。体亦
    应然。相体一故。量云。成相之时根本三体。
    应无有三。以相即体故。如所成相
    论。不可说三至如何见一。述曰。此第四文。
    由彼复计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总。二别。
    成相之时所成大等但见总一。根本三事即
    见三别。今破于此。第一量云。大等总法。应
    非是总。即三体故。如三别相。以别从总为
    难亦尔 又征。三事所有总相。若不是一
    亦应见三。相即体故。如三事体 体应见
    一。即总相故。犹如总相 三事总相。若有
    三种不应见一。有三种故。如本三事
     三事别相。不应见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复计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谓
    初萨?视幸蛔韵唷<柏蓐A.答摩二事之相。余
    之二法展转相望各有三相。相杂共成大等
    诸法。九相难了遂见一相。其实于中各有
    三相相杂而住
    论。若谓三体至故见一者。述曰。此牒彼执
    论。既有三相宁见为一。述曰。下有五难。
    第一既云各有三相。还应见三。如何见一。
    大等法中应见三相。相即体故。犹如三体
     大等诸相或应见九。即本相故。如三体
    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应见一。如前见
    色。此中一一更互为量准为之也
    论。复如何知三事有异。述曰。第二比量。又
    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
    各有异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种。且为一量
    云。汝萨?省X蓐A二法。应非萨?剩?蓐A。具三
    相故。如答摩 或应此二。即是答摩。有三
    相故。如答摩。既尔如何知三事别
    论。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述曰。自下第三
    更难三德一一应然。谓此三事一应能成
    诸法大等。何假须三。具三相故。如三事
    合。量云。萨?室环āSΤ纱蟮取>呷?喙省?br> 如答摩等合时。若言缘阙一不成者。何所
    阙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
    不能成大等
    论。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述曰。此下第
    四量云。又彼一一。应有三体。体即相故。犹
    如本相。一一为量。或总为量
    自下第五总难大等应无差别
    论。又大等法至应无差别。述曰。量云。除大
    谛外余慢等法。应与大无别。三合成故。如
    大。以大望慢等无别既尔。以慢望大等
    无别亦然。二十三法展转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说言皆无别者
    论。是则因果至皆不得成。述曰。总结违宗。
    是则大为因。慢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
    无差别故。皆不成也
    论。若尔一根至一切根所得。述曰。此显无
    别不成所由。违现量过。即无差别。一根应
    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无差别
    故。以互为喻宗亦复尔。此有二量。且以一
    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应亦得之。以体
    无别故。如自所对境。境望于根亦有是责。
    然佛性论亦有此难
    论。世间现见至便为大失。述曰。前违现
    量。此违世间
    论。故彼所执至计度为有。述曰。总结彼
    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数论。及与胜
    论。各有十八部异执竞兴。如别抄记
    自下第二破胜论义。成劫之末人寿无量外
    道出世。名?炻跺取4嗽起贱V。昼避色声匿
    迹山薮。夜绝视听方行乞食。时人谓似鸺
    ?因以名也。谓即獯猴之异名焉。旧云优
    娄?叶镆病;蛎???仆。羯??云米济。仆翻
    为食。先为夜游惊他稚妇。遂收场碾糠秕
    之中米济食之。故以名也。时人号曰食米
    济仙人。旧云蹇尼陀讹也 亦云吠世史迦。
    此翻为胜。造六句论。诸论罕匹故云胜也。
    或胜人所造故名胜论。旧云卫世师。或云
    ?世师。皆讹略也。胜论之师造胜论者名
    胜论师。多年修道遂获五通。谓证菩提便
    欣入灭。但嗟所悟未有传人。愍世有情痴
    无惠目。乃观七德授法令传。一生中国。
    二父母俱是婆罗门姓。三有般涅??性。四身
    相具足。五聪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
    悲心。经无量时无具七者。后住多劫。婆罗
    [病-丙+尼]斯国有婆罗门。名摩纳缚迦。此云儒童。
    其儒童子名般遮尸弃。此言五顶。顶发五旋。
    头有五角。其人七德虽具。根熟稍迟。既染
    妻孥卒难化导。经无量岁伺其根熟。后三
    千岁因入戏园。与其妻室竞花相忿。鸺?
    因此乘通化之。五顶不从。仙人且返。又三
    千岁化又不得。更三千年两竞尤甚。相厌既
    切。仰念空仙。仙人应时神力化引。腾虚迎
    往所住山中。徐说所悟六句义法。一实。二
    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此依百论。及
    此本破。唯有六句义法 后其苗裔名为
    惠月。立十句义。于中略以三门分别。一列
    总别名。二出体性。三诸门辨释。列总名者。
    一实.二德.三业.四同.五异.六和合.七有能.
    八无能.九俱分.十无说 列别名者。实有
    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
    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味.三香.
    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
    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
    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
    闰.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
    声。业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同
    体是。一实.德.业三同一有故。异体许多。依
    九实故。而数不定。或总实异。或别实异。九
    实一一有细分故。和合是一。有能.无能体
    许有多。实.德.业三得果之时。或共不共故。
    俱分亦多。实.德.业三各别性故。无说有五。
    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更互无.四不会无.五
    毕竟无 第二出其体性。九实体者。若有
    色.味.香.触名地。以德显地也。若有色.味.
