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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瑜伽论记卷第十四(之下)

    论本第五十四

    识蕴差别中。先总开五章。后别解释。解安住
    中。景补阙云。欲界诸识多分执取外五尘色
    名色安住。色界诸识着内五蕴名俱安住。无
    色意识唯安住彼四蕴名中。基云。欲界唯约
    外尘者。以习欲故于境多贪。又内身虽亦起
    爱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据增
    上者论之。色界唯说内身。以化生故不习欲。
    无色界唯论安住业所生名。不论定所变色。
    是此文意。今言执者。谓缘执非执受也。以名
    非所执受故。杂染中。补阙云。一于现法中受
    用境界门者。现行因时耽现五尘识被杂染。
    二于后法中由生老等门者。后果熟时由生
    老死等增诸烦恼识被染污。基云。初是烦恼
    染。后是生染。又后是业染。业染故未来生等
    成染。所依中。补阙云。谓六识随根。得名有
    异。如火依薪种种名别。住中。初牒章为问。
    第二解释。第三释已总结。解中复二。初举数
    引经略解住义。第二如是已显乃至从此已
    后等下。论主广释。前中。若补阙云。四识住义
    四门分别。初明教起。外道执识为我四蕴为
    所是我住处。佛破此执而告彼言。色受想行
    是识所住而非是我。由此因缘故佛世尊说
    识住义。第二辨体有漏四蕴为识住体。以有
    漏蕴能生贪染令识乐住故立识住。无漏受
    等非生爱境。怀有漏识不住识非识住。外道
    但执色等四蕴是我住处。对翻彼故还立四
    蕴是识住处。故不立识为识住处。又色等四
    蕴或性是染或生染强故立识住。识性非染
    独生染不立识住。第三释名。了别是识义。乐
    居是住义。四是数名。此则从数就义为名。名
    四识住。第四大小对辨差别。依萨婆多依住
    解住。谓有漏识依彼同时色等四蕴名之为
    住。非识缘境名为识住。故彼论云自分识住
    自分蕴。不异界不异地不异身。以一刹那二
    非分故。自性不顾自性识住。无漏识及他界
    识现在前时。自地色蕴行蕴虽无自分识依。
    然得识住相中间因缘。即自分识不生。后若
    生时彼则随转。又破异说云。有说众生数蕴
    说识住者不然。依行缘相应分义是识住义。
    以理此中牒外执文少于两字。具足应言有
    说非众生数蕴亦说识住者不然。今我宗中
    依住解住。非情数蕴非识所依。故非识住。下
    以五义释依住义。即简非情不立识住。是故
    说云依行缘相应分义是识住义。依者。内色
    受等与识为依。行者。受等三蕴与识同一行
    解。缘者。受等与识同一所缘。即是第四与
    识相应之义。分是因义。内色与识安危共同
    为近所作因。受等与识为相应共有所作因。
    故名为分。以此五义释成依住。若取非情数
    蕴亦名识住。即是缘住。便违我宗依住之义。
    俱舍亦云。有情数蕴为识住体。上来依小乘
    宗竟。今大乘中通取依住及以缘住。非唯依
    故。此文意识随色住即是依住。缘色为境即
    是缘住。若取依住唯依自身色等四蕴。若取
    缘住则通自他及非情法住。何故如是。道理
    须然。泛论识住着为义。云何住着。由贪染境
    令识乐住。是故识住缘住名住。如内色等为
    境生贪令识乐住故立识住。自身之外若情
    非情五欲等事为境生贪令识乐住。何非识
    住。是故内外色等为识所缘皆立识住。而小
    乘言唯依自身即外色等不立识住。住义不
    成。又欲界有情多着外尘五欲等事更相爱
    染牵识令住正是识住。而言身外若情非情
    色等境界起爱生识不立识住不应道理。故
    大乘中诸有漏识缘境名住。摄住义尽道理
    得成。问。若缘住解。是则一世识缘三世法。或
    一界识缘三界法。有漏之识缘于无漏灭道
    谛时。皆望能缘立识住耶。解云。他缘彼曾当
    现时有漏四蕴令识乐住。故许三世有漏色
    等望一世识并名识住。下界之爱爱上地时
    引识乐住亦立识住。灭道二谛非贪着处。虽
    复识缘。不令增长。不立识住。问。爱故引识。
    令住。为是同时。为前后相引。解云。此有二义。
    或有漏识与爱相应由同时爱引住前境。此
    唯染识。或有贪爱先染前境引后识。识通三
    性。由前贪起。问。何以得知下贪缘上引识乐
    住。解云。五十八云。如是所说十种烦恼。皆与
    自他一切烦恼展转相缘。下地烦恼。能缘上
    地烦恼及事。又六十二云。若生下地于上起
    爱未得离欲不定心者是欲界系。有染染者
    念言我今当证广大喜乐所起等至。若得证
    者我当爱味。又我云何当得生上地常恒不
    变。此爱染污者。此据杂染爱得上缘。问。八
    识中初何识所缘明四识住。解云。若摄法尽
    通取八识。若就相显但取六识。如经言等者。
    此中引经略解有三。依下文说。一名识住因
    缘。二名识住边际。三名识住因缘寂止。今言
    有四者。即四识住也。言依取者。谓现行贪及
    以种子是其取体。是四识住四缘依处。故言
    依取。由依此取蕴得住与识为缘令识安住。
    故导谓识随色住缘色为境。广说如经者。此
    是第一识住因缘。言乃至我终不说此识往
    于东方乃至四维者。此明识住因识边际。是
    第二门。意明识随四蕴一期终尽更不离彼
    四蕴不得往四方四维。即名识住边际。又四
    识住离现行贪及以随眠之外皆非因缘即是
    识住因缘边际。然我唯说于现法中乃至清
    凉净者。此是第三明彼识住及以因缘二俱
    寂止。必离欲者。谓离识住因缘。即离现行烦
    恼及随眠欲。即因缘寂止。言离影者。受因识
    树而生说受为影。尔时不有名永离影。有漏
    识尽故寂灭。此明识住寂止。次有三句明无
    漏识前后异名。有学名寂静。无学名清凉。无
    余依灭名为清净。泰云。诸外道计我死后往
    于东西等。今此非之。如下论云是识住因缘
    二种边际。谓有色界有来有去。无色界识无
    来无去。故不说往于四维。故知是二种边际。
    以识住不离三界故。说住义穷尽。故名边际。
    基云。如显扬十八云。随色而住。谓执受所依
    故。缘色而住者。谓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谓
    由?重故。即当此依取。谓住有四。谓色至行。
    四是识果。识之境故。依取者。谓依此缘起之
    取。取体即诸烦恼。故下文释识住及因缘住
    体即色等四因缘即所起贪等。若诸烦恼事
    谓诸惑现行。属彼烦恼谓彼种子。言因缘者。
    即识住色等之因缘。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
    中。由此依取为所以故。故名因缘。三藏云。
    用四依取为所缘藉故。于色等令识安住乃
    至广说。今云四是识果依之趣取者。用此为
    所缘藉。令识安住。所缘中含二义。若为所
    缘藉义。即通内外。若为所缘缘义亦通。义文
    不如缘藉之缘。于现法中必离欲影等者。义
    曰。圣弟子修习多修习故。于现法中能断四
    身系。四身系唯在意地分别所生。故见道时
    即断。此四欲者。希求未来身等是也。影者。即
    受也(云云)。自下广释。初结前许后广说。然后
    正释。释中。初开障解释。二明不立识为识
    住废立所以。前中又二。初开三义。二依章辨。
    谓此经中略显识住及因缘相者开一章。即
    牒前经有四依取以为所缘令识安住等。言
    识住因缘二种边际者开第二章。即牒前经
    乃至我终不说此识住于东方乃至四维。言
    识住因缘二种寂止者开第三章。即牒前经
    然我唯说于现法中必离欲影寂灭寂静清凉
    清净。自下解释三章。即为三段。解初章中。初
    解后结。解中有二。初解因缘。二解识住。解
    因缘中。初略。后广。当知此中乃至有所缘故
    者。此即略解也。补阙云。若诸烦恼事者。现起
    烦恼事也。若属彼烦恼者。随眠种子。由烦恼
    熏成后烦恼。名属烦恼。说名依取者。曾所引
    经。应知此二亦名所缘者。现惑及种是四识
    住之所缘藉。故云亦名所缘。言所缘性故者。
    则前现惑诸烦恼事是缘虑性。名缘虑性也。
    言有所缘故者。此惑种子能有现惑所缘法
    也。基云。此中行种子皆是取体。若如杂集唯
    取欲贪以为取体。故增上者。谓此中约实义
    通一切烦恼。又依者四境。有无烦恼。应知此
    中亦名所缘。所缘性故有所缘故。现行种子
    皆名所缘。种子正为他缘。现行能有所缘。故
    名所缘。所缘性者。正是种子。有所缘者。即是
    现行。下广解中。先解诸烦恼。后解随眠。前
    中。先明由彼贪爱。为烦恼缘。名趣所执事
    者。由彼贪爱引诸烦恼。趣所执自境。次明四
    系为发业缘。补阙云。旧名四缚。今名四系。然
