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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第十四(论本第五十四五)

    论解识安住中。欲界唯约外尘者。以习气故
    于境多贪。又内身虽亦起爱安住。以胎卵等
    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据增上者。论色界唯说
    内身。以化生故。不习气故。无色界唯论安住
    业所生名。不论定所变色。是此文意。今言执
    者。谓缘执非执受也。以名非所执受故。杂
    染中。一受用境界染识。二由生等染识。今解
    云。初是烦恼。后是生染。又后是业染。业染故
    未来生等成染
    论解四识住中。建立意者。为破外道故。然所
    以者何。诸外道皆计四蕴我住其中。今云识
    住其中。非我住也。体性者即四蕴为体。问曰
    何以不取识蕴为体。义曰以如下文。无独缘
    识而起贪着。如色受等。故不说识而为识住。
    不如余四蕴皆增上故。缘得别起贪等。又佛
    说心性本性清。不如贪等盖性非净故 非
    识住下。此第一解六释中带数释。或从数就
    义为名等 问曰此识住为是内有情。应亦
    通无情。义曰亦通无情。所以者何。如小论
    中。以五义为识住。谓依行缘相应分。义立识
    住。今此不然。识所缘住名为识住。如次下论。
    又小论云。有说非众多故。为识住者不然。以
    行缘相应分。义立识住。此应剥字。应言唯众
    生故者不然。是五义中。未必皆须具五义。五
    义中具一义即得。此大小文异。不可为证。如
    俱舍论世间品。有情世间中。明四识住。诸法
    师多以唯众生数立者不然。谁言如此。岂此
    中明即是唯有情耶。故知约所缘立识住。通
    有情非情 问曰无漏识蕴立识住不。义曰
    不然。如下文无漏识。非以能益识。而起贪嗔
    者。是识住。今此无漏。破裂生死。识所安不
    为识住。通在三界。如下文。以能起贪故
    论云如经言有四依取以为所缘令识安住等
    者。如显扬十八云。随色而住者。谓执受所依
    故。缘色而住者。谓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
    谓由?重故。即当此依取。谓住有四。谓色至
    行四。是识果识之境故依取者。谓依此缘
    起之取。取体即诸烦恼也。故下文释识住及
    因缘住。体即色等四。因缘即所起贪等。若诸
    烦恼事。若属彼烦恼诸烦恼事。谓诸惑现行
    属彼烦恼。谓彼种子言因缘者。即识住色等
    之因缘。因缘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
    依取为所以故。故名因缘。诸师云。用四依取
    为所缘藉。故于色等令识安住。乃至广说。今
    云四是识果。依之起取者。用此为所缘藉。故
    于色等令识安住。所缘中含二义。若为所缘
    藉。义即通内外。若为所缘缘义亦通。义文不
    必缘藉之缘。即前初解意。若作此解。意但
    虽明识住。并解因缘竟。上来第一段文。明住
    及因缘
    论云乃至我终不说此识往于东方乃至四维
    者。乃至中也。下文解寂止无所住不生无所
    为知足安住等是。此中乃至也。泰法师云。破
    外道言也。诸外道计。我死后往于东西等。今
    此非之。如下论云。是识住因缘二种边际。谓
    有色界有来有去。无色界识无来无去。故不
    说往于四维。故知是二种边际。以识住不离
    三界故。说住义穷尽故名边际。此即第二段。
    明二种边际讫
    论云然我唯说于现法中必离欲影寂灭寂静
    清凉清净者。此第三段。明识住因缘二种。解
    寂止义曰。其弟子修习多修习故。于现法中
    能断四身系。四身系唯在意地。分别所生故。
    见道时即断此四。欲者希求未来身等是也。
    影者即受也。是识树影故。言此受等。必当寂
    灭不起贪等。如下文。有漏五蕴更不相续。寂
    静谓有学无漏。清凉谓无学无漏。清净谓无
    余依界。上来总牒经文。自下次第解释。论主
    自判前文为三如次。论文可知
    论云此中若诸烦恼事若属彼烦恼说名依取
    者。此中先解因缘。后解住。即出依取体也。
    事谓现行。属谓种子。皆是取体。若如杂集。唯
    取欲贪以为取体。故增上者。谓此中约实义。
    通一切烦恼。又依者四境有无烦恼应知。此
    中亦名所缘。所缘性故。有所显故。现行种子。
    皆名所缘种子。正为他缘。现行能有所缘故
    名所缘。所缘性者。正是种子。有所缘者即。
    是现行诸烦恼等。名为所执事故。贪为根本
    起诸烦恼。名趣所执事。太师云。由贪等令识
    趣所缘四境。四境名所执。令业势以贪为烦
    恼缘故。令识住四境故。下文于色爱行爱所
    摄贪缠。能永断故。离故。由贪欲等四种身系。
    为发业缘。名缘所缘事者。业体正是所缘果。
    所缘之体故。为果之缘故。此四系为业之缘。
    能发于业故。名缘所缘事。四身系如对法。取
    贪为体。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种。即贪之境也。
    彼据能缘。此据所缘。唯分别生不通修道。嗔
    等是不善。不通于上界故。能缘贪通三界。如
    前说 彼二随眠所随逐者。谓贪及四系种
    子也。上来泛出因缘。未是解次第。何以得知。
    下不复言因缘如前故知。若诸异生下解住。
    次下解因缘故。下以前泛出因缘。未解识住
    因缘次第义
    论云有色界识有来有去无色界识有死有生
    者。有色有身。无色无身。于此处生。即此处
    死。明下二界四蕴识住。上之无色唯三蕴住。
    又有色有生者。谓有中有。无色无中有。故有
    死有生。若尔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寿尽。前解
    为胜 又此二住乃至寿尽者。明于有色无
    色二住。乃至命尽而识住也。此乃住之边际
     又复此二生长增益及广大义者。即解住
    因缘故。而得广大。即乃因缘边际。边际义如
    前解
    论解寂止方便中。云又复对治所摄净识名
    无所住由彼因缘故名不生长者。识无漏故。
    识住寂止贪等永断故。名不生长。是此中意

    论又所有受识树影者。识有故受有。说受名
    影。何以唯言受者。以受为本。起境界爱
    论于无漏识无余根依灭名清净者。此约得
    无余涅??。在金刚心彼识说清净。若入身一
    法已后。不可说清净故。又无识故名清净。非
    有故名清净
    论云欲界有四心者。其五识中唯有三心。无
    有覆无记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
    识中。有此无记。此有覆无记唯在意地。见道
    唯不善。其修道者发恶行是不善。若润生所
    余是无记。余可知。二十心中云。无覆无记有
    四种者。如余处有五种。何以不论自性无记
    耶。义曰其自性无记。是长养等流等色法。此
    中明心。所以不来 若尔其法执等心是何
    无记摄。如佛地论。是异熟生种类故。异熟无
    记收。威仪路工巧处等可知。欲界虽有变化
    心。然非通果也。无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
    生故。以入定时非欲界加行故。故通果心非
    欲界系。唯有天龙药叉等化。唯是生得。谓
    能变化人形等种种化类。非异熟生 若尔
    四静虑等。于欲界化。化为人等。诸种种事。
    此所变色。是何界系。义曰随见分心是色界
    系 若尔下地?眼。云何能见上地细色。义
    曰由上地色为缘。本于上别变。为欲界种类
    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见。此欲界种类色。色界
    见变仍色界系还是细法。云何令见。以为?