    触.及液.润名水。若有色.触名火。若有触
    名风。唯有声名空。别有空大。非空无为。
    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迟速。能诠
    之因。及此能缘之因名时。若是东南等能诠
    之因。及能缘因名方。若是觉.乐.苦等九德。
    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觉.乐.苦等
    九德。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
    以德显其实体 诸德体者 眼所取一依
    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触 一实非一实诠缘之因
    名数。非一实者。二以上数 量有五种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萨婆多轻不可
    称。若可称者但重相形。非是轻也。此微性
    亦尔。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尔 二大性。
    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
    有 四长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圆性
    有二种。一极微。谓不和合父母真实极微
    上有。二极大。空.时.方.我四实上有。以此四
    体遍周圆故 一非一实等差别诠缘因。名
    别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时名合。此意但取
    初合名合。此别有三。一随一业生。以手打
    鼓。手有动作所生之合。业是动作也。二俱
    业生。两手相合皆动作故。三三合生。如芽
    等生无有动作。与空等实合时所生之合
    也 先二至物不至时名离。此亦有三。初
    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离生。先造实果由
    有他缘来离别之果实便坏与空等离。所
    生之离名为离生 依一二等数时方等
    实。远觉所待名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
    等故属于数。此时彼时故属于时。此方彼方
    故属方等 此性翻彼应知其相 觉有
    二种。一现。二比。谓至实色等根等合时。有
    了相生名为现量 此宗意说。眼根舒光
    至于色境方始取之。如灯照物。声.香.味.
    触四境来至于根方始取之。故远见打锺
    久方闻声。声来入耳方可闻也。根与至境
    邻合之时。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现量体
    比有二种。一见同故比。见不相违法。而比
    于宗果。如见烟时比有火等。二不见同故
    比。见相违法而比宗果。如见雹时比禾稼
    损。见禾稼损比有风雹 适悦名乐 逼
    恼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损害色等名
    ? 欲作事时先生策励。此名勤勇。发动
    势是也 坠堕之因名为重性 地.水.火三
    流注之因名为液性 地等摄因名润 行
    有二种。一念因。二作因。现比智行所生数习
    差别名念因。即智种子。[矛*(替-曰+贝)]掷等业所生势用
    名作因。行是势用。十句多说作因名势用。
    念因名行 法有二种。一能转。谓得可爱
    身因。即得生死胜身之因。二能还。谓离染
    缘正智喜因。即出世间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爱身。苦邪智因名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声 五业体者。若于上下
    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
     舍业翻此 远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
    屈 申业翻此 有质碍实先合后离之因
    名行业 同句体者。谓实.德.业体性非无。
    能诠能缘之因名同。此体即是旧大有性。诸
    法同有故名为同。俱舍论云总同句义也
     异句体者。常于实转。是遮德等心.心所因。
    是表实性心.心所因。但于实转。异实之
    物。实由有此异于德等。故名为异 和合
    体者。能令实等不相离而相属。此能诠缘
    因名和合 有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
    一。或时各别。造各自果。因定所须。因若无
    此者。应不能造果 无能体者。实.德.业
    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不造余果。决定所
    须。因若无此者。一法应能造一切果。因由
    有此唯造自果。不造余果 俱分体者。即
    实.德.业三种体性。此三之上总俱分性。地等
    色等别俱分性。互于彼不转。一切根所取。
    当旧所说同异性也。亦同亦异。故名俱分
     无说体者。初未生无。以实.德.业因缘不
    会而未得生之无为体。二已灭无。以实.
    德.业或因势尽。或违缘生虽生。而坏之无
    为体。三更互无。以实.德等彼此互无为其
    体性。四不会无。以大有性及实.德等。随于
    是处不和不合。如彼处人不于此合无
    为体性。五毕竟无。以无因故。三时不生无
    为体性。此五既无体不可说名无说也
    自下第三诸门辨释。于中有五。一十句相望
    一多分别。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业.及异.
    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唯多物。实句一种亦
    一亦多。空.时.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
    风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无常分别。
    大同.及异.和合.有能.无能.俱分六句是常。
    非所作故。业唯无常。说是能作.所作事故。
    实.德.无说亦常无常。九种实中五是常。四分
    别。地.水.火.风非所作者常。父母极微非所
    作故。所作者无常。子微以去皆无常故。余五
    是常。二十四德中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
    法.行.离.彼性.此性.声.香十四德是无常。其
    香唯地上有。设是极微上有亦是无常。如下
    引文。故十四德唯无常也。余十或常。或无常。
    色.味.香.触若地所有唯是无常。因门中言。
    火合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触等。同类为
    因。从前同类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无
    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无常。
    数中二性等数。别性中二别性等。量中大性.
    微性.短性.长性唯是无常。圆性定唯是常。并
    余色.味.触.一数.一别性.液性.润.重性.及合。
    随所依实若常无常此等亦尔。总有十法
    通常无常。五无说中。三常一无常。一亦常亦
    无常。初未生无一向无常。与实.德.业生相
    违故。此若生时。无便灭故。已灭无.更互无.
    毕竟无三。唯是常性。不违实等故。不会无
    有常无常如地等实。觉乐等德。不相应故
    一向是常。若自许德与自许实虽未相应。
    当必相应。一向无常。如常无常所作.非所
    作亦尔。三有质碍.无质碍分别。德.业.和合.
    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句唯无质碍。实句九
    中四无质碍。谓空.时.方.我。余五有碍。说意
    是微如二微果许大而亦有碍。有性及异虽
    文不说。亦是无碍。合九句无碍也 四现量
    境非现量境分别。此宗现量德句中觉。故彼
    论言。觉有二种。一现二比。其业.有性.并俱
    分。皆现量得。论自说为诸根得故。无说句
    义。非现量得。论亦自说唯比境故。和合句
    义。唯识说为非现量得。实句之中地.水.火.
    风.父母极微。非现量得。子微以上是现量得。
    下破顺世及胜论中云。极微聚集足成根.
    境。何用果为。故知耳也。余空.方.时.我.意。
    亦无文说。今解非现量得。德句之中声唯现
    境。其觉.乐.苦.欲.嗔.勤勇。是我现境。文不
    说重今解亦唯现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
    总有八德唯是现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
    半。唯非现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
    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
    彼性.此性.液性.润.及势用十三德半。并通
    二种。此中势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
    也。其异句义。有能.无能。虽无文辨并非现
    得。异但是差别实因。非如俱分是实性故。
    有能无能因之所须。亦非现得。总言业.有.