    与?酬加幸臁1怂堤案客ㄈ?缤??宥稀=?br> 时唯取欲界意地。二断分别起贪?。缚通六
    识。今唯取意地分别所起二断?也。戒禁取
    实取亦通三界。今亦唯取欲界分别所起是
    不善性。上界非分别是无记性故。如此四系
    为缘发业名所缘事者。业是报缘若名所缘
    事。四系复与业体。为缘故名缘所事。基云。业
    体正是所缘果。缘一体故为果之缘故。此四
    系为业之缘。能发于业。故名缘所缘事。四身
    系如对法取贪为体。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种。
    即贪之境也。彼据能缘。此据所缘。唯分别生
    不通修道。?等是不善不通于上界。故能缘
    贪通三界。次解随眠。彼二随眠所随逐故。名
    建立事者。谓贪及四系种子也。此二随眠生
    起惑事名建立事。上辨识住因缘讫。下正明
    识住之体。若诸异生未得厌离对治喜爱者。
    未修喜爱对治也。由所润识能取能满当来
    内身者。赖耶识中有业种子。由爱润故圆满
    取当来一识。住内下报也。由此展转等者。烦
    恼发业。业复得报。报复起惑。惑还发业。业就
    牵报。故云展转。生死无穷。余住因缘如前应
    知者。如向所辨起及随眠等。是名略说住及
    因缘相者。结也。自下明二边际。言有色界识
    有来有去无色界识有死有生者。补阙云。下
    二界识依色传持名有去来。无色不尔。但说
    此身中识死余身中识生。基云。有色有身无
    色无身。于此处生即此处死明下二界四蕴
    识住。上之无色唯三蕴住。又有色者谓有中
    有。无色无中有。故有死有生。若尔。如何言此
    二住乃至寿尽。前解为胜。又此二住乃至寿
    尽者。来去识死生识为二。此明识住一分齐
    尽。故名边际。又复此二生长增益及广大义
    如前应知者。由有烦恼及随眠力。识有去来
    有死有生。除此更无因缘可得名因缘边际。
    还牒有去来识有死生识为二。此二生长增
    益广大义如前应知。除前所辨余非因缘。即
    因名缘边际。齐是已下双结二边际也。若复
    异此而施设者。乃至作如是设者者。遮异计
    也。补阙云。若有异我向来所立二边际义。更
    施设者。当知有三过失。一有语无义。第二若
    他正问不知何答。第三设妄答他后必自知
    是愚痴说。泰云。亦由余义境界无故者。若如
    外道所立神我之识。境界无故不知何答也。
    上来明愚痴外道。或复有能下。明利根外道
    亦迷问也。自下第三明二寂止。于中有三。一
    明修观识住寂止。二明能对除识胜利差别。
    三释经中六句文义。前中有四。一明识住因
    缘寂止。二明识住寂止。三结因缘寂止。四结
    识住寂止。前中。初明诸烦恼事寂止。二明随
    眠寂止。前中。初立宗。二所以下释言。若聪慧
    者至能永断离者。三乘圣人名聪慧者。能除
    贪爱名永断离。言于烦恼分位所摄发业四
    身系缠亦能永断者。由断贪爱。四系永断。所
    以者何。外人征。所以由断识住贪爱四身系
    缠永断者何。下答由在家众依贪恚系发起
    诸业者。总也。摄受境界为因故者。由贪五尘
    故能发业。损害有情为因故者。于有情起?
    故能发业。若出家众依戒禁取。此实执取二
    系发业戒禁取如贪求生天故此实执取犹如
    ?恚谤涅??者。凡足见取执实。要云此实余
    非。名谤涅??。此中大都答意。四系同取欲
    界意地分别起者。然四系中。贪即是识住爱。
    是故断爱四系即断。问。何得知四系与爱同
    时断耶。故论答言当知四身系唯在意地分
    别所生故。由此四系与四识住贪同取意地
    分别起者。是故断爱即除四系。此二何疑。上
    来寂止心烦恼。下明寂止种子随眠。从此已
    后由多修习胜对治故能永断贪爱及四身系
    二种随眠。上来已明识住因缘寂止。由此断
    故乃至以究竟离故者。明由识住因缘断故
    从因所生四识住体亦不相续。故名识住寂
    止。言由此所缘不相续故乃至不次安住者。
    由四境不续。能缘有漏之识亦不安住。由对
    治下第三重结因缘寂止。又由当来已下第
    四重结识住寂止。又复对治所摄净识名无
    所住下。明能治识胜利差别。下以四义释无
    所住。一由不生长。以贪等永断。故名不生。二
    由无所为。三由知足。四安住。如是不生长故。
    结初。乃至安住者。结第四也。名极解脱者。具
    结向前总别五义。故彼无漏心名极解脱。又
    于行等都不执着我我所故色等坏时不生恐
    怖。故无漏心已得清净。又由彼识永清净故
    不待余因任运自然入于寂灭者。由无漏永
    清净不待余因入无余寂灭。下释永离欲等
    六句经文。又所有受是识树影等者。识有故
    受有。说受名影。何以唯言受者。以爱为本起
    境界爱等故。余依永灭故说清净者。此约得
    无余涅??在金刚心彼识清净。若入涅??已
    后不可说清净故。又无识故名清净非有故
    名清净。下解识非识住。若依?酬佳浴R簧材?br> 无一识性能住所住。今此释云。诸识自性非
    染由世尊说一切心性本清净故者。意明识
    体非烦恼性说为非染即以心性非是烦恼名
    本性净。以性净故非彼爱力引识令住。下释
    所以者何乃至一切涅??者。贪等涅??毕竟
    不净。非涅??故不得言毕竟不净。此据相续
    道中舍有漏识得无漏识。以同非涅??故亦
    不独为涅??因缘如色受等者。此通外难。难
    云。如色受等性非涅??而生贪等令识乐住。
    识非涅??何故不生贪等令识乐住。为通此
    难故。云色等四蕴一一独生。涅??强故立为
    识住。识则不能独为涅??因缘色受等。所以
    者何必无有独于识性而起染爱如于色等
    者。识性微细不能见识不能生染爱。色蕴体
    ?受想行蕴行解?故缘生染爱。设有于识
    生染受者要因色等方染于识。此四识住多
    就识辨。其能住六识。相应三蕴及色为所住。
    不论末那爱赖耶识以为妨难。异相中。问。解。
    结。解中有五。一明有贪无贪等十对心。二明
    十二心。三明二十心。四明十六心。五重辨前
    十对心。言谓有贪心离贪心有?心离?心
    等者。取有痴离痴。散乱非散乱。?干蚶?干颉?br> 掉举非掉举。寂静非寂静。定心不定心。修心
    不修心。如经广说乃至不解脱心极解脱心
    者。是第十对。此明十对治心差别。欲界有四
    心者。基云。其五识中唯有三心。无有覆无记
    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识中有此
    无记。此有覆无记唯在意地。见道唯不善。其
    修道者若发恶行是不善。若润生生所余是
    无记。余可知。二十心中。景云。此中欲界变化
    唯是生得。通三性心皆能变化。不同?酬加?br> 界有修果心。又云。无色界亦尔者。乘前即类
    无工巧心。当知无色亦无威仪变化心。善心
    如下上亦尔者。通有加行生得二善心也。基
    云。如余处无覆有五种。何以不论自性无记
    耶。义曰。其自性无记是长养等流等色法。此
    中明心所以不来。若尔。其法执等心是何无
    记摄。如佛地论是异熟生种类故。异熟无记
    收。威仪路工巧处等可知。欲界虽有变化心。
    然非通果也。无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生
    故。以入定时非欲界加行故。通果心非欲界
    系。唯有天龙药叉等化。唯是生得。谓能变化
    人形等种种化类。非是异熟生。若尔。四禅虑
    等于欲界化化为人等诸种种事。此所变色
    是何界系。义曰。随见分心是色界系。若尔。
    下地?眼云何能见上地细色。义曰。上地色
    为根本。于上别变为欲界种类色令欲界人
    下眼能见。此欲界种类色。色界见变仍色界
    系。还是细法。云何令见。以为?种类故。所以
    令见。无色界无身亦无威仪。论云。如色界无
    工巧不言威仪变化者。此略不论。上界同无
    者。此中论。如显扬第十八云。无色除变化威
    仪。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证知无色界有变化
    威仪心。如无色界定心。于一切色得大自在。
    亦有变化心。有菩萨依彼定起行住。如八地
    已上菩萨等。何妨亦有威仪心。此并是善是
    无漏若尔。即是学心等摄。相似变化心等。故
    名变化心。如通果心无记者发异熟威仪无
    记者。彼地即无。即通三乘凡夫语。不约不可
    思议。故言亦尔。测云。威仪变化通无色界故。
    名二十心。论不简故。重辨十对中。云有三品。
    一未发趣定品。谓欲界未求定人。二虽已发
    趣未得定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
    此复二种。一不清净。谓伏惑得未至定。二极
    清净。谓得根本定。于初品中。或时具起贪?