    种类故。所以令见。无色界无身。亦无威仪
    论云如色界无工巧。不言威仪变化者。此略
    不论。上界同无者。此中论如显扬第十八云。
    无色除变化威仪。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证知
    无色界。有变化威仪心。如无色定心。于一切
    色。得大自在故。亦有变化心。有菩萨。依彼定
    而起行住。如八地以去菩萨等。何有妨亦有
    威仪心。此并是善无漏。若尔即是学心等摄。
    相似变化等故。名变化心。如通果化心无记
    者。发异熟威仪无记者。彼地即无。即通三乘
    凡夫语。不约不可思议语。故言亦尔
    论复分别初异相心门中云有三品。一未趣
    定品。谓欲界未求定人。二虽已发趣未得定
    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此复二
    种。一不清净。二极清净。初谓得未来禅。未得
    根本。二谓得根本。以下如文思可知。第二品
    中于彼不静安。心便掉举。准八缠五盖中。亦
    有恶作。以修止时。?干蛩?呶?瞎省9凼币?br> 同。此中略而不论不寂静。若即以沈掉为体。
    重来何为。以障舍故。寂静者是舍。不然更取
    嫉及悭以为体性。缠盖中如此说故。第三卷
    末。六善巧广分别中。上来次第。分别五蕴义
    讫。此第二明如是五蕴次第所由。如小论??br> 婆沙俱舍。有多复次。不能烦举。此中虽有五
    种义。前色后识。所以次第。唯后三是第二对
    治次第中。为除四倒中第三心为我倒。余处
    法为我倒者。如对法第十抄。及菩萨地记会。
    此据多分。分别所计为我故。若计法为我者。
    据俱生一切时计为我。此二俱得。然计法为
    我。同小乘等。前二次第。释相违次第妨。何
    以十二中。色缘有识。四颠倒中。先色次受次
    识。后法故释妨如文
    论解六善巧相摄中。色蕴六有支少分者。谓
    行名色六处有生老死处非处。通一切故有
    少分。下余文准此解知。色根全。受蕴一。有
    支全。谓受支三少分。谓名色生老死。皆五蕴
    性故。下准此。五受根全。三无漏根少分。想
    蕴名色等三少分。以为慧所覆故非根。如忆
    事时。谓言慧忆以覆相故。所以非根。又非根
    增上义。世间杂染增上。生死杂染增上。如经
    应思。行蕴四。有支全。谓无明触爱取。皆行
    蕴所摄故。五少分者。谓行名色有生老支识
    蕴一支全。谓识支四少分。谓名色六处生老
    死。不言有者。据业有故。唯是意根全。三无漏
    根少分
    论解十种摄中。相摄者自相共相所摄者。谓
    变现是色等自相故。积聚义是蕴共相故
     不相离摄中。法师云。谓极微聚不相离。有尔
    所摄界等。今解准如对法。一切皆有色。即心
    亦是不相离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
     方摄中依此生者。谓识依色生等 全摄者
    谓诸蕴等五等所摄。谓漏无漏诸蕴。及三性
    蕴等。皆具五蕴。摄论云。依止六处色蕴转。
    一建立处。谓地金轮等。二覆藏处。谓舍壁等。
    三资具处。谓衣服牀等。四根处。谓清净根五
    根住处。谓扶根尘。六有威德定所行处。谓神
    通定色。不言无表等色。及定自在定色者。以
    无表别惑摄不尽。七处四蕴转中。初乐欲希
    望何别。初于已得境。二于未得境。即缘未来
    过去生。随应境界者。即现前任运境界寻伺
    者。虽上诸位亦有寻伺。然功能各异。此寻伺
    但恩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寻伺不生。又即欲
    希望和合等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
    是此境界寻伺中摄
    论颂分别色蕴名义中有十门。如文可知
    论云若据不相离摄具有七物谓即此眼等
    者。谓如一眼根。所有七极微同处同时不相
    障碍。如一眼根极微。如蒲桃果大。此中微细
    皆可容受。余之极微。如是展转。乃至广说。
    于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据实言之。既无别极
    微体。何故得有七物耶。义曰以即如蒲桃果。
    色是清净色。为眼用故名眼。乃至为触用故
    名触。皆别折至极微故。言一聚中有七极微。
    非实极微而有七物。此乃同处不相离第二
    也耶。如一通珠宝共放光明。一一光明不相
    障碍。此亦如是。如石磨为未。名和合不相离。
    即第一也。如本地第三卷解。如豆等聚。名相
    离不相离。第三色也。如余处别文释。不言法
    处六色第一等义物者。准外应知
    论解触中。有十九种。如对法有二十二种无
    缓急劣三触。何以无者略也。又此中触等。别
    勘讲之。如对法抄。不立生为触。所以又如四
    相中病老是一合。此何故分二耶。今即此非
    四相。不例五生也。此应六不断等。与对法文
    别勘讲之。其死触者。从果为名。即身上有末
    摩死穴。近时令身即死。此触从果为名。老触
    亦然。此触能生老等名老触。如本地分
    论云如是六位复开为八若六平等者。谓初
    二净不净为二。坚不坚为二故八也
    论云一切色乃至触二识所识中。云或渐或
    顿者。谓随一五识中识起。意与俱缘名渐。若
    五识并生。意亦同缘名为顿
    论云复次色界中无现香味然有彼界等。乃
    至由此二无故鼻香二亦无者。言色界中虽
    无香味。及缘此识然有此二根。问曰何用此
    根。义曰如俱舍论。以庄严身故。问曰若庄严
    身。扶根尘足得。何用于根。义曰以发言音要
    藉扶根尘。若有能依眼根。所依之尘身。为依
    之发语。不然不得故须根也。乃至如无男根。
    亦无依处。二根无者。依处亦无等。难思准翻。
    数论云。如是一切色蕴所摄色中。九种是实
    物有。触所摄中。四大种是实物有。当知所余
    唯是假有者。若九实者。于下文中。如色处中。
    长等是假有。青黄是实。声中因受大种不受
    大种是实。余可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余
    缘法生和合等实。味中苦酢等六是实。余可
    意味等假。一一尘中。皆有假有实有。何故此
    乃言九皆实有。触分于二。义曰以触处中。能
    造所造异。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复多故。所以
    偏明。其余九中。无能造色。又复皆是所造。所
    造之中虽有假者。但少非多故不论也。显扬
    十八云。形影表是假。响音善是假等。如对法
    第一抄会。又诸处中假别生意识。如生老等。
    此处不然。故不例彼。何故色上立生等。便是
    不相应。乃至名依声亦尔。触依大上立。而说
    以开入故。名等可取。乃说不相应。触要依身
    取。所以触入收。离四大外取不可得。余九处
    离四大法。外别取可得。若触所造色时。但即
    唯得大种无别造。别得形色。但于显上建立
    故。通明实门法处色中。如对法五种定自在
    所生。有二种色。谓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
    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处五色中。四全
    一分是假。一分是实。何故如此者。非定实用
    故。如理应思。何谓威德。而言是实。如下文。
    是无漏故名为威德。圣者法故名为威德。其
    此定色。得实作事如实作色。其非威德定。色
    唯令他见。非实作事。不如实作 问曰无漏
    色定。见谛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
    有如是实事。圣人无漏种类故得。如下文。增
    上力故得。又准下文。无分别智增上力故。后
    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据体实。是
    无漏相似有漏故。言无漏有漏 问然无漏
    中三乘。皆得无漏。何人得之。于大乘中有威
    德定。虽有初地八地二处。皆有其名。依于何
    地。又大义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实。不任受
    用故。若非假想观。任用者亦是实有。此中言
    彼果彼境者。大义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识
    别现变色尘者。是即如入净土。后得智力故。
    令本识别变为尘。此是定果实有也。言心之
    果故。是定所缘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
    是境界。而是一物也。问曰唯定一数所变之
    色。是实物有。同时心王心所所变。亦实物有

    论云及彼定相应识等境色是实物有。释通
    疑难也。此中法处唯立三种。故律仪色皆假。
    以依思等而建立故
    论云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四大
    种所造者。此据唯在色界。以定慧均定明利
    故。故论云。依此定。即此系四大造。若无色界
    亦有。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无色界
    者。彼无依身。略而不论。故下文。但从缘彼影
    像种类三摩地发。定中亦变。为影像大种造
    色名造。然非依彼本质大种而生名造。子细
    寻之。下文云。先为大种。后为造色。即亦有大
    种。是此义也。然非本触处大种故说无。此法
    处摄。大种从能引胜定为言故。下文云。不依
    大种。然定自变为大种。定心果故。随定所系。
    说此系大种造。即此论云。无色界系定引生
    无漏定。起此色者。即无色大种所造。无色本
    无大种。何造也。此是无漏非有漏。似有漏体
    无漏。又释唯在色界。有本系定大种造色。无
    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缘此界色为境。即亦
    此界大种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文云。
    犹如变化。无色无故。若如前释。依系定说造。
    据所属故。虽是无色界定。缘有色界色。为本
    质时。亦变为大种。犹如变化。据实用故。用同
    如化。依能引之定说无漏。色无色界大种。其
    实非界系。是法处收。与变化心神通色何别。
    有漏无漏别。第八缘不缘别。此缘分别有
    漏无漏别等。然威德定。亦实变为五根。然变
    似而非真。此但是扶根尘体。非清净根体。又
    此色假名为色。若约本质功能。即如六十六
    云。随缘彼界。彼界大种造。若据亲生。即定中
    所变大种造。若据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种。
    如是种种依义差别也。又亦通无色界。有此
    威德定色。今此中言。随定系妙界虽无触四
    大。定中亦得变为四大。四大随定故随定系。
    据有依身为论。不言无色界。若下文等。通明
    威德定非威德定。前文定为能造者。此据前
    后刹那亲依名造。非同刹那。如色界生。名为
    色造。然下胜定。先为大种。假依胜定中。自明
    说定道共戒。何处大造耶。无间有漏无漏任
    运。定能起此色。非励力思惟。定能生此色。若
    菩萨是无漏。若二乘是有漏。皆能变化。令他
    受用。名威德定。余假想观不尔故。非威德定。
    不名实色。如次下更当广释 色界色清净
    非下眼境者。此据报色任运者。如梵王佛边
    听法。亦变化?细。令欲界人见等。亦有?