    俱分三唯现得。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
    五非现得。余二通二 五常无常中生果
    不生果分别。唯识唯难常生果故。虽有六
    句一向是常。三通常无常。一唯无常。实中四
    种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常能生果。有能是
    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时定所须故。余五句
    全.空.时.方.我.意五实。虽常不能生果。论
    自诚说。德句准有能中说有得果所须。十
    通常德亦能生果。随其所应。业虽生果而
    体无常。非此所说。无说虽亦有常。不能生
    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识所须。其余诸
    门实。由几德名为有德。乃至广说。几是所
    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说
    论。胜论所执至现量所得。述曰。破中有三。
    第一叙宗。第二正破。第三结非。此即初也。
    今叙有二。一叙是实有。二叙现量得。若叙
    实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实。今言多者显非
    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
    实有。第十是无。多分实有故实言多。现量得
    中若破六句。准下论文五现量得。说实等
    五现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现量得。故说多
    言。若破十句总句而言。异.及和合.有能.无
    能.无说非现量得。余五现得。然多实有中。
    五现得四非现得。故言多是现量所得。即一
    多言通实现得。然说六句既是本计。故百
    论等不破十句。此论亦尔。然兼破十句。于
    理亦无违
    论。彼执非理。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
    于中有三。初且总非。次外返问。三为别破。
    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述曰。外返问也
    论。诸句义中至如所生果。述曰。此别破也。
    于中有五。一总破诸句。二别破实.德。三
    又总破诸句。四者别破大有等三。五者总结
    破诸句义 或分为三。初总破诸句。二别
    破有等。三结破诸句。初中有三。一总破。二
    破实.德。三复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
    二破。一破常诸句。二破无常诸句。破常中
    有二。一难生果。二难不生。此即初也。体
    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风。及德中
    十种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
    云。此等亦应体是无常。许能生果故。如所
    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体无常故。又宗
    如前。许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总相言。诸句义中能生果常者应是无常。
    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论。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述曰。此难不
    生果诸常住者。谓大有.同异.和合.无能.俱
    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实常者。皆不能生果。
    除无说句。以为喻故。又体是无非所破故。
    今以唯识难之。不可以无作用难。真如
    虚空为不定过。无作用故。量云。此等实常
    不生果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许是常
    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毕竟无是
    常住故。以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余句无常者虽不生果。大乘不许有实
    体故。设许有体亦非离识故无不定。然彼
    觉等既不离识。应犯相符。今言常住即
    除觉等。觉等摄在异喻中故。又不言常除
    觉等。以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应知。
    又兔角等亦非离识。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
    不离识。无不定过
    论。诸无常者至非实有性。述曰。下破诸句
    体无常者。于中二破。一难有质碍者。二难
    无质碍者。此难有质。实句中五地.水.火.风.
    意皆有碍。意全四本父母极微是常。非此中
    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种
    无常有碍者。应可分折。有方分故。如军林
    等 唯得有质碍为宗。简别他句无碍无常
    者无方分故。彼许军林体有方分然可分
    折多虚疏法成军林故。子实等不然。以体
    实有坚密一处不可折故。军谓四军。林
    谓竹树等。二云此等诸法。应非实有。有方
    分故。如军林等。父母极微有圆量德合故
    无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虽有碍量
    如子微。然无方分。体是常住非此所破。无
    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为因难非实有。
    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
    观唯此非实一句为宗。方分可折是二别因。
    彼宗理许可分折。故如斧等断成多分故。
    便.应二字文便故来。非则宗法 或有质
    碍为因亦得
    论。若无质碍至有实自性。述曰。此难无碍
    量。后之九句全是无碍。实句之中空.时.方.
    我四是无碍。今破无常无质碍者。即德句十
    四全.十少分.及五业全。除无说句中一全.
    一少分。谓未生无全.不会无少分。非离识
    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无常无碍法。除觉
    等外应不离心.心所有实自性。无质碍
    故。如觉.乐等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
    句中觉.乐等摄。无常无碍。故得为喻。然无
    相符极成之失。简觉等故。彼宗说为非离
    心等故。彼说。意实是有碍摄。亦非是心。形
    如芥子。我所须具。非谓心也。设若是心。其
    喻即有能立不成。无质碍因此不转故。同品
    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无过失也。然此
    文略。故无简别
    论。又彼所执至如坚湿??动。述曰。自下第
    二别破实.德。初总相对以破实.德。后总结
    非坚.湿等别。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
    德例实。实非实摄。地.水.火.风实句所摄。
    性是有碍。坚.湿等法是德句中触德所摄。而
    是无碍。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为量破之。
    以实地等即德坚等。量云。地.水.火.风。非
    有质碍实句所摄。身根取故。如坚湿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异。并在喻中。若但
    言非有碍。不言非是实句所摄。即有违
    宗失。有碍之言简无碍实句所摄。彼不说
    为无碍实故 又对无碍坚.湿等故。故举
    有碍。下德句等无碍等言亦准此释
    论。即彼所执至如地水火风。述曰。此以坚
    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言
    等。等取动.触.数.量.别性等十一法。彼说身
    根得十一德。一触.二数.三量.四别性.五合.