    痴等三对染心。或时起善无记心。由贪等缠
    系远离故。但令贪等不行。即名无贪?痴。未
    至定要是善心。无记亦是。第二品中或时于
    彼不正安处心便掉举等者。基云。准八缠五
    盖中亦有恶作。以修止时?干蛩?呶?瞎?br> 时亦同。此中略而不论不寂静。若即以沈掉
    为体重来何为。以障舍故寂静者是舍。不然
    更取嫉及悭以为体性。缠盖中如此说故。第
    四蕴次第。中。初约五义辨次第。后据二事以
    辨。前中。如小论?称派尘闵嵊卸啻蔚凇2荒?br> 烦举。此中虽有五种义。前色后识所以次第。
    第一生起所作次第中先说色蕴次说识蕴
    者。眼色为缘即是色蕴。能生眼识即是识蕴。
    由色及识为依受想行等心法生。依此次第
    即说色识受想行如此次第也。第二对治次
    第中。第三心为我倒。景云。不同小论计心为
    常。今说外道计心为我。故识。为第三。无常计
    常者。通计想行蕴为常。即想为第四。行为第
    五。基云。此据多分分别所计为我故心为我
    倒。余处据俱生一切时计为我故法为我倒。
    此二俱得。第三流转次第中。色蕴最初。受为
    第二。想为第三。想取像貌名采画境。行为第
    四。一是所满者。是识第五。安立次第中。初
    广辨。后略收。安立所了是色。有苦有乐是受。
    随起言说者是想。及愚智者是行。等者等取
    于识。下据二事以辨次第。依我众具事立前
    四蕴。依于我事立后识蕴。谓我依身者。是色。
    于诸境界受用苦乐者。是受。于己于他随起
    言说者。是想。此之二种依法非法方得积集
    者。此受想二依行蕴中法非法故方得积集。
    第五明摄。中。初明六种摄。次明十种摄。后明
    除取摄法分齐。初中。言色蕴摄六有支少分
    者。谓行。名色。六处。存生.老死.处非处通于
    万法。今但取色亦名少分。七根全者。谓五色
    根。及男女根。受蕴摄三有支少分者。谓名色
    生老死。五根全者。谓五受根。三根少分者。三
    无漏根。想蕴摄三有支少分者。名色生老死。
    不摄诸根者。基云。以为慧所覆故非根。如忆
    事时谓言慧忆以覆想故所以非根。又非根
    增上义。世间杂染增上。生死杂染增上。如经
    应思。行蕴摄四有支全者。谓无明触爱取。五
    有支少分者。谓行名色有生老死。六根全者。
    信等五及命。三根少分者。三无漏。识蕴摄一
    有支全者。谓识支。四有支少分。谓名色六处
    生老死。不言有者。据业有故。一根全。谓意。
    三根少分。谓三无漏。次解十种摄。中。界摄
    者。此即以因摄果。相摄谓自相共相所摄者。
    谓变现等是色等自相。积聚义是蕴共相故。
    种类摄谓蕴等遍自种类所摄者。且如现色
    碍故名色。过未非碍碍类名色。乃至过未识
    体是了别类故亦名为识。分位摄者。如乐受
    生时随顺乐受前后诸蕴总名乐蕴等。不相
    离摄中。三藏云。谓极微聚不相离有尔所摄
    界等。基云。准如对法。一切法有色即心亦是
    不相离。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时摄者。
    过去摄过去乃至刹那。方摄中。或依此生者。
    谓识依色生等。全摄中。基云。如说色等五蕴
    为摄义法答全摄有为。基云。有漏无漏诸蕴
    及三性蕴等。皆具五蕴摄。少分摄者。景云。如
    说诸色摄蕴少分。乃至诸识摄蕴少分。又色
    蕴中有十一种。但取一种。名摄少分。胜义摄
    者。以理摄事。一切法尽。无有一法出如理外。
    下解除取门。景云。如说除色蕴。余蕴摄义
    蕴界处耶。答。摄四蕴全。七界全。法界少分。
    意处全。法界处少分。除法界。诸余界摄机界
    处蕴。解云。摄十七界。十一处全。识蕴全。色
    蕴少分。除意处。余诸处摄几处几蕴界耶。答。
    十处全。四蕴全。十界全。今时于三科法中各
    取一法摄一切法尽。谓取色蕴即摄色蕴十
    界十入全一少分。由取法界故。即摄法界法
    处全受想行蕴全。又摄色蕴少分。谓法界中
    五种色。由取意处故。即摄意处心界。若取色
    蕴。即摄十一种色。若取法界。即摄八十七法。
    谓心所有五十三。色有二种。律仪不律仪色
    及三摩地所行色。不相应行有二十四种。无
    为有八。若取意处。即摄七心界及识蕴。第六
    明依止中。依止中六处色蕴转者。景云。一造
    舍宅等。二壁障及衣服等。三资具牀榆等衣
    食等物。四即五根。五即扶根尘。六定境界色。
    基云。一谓地金轮等。三二谓舍壁等。三谓
    衣服牀等。四根。五扶根。六谓神通定宅。不
    言无表等色及自在定色者。以无别惑摄不
    尽。依七处四蕴转等者。基云。乐欲希望何别。
    初于已得境。二于未得境。即缘未来过去生
    随应。境界者。现前任运境界。寻伺者。虽上诸
    经亦有寻伺。然功能各别。寻伺但思未得已
    得境界而起寻伺不生。又即欲希望和合等
    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是此境界寻
    伺中摄。此受用欲者依止四处。住律仪者依
    止正知。已得近分定者。依止清净方便。安住
    根本定者。依止清净。上来于蕴善巧中以六
    义分别蕴竟。自下第二约名色二义明蕴善
    巧。于中将辨。先许说色。然后说者。分别色
    中。先问后辨。辨中先举一颂列其十门。次第
    解释。一物.二微细.三生起.四安立.五流.六
    业.七刹那.八独.九所行.十相离。物中七门
    分别。初明同处多少。问色蕴眼几物所摄者。
    物是体事。问意。且如眼根于十八界中几界
    所摄。答。若据相摄唯有一物等者。若自相明
    摄唯摄眼根自性。谓眼识所依举果取因。若
    据不相离摄则有七物等者。此据同处不相
    离。补阙云。凡明不相离有三。一同处不相离。
    谓从前业感得眼根。于生有位眼根将起。地
    大先生据其处所。后至失处支中时眼根始
    生。同时同处。后有身根地大及扶根四尘。如
    此七物和合成一体遍相入。如一室中燃众
    灯光体遍相入不可言说在此在彼。亦如桃
    等果子生时随其大小体但是一不得说言众
    微集成。是名同处不相离。能此七物同处不
    相离法要是同性。谓报同报是。长养同是长
    养。若报与长养异性相望。即是相杂不相离
    摄。[谷-(一/禾)+采]麦等聚。即名和合不相离摄。第一问。如
    报眼与长养眼根及二种尘大。同在一身处
    所不别不可说言在此在彼。报在于内长养
    居外。若内外相遍则处所无别。云何不同处
    不相离耶。解云。报色疏。中间容爱长养根
    大。如水处沙性类不同据处所异。故不得名
    同处不相离。以报长养二根二大二种四尘
    彼此相碍不相遍入故。报大与报根尘自体
    相遍同一处所。长养地大与长养根尘自相
    遍入。名同处不相离。以二地大法尔相碍。二
    色二香等亦相妨碍。故报长养不得相离以
    说名同处不相离。第二问。如等心诸天。身量
    极大。来至佛所各住一毛端量。体遍相入处
    所不殊。又同是报。云何不名同处不相离摄。
    解云。彼天报色清净犹如灯光不相碍妨。然
    各随业自见。彼此分齐不同。不得说名同处
    不相离。始终一处。彼天不尔。集散非恒。故非
    同处。第三问。已知同处不相离要是自性。报
    与长养但名相离。未知如此相离为集归
    成?。为随大小一物而生非集成耶。解云。今
    大乘说内外诸色随前业起。随其大小但是
    一物而非集成。第四问。现身发毛爪齿从头
    至足有报长养四尘地大假合成身有多分
    数。云何得言是一物生非集成耶。解云。如此
    众色虽性类别。由因缘力同时处成一体生。
    非如土未以水和合先离后合集细成?。故
    言随其大小一物而生。第五又问。若不集成
    体是一物。云何后时刀斧斫割成多分耶。解
    云。后遇刀斧坏因缘。根本全身一物自灭。众
    多细分刀斧缘生。非谓先时一物全体破斫
    成多。由是因缘于大乘中不立极微最细之
    色。第六又问。大乘何故不许有最细极微集
    成根境。设许集成有何过耶。解云。一切有情。
    从业生眼拟有见用。从业生耳拟有闻用。余
    根亦尔。故彼眼等从业全生成其根用。五尘
    亦尔必从先业全体而生成境界用。最细极
    微不成根境汝亦同许。云何从业生彼极微
    无用之物。后待积集方成根境。故小乘宗立
    细极微徒费思求劳而无用耶。又复此说顺
    吠世师立常极微劫坏不灭后至成劫集细成
    ?故。次文说由诸色聚最初生时全分而生
    最后灭时不至极微立中间尽灭犹如水滴。
    又云。复次诸聚色生时如种种物石磨为末
    以水和合团杂而生。非如苣胜麦豆等聚。何
    以故。随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为有用
    故。第七。若大乘中无实极微何故复教观细
    极微。答。为破有情执实心故。故教假折从头
    至足众微集聚。由作此观于内外色起虚空
    假想顺三脱门。基云。如一眼根所有七极微
    同处同时不相障碍。如一眼根极微如蒲桃
    果大。此中微细皆可容受余之极微。如是展
    转乃至广说于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据实言
    之。既无别极微体何故得有七物耶。义曰。以
    即如蒲桃果色。是清净色为眼用故名眼。乃
    至为触用故名触。皆可折色极微。故言一聚
    中有七极微。非实极微而有七物。此乃同处
    不相离也。然此三种不相离为随小乘说为
    是大乘义耶。即有两解。备师意存大乘亦有
    此义。若皆据界摄即有七物等者。界是种
    子。于眼处所虽无水火风事而有种子在眼
    根处。此据未立赖耶教前三大种子即在五
    根六识心所地火之中。第二明所造触是假。
    于中。先结前标后。第二解释。景云。二十种触