    论解微细性有三种。一是极微色。如对法。即
    令极略极迥。为此定俱色门故。彼据所碍能
    碍异故分二种。与此无违。其遍计所起色。以
    第六心计缘故应有。诸心心所。皆有遍计所
    起色。此中唯言色者。据色明了可取说。非如
    无色法。若尔声中何故有遍计所起声。此法
    师问之。如对法抄会。第二种类色。即?色之
    种类耶。若此处中有。此与不处中有。为种类
    故。极微五相。如本地第三卷勘之
    论云极微有十五种。谓眼等五色等五地等
    四法处实色有一者。此中法处。偏据实者说
     若尔色等中亦有假者。应同法处。又触所
    造全假何不言。义曰不然。可受用故。法处余
    假。不可用故。色等中虽假。仍彼识等别缘。
    法处中唯第六缘故不为例。又依俱生故不
    例。又触处若即与大俱者。亦不简其法处。不
    如此等故不论 问何因缘故诸有对法同处
    一处不相舍离而不说名无对性耶。答随顺转
    故由彼展转相顺生不相妨碍者。即由诸香
    等。极相随顺。不相妨碍。所以如此无分 建
    立极微。如本地第三卷云。非极微更有余细
    分别得等
    论云极微唯三眼境非肉天者。以此二眼依
    明暗生故。慧等三眼以何为体。法师云。慧眼
    缘空。法眼缘有。即皆后得智。其佛眼须别有
    体故。以无分别为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
     若尔此智缘如。云何缘极微。既尔慧眼缘
    空。如何缘极微。义曰缘极微空故。亦得缘极
    微。既尔此智亦缘极微。如无分别智。亦得缘
    极微。以无分别智。为佛眼体。法师云。又佛
    眼者即法眼。缘有之眼也。又义不然。虽要须
    别慧眼。缘理即正体智。法眼缘于空有。即后
    得智。佛眼总摄前二。以为佛眼。何以知者。
    如对法云。其真如唯圣慧眼境。故知慧眼而
    缘真如 若尔经言得法眼净。法眼应缘理。
    义曰虽言净故即缘真如。法名通故。得无漏
    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尔何故此卷下末云。
    圣慧眼见一切色若远近等。即法眼异名。以
    慧为体故名慧眼。非五眼中慧眼也。在因名
    慧法。在果总名佛。约用以离。总有三眼佛亦
    具足。此如大智度论自释。此为了义 犹如
    水滴。不至极微。又云及喻水滴。至小微色即
    不尔者。此水岂是细微色耶。取先解
    论云复由五相应知名不如理思议极微者。
    第一谓婆沙。多极微虽无独住。然诸聚色中。
    有彼自体。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世史迦。第
    二有生有灭。正是一切有部。其吠世史迦。父
    母极微是常。余是无常。今兼破之。第三正是
    吠世史迦。以彼计云。劫初父母极微。于空劫
    中散住处处。后成劫时。父母和合而生子微
    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积极微成聚色
    故。又云正量部义。彼无邻虚。有积集故。第五
    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种。种名?
    重色。以微无体。无体故即无生灭。无生灭
    故。无合无散。不可言聚色从微生等。以此理
    知。如前五计皆为不如理
    论解五胜利中。第一得破常胜利。而证无常。
    第二知无常故。不计我我所。第三既无我故。
    俱时我慢亦能断灭。第四断见慢已。于彼境
    界不起诸惑。伏令不现起。第五伏诸惑故。于
    境不取相。而能除法执。此五胜利。得有别
    人。类思可解。法师云。初是空门。中三无愿
    门。后一无相门 问曰何故第二破我。乃言
    无愿。今更解。初二是空。空行摄空无我行故。
    中二无愿。依不摄道。四行准谛配之可知
    论解依止生中。云若有说言于此处所等者。
    谓一切有部计。如一石中水火风大相。虽不
    可得。然极微必有。彼以后得有故今应问。彼
    此地大可得聚者。与余三大不可得者。为体
    是等一种故可得。不等故可得。若体一种而
    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于一石中余水
    火风亦应可得。体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
    者。为体量故不等。为据增上用故不等。若形
    量故不等。而地大可得。余三大形量小不可
    得。而实是有者。彼三大小分应可得。以有分
    别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故知此中无三大。
    量云汝宗石中少分火等之大亦应是无。不
    可得故。如兔角等。若据用故。地大有用相可
    得。三大有用少故不可得者。用依于体。体既
    无有而有用者。此执非理。量云于石中无水
    等威势。以无体故。如兔角等。汝言石中三大
    势用。为少分是有故。不等者火亦应无。以无
    体故。如龟毛等。如下所言。从??生冷即有喻。
    界而有大。此大乘中何故谛之。义曰大乘不
    然。以一切界皆在本识故。后若彼法生。皆依
    本识种故。至下文更会。下文云。虽无自性然
    有其界者。此据经部师义。非大乘。然如石中。
    虽无三大之相。然本识中有其种子。遇缘生
    三大。亦就大乘解
    论云又复诸天或现前欲或不现前欲及北方
    等资具多分势引生者。此皆报得说业生。何
    故乃言由现欲起。义曰于此生中。总受一起
    欲。即得之报。若说其果。谁不从业生。此据多
    分现前相语故。言从欲生
    论次诸聚色生如种种物石磨为末等。乃至
    随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为有用故者。
    随彼种子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为有根
    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随四大生因增上力
    故。造色用杂。如是而生。为根有眼根等取时。
    诸尘皆有。于此聚中有是用故。故知诸色用
    杂而生。此明和杂不相离。如本地第三卷解
    论云诸说种生何缘说大种造于色耶。答由彼
    变异而变异故。彼所建立及任持故。此之三
    义。如下生依立持养五义中配之。此中变易。
    含生因依因养因三种。即先大种生为生因。
    后随其业则是依因。胜定力是养因。中一分
    可知。余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因。本地第
    三卷。更有广明五因。及说大造。所以并此四

    论云士夫用者谓由地大所打触故。可解
     器差别者。谓由本器别。令余色变易生。如雨
    至海变成咸味。若至地狱便成猛火。若至其
    地便长草木。若随蚌蛤之口。便为真珠。皆为
    器别。所以造色变易而生 田差别者。谓由
    地肥瘦等故。令禾稼等种种不同。又由地别
    故。地味各异
    论云胜定力故者胜定力故先起大种然后造
    色变异而生等者。此中太师云。上云若依此
    系定。即此系四大造。若约根大造论唯色界
    系。若得定中。亦变为大种。如此处文。如入无
    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无色定所变故。随
    见分是无色界系。此所造色随定系。亦无色
    界系。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
    种。唯为坚湿??动。不为造色。后刹那中方为
    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云。胜定果色不
    依大种。唯依于定。然依种类影像三摩地。亦
    得名为大种所造。此中文意。若约同念。如下
    界根等大造义。初有大种。即有造色名。不依
    大种。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种类大
    种故。亦得名为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与
    造色。必同时造。其此定大种别时造。今此文
    云先起大种者。谓前念变为大种。后念方为
    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为造故。是大
    造义。又解此中据定果实色。所以定中亦变
    为大种。若约下文。不变为大种者。据假定色。
    须依实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种类影像色
    大种造。既言种类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
    文。此中据实定色者。皆变为大造。下文以要
    依本质。方定中变为大种故。隐定中大种不
    论。不言依大造。从本缘故。亦得名大种造。今
    准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变为大种。
    此文为证。如加行心引大种等。如此文。即大
    种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种唯引造色者。
    下文言非大种造。说依影像三摩地发故。唯
    说名为造。六十六云。随得彼界彼大种造
    论解何因得知有此不应如响等者。今论主
    云。若有色界无中有传识。云何得生于彼。外
    伏难云。如谷响应。岂须物传而能传响者。如
    月影等岂假传来流影水里。如缘远处。岂假
    传往。如此三事不假物传。何容受生而藉中
    有。今答之云。不应如响。唯惑心乱等。次第配
    三。大乘如响如影。耳闻时唯闻本声。但意惑
    乱故。谓言谷中有响。如镜中像相似。今就彼
    宗故言不灭
    论云当知大种先据处所后余造色依此处转
    者。此据能依所依门。业生招报时。起大种为
    所依故。俱时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云
    余造色。依此处转。非异时也。如第一卷。初受
    生时。眼等根大。先有据处造色。依之而生。又
    如第二卷。要由大种种子。造大种已。然后造
    色种子方能生色。与此文同。声中广为妨难
    如对法。又如本地第三卷抄解。准此一文。声
    同灯光。离质大造
    论解风云诸轮行者名恒相续。如日月轮转
    四天下。皆由风故。又风轮是恒相续。又?