    六离.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润.十一势
    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触
    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风中无色。彼以假
    实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见
    论。地水火三至准此应责。述曰。即以地等
    例于青等。眼见为因返覆为量。然不可言
    地非地摄。违自宗故。应言汝所执地非有
    质碍实地所摄。非如所执实有自性实句
    所摄。故不违宗。彼眼亦见十一种德除触
    取色。为量可知
    论。故知无实至实地水火。述曰。此总结非
    彼地.水等与坚等异。大乘之地即坚等故。
    会申正义。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
    彼此相例非实非德地等非见。又言地等
    非别坚等地等非见。不可说色离地等
    无。文言虽总意显别也。又应言地等。非眼
    所见。实句摄故。犹如风等。此中文略。亦非
    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说地等耳等三根所
    取。故于此中但破见.触
    此下第三重破实等
    论。又彼所执至应是无常。述曰。实句义中
    有碍常者。即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及意。彼
    为碍故。此等五法应是无常。皆有碍故。如
    ?地等。?地等法彼自计执为无常故。宗
    因喻等如文可知
    论。诸句义中至如地水火风。述曰。下破诸
    句无质碍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
    香.触.声五。及数等十种。业.及大有.俱分三。
    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无碍法。应皆有碍。
    许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许言。明大
    有等我宗不许体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论
    说。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
    皮根即风。耳根即空 此于诸句何法摄耶
     由此正解。即实句空取声之时。于身起
    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对其自根一
    一简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
    总对诸根说量。其义其多。此中文总无简
    略故
    论。又彼所执至如石女儿。述曰。此十句中
    除实句外余八句。义皆是非实。然此唯取
    有体句者。意明唯识。翻返为量。且欲除实
    破余八句 量云。非实及觉乐等余德等
    八有体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汝许除心
    等非实句摄故。如石女儿 石女儿无法。
    彼此不许识外有性。除心等言。简觉等
    者。恐犯一分相符过故。文略不简也 然
    佛法真如即识性故。亦非离识。无不定过。
    虚空.择灭等理。非心外然假为喻。就他
    宗比量。又此中宗应云汝执。为简所别不
    极成过。又因虽有他随一过。谓实中火等非
    异德中触。而就他宗为论。故无此过。故
    因简略。应云汝许非实摄故。明自不许
    也。即是非实为因。破余八句。一一别除为
    八比量
    次以非有为因破余八句
    论。非有实等至如空花等。述曰。不以非
    德等为因。以非有为因 此中示方隅
    令知多法一法不离于识。又有等是实等
    自性。故便举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觉乐等
    外余实等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许非有
    性之所摄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简觉.乐等
    也。此中简略如前应知。此但除一有八比
    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
    可知。前实等等多体法。今有等等一体法。
    又应别破九句。然多体法中以实为首。一
    体法中以有为初。例示余也
    次下第四别破有等性
    论。彼所执有至如实德等。述曰。于中有三。
    一破大有。二难同异。三破和合 初中有
    四。此即初也。彼计实等有法之外。别计有
    一大有之性能有诸法。法若无此即体非
    有。如龟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执大有性
    者。应离实等八句之外无别自性。汝宗许
    是非无法故。如实.德等。等取业等。不言
    八句有不定过。或但言离三句亦得。其异
    句等非两共成。无不定失。或遮决定相违。
    说八句胜。非无之因唯彼许于有性上有
    故。许言简自随一过。实等许非无离实等
    外无别有。有性许非无。应实等外无别有。
    难令实外无别有性
    又逐令离实等外即非有性
    论。若离实等至如毕竟等。述曰。此中总因。
    若异二异三异四五乃至异八皆得。若异
    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随自计取。量
    云。若离实等八句之外。应非有性。汝许
    异实等故。如毕竟无等。等未生无等。彼宗
    除实以外。德等八句。及龟毛等。皆名异实。
    且以毕竟无为喻也。又今以八句义为有
    法。唯但以无为同法喻
    更复难令有性之上更应立有性
    论。如有非无至有别有性。述曰。如有性非
    是无法有性无别有性有。实等亦非无如何
    别有有。立量云。汝有性。应别有有性。许
    非无故。如实.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异
    亦许体非无。不许有有故。彼非极成故
    无不定 又总取所难之中。此中简过如
    前应知。已下所有比量简过皆准可知。更
    不繁指
    次更逐令无法之上别有无性
    论。若离有法至有别无性。述曰。无性体非
    有。无上不立无。有法体非无。何须别立
    有。彼若言有法虽非无。不自有故须有
    有。亦应无法不自无。无法之外别立无。此
    责恒齐何方遣难。量云。汝第十句无法之
    外应别立性。因云。除大有.同异.和合等六
    句之外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如实.德业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过。为
    如实.德等。与无互违故。无法之外更别立
    性。为如大有等。无法互违故。无法之外不
    别立性。故今简言除有等六
    论。彼既不然至唯妄计度。述曰。总结非之。
    彼无既更不别立性。然者有性应不尔。故
    彼有性唯妄计度
    子段第二难同异性。彼执同异是诸实.德等
    体性。非即实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论。又彼所执至如德业等。述曰。实.德.业
    之性即是同异性。离实.德.业理定不然。勿
    者莫也。莫此同异性亦非同异性。总立量
    云。汝所执实.德.业性。应非实.德.业性。异
    实.德.业故。如和合等
    此中无有自言相违。以宗中言汝执简故。
    非我许有实等之性。而今复言非实等性。
    今欲违此故无此过 然今宗中实.德.业
    三。其举喻中复以德.业等而为喻者。此中
    应别简云。汝之实性。应非实性。异实句
    故。如德业。汝德性。应非德性。异德故。如
    实业。业亦应然。准可知也。更互为喻。然此
    有别而无总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为量
    可知。此中所言实.德.业者。即是各别当句
    为宗。言实等性者。即是同异性故别也。文
    言如德.业。但举实句之喻等取德喻。谓
    实.业等取业喻。谓实.德
    次又令实非实。德非德。业非业
    论。又应实等至如德业实等。述曰。便破实
    等。非正所明。量云。实应非实。异实性故。
    如德.业。德.业更互相望为量如实可知。文
    言如德.业.实等者。举实喻。谓德业于德
    喻中但举于实等取业句。及等业喻。谓实.