    并于四大分位假立。基云。此中解触有十九
    种。如对法有二十二种。无急缓劣三。何以无
    者。略也。不立生为触所以。如四相中病老是
    一。今此何故分二耶。今此非四相。不例也。其
    死触者。从果为名。即身上有末摩死。近之
    时令身即死。此触从果为名。老触亦然。此触
    能生老等。名老触。如六位复开为八等者。谓
    初二净不净为二。坚不坚为二。故八也。第三
    明诸识取境总别。言或渐或顿者。基云。谓随
    一五识起与意俱缘名渐。若五识并生意亦
    同缘名为顿。第四明色界无二尘二识。基云。
    云何用此根。义曰。如俱舍论以庄严身故。义
    曰。若庄严身。扶根尘得足。何用于根。义曰。
    以发言音要藉扶根尘。若有能依眼根。所依
    之尘方为依之发语。不然不得。故须根也。乃
    至如无界根。亦无依处。二根无者依处亦无
    等难。思准翻数。第五明十二种色假立之义。
    如是一切色中九是实有等者。基云。于下文
    中。如色处中长等是假青黄是实。声中因受
    大种不受大种是实余可意等假。香中可意
    香是假余缘众法生和合等实。味中苦酢等
    六是实余可意味等假。一一尘中皆有假实。
    何故此中乃至言九皆实有触分于二。义曰。
    以触处中能造所造异。所造色皆是假有。又
    复多故所以偏明。其余九中无能造色。又复
    皆是所造。所造色虽有假者。但小非多。故
    不论也。测云。滑等诸触离能造大无别所造。
    即大说假故名为假。长短等虽是假有而依
    所造假建立故。随其所依不名假有。堕法处
    色有二种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犹如变化等者。
    备景同云。三乘圣人定心境界。谓作八一
    切处观当心而现。此是实有。为缘令他自见
    心变八相分。如变化心起变化色与他为缘
    亦令他见自所变色。定现色是定心果。后是
    定所缘名境。故言彼果彼境问。定所行境既
    是法处。云何令他眼所见耶。答。为增上缘令
    他自变故眼识见。非谓令他见法处色。泰云。
    于定自在如五神通名有威德。定所行境作
    缘令他得见闻等。故指事云犹如变化。自在
    定境久习定现故云彼果。作意现起定数境
    界故云彼境。及余王数相应色故云及识等。
    以诸王数各现自境故须别举。基云。法处色
    中。如对法五种定自在所生有二种色谓有
    威德定及假想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
    定。即法处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实。
    何谓威德而言是实。如下文是无漏故名为
    威德。圣者法故名为威德。其此定色得实作
    事。如变化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见非实
    作事。不如变化。问。无漏色定见谛方得。此稍
    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实事。圣人无漏
    种类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准下文无
    分别智增上力故后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
    得。此中据体实是无漏相似有漏故言无漏
    有漏因也。又大义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实
    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观任用者亦是实有。
    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义曰。果者则由定力
    令本识别变色尘者是。即如入净土后得智
    力故令本识别变为尘。此即定果实有也。言
    心之果故。是定所缘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
    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问。唯定一数所缘
    之色是实物有。同时心王心所所变亦实物
    有。故云及彼相应等。释通疑难也。此中法处
    唯立三种。故律仪不律仪色皆假。以依思等
    而建立故。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
    系大种所造者。景云。此文据色界定起之引
    色界大种而生即言彼大所造自在。无色无
    四大故不得言若依此无色系定所现色即无
    色系大种造。故下文说法处所摄胜定果色
    唯依胜定不依大种。然从缘彼种类影像三
    摩地发故亦说彼大种所造非依彼生者。如在
    定外见青坐具后入定中观所见青当定心现
    青色影像。是彼本质青坐具类亦说从彼坐
    具大造。理实非依彼生。基云。此据唯在色界。
    以定慧均定明利故。故论云依此定即此系
    四大造。若无色界亦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
    此不言无色界者。彼无依身略而不论。故下
    文但从彼影像种类三摩地发定中亦变为影
    像大种造造色名造然非彼本质大种而生
    名造。子细寻之。下文云先为大种后为造色
    即亦有大种。是此义也。然非本触处大种故。
    故说无法处摄大种。从能引胜定为言。故下
    文言不依大种。然定自在变为大种定心果
    故随定所系说此系大种造。即此论云无色
    系定引生无漏定起此色者即无色大种所
    造。无色本无大种何所造也。此是无漏非有
    漏。似有漏体无漏。又释。唯在色界本系定大
    种造无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缘此界色为
    境即亦此界大种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
    文云犹如变化无色无故。若如前释。依系定
    说造。据所属故。虽是无色界定。缘有色界为
    本质时亦变为大种犹如变化。据实用故用
    同如化。依能引之定说无漏色。无色界大种
    其实非界系是法处收。与变化心神通色何
    别。有漏别。第八缘不缘别。此约分别有漏
    无漏别等。然威仪德定亦变为五根。然变似
    而非真。此但是扶根尘体非清净根体。又此
    色假名为色。若约本质功能。即如六十六云
    随缘彼界大彼界种造。若据亲生即定中所
    变大种造。若据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种。如
    是种种依义差别也。又亦通无色界有此威
    德定色。今此中言系妙界虽无触四大定中
    亦德变为四大。四大随定故。故随定系。据
    有依身为论。不言无色界。若下文等。通明威
    德定非威德定。前文定为能造者。此据前后
    刹那亲依名造。非同刹那如欲界生名为色
    造。然下胜定先为大种后依胜定中自明讫。
    又此定色至定为因故者。景云。此明定境色。
    唯是圣人定所生色。非是异生。以从二乘后
    智世间心现故名世间。地前菩萨涅??心满
    加行心中亦得显现义故是有漏。地前菩萨
    后无漏心即现是无漏。三乘出世间智唯缘
    真如。已离有无戏论因故不现此色。是故此
    色非出世间。泰云。定境界色。非出世间无分
    别定境。乃至如来后得智现定境色游戏自
    在故。皆名戏论行定为因。又非一切至当知
    不能生起此色者。景云。此简初修观励力修
    定不能生色。无功用心久修纯熟方现此色。
    泰云。假胜解力而得见色所见。故不能生他
    得见色。基云。若菩萨是无漏。若二乘是有漏。
    皆变化令他受用。名威德定。余假想观不尔。
    故非威德定。不名实色。又复此色又至不思
    议者。景云。此明由真如智增上力故。后得智
    方能现此色色。泰云。由同体大悲无分别定
    增上力故。随缘现色不思议。虽定力起非定
    境界。又解。由正体智证遍满故。令后得智遍
    于法界。随现胜色身。第六明二界色差别之
    相。以三义辨。一清胜发光。二非下地境。三不
    生苦受。是名色界色中中三义。与此相违。
    应知即是欲界色中三义。基云。色界色清净
    非下眼境者。此据报色任运者。如梵王佛边
    听法。亦变化?细。令欲界人见等。亦有?义。
    第七以六种相分别五蕴者。受用相者。其外
    色境界差别而生等者。本由业故感眼等五
    根受用五尘。五根既起必引境生名增上力。
    言为欲随顺内诸色处受用差别故者。此释
    四大有无不定所以。须有木石受用。故唯地
    大独生。须水受用。故唯湿生如江河等。须火
    受用。故唯??生如日光等。须有风用。故唯有
    动生如空中风。须和合受用。故或二三大或
    四大合生也。复有余业后当广说者。四大各
    有五业等也。上来七义。总是十门中第一解初
    门竟。自下第二解微细门。于中有三。初辨正
    义。次破邪执。后辨胜利。前中后三。初解三种
    微细。次解五种极微。次明五眼取微通塞。前
    中第一微细是极微色。景云。此乃意识假想
    分折诸色作极微解。非谓大乘实有细极微
    体。基云。如对法。即合极略极回为此定俱色
    问故。彼据所碍能碍异。故分二种。与此无违。
    其彼遍计所起色以第六心计缘故。应有诸
    心心所皆有遍计所起。此中唯言色者。据色
    明了可取故说。非如无色法。第二种类微细。
    景云。风性无碍。去处无碍。中有亦尔。于十方
    界求受生处去无障碍。山石直过。基云。即?