    轭等皆是此摄。又持物令不散者。名恒摄受。
    如本地第三卷与此别
    论解空界色中。云当知此亦依止聚色者。如
    俱舍论第一卷末。名邻阿伽色。阿伽是极碍。
    此色邻彼。即此中依止声色等处。而有空界
    色 此中解明暗相续下。如前本地第三卷
    解。然法师准此空界即明?色。若尔何故离
    光明外别立耶。光明质方故。别相立光明。此
    空于余物处受用者。别故五无无界
    论解长等是假色中。云又如车等彼觉可坏
    故者。如取轮辋时。失彼车等。以相待故。此
    亦如是。此中二诤。如对法抄会
    论云如别摄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唯有显色无
    香味等。西方二说。一定果色实无香味。无用
    故。色界等中无种因故。前第五十三卷。虽由
    胜定力。于一切皆得自在等。此据色声等语。
    二解以定力故。实亦能现故。前第五十三卷
    云。由胜定力于一切色。皆得自在。又华严经。
    菩萨鼻根。得无色界宫殿之香。此处虽言无
    香味。然所变但是法处香味。而诸众生。不能
    托变受用。如色声等。是色声。色声处故言无。
    以无用故。今取前解无妨 此在色界。无香
    味种及用故。无香味等者。若尔即无色界。无
    大种种子。应不变为大种等。答无色无业色。
    而有无漏大种色故有色。色界既无报香味。
    亦无无漏香味种。无色大种无报者。即有无
    漏种。色界虽无报香味。何妨得有无漏种。解
    云无色大种有用故。虽无报大。即有无漏大。
    色界香味。虽无有报者。以无用故。故无无
    漏。以无种无用两因来释。此细寻之。如净土
    中。岂无胜定果色香味。今就变化心境相似。
    及外处实用因中故无。论实亦有
    论云风中无香味等者。问曰亦应无触。此触
    尘本依风大等故。不例香色即不定。其色微
    细依欲界。准此文。即色触必俱。香味不定。
    不同小论。欲界一切色。必不离香味。以有离
    者故。又离轮外所发光明。所余大种及香等。
    皆不可得。此与五因中持因相违。彼言等量
    不坏故。此如对法第一抄会。然太师云。二说
    西方。一解云。有离质造色。如日轮光。远从轮
    大造非俱处有大。以此文为证。五因中持因。
    此据即质大语。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亦
    有别造。其光等者。然从本轮中火大。为缘引
    生故。微细不可得。此中言无如光中。岂无热
    触。热触言假。即以火大为体。岂有热触离火
    生耶。故知亦有。若先释日中热触者。还是日
    轮中火??热分。非造光色火大也。声准此知
     问曰何故无香味轻故。光中即无。色及热
    触重故。光中亦有。若触重有者。火大光中应
    有。何故言无。今言无造光者。不言无日中热
    火。若尔亦可言香轻无。与光同聚者。亦有远
    别。从日轮处热分香耶。答曰以轻故。如前文
    解。以有热触。无余三大。言无非火大亦无
    论云又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当知此色唯依胜
    定不依大种等。若此中与上相违。已如前会。
    有谓此中唯为造色。观无期观大种故。定中
    不变为大种。从定前影像本质色说。亦同得
    名大造。前据辨期心变大种为论故。定中造
    色亦变为大种。此处不然。故有别也 问曰
    期心不为大。观中无大种。期心不为造。观中
    无造色。唯有大种耶。故知取前会为胜
    论言然从影像定生名为造非依彼生名造
    故。又云准据青等一切处观
    论云法处所摄色是无见无对。亦总不具如
    小乘中法处。唯有无表色可尔。此大乘中。前
    云法处有实色。亦得他受用。何故是无见无
    对。以从定心所变色。实是微细。不据处所。非
    业所造。故非有对。其色界等皆据处所。故不
    为例。此中若为他受用。即眼识见应色处摄。
    何故乃言法处耶。义曰从本生时。是定心发
    故法处收。其为他用。虽亦眼见不望此。名为
    法处耶
    论云初等流流复有四种者。此中初二。不离
    前异熟长养二种。即一物其本性等流。准下
    文。除根色余三种流。明扶根尘亦有本性。流
    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尘。具五根中。报及长养。
    皆可变坏。亦得是第二等流。等流宽通异熟
    等也。前念灭后念生。名曰等流。流其内根等。
    得异熟长养名。余外境唯有本性变易二流。
    变易流准义。通本性报养三种。初一念生时
    名异熟流。第二念以去。相续异熟流。此通假
    实异熟。实异熟者。阿赖耶识初一念已去。乃
    至命终。皆体是异熟。亦得名异熟生。从前刹
    那异熟生故。即以此文会。异熟初胜从第一
    念为名。非如对法等文。云阿赖耶是实异熟。
    余从异熟生故。假说名异熟。今第八识。亦得
    名异熟生。然于假异熟中。准此文。亦得名异
    熟。业生异熟最初念故。假名异熟。第二念等
    亦名为生。余如第三本地。解长养流中。处宽
    遍色。彼有流胤故名处宽遍。相增盛。谓体增
    大也
    论云余长养流当知亦由食故者。即前食彼
    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胜作意故者。即定

    论云又诸色根当知由二流而得流转者。此
    对本性等流。流其内根。何故非变易等流。流
    以触打时。有变坏故。此中不说。亦得言论
     问异熟何非长养流。答由有长养相续。能摄
    能持。异熟等流流故。现有增长等者。以长养
    流资养异熟流。别有长养流。长养流非即异
    熟也。俱舍云如外郭防卫内城。若非根所摄
    色。当知具三种流。谓异熟长养等流。流即变
    异等流也。亦有本性等流。此中总言。应云内
    扶根尘。具异熟长养。其外尘唯具本性流。无
    异熟长养。以非内身故。合如此说。此中总
    言。诸心心所。有等流异熟生流。及第二相增
    盛长养流。前文色是处宽。长养非心故
    论云又诸声界亦有异熟非声者。太师云。以
    声种子恒相续故。声界是异熟。现行间断灭
    故。不名异熟。景师云。七处发声。七处名声
    界。是异熟。今应不然。七处是七异熟也。以二
    十二根中。诸根种子。皆是异熟。此中声亦准
    知。如前卷解界者因也。即造声四大。是此
    大是异熟所生。声非异熟。即当第三传声。声
    从报生故
    论解大造五因中。第四因云持彼本量令不
    损减等者。此与上日光不相违。如对法抄会。
    及本地第三初
    论云由三种思别故色声成善恶一加行思二
    决定思三等起思等者。此大乘中。色声唯无
    记。此约何以有时得名表业。成表业善恶
    耶。加行思者。谓远欲起此事思。二决定必作
    此事之思。三等起思。即因等起。邻近刹那起
    心令随成善恶。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随
    此性不依加行思。及决定思。唯依上品故。前
    二是下中品。又前二品通见道思。见道思为
    极远。加行方能发非因等起发业。广如俱舍
    论第十三等业思说。此第三上品思。是修道。
    别刹那等起思亦有。依此如入无心定时得
    受戒故。此中由三思发故。色声成善恶表。此
    据表善恶。非体是善恶也。余香味等。非此
    非三思发。所以不成善恶性。是此中意。此中
    意唯答色声善恶所以。不答香等无色所以。
    成业论广解。即色声加行业。引成善等。非彼
    业是善等。以作用业故
    论云问依止聚色有运动等者。以正量部别
    有行动。萨婆多离聚色外有业性是动。今此
    问之。以大乘中即举足移转时名动故。此一
    问答总言。第二问下别释。上总义生不生。灭
    不灭四义皆失。若言生而有动。便越刹那相。
    夫行动者。从此至彼名为动。由聚色生已方
    有动。动虽多时即越刹那。刹那灭义。彼宗虽
    动。色亦不刹那灭。然违缘真及违理生。如灯
    焰等。若不生有动。如兔角等便应不动。若
    言灭者应与余等者。以动灭故动得者。聚色
    有灭。应即是动。今例动应与余聚色等。今立
    量云。汝所言动应实无动。以有灭故。如余贪
    等。又应云。由色故灭方有动者。灯焰有灭亦
    应有灭。故言余等。若言不灭便越行相者。以
    诸法行要刹那灭。今既不灭。即越行相。又于
    异处生起因缘。分明可得。云何而言不灭
    论云复次一切色蕴当言皆是刹那灭性等
    者。下更有释。第一举正义。言任运灭异。正量
    师计等。二正非邪执。生灭因缘。如萨婆多。火
    为灭薪缘。亦为生薪缘。此中破之。又不应谓
    能生因即是灭因。生灭相异故。因不可同。此
    中有量。若转言生灭相违。生因非灭因。住灭