    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简略。但言实等应非
    实等。异实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论。地等诸性至准此应知。述曰。汝言地性。
    应非地性。异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
    亦尔。实中九种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
    十四。业有五种。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
    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无量。第二准量云。
    地应非地。异地等性故。如火等。然岂不
    有违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
    不然。此则应言汝所计地应非实地言简
    别之。我宗之地。非实地故。是假立故。又非
    实句之中地故。彼计火等亦非实句地。无
    不定过。前量应简别。文言略故也
    论。如实性等至无别实性等。述曰。难令
    离实等无同异性。量云。实等之外。应无同
    异性。非唯一故。如同异性。如实性等无别
    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等德等性
    遮令同异有同异性。其实等性应更有实
    等性。非一法故。如实等法 实性者同异
    性也。然实等各异。义相似实等之外别立实
    等性。实等之性相似亦非一。应更别立实
    等性。相似之言简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实
    等例。若总.若别皆有比量。此中但有总而
    无别。别数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实例。
    无以实同性例。若破六句义即无违。若
    破十句有不定失。异.有能等非一相似。无
    别性故。今者亦以为所立中。应令别有
    性。例同于实等亦无过也。又非极成法。无
    不定失
    论。若离实等至有非实等性。述曰。自下又
    以非实例实等难。谓离实等外别有实等
    性。应离非实等外立有非实等性。且如除
    实.德.业以外并名非实.非德.非业。即余六
    句.及无法是。有体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
    应有非实性。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
    相望亦尔。又虽知德等皆名非实。其性即
    是非实性摄。然合八句皆非实性及与无法。
    无别有一大非实性总该九法故为量也。
    量云。除实余九。应别有一总性。实非实中
    随一摄故。如实句 此量虽成。然可直例
    不令立实性。何须令立非实性也。便违
    自宗。若不尔者。即一德上他说亦有非实
    性。故犯相符过。非德等性例亦应然。故论
    言等
    论。彼既不尔至唯假施设。述曰。总结非
    也。彼非实既不尔。更无非实性。实等云何
    然。更有实等性。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论。又彼所执至如毕竟无。述曰。自下子段
    第三破和合句义。我佛法中法不相违假
    立和合。然彼所执别有一法。是实。是常。能
    和合法。能令实等不离相属。相离不相属。
    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执和合句
    义。定非实有。许非是有性及非实等八句
    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即兔角等。体是一法
    举非有为因。体是多法举非实为首。故
    因中言非有实等。又性体别故。此中宗因皆
    有所简如前可知
    有彼本许六句义者。前之五句现量所得。
    十句义中实.德.业.有.俱分现量所得。其此
    和合非现量得。故今破之
    论。彼许实等至而可实有。述曰。彼计实
    等现量所得。分明证故。如前征诘。尚非实
    有。牒前所非。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
    得。不分明证。可是实有
    虽复非有遭此难已若复说言
    论。设执和合至亦非实有。述曰。若执和合
    亦现量得。如前实等道理破之亦非实有。
    量云。和合性。非实有。实等十句随一摄故。
    如实.德等。实德等前已破故。故得为量。此
    破转计亦现量得
    上来总别破讫。自下结归唯识之门而复总

    论。然彼实等至如龟毛等。述曰。自下第五
    总破六句。然彼计无非离识有。故但破九。
    初破实等离识自体竟不可得。次破缘实
    等智。非是缘实等现量智。初比量云。彼计
    实等。是有法也。非是缘离识实有自体之
    现量所得。是法也。合名为宗。汝许是所知
    故。如龟毛等 此无异喻。彼宗计此实.德
    等句。是缘识外实有自体现量所得。故今非
    之。现量者能缘也。此中遮非是缘离识外
    境自体现量智之所得。非是缘不离识境
    假有自体现量所得。义虽是缘不离识境
    心等所得。非必现量所得故。其实等句义。
    彼宗说是离识有体。能缘彼心是名现量。
    彼实等句是此现量所得。谓实等句义。是离
    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今者非之。复言
    缘者恐滥持业释。言其离识实有自体。即
    是现量。若以离识实有自体。属其能缘现
    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离
    识实有自体。觉等即是心.心所故。犯违宗
    过。为简此过故说缘言显依士释。缘显
    能缘。非离识有体实等句义之现量得。又
    若不言缘即无所简。其觉.乐等亦入法中。
    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说为不离识现
    量得故。由此应合实等句义总为二分。谓
    彼觉等心.心所法总为一分。除此以外法为
    一分。其能缘法总为三分。一唯缘实等非
    心心所法。二唯缘觉等心心所法。三合二为
    境。若论说言然彼实等非唯缘离识实有
    自体现量所得。为简德中觉等不离心故。
    恐犯违宗及相符故。说唯字者。简别缘
    实等。可置唯字通缘二者。即简不尽。以
    觉.乐等亦从实等。是离识实有自体。现量
    所得。实等亦从觉等。是不离识。实有自
    体。现量得故。今为简尽但应总言非缘离
    识等。其总缘者亦所简故。为简如是种种
    过失。故但说缘不言唯等。此中总为但有
    一量。准能缘智各别有九比量。若二二.三
    三合义准应知
    论。又缘实智至如德智等。述曰。第二量云。
    缘实之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
    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计缘实智生之时。
    假合生者。谓缘九实.及大有。及异随所有
    德。同异等实性。发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
    生。亦缘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缘实现量智
    摄。缘实之智亦假合生。应非缘实现量之
    智。若作此解。无独缘德等智可以为喻。必
    合缘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
    作此解。缘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
    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显藉多法。藉因
    托缘智方生故。谓如意缘实时。藉我及合
    德法非法行等因缘。方生缘于实句。其德智
    亦尔。有及和合亦尔。许有别缘有及和合
    以为境者。然不要与实.德等境合方能缘
    之。以能缘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无过
    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后解境可
    唯一。藉多缘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计。缘实
    之智。即是缘于离识之外实之现量。今正
    非之。此智非是缘离识之实现量智义也
    论。广说乃至至如实智等。述曰。此为例破。
    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义及九
    句一一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应
    思。前破境实非缘离识现量所得。今意正
    破缘离识实等智非现量智。意明前实是
    非缘离识境之现量所得。后实智非是缘
    离识境之现量智摄。其眼识等虽缘多色
    假合而生。非缘实智。无不定失。前说和合
    非现量得。今遮现量者意。故不相违。准此
    知。境六皆现量得 又解境据本计破五
    非现量所得。智据末计破六非现量智。影
    互显也
    论。故胜论者至妄所施设。述曰。此即第三
    总结非也。意明唯识心所变作故。是妄情
    之所施设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执。即不平等因
    计也。若言莫醯伊湿伐罗。是大自在天。若长
    言摩醯伊湿伐罗。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
    佛陀是觉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
    事大自在天者执。彼计此天法身遍常。身
    如空量。无别居处。其变化身别有住处
    论。有执有一至能生诸法。述曰。此中有二。
    初叙。后非。大自在天。一体实有。二遍一切。
    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类计西方极
    多。初叙计也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述曰。论主总非。
    他返征已
    论。若法能生至非真实故。述曰。自下别破
    有二。初破本宗。后难救义。初有五量。第一
    立量破其常住。从下向上为因为宗。或
    以义取。如理应思。量云。大自在天。决定非
    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余能生他者必从
    他生故。此中所说能生他因。得下贯通遍.