    色之种类耶。若此处中有。此与此处中有为
    种类故。第三微细谓色无色界诸色者。景云。
    色界有二种色名自在转。一是自在定心所
    观。二者由自在定相应业感所得报色。亦名
    心自在转。无色但有定心所现名自在转。如
    经说有等心诸天等者。三藏云。此所引经。但
    证色界报。故色名自在转。是净居天众。名等
    心诸天。彼诸天众来诣佛所听法。身长一万
    六千由旬。一一皆住一毛端空量地处。身互
    相入彼此无妨。犹如灯光不相障碍。亦如无
    边身菩萨在物尸。亦可五净居天上有十地
    菩萨生处。名等心天。以心自在于色自在。在
    小即小。在大则大。会其所止处。如锥头峰。泰
    云。由修平等无有自他无大小观。名等心天。
    由久修无大小故。住一毛端空量。由久修无
    彼此故。更互不相妨碍。第二略解极微五相。
    广说如本地第三卷。言分别建立乃至无生
    灭等者。极微体知。然何法以辨生灭名无生
    灭。不同外道吠世师说。劫初从二父母常微
    生一子微?于父母。改从此二更生于一?
    大极微改?前二如是展转成大千界。及??br> 昙七微成阿耨。七耨成铜尘等。乃至七七相
    成以六?一集成大地山等。今破此二。明内
    外诸色酬业而生。随其大小一物顿起非集
    细成。差别建立者略说极微有十五种等者。
    景云。此寄十五种色假想分折以辨极微。法
    处中色有五。唯一定自在色是实。亦假分折。
    余四非实。谓极略色。假折有对碍色至细一
    极微极回色者。假折空界色。无表色者。然
    思种假立。遍计所执影像色者。眼识后意识
    追缘。非见自面色时变起相分。似彼色类实
    非彼色。故亦非实。又意缘五根及尘所变相
    分。还是根尘摄非法处收。亦可意识分别十
    一种色所现影像皆是法处所摄遍计所起。
    基云。此中法处遍据实者说。若尔。色等中亦
    有假者应同法处。又触所造全假何故不遍
    言。义曰。不然。可受用故。法处余假不可取用
    故。色等中虽假。仍彼识等别缘法处。中唯第
    六缘故不为倒。又依俱生故不例。又触处若
    即与大俱者亦简其法处。不如此等故不论。
    独立建立者谓事极微建立自相故者。景云。
    实无有一独生极微但就觉慧假折诸色自性
    各别名为独立。亦可曰于外光宝珠外明离
    质而生名为独立。泰云。四尘共一聚自相各
    别故名独立。微细难分故云事微助伴。建立
    者谓聚极微等者。此文正说同处不相离性
    也。下问答辨。何因缘故至不相舍离者。难意。
    夫有对碍之法。有一即无第二。云何一微地
    大之处有余极微。此初难也。若一微处有余
    极微不相妨碍。便同心道无碍之法。云何不
    名无对性耶。此第二难也。答中。先通初难。
    随顺转故至不相妨碍者。诸色之中有相违
    者。各据处所有一无二。若相随顺则一中有
    多。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如是而生
    者。此由业故于一尘处而有多微。何以得知
    有多。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者。一切
    色聚之中。课取一物最细小者具有诸尘。眼
    见是色。鼻嗅有香。舌尝有味。身觉有触故也。
    自下反难可知。又有诸色下。通第二无对之
    难。或于此处亦相妨碍者。如二地大极微二
    色二香二触同性之尘必不相入故也。或于
    是处不相妨碍者。如地与四尘各但即一。即
    不相碍。如中有色者。喻况如中有色求受生
    处。石山直过而无障碍。若中有相违。或入母
    腹不能得过。是即有碍。无分建立者。如本地
    第三卷云。非极微更有余细分可得等。第三
    明彼五眼对别五种极微有见不见。基云。肉
    天二眼依明?生。故不见极微也。慧等三眼
    以何为体。三藏云。慧眼缘空。法眼缘有。即皆
    后得智。共佛眼须别有体。故以无分别为佛
    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尔此智缘如。云何
    缘极微。既尔慧眼缘空。如何缘极微。义曰。缘
    极微空。故亦得缘极微。既尔此智亦缘极微
    如。故无分别智亦得缘极微。以无分别智为
    佛缘体。三藏云。又佛眼者。即法眼缘有之眼
    也。又义不然。虽要须别慧眼缘理即正体智。
    法眼缘于空有即后得智。佛眼总摄前二以
    为佛眼。何以得知者。如对法言其真如唯圣
    慧眼境。故知慧眼而缘真如。若尔。经言得法
    眼净。法眼应缘理。义曰。唯言净故即缘真如。
    法名通故得无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尔。
    何故此卷下末云圣慧眼见一切色。若远近
    等。即法眼异名以慧为体故名慧眼。非五眼
    中慧眼也。在因名慧法。在果总名佛。约用以
    离总有三眼。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论自
    释。此为了义。景三解。一解慧眼观空法眼见
    有此二并观安立之谛。佛眼则见非空非有
    非安立谛。二解。依如第五十言。大悲名佛眼。
    即是法眼至佛说名佛眼。三解。即前四眼得
    佛究竟皆名佛眼。如智度论。上来三段。总是
    第一辨正义竟。自下破邪。初总问答。后举五
    相。前中。犹如水滴不至极微。又云及喻水滴
    至小微色即不尔者。五相中。泰云。前三是萨
    婆多计。第四是经部上座部等计。所造聚色
    于四大种极微量内积集而住更相涉入。有
    别极微故异大乘。涉入故异萨婆多。第五外
    道计。基云。第一谓萨婆多极微虽无独住。然
    诸聚色中有彼自性。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
    世师迦。第二有生有灭。正是一切有部。其吠
    世史迦父母极微是常余是无常。今兼破之。
    第三正是吠世史迦。以彼计云。劫初父母极
    微于空劫中散住处处。后成劫时父母和合
    而生子微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积极
    微成聚色故。又云正量部义。彼无邻虚有积
    集故。第五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
    种种名?聚色。以微无体。无体故即无生灭。
    无生灭故无合无散。不可言聚色从微生等。
    以此理如前五计皆为不如理。测云。如佛本
    行经云。如来未成道时。安陀偈师所学算法。
    问师而言。阎浮提中有几极微。偈师答言。算
    数不得说。问。由建陀罗几微尘成。答。此亦不
    说。若如是者。更无所学。又法华经云。过微尘
    数世界。又不可思议经云。一切世界入一微
    尘。圣教如是。何故说无极微耶。解云。经据
    意识相分极微故说有。论约本法故云无。是
    不违。自下第三明假分折建立极微有五胜
    利。基云。第一得破常胜利而澄无常。第二
    知无常故。不计我我所。第三既无我故。俱时
    我慢亦能断灭。第四断见慢已。于彼境界不
    起诸惑。伏令不现起。第五伏诸惑故。于境不
    取相。而能除法执。此五胜利得有别人。类思
    可解。三藏云。初是空门。中三无愿门。后一无
    相门。问。何故第二破我乃言无愿。今更解初
    二是空。空行摄空无我行故。中二无愿门。景
    云。上三是空。次一无愿。后一无相。十门中第
    三明生起门有五。初约五义以辨生起。二明
    相离不相离。三明诸色虽有自种然由大种
    变异而生。四由五缘果成变异。五立中有。初
    五义中依止生。谓于所依大种处所有余所
    造色等者。初受生时。先有大种据其处所。余
    色依止大种而生。名依止生。是同一处摄持彼
    义者。释其造义。地大摄持同处之色故名为
    造。又若于此色积聚中至有非有相者。总辨
    有无。谓若于色聚之中有其地大或有余大。
    及有所造或根或尘。即有彼法。于色聚中但
    有一大无余三大及无余造。则无彼法。若有
    说言已下。牒执以非。萨婆多等云。一切色聚
    必具四大。如一石中水火风大相虽不可得。
    然极微必有。今应问彼。此地大可得者。与余
    三大不得者。为体是等为不等耶。若体一种。
    而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于一石中余
    水火风亦应得。体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者。
    为体量故不等为据增上用故不等。若形量
    故不等而地大可得。余三大形量小不可得
    而实是有者。彼三大小分应可得。以有分别
    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知此中无三大量。
    云。汝宗石中无不等大。少分无故。如彼空华。
    若据用故地大有用相可得三大有用小故不
    可得者。用依于体。体既无有而有用者。此执
    非理。量云。于石中定无水等威势。以无体故。
    如兔角等。种子生中。景云。谓所有色各从赖
    耶识中诸色种生。由有自种子故。遇缘变起。
    如水寒成冰坚故成地。如水遇火便成流湿
    即成于水。言由如是等虽无自性然有其界
    等者。前破小乘于彼石中有水火事。今明于
    坚石中有水火等种子各有其界。故无过也。
    泰云。前论大持二种则大及造。此中一大能
    造根尘何故不说持三种。解云。前据熏成种
    子故说持二种。今云种者唯地大中有可生
    大等种故名种。是故眼中余无根种。测云。凡
    论大乘种子随逐自有二。一随转理门。地中
    亦有生三大能。名为种子。二真实理门。赖耶
    识中具四大种。种有三义。一种望能熏不一
    异。二种望赖耶不一不异。三种望行不一不
    异。依第三坚性则有漏湿种子。今此文意合
    有二义。或可但依随转理说。又解。谷名种子