    不相返。住因即灭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
    待灭缘方灭。而不任运灭。住既无因。何能待
    灭缘。以任运灭故。故知诸行不待缘灭。此住
    无因有量。上来总非讫。外乃救云。现见火为
    薪灭缘。如何灭无缘。今牒之云。若谓火等是
    灭坏因。不应正道。以若火不灭。有法可为灭
    因。火既与薪俱生俱灭。如何火等为薪灭缘。
    伏难云。若尔火等于薪复何所作。又俱生灭
    何妨为因。今云唯能为彼变异。后法生缘讫。
    于薪作用。非为灭缘。是薪作用。如显扬。日光
    雪酢。俱舍大同。此外人既见此征。不计火为
    灭缘。乃云灭相为法灭因。今非云。又谓坏灭。
    是坏灭因等者。若灭相为灭因。如火等与薪
    俱灭故。不得为缘。此亦应尔。生灭不同。若
    彼体生时即有灭相。便成相续断坏过失。以
    诸法体无灭相故。诸生时即有灭故。法应不
    生。不生故无断坏。又灭相即自性是灭坏
    法。而能为因灭诸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灭
    唯是无。灭相自性别有者。离彼法外别有灭
    不可得。故不应理。若别救云。别有灭小相。小
    灭相者。离彼大灭相法。外而更有小灭坏自
    性者不可得。故不应理。又解以法任运自灭。
    无别灭相。而言法外别有灭相。毕竟不可得。
    故不应道理。前解为胜。外人既虽见灭相。自
    性是灭坏。不能为灭缘为。复云灭相自性灭
    坏。不能独为灭因者。火等为助伴方能灭。今
    论主于心心所。任运灭中。更无物为助缘故
    灭。如何乃言色等中火为灭缘。外人伏救云。
    心心所生。及色生时。各有别别功能。如何以
    心心所例其色法。心心所亦不待助伴方能
    灭。今论主云。此差别功能不可得。徒虚有
    言。而无法体。不应道理。以上皆应有量。若谓
    二种于一处所有灭功能。即应二种俱于二
    处有灭功能。或无功能有过失故者。此意上
    来以灭相为正灭因。火为助伴。今牒之云。若
    谓灭相火等二种。于一法处所。总而言之。有
    灭功能故即应二种。俱于两分有灭功能。或
    无功能火为助伴。灭缘是有。何能不能为正
    灭因故。无功能相亦如是。有正灭功能。无助
    灭功。以此二望法。皆是灭缘。以火例灭。相应
    成正灭因。以灭相例火。应正助灭缘。皆是法
    灭缘故。二种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等为
    助灭相为正灭。又如太师别抄。不能烦解。下
    诸文虽有四。上来总是相乘义来分四
    论云复次一切色当言皆刹那。乃至现可得
    故者。大乘立诸法。若生遇唯生时。无能住义。
    是故才生寻即灭坏。如灯光及心心法等现
    可得故。如正量部等。立内色身及命根等。初
    受生时名生。后死时名灭。于是中间恒住。不
    经刹那生灭。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坏名灭。
    于中住劫等亦不经生灭。大乘今欲破彼故。
    言才生即灭也。然彼正量等。亦许灯光电等。
    及心心所法。皆刹那生灭。今举此共所许事
    为证故。言现可得故。应立量云。眼等诸色才
    生即灭。是有为故。如心心法及灯光等
    论云又不应谓能生之因即是灭因其相异故
    者。如萨婆多部。立生灭皆有其因。然即以生
    因亦是灭因。今大乘及经部等。唯生有因。灭
    即无因。是故生已更无因故。寻即灭坏。然萨
    婆多。以其比量立道理。成立灭亦有因。立比
    量云。灭必有因。是有为故。犹如生相。又破大
    乘及经部师云。灭若无因应非有为。以无因
    故。犹如虚空。此是遮比量也。今大乘等破
    云。汝立灭若有因后应更灭。以有因故。犹如
    生相。又立量成立。灭不由因。后不灭故。犹如
    虚空。本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灭应
    非是灭。以有因故。等是有为故因。犹如生相。
    若尔汝以有为故因。乃与有法自相相违也。
    又汝立生灭两相。同共一因。我今难汝。今应
    生灭两相不同一。因。其相异故。如苦乐等。
    或善恶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当此文本比
    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之过。何者且大乘。亦
    许一想数得与心王为因。亦得自所变色为
    因。小乘亦许。即此想数不遮色生。亦不遮心
    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尔为如色心。其相
    异故即同一因。为如善恶。其相异故不同一
    因。并须曰。此据因缘说者。如赖耶中一色种
    子。能生现行色。亦能生自类种子。而得言色
    与种子其相亦异。然此一种。能生色非色法。
    俱是因缘。约此亦有不定过。亦可更以比量。
    破生灭两相其有一因。应立量。汝有因之灭
    应非是灭。以不异生故。犹如其生。应更覆量
    破之
    论云又法生已余停住因不可得故者。此破
    正量部师。立眼根等色一期停住不经生灭。
    应量破云。眼等诸色离刹那住外无别住因
    (宗)。是有为故。有生灭故(因)。犹如灯电及心心
    所(喻)。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等诸
    色应非久住。所余久住所不摄故。如灯电等。
    若是久住。定所余久住所摄。犹如虚空。又量
    天眼等诸色无久住。因。眼等灯等之中随一
    摄故。犹如灯等。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灯等之
    中随一所摄。如虚空等。异喻
    论云是故当知等。下结可知也
    论云若谓火等等者。谓萨婆多救。灭亦有因。
    如因火故薪等方灭。此即火灭因。作此救者。
    亦不应道理。言由彼与彼等者。言此火与薪
    既俱生灭。不可与灭为因。如火与薪俱生。即
    火非生因。既与薪俱灭何得与灭为因。若言
    火与灭为因者。火既薪俱生。生即应灭
    论云现可得故者。现见薪为火依。火不能灭。
    何得将火为薪灭之因耶 变异生缘说有作
    用等者。但此火为薪之变异生因 问若火
    非灭因者。即此火所依之薪。为亦名薪。为从
    本为名为薪耶。若今名薪者。薪若未为变。可
    得名薪。既已为火之所变。即是异者。应不名
    薪。何得言火与薪俱生俱灭耶。若从本名薪
    者。此即所烧之薪。实非是薪。云何而言火与
    彼。能为变异生缘耶。若言此初刹那火。但与
    后念等。为变异缘。不与初念火所依。为变异
    缘者。若尔初念之火。应不烧薪。后念之煨常
    应生火。以所依非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约世
    人共所知。火能烧于薪。为灭之因。今论主返
    以共所知火。以为解释。如世间人。皆知别于
    余处将火以烧彼薪。论主云。将火烧薪。但能
    与彼薪。为变异之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
    故火有。则是与薪俱生。薪无故火无。得知与
    薪俱灭。又世人共知。薪由火故。则有煨烬之
    变。论主但约世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约大乘
    实理。火等诸法才生即灭。无有将火能烧彼
    物。但由外火为缘。引起自心所烧变异之相
    故。初念火后才生。即时变异。为所烧相。不
    得言初念火为缘故。与后念变异为生缘也
    论云又诸坏灭乃至过失者。此破萨婆多义。
    彼立四相中灭相。是色等灭因。然彼复立未
    来色等。生时虽生相用。仍至灭相体随。今论
    主。约生时得有灭故。大可以灭为色等灭因
    故言生。俱不应理也。应立量云。未来灭相应
    当有因。汝许已有体故。犹如生相。问如汝无
    为。亦已有体。有何等用。此已有体因。为如无
    为。已有体故无用。为如生相。已有体故即有
    用耶。解云萨婆多立三世名。自然不摄无为
    也。何者未来世名。已有。现在世名正有。过去
    名将有。但言已有体因。则简非无为故。不可
    将无为为不定过。亦不可将现在法。为不定
    过也。复应立量云。汝未来生相应当无用。未
    来摄故。犹如灭相。此比量与前比量因。互用
    皆得也
    论云论由依处故或由相等。此中名下。次第
    广释至卷末。是如本地第三卷。此中色根诸
    不坏。谓由二因。由羸损等。如本地第三。翻根
    不坏。此中有障。非远勘本地第三。然彼有四
    障。有四种。与耳等根不同多少 又于一眼
    虽?障色名现前等者。谓蝙蝠鸺?等。眼根