    实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讫法。而为因故。相
    乘为论。不然即有随一不成。以彼不许大
    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决定非遍。以
    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实。以不遍故。
    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实为法。即简
    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
    不尔故许遍也
    论。体既常遍至顿生一切法。述曰。更重破
    也。体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于一切处。
    常故何不于一切时能生诸法。如彼现生
    处及时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
    前三为五
    论。待欲及缘至违一因论。述曰。此违自宗。
    汝复若谓体虽遍常。以待乐欲并及缘故。
    诸法不一切处。及一切时生者。今汝宗言
    唯大自在一法为因。复言更待诸众生欲及
    诸法缘。即多法为因。岂不便违一因生论
    论。或欲及缘至因常有故。述曰。大自在因
    一切时有。以是常故。何不众生欲。及缘一
    切时顿生。量云。汝言无欲及缘起时欲.缘
    应起。许自在天体恒有故。如余起时。此同
    瑜伽第六.七说。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计。准上应知
    论。余执有一至虚空我等。述曰。梵即梵王。
    此事梵王者计。此下皆从所执所事以立
    其名。乃至事我者亦尔。有外计此是常是一。
    能生一切法。或计有一时是常是一。能生
    诸法。有计方亦尔。是一是常能生万法。此破
    能生别有一计。上破实有胜论等计故不
    同也。本际者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
    从此本际一法而生。此际是实是常。能生
    诸法。古人云。诸部有计。时头众生。与此同
    也 自然者。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号曰自
    然。能生万法。如此方外道。亦计有自然是
    一是常能生万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
    道也。稍与彼同。虚空亦然。别有一法一切
    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别有一我能生
    万法。前破实有。今破能生。故前后别。宿作
    因等非一故论言等
    论。常住实有至皆同此破。述曰。以上诸法
    皆是一物。是实常住法。具诸功能生一切
    法。与大自在义相似故。合例为破。然以不
    如数.胜论等。别有炽盛多部类故。不标
    其名各各别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显扬
    十一.十二.十六.大论中.及广百论。方知此
    等外道名计
    自下第五二声论师合一处破。初叙二计。后
    正非之
    论。有余偏执至表诠诸法。述曰。明论声常。
    是婆罗门等计。明论者先云韦陀论。今云
    吠陀论。吠陀者明也。明诸实事故。彼计此
    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揩量。故
    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揩量。故
    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
    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然声性非能
    诠。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
    论。有执一切至方有诠表。述曰。待缘显者。
    声显也 待缘发者。声生也 发是生义。声
    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诠故。方
    乃显发。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无
    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
    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
    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
    真如万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声。其音但
    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此通破声显.声生
    计内计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
    述。今破计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
    摄诸计尽
    论。彼俱非理所以者何。述曰。总非他失。
    他还返征
    论。且明论声至如所余声。述曰。破初婆
    罗门等计。量云。汝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
    诠故。如所余声 余声即是非明论外余
    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诠故无不定
    论。余声亦应至待众缘故。述曰。破第二
    师也。此言余者有二义。一计余。是前明论
    者计之余也。二声余。前计少分。今计全故。
    又前破明论声计。今破彼声外之常声。故
    云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盆
    等 然彼所计声性与声别。声性即是所发
    音响声之体。故今总言非常声体。若破所
    发音声。言非常声。若破声性言非常声
    体。声及声性合名声体。若但言非常声。他
    以声性例所发音为不定过。若言非声。
    即违自宗。故但总言非常声体。又简真如。
    虽待缘显。非常声体故。因云。待众缘者。
    若言待缘显。即声显成自生俱不成。若言
    待缘生。即自生成显不成。为对二宗自无
    有过。故但总言待众缘故。若言待众缘
    生显故。文繁无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计也
    论。有外道执至而体实有。述曰。于中有
    二。初叙计。后破之。此初也。即是顺世外道
    所计。此唯执有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
    切有情禀此而有。更无余物。后死灭时还
    归四大。其胜论所计父母极微。此亦兼破。然
    此胜论更许有余物。顺世不然。执实执常。
    执能生?色此是因也。又胜论师及此顺
    世。执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与所依父
    母本许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许大。乃
    至大地与所依一本父母许大。本极微是
    常。子等无常。亦是实有。色是德句。极微非
    色。今言色者。以自宗义说彼法体。然只地.