    以生芽故。坚名种子以生湿故。是名种子生。
    非赖耶。基云。此据经部师义非大乘。然如石
    中虽无三大之相。然本识中有种子果。一缘
    生三大。亦就大乘解。势引生中有三。一五根
    势力引外五尘。二业引。三六天北洲欲引资
    具。景云。下四大中五欲境界相续恒有名现
    前欲。由业势所引。后二天中五欲境界不恒
    相续名不现前欲。虽亦由业作。由意乐势引
    而生。北洲衣服音乐器等树上而生。意乐往
    取。树即曲枝。就手取得。亦由业力势引而生。
    故无过也。基云。此皆从业生。何故乃言由现
    行起。义曰。于此生中总受一起欲即得之报。
    若说其果谁不从业生。此据多取现前相语。
    故言从欲生。后二生者。以水摄受故萌芽得
    生等。名摄受生。与此相违。则日火等令芽
    干燥。名损减生。自下第二明和杂不相离。
    景云。谓随因增上如是杂生于一聚中诸根
    受用故。基云。随彼种子因增上力故如是而
    生为有根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随四大生
    因增上力故。造色团杂如是而生为根有。眼
    等取时诸尘皆有。于是聚中有是用故。知诸
    色团杂而生。此明和杂不相离。测云。此正决
    择本地分中同处不相离义。今虽文相。不如
    前解。第三明诸色虽有自种类然由大种变
    异而生。先问。后答。答中则有三义。于初义中
    复有三义。景云。一由士夫用者。非人功用名
    士夫用。四大出生名士夫用。谓由地大所打
    触故者。如木石等打着人身有青赤色生。器
    差别者。如三藏云。如天雨时。水滴[就/虫]口便成
    真珠随滴大小真珠亦尔。若雨着地狱便成
    刀剑。雨着饿鬼便成火等。田差别者。由田差
    别生长不同。由胜定等者。如修天眼耳根入
    初禅胜定。胜定力故于先引起能造大种。如
    是后时方乃修得天眼耳根所造之色。基云。
    变异等三义。如下生依立持食五义中配之。
    此中变易含生因依因养因三种。即先大种
    为生因。后随其业即是依因。胜定力是养因
    中一分可知。余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
    因。是本地第三卷更有广明五因及说大所
    造义此四解。言胜定力故者。依如泰师。上言
    若依此系定即此系四大造。若约报大造论
    唯色界系。若约定中亦变为大种如此处文。
    如入无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无色定所
    变故。随见分是无色系。此所造色随定系。亦
    无色界系。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
    起大种唯为坚湿??动不为造色。后刹那中
    方为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言胜定果
    色不依大种唯依于定。然依种类影像三摩
    地亦得名为大种所造。此中文意。若约同念。
    如下界报等大造义。初有大种则有造色。名
    不依大种。若此造色前三摩地前念种类大
    种。故亦得名为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与
    造色必同时造。其此定大种别时造。今此文
    云先起大种者。谓前念变为大种后念方为
    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为造。故是大
    种义。又解。此中据定果实色所以定中亦变
    为大种。若约下文不变为大种者据假定色
    须依实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种类影像色
    大种造。既言种类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
    又此中据实夫定色者皆变为大造。下文
    以要依本质方定中变为大种。故隐定中大
    种不论不言依大造。从本缘故。亦得名大种
    造。今准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变为
    大种。此文为证。如加行心引大种等。如此文
    即大种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种唯引造
    色者。下文言非大种造说依影像三摩地发
    故说名为造。六十六云随得彼界彼大种。测
    云。业所作者。上明大种与所造色前后生义。
    由业增上缘及名言种子故。初受生时先起
    地大以造身根及以眼等。由此大力故六处
    位时眼等四根方得生。第四明由五缘果成
    变异。如种禾稼。水粪调适。加以人巧。生果
    则胜。一遇风霜等缘。果子皆法病。色味变
    改。名大种力。二由人功修理。果无[病-丙+仲]恶。名
    士夫因力。三由明呪。或呪林木令其枯死。有
    外道善呪。呪生枯果。四由神通转变。变好为
    恶。或变恶为好。五随前业感彼人种为依。果
    随转变。第五立中有。二。初明中有由名言
    自种子为因有分熏习为缘。次问答辨有之
    所以。景云。外人设难云。此处死后彼处现生
    何须中有。如人临谷唱唤即有响生。岂更有
    物转彼响声至彼谷中而响应耶。论主答意。
    响即不定。如临谷叫随谷多小。响声出应故。
    唯我惑乱。死有生有则不如是。又难。如天上
    月影现水中。岂亦须物传此影耶。今论主破。
    天上月不灭即水中影生。死有灭已生有始
    生。是故不同。外人又言。如人心缘他方事。
    尔时岂有别物传心至他方耶。论主破云。亦
    不应说如取所缘非行往故。如人在心缘他
    方。但是遥缘心不行往。受生之心必须往到。
    基云。大乘响如影。耳闻时唯闻本声。但意惑
    乱故谓言谷中有响。如镜中像相似。今就彼
    宗。故言不灭。十门中第四明其安立。有其八
    段。初云当知大种先据处后余造色依此处
    转等者。此据能依所依门。业生报时起大种
    为所依故。俱时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
    云余造色依此处转。非异时也。一地大起碍。
    余地大不得重生。称地大量造色依此处转。
    非异时遍满。由彼大势任持造色有所据碍。
    余大造色不得重生。二明四大?细。若地种
    子及所生地果体用俱胜故?。余二次次细
    三明声体间断。顿起如光。泰云。附质大造。又
    解。离质外声。但质外大造。基云。准此一文。
    即声同灯光。离质大造四明风大。诸轮行风
    名恒相续者。持日月轮风名?蓝婆。及风轮
    等。名恒相续。在物行者名恒摄受者。景云。如
    人身内诸脉中风常行不息。名恒摄受。泰云。
    风大持物便不离散。名恒摄受。基云。持物令
    不散名恒摄受。如本地第三卷与此别。机关
    连持名恒相续者。景云。水?转名机关。因水
    引风。风力令转。相续恒动。泰云。骨节风也。
    测云。有情身中出入息风也。五明空界。三藏
    云。准此空界则明?色。景云。若依西方。但就
    意识缘太虚空所现分上假立空界色。常?
    明者。二世界中间住处常?。诸天常明。当知
    此亦依止色聚者。景云。此空界色。谓依聚积
    色边而现。谓依屋舍垆壁等。基云。如俱舍名
    邻阿伽色。阿伽是极碍。此色邻彼。即此中依
    止声色等处而有空界色等处。而有空界。六
    明长等色假。虽无细微积集。而有?青等积
    集成形。言杂乱过失者。以有一法亦长亦短
    过故。又如车等彼觉可坏故者。如取轮轴时
    失彼车等。以相待故。七明法处胜定果色当
    知唯有显色等相等者。由彼行者本取定外
    青黄等显色。入定观察义现相分似彼本质
    名显色相。又此定色虽不可见。由此为缘令
    他自变见于显色故说定色名显色故。此中
    二说。一云。定果色实无香味。若尔。何故显扬
    八解脱中云。若胜者谓青黄等。若劣者谓香
    味等。解云。凡举所观境中不相离法。劣者是
    香味。乃至正观唯观显色。若彼定心观香味
    者。随彼定心属上地系。是即上地有香味过。
    故言于彼生因阙故。又上地中无有段食。谓
    现香味于彼无用故。二云。以定力故实亦能
    现。故前五十二卷云。由胜定力于一切色皆
    得自在。又华严经。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
    之香。此处虽言无香味。然所变但是法处香
    味等。基取前解无妨。问。色界无香味种及用
    故无香味等者。若尔即无色界无大种种子。
    应不变为大种等。答。无色无业色。而有无漏
    大种色。故有色。色界既无报香味。亦无无漏
    香味种。又问。无色大种无报者即有无漏种。
    色界虽无报香味何妨得有无漏种。解云。无
    色大种有用故。虽无报即有无漏大种。色界
    香味以无用故无无漏。泰云。上界既无招段
    食业取鼻舌根。故香味于彼无业生因。及鼻
    舌根取境之用。测云。定心虽作五尘相分。而
    属法处不名香味。俱随所似故假名香味。何
    者。上界定非香味因故。香味亦非定心所用
    故。空行风无俱生香等者。此因言长辨空行
    风无根本俱生之香但有假名。如风遇华。香
    逐风来。问。亦应无触。答。此触尘本依风大等。
    故不例于外光明。释论二说。一说。日光明中
    唯有光明色大种。余尘一向全无。一说。唯有
    大火势触光明。余皆无故。云不可得。复外同
    成实义景云。轮外光无能造大种及无香等。
    泰师二说。一解。有离质造色。如日轮光远从
    轮大造。非俱处有大。以此文证。为五因中持
    因。此据即质大语。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
    亦有别造光等者。然从本轮中火大为缘故
    引生微细不可得。此中言无。如光中岂无热