    中有障。如颇胝迦中亦见物等以明故 若
    圣慧眼一切种色皆是前者。此中即非五眼
    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圣者以慧为道
    首故。言圣慧眼也
    六种所行性。本地分中第三卷。列名未解。此
    即说前文云。依处故。相方故。时故。明了不明
    了。以实色名明了。不实名不明了。全分等实。
    谓青等明了。不实谓长等假之。不明了作意
    正起中。第三卷本地。由四因。欲力念力等。依
    欲界身。发起色界大种。此色为是第八缘不
    缘等。如第一决择抄解。此中护月义顺护法。
    虽解见分。依界系相。分色界故。准种子时亦
    得何妨
      第五十五卷
    论云又如是言由一净心等。乃至当知此中
    依转所摄相续心由世俗道名发一心者。此
    中据缘事竟。随多少刹那量。名为一心。非
    唯一刹那心名一心。是此中意也。此即如本
    地第三卷云。起一心若众多心等是
    论解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不中。云
    由三因故等者。如集量理门论云。五识唯现
    量。同时意识亦尔。今此中五识。虽明了现
    量。不名有分别。不与寻伺等相应故。第六虽
    与五同缘现量。名为分别。以与寻伺相应故。
    若同缘现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识后意识。则
    不明了。缘过去故。如缘百千劫事。则不明了。
    如第五十一卷中破。今此第一因。既言极明
    了。故知缘现在故得有明了。非五识有缘过
    去。复得明了。第二因与五同时。既于五境作
    意。故知亦缘现在第三因二依资养故者。
    眼识有四依根。意识有五依根。四与眼同。第
    五加自。此谓意识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资养
    方能缘现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缘境不明了。
    此据散非定境。因此依眼为门。取境名资养。
    非同眼识依根名资养。又如眼等善恶识起。
    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资眼识故。得有善恶。方
    知意眼同缘
    论解心是相应故染中说。心生时自性清净
    者。此据非自性染名清净。非无漏故。清净如
    胜?经中同
    论解三染恼中。云初二染恼唯欲界系。最后
    通三界系。初谓不善业。二谓忧苦。唯下界故。
    若据果者唯苦无忧。诸烦恼是第三故。通三
    界业中出离及喜乐。此是出家。若出家法。即
    是见道加行
    论解遍行别境中。诸识诸门分别。如古抄会
    对法等抄。此简五遍行等。如第三本地分解
    论云触为何业谓受想思所依为业。如余处
    对法等。唯是受依。何不言想思等。此彼别者。
    此据通论。皆依于触。触次作意后生故。若据
    相随转。虽即唯受。此据此不为例耶。如俱舍
    第一卷解 受为何业爱生所依为业。谓境
    界等爱。皆由受后方生
    论云别境五由四境事生。谓所爱等。所爱谓
    欲依。决定谓胜解依。串习谓念境。观察为二
    依如论
    论云诸名所摄与心相应所余蕴法当言率尔
    起耶寻求耶决定耶等者。此中间意。谓诸心
    所是不相应之余蕴耶。此法为率尔心时起。
    为乃至决定心时起。答云随心即起。此中何
    故唯言前三心。不言第四五。一云略准亦在
    问中。又前心性。决定唯无记。遍行别境不定
    四通三性。或有得俱起余善烦恼等。若起善
    恶心。必与此法俱。此义决定。其遍行等不唯
    一性决定故。此中唯问此故。故唯问前三心。
    不问后二。此中法师以诸门。或位次起是何
    心是。或乱生不乱生。或通三性等。或邻次久
    远。如是义。如第一卷抄。思之可知
    论解心心所差别名言。何故名相应。答由一
    一事等处等等者。事等谓体也。体皆一故。无
    第二受等 处等者。谓同于一境处转故。又
    依缘处等故 时等者。同一刹那故 所作
    等者。同于一境行所作业。故知缘青者但为
    青也。又善恶无记所作等 问何故名有所
    依。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等者。谓
    心所等同一识种类。托所依。如眼识依眼根。
    俱时心所亦尔。余准可知。外人既亦难解。为
    伏难云。诸有为法谁无有依。何故心法等独
    得名耶。故论解云。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
    此中所说依义。彼自分因。皆非恒依故。又相
    应共有法。非恒依故。唯恒为依者。为此中依
    量故。眼根等是识等所有。名有依。非余法。或
    言所依者。即六识类托众所依根。能依之识。
    得名有所依。故言恒依。此解为胜
    论云何故不苦不乐望彼无明说互相对等
    者。谓由与诸受为助伴。是舍受。一切烦恼为
    助伴。是无明受。于受为助伴。烦恼于烦恼。为
    助伴故。故互相对。又受与无明皆能为受。烦
    恼为助伴故。二相对说。以此文证。第四禅中
    舍受。映正知支。不立为支也
    论云云何建立四无色蕴为善无记性相等
    者。谓一切皆通三性。无有差别。有通不通
    者。颂中有九门。如文可知
    论云善法有六依处。谓决定等下。解颂中第
    三门。相应中自辨。又初帙第三卷。此善等非
    一切耶。又下六十中云。于十境生勘。与此不
    同。至彼文自会。若在不定地。起善心时。必
    与十数俱起。若在定地。必与十一俱。谓轻安
    唯在定地起故。岂不与此相违耶。有义据
    实一切时。在不定地。起善心必十。若在定与
    十一为正。此处等据增上时得名非无余者。
    此不相违也
    论云又诸善法或由加行力等者。谓今身起
    加行 由自性等者。谓前身多串习此善。善
    根增胜不由加行。串习名自性力 田士力
    者。谓于功德田中起。如供养佛等 或由清
    净力者。谓上二界所有善心。离欲染体。清净
    离欲者。体清净故。其善亦净。又有学无学所
    有无漏善心。皆名清净力
    论云六余修所成。谓前施戒修修者四无量。
    今此唯取胜慧。是彼四无量修余故。无漏定
    慧名简择。所成事摄有情。是大悲
    论云或有一种善或有十种善等者。谓一善
    总由无量义故。除不善名善。二生得加行等。
    三谓自性相应等起。乃至中十。此善业道等。
    五种十善增数门。如本地第三 或有对治
    杂染故者。谓无间道 或有杂染静息故者。
    谓解脱道。或前无漏。后有漏道 或有相续
    清净者。律仪戒善生二准知。或无学所依身
    清净故也
    论云能尽生为上首所有众苦者。言此善能
    尽生。为上首诸苦耶。又上首苦。谓八苦中生
    苦为上首。善能尽生苦故。名尽生上首苦。又
    以生苦为初上首。所有八苦并尽
    论云诸善对治有十五种中。所欲趣缠对治
    者。谓贪品所有非所欲趣。谓?品所有。又如
    下文。初是人天可乐非所欲。是三恶趣烦恼
    二种现行耶。随眠即二种种子。散乱定心治。
    谏诲是能治。谏令不造恶故。令恶羸劣。名劣
    对治制伏等。上四名损现行
    论言烦恼有六依处。如下六烦恼。次第配之
    如余论文。即非此次第。既配已。寻文可知
    论解烦恼相应中。无明与一切相应疑都无
    者。如对法第六。嗔不与贪慢见相应。不言
    嗔不与痴相应。又解嗔已云。如嗔疑亦尔。故
    知彼文嗔与疑相应。此中非一切者。此据多
    分。彼据久疑。不已生嗔。与疑相应。此论据初
    时。彼论据后时。此论据?相。所以不相应。彼
    论据细相。所以得相应。彼论据真实理门。此
    中贪嗔相返不相应。贪余相应。彼论同之。此
    论?与慢见相应。对法不许。谓?不与慢见
    相应。此论据真实理门。彼论随顺理门。又彼
    据憎恚相语故。彼论云。若于此事起憎恚。即
    不于此生高举及能推求故。不得相应。然此
    论据细实理行相。若慢彼时推求故。不得相
    应。然此论据细实理行相。若慢彼时。推求彼
    时。容憎恚故得相应。然此据大乘理语无违。
    又解此文就彼贪言。如贪嗔亦尔。谓嗔不与
    慢见等相应等言亦尔。不亦其贪与慢见相
    应。但亦嗔不与贪相应。此论云。染爱憎恚亦
    尔者。不以嗔亦贪。得与慢相应。如贪不与嗔
    相应。亦嗔不与贪相应。如彼论同。即嗔不与
    慢见相应也。然前解为胜。余文同此。然此中
    贪嗔性相返。违顺不相应。违顺而相违乐罪
    嗔同起。乐通欣戚不同贪嗔。如下五十八云。
    五见互不相应。自性不相应故。贪恚慢疑更
    相违故。互不相应。并出所以。即此三处文不
    同彼。据行相?。随转理门。亦不相违