    水.火.风四有极微。余无极微。谓色.声等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述曰。初论非云彼
    非应理。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论。所执极微至体应非实。述曰。下破有三。
    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色。三合破二。
    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实难。顺世极微及与
    卫世。皆无方分。唯有圆德。然今设破。若有
    方分。即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有方
    分故。如蚁行等。彼许蚁行有方分非实
    有。故以为喻。文中非次。准量应知。又以
    佛法义征可有拟宜之方分故。如蚁行
    等。此即破实
    次第二无分不生难
    论。若无方分至生?果色。述曰。又汝根本
    执无方分者。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
    ?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
    不共聚生?果色。故以为喻。此即有分。及
    无分难
    次第三能生非常难
    论。既能生果至极微常住。述曰。汝之极微
    应非常住。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
    子微等
    上来初有方分难父母实有。次无方分难
    能生?色。后能生果难父母常。总破能生
    父母本极微竟 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
    无常极成。故不须破。次下第一难所生之
    果。不?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应
    非实有。第二方是难果实有。初中有四。一
    合破顺世.胜论本计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
    德合下。唯破卫世?德合救。第三合破顺
    世.卫世遍在自因之救义执。第四合破顺
    世.卫世果多分合故成?救
    论。又所生果至不名?色。述曰。此中量云。
    所生之果色应不名?。与本极微等故。犹
    如本极微。又应返难极微应是?。量云。所
    执极微应不名细。与?量等故。如?果
    色 又彼执。地等所生?果。眼根等色根所
    取。父母极微非色根取。以极微细。非色根
    取故
    论。则此果色至便违自执。述曰。自下破?
    果色应非色根取。量云。所执实?果色应
    非色根所得。与极微量等故。犹如极微。若
    不言实色根所得。即违自执。自执许色根
    得诸?色果故
    论。若谓果色至色根能取。述曰。此下第二
    唯胜论师计。彼转计言。所生果色与量德
    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
    量德合。故虽与极微量等非?。似?色根
    能取。然本极微非?德合故
    论。所执果色至无?德合。述曰。今为量
    云。此所生果色。应无?德合。与本极微体
    量等故。如本极微
    更返难之
    论。或应极微至处无别故。述曰。此中量云。
    或应本极微有?量德合。与?果色处无
    别故。如?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
    相涉入。名处无别。文无别因。意说相入。相
    入即是量等子微之义。子微今以量无别
    为因。显父母亦得。父母以处无别为因。
    显子微亦得。互影显也
    论。若谓果色至可名?者。述曰。此下第三
    子段。合破胜论.顺世二师。谓彼救言。前言
    果色等于因量。谁谓所生一色之果。唯与
    一个极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
    极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
    故可名?
    论。则此果色至处各别故。述曰。此正述难。
    极微所生一果色体应非是一。如所在因
    父母极微。处各别故。如父母极微 此但应
    言如二极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极微
    故。但可总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
    意欲显一子微居父母二极微之中。即在
    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处
    各别故。量云。所生色果。体应非一。在此东
    者非西。处各别故。如所在因父母极微
    论。既尔此果至色根所取。述曰。既子微为
    二。如父母极微还不成?。由此?色如
    父母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

    论。若果多分至何用果为。述曰。下子段第
    四合破救义。若彼遭难复设救言果色一
    一细分之时即非是?。多果色合故成?者。
    今难之云。即多父母因极微合时。足得成
    ?。及足成与色根为境。更用子果?色
    何为。彼执父母极微众多虽合。仍不成?。
    果色不然。合即?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极
    微合应不成细。量等?果故。如?果色
     果色多合应不成?。量等极微故。如父
    母极微 彼说父母极微设和合时。亦非根
    之境。?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极微
    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
    云。多极微合亦应成?。许多合故。如?果
    色 彼许多极微虽合不成?故也 多
    极微合应成根境。许多合故。如?果色
    论。既多分成至前后相违。述曰。此下第二
    破所生果体是实有。果既多分成?应非
    实有。多分成故。如军林等 又汝所执前后
    相违。前言果色子微一物虽?。仍量等彼
    一因之微。既被难已云量德合。又复转言
    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元非
    一物。又多分成复称实有。故是前后相违转

    论。又果与因至如二极微。述曰。自下大文
    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果色与因极微
    俱有质碍。亦应不得同一处住。如二极微。
    二极微有碍。即不得同处。如何因果二色
    俱有碍遂得同处。同处者即相涉入义。谓所
    生果色涉入因极微中。故为此破。上来意尔。
    此中比量虽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果。
    与因父母极微。应不同处。许有碍故。如
    二极微
    论。若谓果因至药入?铜。述曰。若彼救言
    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石之药入于
    ?铜。沙得水而不增。铜得药而不长。即水
    入沙腹中。药入铜里。因极微得果色因不
    增大。如沙受水等。故无违者。牒彼计也
    论。谁许沙铜至非一非常。述曰。今破之
    云。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此即不许沙体
    受水。但入二沙中间空处。不入一沙体之
    中也。亦应果色入二极微中间空处。不入
    一极微之体中。谓药入铜亦复如是。即是造
    金?石是也。谓药于铜中安。变成金时。药
    但入铜之空隙处。非入极微之中。是此宗
    义。此显不入义 下就宗难。若果色入因
    极微中。应如沙受水而离。谓水入沙中。二
    沙即相离远。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
    汝宗水入沙。应离非一。许水入中故。如
    二沙中间 二或子微入父母极微腹中亦
    应离非一。许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
    微相触。如?物相击体不相受遂即离散。
    汝何言果色入因极微之中。因极微体应离
    散。为果微所触故。如?物相击。又药入?