    触。热触言假。即以水火为体。岂有热触离
    火生耶故知亦有光彩。日中热触者。还是日
    轮中火暖热分热。非造光色火大也。声准此
    知。基云。此与五因中持因相违。彼言等量不
    坏故。问。何故无香味耶。香味轻故光中即
    无。色及触重故光中亦有。若触重有者。火
    大光中应有。何故言无。今言无造光者。不
    言无日中热大若尔。亦可言香轻无与光同
    聚者。亦有远别从日轮处热分香耶。答曰。以
    轻故如前得在未尽。又解。以有热触无余三
    大言无。非火大亦无。又胜定果色唯依胜定
    不依大种等者。景云。定自在色无四大造。然
    前文说即彼系大造者。据彼大种及定色同
    依定生说彼大造。如初定心观定色即复引
    生长养大种。同系初定一时而起亦然。如在
    散心取青坐具以为方便从此入定作青色观
    现青影像名为定色如取青坐具。以此定色
    是先所见青坐具类说从坐具大种所造作依
    被生。基云。谓此中唯为造色观。无期观大
    种。故定中不变为大种。从定前影像本质色
    说亦同得名大造。前据辨期心变大种为论。
    故定中造色亦变为大种。此处不然。故有别
    也。问。期心不为大观中无大种。期心不为造
    观中无造色唯有大种耶。故知取前会为胜。
    测云。前约定心所变法处所摄大故说同系。
    今约远缘触处故依欲界大。所以无违。八明
    诸色中有见对等。法处所摄色。是无见无对
    二总具。如小乘中法处唯有无表色可尔。此
    大乘中前云法处有实色得他受用。何故是
    无见无对。以从定心所变色实是微细不据
    处所非业所造故有对。其色界色等皆据处
    所故不为例。此中若为他受用即眼识见应
    色处摄。何故乃言法处耶。义曰。从本生时是
    定心发故法处收。其为他用虽亦眼见不望
    是人为法处也。十门第五解其流义。即决择
    第三卷中三种流义。基云。初等流流复有四
    种者。此中初二。不离前异熟长养二种。即一
    物。其本性等流。准下文除根色余三种流明
    择根尘亦有本性流。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尘
    其五根中根及长养皆可变坏亦得是第二
    等流。二等流宽遍异熟等也。前念灭后念生
    名曰等流流。其内根等得异熟长养名余外
    境。唯有本性变易二流。变易流准义通本性
    报养三种。初一念生时名异熟流。第二念以
    去相续异熟流此通假实异熟。实异熟者。阿
    赖耶识初念已去乃至命终皆体是异熟。亦
    得名异熟生后前刹那异熟生故。即以此文
    会。异熟初胜从第一念为名。非如对法等文
    云阿赖耶识是实异熟余从异熟生故假说异
    熟。今第八识亦得名异熟生。然于假异熟中
    准此文亦得名异熟。业生异熟最初念故假
    名异熟。第二念等亦名为生。余如第三本地
    解。长养流中处宽遍也。彼有流胤故名处宽
    遍。相增盛谓体增大也。言余长养流当知亦
    由食故即前食。彼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胜
    作意故者则定也。又诸色根当知二种流而
    得流转者。此对本性等流流。其内根何故非
    变易等流流。以触打时有反坏故。此中不
    说。亦得言。下问异熟何故非长养流答由有
    长养相续能摄能持异熟等流流故现有增长
    等者。以长养流资养异熟流别有长养流。长
    养流非即异熟也。俱舍云如外??防卫内城。
    若非根所摄色当知具三种流者。谓异熟长
    养等流等流流即变坏流也。亦有本性等
    流。此中总言。应云内扶根尘具异熟长养。其
    外尘唯其本性流无异熟长养以非内身故。
    合如此说。此中总言诸心心所有等流异熟
    生流及第二相增盛长养流。前文色是处宽
    长养。非心故。又诸声界亦有异熟非声有。
    依如泰云。以声种子恒相续故。声界是异熟。
    现行间断灭故不名异熟。若景师云。七处
    名报界是异熟。今应不然。七处平满是七异
    熟也。以二十二根中诸根种子皆是异熟。此
    中声亦有尔准知。如前基师解界者因也即
    造声四大是。此大是异熟所生声非异熟。即
    当第三传声。声从报生故。十门第六明业。初
    明四大造色业。次明眼耳所行有三性别。后
    明依止乖色而有运动与乖不异。前中有
    二。初别明四大各有五业。后总明四大共有
    业。地大打触变坏业者。如锻铁如打瓦等。
    建立者。依地大造色建立。依止者。地大造色
    得存。损业者。如以坚触损情非苗稼等物。
    摄业者。地能摄益所造之色。风大初起。自
    行发动业。身动已后。复更起风令动不息。名
    随转业。总明四大五业。即如对法第一卷云。
    即依五因说名为造。生因者。即是起因。谓离
    大种色不起故。依因者。即是转因。谓舍大种
    诸所造色无有功能据别处故。立因者。即随
    转因。由大变异。能造色随变异故。持因者。即
    是住因。谓由大种诸所造色相似相续生。持
    令不绝故。养因者。即是长因。谓由大种养彼
    造色令增长故。次明眼耳所行通有三性。一
    加行思者。谓远欲起此事思。二决定必作此
    事之思。三等起。即因等起。邻近刹那起心。
    今随成善恶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随此
    性。不依加行思及决定是下中品。又前二品
    通见道思。见道思为极远加行方能发业。此
    第二上品思是修道。若刹那等起思亦有依
    此。如入无心定时得受戒故。此中由三思发
    故。色声成善恶表。此据表善恶非体是善恶
    也。余香味等非此三思发。所以不成善恶性。
    下明依止聚色而有运动与不乖异。以正量
    部别有行动。萨婆多离聚色外有业性是动。
    今此问之。以大乘中即异熟色移转时名动
    故。此一问答总言。第二问下别释大总义。生
    不生灭四义皆失。若言生而有动便越刹那
    相者。业生不灭至二刹那。从此至彼方始有
    动。便违佛说刹那灭相应立量云。汝所立业
    当应是常。非刹那灭故。如虚空等。名言不
    生便应无动者。业既不生熟。何辨动。量云。汝
    所立业毕竟是无。以不生故。犹如兔角。若言
    灭者应与余等者。业色灭时即与报色一时
    俱灭。报色灭时。不说有动。业色同灭云何有
    动量云。汝所说业毕竟无动。以其灭故。犹如
    报色。基师云。量云。汝所言动应实无动。以有
    灭故。如余贪等。若言不灭便起行相者。不
    灭即常。非有为行。量云。汝所立业应是无为。
    以不灭故。如虚空等。又于异处生起因缘分
    明可得者。如造业时。运手动之。现此处色灭
    余处生起。汝言不灭违于现量。十门第七明
    刹那。中分之为二。初明色法有刹那灭。后
    明诸行是心之果当知如心皆刹那灭前中有
    三。初举正义。次以四句破其外计。后结劝了
    知。前中复三。初标宗。次征。后释所以。景云。
    此文即破上座部计。彼言过未法无唯现在
    有。中唯有三法。一色.二心.三是心所。心及
    心所。起时速疾。于现在经二刹那。谓生及灭。
    前心起至灭相。后心已至生。第三心起至于
    生相。彼第二心已至灭相。色法迟钝。故于现
    在经三刹那。谓生住灭。今破此义。基云。此举
    正义言任运灭。异正量部等。彼立内身及命
    根等初受生时名生。后死时名灭。于其中间
    恒住。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坏名灭。于中住
    劫等不经生灭。然彼亦许灯电等及心心所
    法等皆刹那生灭。即举此共所许事为证。言
    现可得故。应立量云。眼等诸色才生即灭(宗)。
    是有为故(因)。如灯光等(喻)。下非邪执生灭
    因缘。如萨婆多火为灭薪缘。是为住薪缘。
    此中破之。不应谓能生之因即是灭因其相
    异故者。景云。如譬喻说。法生有因。法灭无
    因。取大乘义作如是说。阿?酬颊咚得鹩幸颉?br> 问。如箭射空去时用力可言有因。堕不用力
    谁为其因。彼即通言箭去之时为?J等障即
    便堕落。设无物障用力射时即堕因。若本不
    射今何由堕。由此道理。法生灭皆悉有因故。
    今牒彼?酬家謇凑?啤2挥ξ缴?蚣词敲?br> 因其相异故。生灭既殊云何因一。基云。如萨
    婆多部以立比量道理成立灭亦有因。立量
    云。灭亦有因(宗)。是有为故(因)。犹如生相(喻)。
    又彼大乘及经部师云灭若无因应非有为
    (宗)。以无因故(因)。犹如虚空。此是遮比量也。
    今大乘等破云。汝立灭相若有因后应更灭
    (宗)。以有因故(因)。犹如生相(喻)。又立量成立
    灭不由因(宗)。后不灭故(因)。犹如虚空(喻)。本
    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灭应非是灭
    (宗)。以有因故等是有为故(因)。犹如生相(喻)。
    若尔汝以有为故因乃与有法自相相违也。
    又汝立生灭两相同共一因。我今难汝今应
    生灭两相不同一因(宗)。其相异故(因)。如苦乐
    等或善恶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当此文本
    比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过。何者。且大乘
    亦许一相实得与心王为因亦得自所变色为
    因。小乘亦许即此想实不遮色生亦不遮心
    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尔。为如色心其相
    异故即同一因。为如善恶其相异故不同一
    因。并须云此据因缘说者如赖耶中一色种
    子能生现行色亦能生自类种子而得言色与
    种子其相亦异。然此一种能生色非色法俱
    是因缘约此亦有不定过。亦可更以比量破
    生灭两相其有一因。应立量云。汝有因之灭
    应非是灭(宗)。以不异生因生故(因)。犹如其生