    论云安足处所烦恼者。谓年十五以去根熟
    者。性多上品 非处加行烦恼者。谓非可起
    烦恼处。是不可起加行处。而起烦恼也。即于
    三宝所所起诸烦恼。性多上品
    论解贪中。云谓于己受用过去境界。谓过去
    上妙境界。覆心义胜故名盖。贪盖与覆义相
    同也。有无有爱。即常断二见贪也
    论云嗔事有十种等。乃至依前六事立九恼
    事者。谓以三世历前三种。一一世中。皆有己
    身怨亲三种故。三世合有九恼害 缘彼一切
    嗔。皆名有情嗔。余名境界嗔。若不忍为先。亦
    有情嗔。若宿习嗔。若见嗔者。谓前六种应非
    总害事者。唯缘有情起故。名缘彼一切。皆名
    有情嗔。下之四种正起嗔时。皆于境界上起。
    以但缘有情起嗔。即前六种摄尽故。故余皆
    境界嗔。其下四种中。除嫉妒余。若先不忍
    有情。而于境界起嗔。名有情嗔。由先不忍故
    亦名宿习嗔。及名见嗔。其嫉妒所以不论者。
    以缘境界生。谓先要缘。或名闻利养。乃至种
    族等事境生嗔故。非此中论。又前六九恼害。
    总名有情。除此以外。缘山河大地起嗔。名第
    七境界嗔。缘第八嫉妒事生即名闻等。亦有
    情嗔摄。此中串习境见故。亦是见嗔。不然第
    九宿习通余九。此十中有三位。七是有情嗔。
    一是境界嗔。一是见嗔。宿习通三种
    论解无明中。依于七事起七无知。或复十九。
    其七初门起三无知。谓三世无知。第二事亦
    三。谓内六处我外处。及俱计为我。于第三事
    亦三。谓于业一报二及俱。三种无知。由迷业
    故。起作者无知。由迷报故。起受者无知。由俱
    故起无因恶因无知。此与第九本地别。第四
    事有三。谓三宝。第五事有四。谓四谛。第六事
    有二。谓迷杂染因故。计作者受者士夫等迷
    愚故。诸行为受者等。清净之想而起欲解行。
    第七有一。谓六触处。如实通达增上慢。如文
    故有十九也。别分为十九如文。谓有七无知
    境界等故。勘第九卷本地。具有七无知。十九
    无知相摄等
    论云见依二事。初增益事有四。除邪见等。次
    第配之。谓身边见戒等。第三名增上生 方
    便增益者。谓计上界生。为增上生。见取是彼
    方便也。计无想定等为涅??。戒取为彼方便
    也。大乘中计身语恶戒。如计猪鸡等戒名戒。
    非胜见计胜见。缘见生故名见取。不同小论
     损减事有四者。谤因中云。谓无施与等。乃
    至无妙行恶行等者。如对法。此中有五。谓施
    与爱乐祠祀妙行恶行也 谤果中。同谤作
    用中。对法云。谓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
    父。无化生有情。名谤作用。此中有三结文。谓
    谤异世往来作用。即此彼世间二。谓任持种
    子作用。即父母三谤相续作用。即此中化生
    有情故 此论解士夫用有四中云。一往来。
    二持藏胎等。此论文开父母为二也。彼为一。
    依二见生六十二见。如对法。会长阿含梵网
    等。说本地第八等
    论云烦恼差别有十五种者。如前善中十五
    种。次第配之。皆依一增上义立名。非克体。
    如内门名厌患。见道名持。修道名远分等道
    论云随烦恼相应中。如别抄云。不信懈怠放
    逸忘念散乱恶慧六。与一切染污心相应。对
    法第六云。?干虻艟俨恍判傅》乓菸濉S谝?br> 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如此论下五十八文
    云。依今下文。更如?干虻艟傩坝?笆そ馕?br> 十。与一切染心俱起。何以此三相违者。且一
    释云。此五十五文。与对法五六及下十种不
    同者。今此文据信等五根。及善中翻来者。即
    说相应。所以不信等五。及放逸六。说染品俱。
    其沈掉二法。虽恒通有障之定慧。生?相相
    违法。沈下掉高故。非善中翻来故。此文有六。
    三同对法。三不同之。无彼沈掉其下文十中。
    邪欲邪胜解。据别境中一分来故。所以此处
    不论。此处唯二十随惑。无欲解故 若尔何
    故言妄念散乱恶慧三法。与诸心俱。此别境
    故。答曰此通别境分。应亦是痴。退本分故。下
    文云。妄念散乱恶慧。是痴分故。所以亦说相
    应 若尔即下文。覆诳谄眠恶作。是痴分故。
    何不说相应。义曰分别境生故。此要别缘污
    境生故。不说俱起。欲解亦尔。有二分俱。此中
    不论故。所以全无欲解。是此中唯六意。对法
    五者。不信等三。同此论释。然沈掉二法。?细
    相相违。此论不说。对法约定慧俱起所障同
    时故。其细能障。亦体得同时生。所以说其沈
    掉。然彼妄念散乱恶慧三法。彼论是别境分
    故。所以彼论不说。彼论又无邪欲邪胜解故。
    唯立二十随惑。所以无欲解二法。唯二十者。
    如前已会。此上一释。若染心俱。如后文十法
    为定。由前义故。所以诸论。或六或五。又解下
    文虽言与十法俱。未必即一切俱。如何等欲
    缘希于未来。念缘串习过去。如何二法。可得
    并生。沈相?赶隆5粝嗑俑叨?ㄏ辔ァH绾尾?br> 生。欲解沈掉四法。既不得齐生。据此处云。唯
    六为胜。要必并生故。杂集亦尔。未必并生。
    所障定慧同时。沈掉说俱时起。所翻善染。既
    并不信等三法。说俱所障所翻现俱。所以故
    说五法。其实未必并生。此六文为定。余十
    五者。各据别义。此会为胜。眠恶作等亦善不
    善三性相应者。此通三性故。是痴分者。缠中
    说故。唯不善性。是说痴分。余不相应者。如前
    忿恨。缘共住事生起。不相应耶。义曰事境虽
    同。然过现别起。乃至余一切如所应。此等如
    五十八。二处起随恼等。此文大别。勘之
    论解随惑假实中。云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四
    法是实有者。如对法。忿等皆是假有。何以相
    违者。一释云彼据总言故。云忿等皆假此。据
    实论故。此四法实也。又假有多端。或无体名
    假。如忿等。或有体。别从种生。要相依贪嗔等
    法起名假。如此无惭等。彼论据相依而起。故
    在假门。此论据别有种义故。此应有难。谓无
    惭愧二。一切不善心有。稍可尔。不信等亦翻
    善中来。如何不信懈怠是实。岂以翻善中来
    是实有耶。其别境等中来。何以非实。义曰如
    此其别境等法。通三性。此中虽有染污不善
    等随烦恼。仍是别境等中不善性。其此善中
    信。随中邪信。善中精进及懈怠。随惑是何者
    一分。故知翻善来者。皆是实有。若尔放逸如
    何通。义曰放逸根本善中尚假。何况不善中
    放逸
    论云寻伺二种发语言心加行分者。此能发
    语言谓思数。此是思之一分故。名发语言心
    加行分耶。如对法名推度不推度位。此中如
    对法。应是贪等分中。应有相违勘之。西方更
    有异立有实者。此中法师不云。如对法及古
    抄寻之。如别抄
    论解诸无记中。云谓业所引生者。异熟无记
    生已。若行住者威仪也。若养命工巧也。依此
    活命名养命三摩地差别。谓变化心有异熟
    生。化心通三性。非此中收。但是初门。异熟无
    记中收。据实论四皆通三性。若异熟生。据总
    报为论故。云异熟生。蕴下三种。有相简异
    故。云若中庸等言简之
    论无记中。云谓威仪工巧或于一时展转相
    应者。如下假实中云。无记心于异熟生心上。
    假施设有故。此三无记。不说与异熟心相应
    耶。此中有义。若威仪工巧一心发二境。若异
    熟等心。施设三无记。即不如是。不相违也
    论解假实中。云如别抄。于异熟所摄诸蕴者。
    谓同时心心所法等。即如第八。同时数等。及
    心加行差别中。而施设者。谓异熟心任运生
    法。非别加行。若三无记加行心发故。言心加
    行。于异熟生心上。假施设故。故是假有 问
    曰若尔即无记心。非别有体。有异熟生心是
    任运。此亦是无记。是加行。云何于上假施设
    耶。以是一名言种子类故。所以余三假离异
    熟。名言种子外余三无记心。无别种生。威仪
    等四尘。于异熟五尘上施设故。言假故。又身
    业中有香等。非身业体。何故威仪等中有四
    尘。乃至皆彼体耶。义曰若身名有表。唯色可
    然。香等无表示。色非相明利。香等?昧故非
    也。其威仪界中。皆心引生。非如身业俱有香
    等。非心引生。不为例也。谓解大义曰。菩萨如
    来各为一。俱有利者之善。余三人各二。即三
    人各二为六。菩萨佛各力一故八也 变化
    差别中云。异生声闻独觉菩萨如来差别故
    为嬉戏为利他身语变化差别故有八种者。
    即合独觉声闻为一。以变化业等起。无非余
    故。四又开此为二。合菩萨佛为一。以因果虽
    异行相等故。此四人中。皆有二种。故成八也。
    何者为二。一如论为嬉戏故变化。二为利他
    故化。虽有善无记不同。而皆变化。故成八种。
    又化不为心。以心非化可作故。唯身语可化。