    铜。入其间隙。二极微不相入。虽居间隙。药
    令铜极微变为金者。量云。果色设许入因
    极微之间。亦应变彼因极微异本。许入极
    微腹中故。如药变铜也 故论言应离变
    者是也。水入沙而离。或相击而离。药入铜
    而变也。沙离故非一。药变故非常。汝极微
    亦应尔。非一非常。如铜.沙等
    论。又?果色至彼应如此。述曰。此中二十
    论言。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
    事。并难见细物。破卫世计。今亦同之。果色
    是一。如得此一处一分时。一切处一切分
    亦应得。以彼此一故。彼应如此。论虽为
    比量但举一边。亦应言此应如彼。大乘以
    理。无实一物。乃至一极微亦无实一。是假
    立故。无不定失。今破实一也
    论。不许违理至虚妄计度。述曰。不许违理
    者。谓若不许得此即得彼。即违彼此是一
    体之比量理也。若许便违世间之事。进随
    自宗得。违事不成。退随他不得。违理不
    成。此即近结。若远结者。进从于他。便违自
    教。退随自教。有违理失。故是所执进退不
    成。但是妄情所计度也。结归唯识
    论。然诸外道至不过四种。述曰。就破外道
    中。上来别破十三外道法讫。已下第二总摄
    为四种。于中有二。初总后别。此总举讫
    论。一执有法至如数论等。述曰。此即僧??br> 自部之中分为十八部。故今言数论等。或他
    外道等非一。彼说。胜论所执大有同异。我自
    宗中不离有体法外别有此二性。二性即
    法体。法体与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异
    性也。不言同异言等性者。显有等是彼
    性故。又等同异显类别故。以是法性。故
    别破之
    论。彼执非理至体无差别。述曰。此非之也。
    第一违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
    性是一无差。汝既执有体法即是有性。但
    是有体法有义不殊。皆是有故。故有体法
    应无差别。今立量云。汝唯量等。应无差
    别。即有性故。如诸法非无 诸法非无。即
    是有性。有性皆无别。其有性既无差。法亦
    应尔。故以为喻
    论。便违三德至诸法差别。述曰。此违自教
    及违世间。汝宗二十三谛。自望虽无别。以
    体即自性故。而许三德及我四法有别。故
    论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应
    无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谛。二十三谛体
    无别故。若言一切悉皆无差。岂不自违宗
    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谛差别体相。又
    违世间现见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违。一
    比量。二自宗。三世间
    次难同异性
    论。又若色等至青黄等异。述曰。但言色性。
    即一切色无有差别。一切色法皆有变碍
    为色性故。诸人共许。今立量云。此青.黄等
    色应无差别。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
    切色是一。诸色皆色性。故以为喻 问破一
    切法即大有同异。今佛法岂离法外别有大
    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为
    定也
    论。二执有法至如胜论等。述曰。胜论自部
    亦有十八。故复言等。计前已叙
    论。彼执非理至体不可得。述曰。此总破也。
    汝大有外一切法体应不可得。非有性故。
    如已灭无。即举五无之中一也
    论。便违实等至现见有物。述曰。若体不可
    得。便违自执实等是有。违自宗也。亦违世
    间现见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难同异
    论。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述曰。难色若非
    色性。应如声非眼境。量云。汝色应非眼
    境。非色性故。如彼声等。此中色等言。即等
    取自所依三大。及余眼境者。恐有不定过
    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后言等 问
    若难色非眼境。岂不违宗.世间.现量等
    过 答彼所执色通常无常。是无碍德句收
    者。佛法不许。有法既言汝所执色。以别其
    宗。故无违教.现量等过
    论。三执有法至如无惭等。述曰。即是尼?b
    子。今正翻云离系。亦云无惭。即无羞也。离
    三界系缚也。以其露形佛法毁之曰无惭。
    即无惭羞也。言等者。种类非一故。其有等
    如共相一切法体不无。体皆同故。法如别
    相。相状异故。如共故非一。即别法体故非
    异。不是别计有大有等。而说亦言。同异性
    亦尔。一切色同一同异故。此表成俱。其第四
    师遮即违此说。义亦同故
    论。彼执非理至一异过故。述曰。一同初过。
    异同第二过故
    论。二相相违至俱不成故。述曰。一异既相
    违。如苦乐体异。一异体应别。二相违故。如
    苦乐等 一异体同俱不成者。一异不应同
    体。相相违故。如苦乐等 一即非一。体即
    异故。如异 异即非异。体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异二法俱不成故也
    论。勿一切法皆同一体。述曰。汝一切法应
    皆同体。许相违法得同体故。如一异相违。
    一异相违许同体故。一切法成一体也
    论。或应一异至理定不然。述曰。一故一切
    法同体。异故诸法体不同。如杌似人牛说
    为人牛。是假非实。而义说故。此中量云。汝
    一异应假非实。二相违法一处说故。如似
    人牛
    论。四执有法至如邪命等。述曰。如邪命
    等者。即是阿时缚迦外道。应云正命。佛法
    毁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执非一故亦
    言等
    论。彼执非理至同异一故。述曰。谓若言非
    一。同前异过。若言非异同前一过也。彼
    若复言不须别言若非一同前异破。别言
    若非异。同前一破。应一时言非一非异
    论。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述曰。此问定也
    论。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述曰。双非非表。
    故如云石女无儿无女。双无之言无所表

    论。若但是遮应无所执。述曰。量云。汝应无
    所执。但遮他故。如言石女无儿女等
    汝所执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无所表。无
    所表故应无所执。以无执故何所竞耶
    论。亦遮亦表应互相违。述曰。若遮时无表
    故。若表时无遮故。此二相违如何言一。汝
    之表.遮应非体一。相相违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论。非表非遮应成戏论。述曰。何所名目。但
    是戏论。俱无所成
    论。又非一异至决定实有。述曰。即违世间
    有一异物。谓青是一。与黄为异故。以双非
    故。即无有法。便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
    有。一异相违非实有故。如何非一异。岂色
    与色非一。与声等非异
    论。是故彼言至勿谬许之。述曰。总结非
    也。此唯矫诈复苟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
    之谓为中理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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