    (喻)。应更覆量破之。又法生已余停住因不可
    得故者。泰云。此破正量部色法多时住故。论
    主难云。生即灭故住因定无。量云。眼等诸法
    无停住因是有为故犹如心法。基云。若转言
    生灭相违生因非灭因。住灭不相返住因即
    灭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待灭缘方灭。而
    不待缘任运灭。住既无因。何能待灭缘。以任
    运灭故。故知诸行不待缘灭。应立量云。眼等
    诸色离刹那住外无别住(宗)。是有为故有生
    灭故(因)。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
    等诸色应非久住(宗)。所余久住所不摄故(因)。
    如灯电等(喻)。若是久住定是所余久住所摄。
    犹如虚空(同喻)。又量云。眼等诸色无久住
    因(宗)。眼等灯等之中随一摄故(因)。犹如灯
    等(喻)。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灯等之中随一所
    摄如虚空等(异喻)。若谓火等是灭坏因不应
    道理等者。景云。如外人救言。现见如法生必
    待因缘。因缘不具法不得生。灭若待因因若
    不具法应不灭为有此过法灭无因。此义不
    然。现见火等坏灭于薪。岂非火等与灭为因
    耶。云何论主法灭无因。今非此执名不应理。
    基云。谓萨婆多救火是灭因故。故今破云此
    火与薪既俱生灭不可与灭为因。如火与薪
    俱生则火非生因。既与薪俱灭何得与灭为
    因。若言火灭为因者。既薪俱生生即应灭。
    现见薪为火依火不能灭。何得将火为薪灭
    之因耶。伏难云。若尔。火等于薪复何所作。又
    俱生灭何妨为因。今云。唯能为彼变异后法
    生缘说于薪作用。非为灭缘是薪作用。如显
    扬曰光雪酢。大同。问。若火非灭因者。即此
    火所依之薪为亦名薪。为从本为名名为薪
    耶。若亦名薪者。薪若未为变可得名薪。既已
    为火之所变。则是异昔。应不名薪。何得言火
    与薪俱生俱灭耶。若从本名薪者。此则所烧
    之薪。实非是薪。云何而言火与彼能为变异
    生缘耶。若言此初刹那火但与后念等为变
    异缘不与初念所依为变异缘者。若尔。初念
    之火应不烧薪。后念之煨常应生火。所依非
    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约世人共所知火能烧
    于薪为灭之因。今论主还以共所知火。以为
    解释。如世间人皆知别于余处将火以烧彼
    薪。论主云将火烧薪但能与彼薪为变异之
    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故即火有。即是与
    薪俱生。薪无故火无。得知与薪俱灭。又世人
    共知薪由火故即有煨烬之变。论主但约世
    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约大乘实理。火等诸法
    才生即灭。无有将此火能烧彼物。但由外火
    为缘引起自心所烧变异之相初念火后才
    至即此时识变为所烧相。不得言初念火为
    缘故与后念变异为生缘也。又谓坏灭是灭
    坏因不应理等者。景云。外人救云。若火是法
    非灭因者。我宗别有非色非心灭相能灭诸
    法。今非之。汝宗灭相与生相俱。生相生法。灭
    相灭法。道理不成。彼若救云。于一法上四相
    同时而用先后。初生次住终异后灭。若尔。是
    则一法经四刹那。以彼四相用时异故。彼复
    救云虽复四相用有先后同一刹那不经多念
    者。则汝所立刹那时非极短。以四相用四时
    别故。若言我立时中极短。是则生灭应同时
    用。未来生相正生法时灭则应灭。若尔。一切
    有为但至未来半相时灭不至现在。则有为
    无为相续断坏过失。基云。萨婆多义。立四相
    中。灭相是色等灭因。然彼复立未来色等生
    时虽生相用乃至灭相体随。今论主约生时
    得有灭故。不可灭为色等灭因。故言生俱不
    应理也。量云。未来灭相应当有用(宗)。汝许已
    有体故(因)。犹如生相(喻)。问。如汝无为亦已有
    体有何等用。此已有体用。为如无为已有体
    故无用。为如生相已有体故即有用耶。解云。
    萨婆多立三世名。自体不摄无为也。何者。未
    来世名已有。现在世名正有。过去世名犹有。
    但言有已体用即简非无为故。不可将无为为
    不定过。亦不可将现在法为不定过也。复应
    立量云。汝未来生相应当无用(宗)。未来摄故
    (因)。犹如灭相(喻)。此比量与前比量因互用皆
    得也。又灭相自性是灭坏法而能为自灭诸
    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坏灭唯是无灭相自
    性别有者。离彼法外别有灭不可得不应理。
    若别救云别有灭灭小于灭相者。离彼大灭
    相法外而更有小灭坏自性者不可得。故不
    应理。又解。以诸法任运自灭无别灭相。而言
    法外别有灭相。毕竟不可得故。不应道理前
    解为胜。若谓火等为灭助伴方能灭者等者。
    景云。外人复云火等为助灭。灭相为正灭。今
    即复遮火及灭相。若谓薪等灭相正灭火为
    助灭者。若尔。灯电心法灭时。既无火助应
    不得灭。外人救云。生诸法因功能各别。灭诸
    法因功能亦别。是故不可例彼电等火助方
    灭。故今牒非。若谓生彼有别别功能。此差别
    不可得。故不应理。应立量云。薪等灭时非用
    火助。灭义等故。犹如灯电。若谓火为助灭灭
    相正灭如此二种于一薪处皆有灭功能。即
    应火于薪处有助灭功能无正灭能。灭相于
    薪有正灭能无助灭能。若于彼薪火有助灭。
    灭相正灭。薪可得灭故。道俱于两分有灭功
    能。又复此火无其正灭灭相亦无。如火助灭
    薪不应灭。故言或无功能有过失故。基云。以
    灭相及火等二种。望法皆是灭缘。以火例灭
    相。应成正灭因。以灭相例火。应正助灭缘。皆
    是法灭缘故。二种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
    等为助灭相为正灭。次结劝知。准上四句可
    知。上来明色法刹那灭意。下明诸行如心皆
    刹那灭。今据正义。诸行皆是心之相分。见分
    既刹那灭故。相分亦随心刹那灭。十门第八
    明独非独相。中。景云。佛陀提婆说四大之外
    无别造色。今明四大造色性相有异。又唯身
    根取其四大。六根俱取所造之色。明知有异。
    言若于异相而执为一等者。景云。此反难四
    大造色有多种异而执是一。亦四大体用殊
    应执是一。言独非独者。景云。造色之外有
    别大种名为独相。造外无大种名非独相。论
    取独相以为正义。测云。觉天是独相。论主是
    非独。今依景释。十门第九明所行性。中。初总
    问答辨色法摄根尘多少。次问答释。于中先
    总举三缘指本地分说。后次第广释。列出六
    种所行之性犹是境界现前之义。又本地分
    第三卷列名未解。此下当释。测云。一长短等
    依显色立故名依处。二青等显色有实体相
    故名由相。三诸方出物色类各别。四四时出
    色。五如晴中色由明故可见。如日月色体有
    光明不假余明故不明了可见。六或有色物
    由全分见始可得知。或有色物见少分即知
    其色。景云。一由依处故者。有情世间是罪福
    所依。及器世间是住处所依。基云。实谓青等
    明了。不实谓长等假即不明了。由几因缘已
    下。次第广释。初释根不坏。谓由二因由羸损
    等。如本地第二。又略由四缘诸根变异等者。
    先好后恶先恶后好皆名变异。一由外缘所
    生谓由受用摄受者。过非情顺境益五根也。
    损坏外境界者。过外非情违境损五根也。或
    由他辈所生损益者。此果一有情违顺二境
    损益五根。二由内缘生贪等缠损坏五根。或
    由等至长养五根。三由业力令彼五根中途
    转变先恶后好等。四由自体变异。谓彼诸根
    报及长养互有强弱。自相差别。由四因缘六
    识生后皆名意根。今此就意识辨意根坏翻
    之不坏。次释境界现不现前。于中。初正辨境
    界现前。次对六所行辨差别。后结之。初中。先
    问后答。答中有三。初约五根辨境现前。次约
    天眼。后约慧眼。初中复三。初明眼境。次耳。
    后余三根。初中肉眼。即言非含非?境名现
    前。天眼即言若明若?皆名现前。即知若合
    亦名现前。肉眼若合不名现前。?亦应尔。合
    有雾故。有障非远。如本地第三有障有四种。
    与耳等根不同多小。在可行处等者。虽复说
    言若近若远皆名现前。随三乘凡夫眼耳境
    见闻远近势力及处即名现前亦能远见。又
    于一眼虽?障色亦名现前者。景云。一眼翳
    障色对无翳障眼亦名现前。基云。谓蝙蝠鸺
    ?等眼眼中有障。如颇胝迦中亦见物等。以
    明故等。测云。天眼能见暗障色。故云一眼。圣
    慧眼一切种色皆是所行者。基云。此中即非
    五眼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圣者以慧
    为导首。故言圣慧眼也。次对六辨差别。中由
    三自性者。色等五尘不出三性。善恶无记。色
    报。有是业性。故有作用。香味触性是业。皆无
    作用。下释能生作意。第三本地说作意正起
    由四因。欲力念等。十门第十明离门。景云。欲
    界色疏。色界大种补在身内。如水入沙。处所
    不异以性类别。故非同处不相离也。彼是相
    离不相离义。然相离不相离多就同地始终
    同聚报长养色。此上界系色住欲界身中故。
    非是相离不不相离义。测云。欲色界色同在
    一身。不相妨碍。名为相杂

    瑜伽论记卷第十四(之下终)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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