    此四人皆有化身语。故分为八。若取初解者。
    如何异生为善事化。故化心善也。若如后解
    者。论云为嬉戏。为利他意。欲简善无记。殊分
    为八。故不得以后解为胜也。如前解异生为
    善化心。有何妨难。故取前解。顺其论文为胜
    也。若尔如来如何有无记心。故知后解身语
    为胜。嬉戏利他。不应分别不善无记。但应言
    由利他等故。皆有身语。身语为二。又八者声
    闻独觉菩萨各二。谓无记及善。如来唯善。异
    生唯无记。故六。又异熟生一向无记。据任运
    酬因果也 二三可得者。威仪工巧通三性
    也 一有二种者。谓变化心通二性也
    论解于苦谛四行观中。云谓欲对治四倒故
    谓初一行对治初一者。谓苦除乐也。无常治
    二。谓计身净及心常也。后二行治一。谓空无
    我治计我也。又无常初一行治心常。苦治身
    乐净及受乐倒也。余同上。此与前卷中四倒
    次第中别。何故苦行对治二耶。以见戒取。外
    道执为胜净因故。于上起贪故。前第八此二
    俱贪。为除此故。所以令一苦行除乐净。即见
    戒二取也。为治四境集四行者。此总治非别
    治也。下道灭二谛。如是准知
    论云如声闻地已说坏等十种行相等者。如
    声闻地。未说十行相。非此中辨。无所得之
    法。谓唯有根。唯有境界。此色蕴也。唯有彼所
    生受受蕴也。唯有彼所生心识蕴也。唯有计
    我我相。及第七句言说戏论想蕴也。以想起
    妄计我时。最能妄取像故。唯有计我我见者。
    此行蕴也
    论云非唯变坏已离忧者虽复遇彼不为害故
    者。谓乐受非唯变坏时名苦。即乐受变坏。及
    所生忧。是坏苦故。故第三果以去离忧者。虽
    遇彼变坏。不为损恼。以无忧故。故知坏苦通
    于二种。一乐受自性。二乐受变坏时。是此中
    意也
    论解七苦摄三苦中。初文与余处同。第二复
    次云。初七苦苦摄。世尊共了故。彼所治于净
    妙境所起贪等。是坏苦故。引虽是入变坏心。
    即于境贪。彼此贪一。变坏乃名为苦。又言由
    贪盖故。领彼所生心诸忧苦故。忧苦即是坏
    苦也。如前声闻地。亦有二释。为不相违也
    论云问此中何行摄何苦。即以八苦为行。摄
    于四苦。如文次第配之。以苦名行者。以皆生
    灭。非是通名。如是即以三苦摄四苦。准知集
    谛四行。当知为生。今果差别者。此现生非一
    别生。又思文隐别生稍难
    论云复次此十六行几是空行等者。此中并
    显扬对法。有五文不同。一空摄。二无愿。摄六
    无相。摄四道四行。总不摄如此文。一空摄。二
    无愿。摄六无相。摄八灭道行。摄三空。如显
    扬。余同此处会之。如对法抄。四准有下文。以
    十智摄三空。空摄八智。除世俗他心无愿摄。
    六智无相摄。五智空约断惑。观空无我通四
    谛故。五无愿等约相。见道十六行相摄可知。
    至行处会。六十九说。又解准五法中解脱门。
    言色等。如对法。即十六行义说。并三解脱门。
    有六文不同
    论云问要由无常想能住无我想何故此中先
    说空行耶等者。此问谓见道前。前为无常故
    苦。苦故无我。无我故空。何故今说。乃先空无
    常耶。答曰若如见道以前。即如所说。无常为
    初。若入真观。无常不遍。一切真观不作。唯作
    空等。后入相见道。从前空次第。乃至于无常
    观。见道以前无常为初。入见道已。空行为初。
    不相违也。如余准道理
    论云四谛说次第者。谓由此故苦。此最为初
    者。谓由逼迫故苦。苦谛为初。如集谛故苦。
    以有因方有果故。由证灭故乐。如灭至乐故
    道。余可知也
    论云道谛能成三义者。即知苦断集证灭三
    义也
    论云如是四谛为世俗谛为胜义谛答胜义
    谛。此答意。其灭道二谛。乃是胜义。苦集二
    谛。由彼苦相。三受皆是行苦。一味苦故。是胜
    义谛。若差别说。苦受是苦。余集等非自性差
    别。故名世俗谛。是此中答意也。世俗谛。如
    七十四有四种。一世俗世俗谛。如说牀坐军
    林瓶名世事。二道理世俗。谓蕴界处等道理
    世俗。三证得世俗。谓四沙门果。四胜义世
    俗。谓说人无我如等。今此中约道理世俗。是
    世俗谛。以自性差别故。以此准知。西方胜义
    谛亦四。一世俗胜义。谓观一切为行苦相。二
    道理胜义谛。谓蕴等道理。非真如也。三证得
    胜义。谓四沙门果。四胜义胜义。谓入真观一
    味真如。此中约世俗胜义。法师第三但言胜
    义。谓一切为苦等。四胜义胜义。如前说。下有

    论云问谛现观有几种等。乃至彼共有法等
    是名现观等者。法师云。于诸谛中决定智慧。
    谓思现观。及彼因者。谓有漏见道以前信。彼
    相应者。谓无漏信。彼共有者。谓戒现观 若
    作此释。释现观不尽。又此中文及彼因者。即
    于谛决定之因。岂是无漏之因耶。若尔彼
    共有。是谁之彼耶 今别解云。决定智慧。即
    是智谛及边究竟现观等三种。皆缘谛生故
     及彼因者。即思现观。是智谛之因故。若如
    胜军。即此以为苦法忍之正因等。护法同等
    会之释准知 彼相应。谓无漏信观。皆是心
    心所法故。依等等故名自相应。据无漏胜者。
    隐有漏信。而不论共有法者。戒现观。此但名
    彼共有因故。若尔何故先说智谛等耶。此中
    初问谛现观有几。今正答。缘谛之现观。谓智
    谛及边究竟等。余非正现观。若是思现观因
    故名现观。信从相应得名现观。戒是共有等
    名现观。非正现观故。今不次越次而答。以初
    正出现观体故。如余处文。无明思信等者。
    此位地分齐故不同也。此中六现观。如下文
    自当广辨。与对法第十三十现观相收。故下
    论云。谓三宝所三种净信。由于实义已决定
    故。及闻所成决定智慧等。若据实。此信通漏
    无漏。此中但据无漏胜者为言。何以知者。以
    有漏中说闻慧故。思慧前初缘教。必先闻慧
    故。此中隐有漏。论闻慧也 若尔闻慧何不
    别立也。义曰若据初缘谛宝。要信为道首。即
    信用增者。以简择法为胜。即思胜故。准据信
    及与思。闻慧即信中摄。修慧通有漏无漏。胜
    者是智谛等收。有漏如何如闻慧说。用非增
    故。亦在信中收。此未见文。闻慧信中收。此文
    为证也。即以闻思二法为体。然信义初增。闻
    说信说。此中智谛等。唯约见道。初得为论。然
    下文亦有胜道等至无学位。总名究竟观
    论解三心见道。如对法第九卷抄。解安立非
    安立。法智类智三位不同。如对法抄会。然法
    师云。遣有情假者。是方便道中行也。法缘心
    生者。无间道心生。从因为论。由无间道。不别
    作有情假观等故。那烂陀寺海慧论师释。此
    三心非唯菩萨见道。亦是二乘。所以者何。初
    别观法上无我故。作无我行观。名遣有情假。
    次作空行。遣属我法假。除我所执。名第二遣
    法假。第三假我。及属我法。重观我我所。下品
    空故。名遍遣二假。然今取唯大乘为胜。又即
    由此心势力故。于苦等智等。若即无分别智
    力故。后得智安立谛生也 能得永灭一切
    烦恼者。即望无学果为论。不然此但据见道
    一切尽。非无学也。所依事者。谓五蕴身。见道
    或所招者。或此是金刚心语
    论云缘先世智曾所观察下上二地及二增上
    安立谛境者。谓有二说。一云缘见道前曾所
    观察。欲界下。色无色上。二地烦恼。即苦集
    谛。及二增上安立谛境。即灭道谛。为二增上
    也。又缘前真见道故。名曾所观察。以放真见
    道为故。缘下上二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
    立四谛之境也。以此故知。顺胜发义。彼人
    云。以前二心。缘下界人法执。第三心缘上二
    界人法执故。名遍遣也。此相见道。放立故
    然也。又此师释。如对法抄。缘人执断下品时。
    亦断法执下品。断法执中品。亦断人执中品。
    此中影略。故以人执为下品。法执为中品。俱
    得趣心为论故。唯或说一也。又俱如人法相
    望为下上。非以一一自为上下也。何以知此
    者。以同一种生故。相望为下上也
    论云无有纯世间道能永害随眠由世间道是
    曾习故等者。此简后得智不断所以。以缘事
    故。名纯世间道。不约无漏义名世间。是曾习
    故者。无分别智后得名曾习。又此缘事色
    相。无分别智曾习。虽是有漏。种类同故。有漏
    心相执相所引。所以遂令后得智亦有相。乃
    至广说。又解纯世间道。是有漏智。无能断烦
    恼。若尔何故。此中来有何意也。此中但简后
    得智不断惑所以。非有漏也。尽智无生智。有
    分别无分别。谓作我生已尽等分别也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第十四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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