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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观论疏卷第6_燃可燃品之余

      燃可燃品之余
    答曰下第四论主答。外人前问所破次问能
    破。问所破中先问有次问无。今但总答也。就
    答中为四。一随俗答。二引例通。三反掷?。
    四伏宗难。然此答之大意者唯有二门。一者
    虽破而无。二者虽无而破。答外人问云。破故
    不无无则不破。故今明虽破而无。虽无而破。
    随俗中五句即为五转。初云随俗语故无过
    者。我怀中有于一异及燃可燃。以破汝者。我
    则有过。以我怀中未曾有于一异及燃可燃。
    亦不言有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四句内外。
    故大品明五不受。行亦不受乃至不受亦不
    受。是菩萨无受三昧广大之用。而口中言一
    异以破汝燃可燃者。以名生于俗随而言之。
    此燃可燃及一异并是世俗之说。今随俗说
    之则我无过也。燃可燃若说一异不名为受
    者。第二句释上随俗言耳。我心无所受也。又
    悬取外心。外人即云。既云随俗言应随俗受。
    故今答之。虽随俗有言而不随俗有受。即是
    语言虽同其心则异。若杂世俗言说则无所
    论者。此第三句。外人云汝心既不受。口何
    意言口遂有言。则心有所受。是故答云。若心
    无所受则心行处灭。若口无所言则语言道
    断。则宾主杜默。何所论耶。今诸佛菩萨出世。
    正欲为物论于正道。若不随俗言者。则不得
    论道也。若不说燃可燃云何眼有所破者。前
    句随俗言为显道。今随俗言为破病。故统教
    意以开道为宗。考圣心以息病为本也。次理
    既无言。何故于无言而强有言。岂非乖理耶。
    是故释云。我若秤理无言则理不可明。汝云
    何得解耶。或云第五句意云。若无所说正合
    道理。何须言说。故云若无所说则义不可明。
    如有论者下。第二引例答。此是破有无之论
    者言有者。欲明非有言有而不受有。今亦然
    矣。若口有言下。第三反掷答。汝虽诵我破
    而不受我破。我口诵汝立岂受汝立耶。问
    外人何处诵论主破耶。答上云若无燃可燃
    云何以一异相破即是诵也。是故以一异下。
    第四伏宗难。就偈为二。初偈双破一异。第二
    六偈偏破异。初偈上半破一。下半破异。此偈
    意多有所含。上下半并是责。上半就法说门
    责。汝现有人法能所云何一耶。下半就喻责。
    汝得今薪火相离可许汝异也。又上下俱是
    并。初举譬并法。薪火若一人法便一。下半举
    譬并譬。若火薪异应得相离。若不可离不可
    异。又上半是对缘假借异破一。下半是就缘
    假就异破异。又上半就一破一。下半借异破
    异。又俱是纵门。上半纵一。人法既一则天下
    无非一者。则便失异。失异亦无一。下半纵异。
    则一切皆异便无有一。又若执火薪一则有
    四过。一者破因缘。本因火有薪因人有法。
    一即无相因义便破因缘。破因缘即破假破
    假即破中道。又若见因缘名见佛。见佛即见
    佛性涅??。今破因缘即都无所见。又若一即
    火还烧火薪还传薪。又一呼火应得薪。唤
    薪应得火。唤瓶应得陶师唤陶师应得瓶。又
    人法一。人常法无常。则俱常俱无常。若异亦
    有四过。一破因缘。因缘异无相因。无相因则
    非因缘。非因缘则非假。非假则非中。故如一
    中之过。又上下半凡破诸要义。一僧?椅朗?br> 一异。二真俗一体异体。三真妄一异。四心
    惑一异。又如问柱名与柱为一为异。若异者
    柱名非但异柱。亦异一切物。既唤得柱。应得
    一切物。不尔应都不得物。若一者柱应入口。
    问真俗一异有何过。答一有五过三节。五过
    者以真从俗。俗无常真亦无常。二以俗从真。
    真常俗亦常。三真不从俗。即真与俗异。四俗
    不从真。俗与真异。五若言体一义异。即是亦
    一亦异。体一故亦一义异故亦异。三节者。
    初二得一义。次两是异义。三是亦一亦异。
    问今人多执体一义异有何过耶。答俗义异
    真义者。为即真为出真外。若即真乃是体一
    义一。若异真则出真外。佛及弟子知法性外
    无法。云何出真外。真俗异体一害经相即之
    言。二法性外应有法。佛及弟子便是妄谈也。
    真妄水波一亦作五难三节。水波若异则波
    自动水不动。水自静波不静也。长行云。分
    别是燃是可燃者。分为两体。别使东西也。
    长行云。处处离可燃应有燃。所以有此一句
    来者。前举离以并外人。恐外亦云薪火相离
    如猛风吹于绝炎。则是离薪之火。故今明。
    处处皆离。一处为薪处一处为火处。既得离
    薪亦应离火。又处处者令其薪火各处东西
    之别也。复次如是应常燃下。第二偏破异。以
    燃可燃喻之人法。以多谓五阴是实人是假
    故偏破异也。又开三别。初破次救后破救。就
    初又四。一四失破。次二失破。三一失破。亦云
    取意破。四伏宗破。言四失者。一常燃。二失
    因。三失缘。四无作。常燃者若因薪有火则薪
    尽火灭。故不常燃。汝既火与薪异。在薪虽尽
    火终不灭。是故常燃。二失因者既有火体异
    薪。则火不因薪。失缘者缘谓人功。将护令火
    得燃。今火既离薪常燃。何假将护。无作者作
    谓用也。火以烧薪为用。今既常燃则无烧薪
    之用。故无作也。如是常应燃。从前偈下半生。
    既其相离。如是常应燃也。第二句举无因释
    常燃。又初句火自住火体。次句火不因于他。
    下半初句明人于火无功。次句火于薪无用
    无缘。释于常义。如世间物不从因缘。是故
    为常。第四句明火无用。所以作此分者。青
    目释第四句别作复次。故知异上三句。青目
    所以分为二意者。欲明火有二义。一者火体。
    二者火用。上三句明火体是常。后一句明无
    火用。既有体用不同故开为二意也。长行云。
    是功现有者。事火之徒即事可捡。问曰下。
    生第二明二失破。此偈释前四失。前虽有四
    失但由失二事。一失因二失缘。是故有常燃
    及以无作之咎。故今但释二失。则具释上义
    也。偈上半明失因。下半明失缘。上半云既
    异薪自有火体。何须因薪。是故无因。下半
    云既不因薪火则常燃。何假将护。长行复次
    下。此释下半。明不须缘义。又发起后偈。所以
    有何以故之言也。若汝谓燃时下。第三取意
    破。上二偈标四失释四失。其过已成。但外
    人意云。无此四失。所以然者异有二种。一相
    因异。二不相因异。不相因异则有四失。相因
    之异无四失也。燃时名可燃者。此句有其反
    顺。反者若未燃之时已是可燃。即可燃不因
    燃。燃亦不因可燃。则是不相因异。故有四失
    也。今燃时方是可燃。故可燃因燃。则知燃
    因可燃。既有因则有缘。若有因缘因缘尽则
    灭。故不常燃。以假因缘有火故火则烧薪无
    无用过。故勉四失也。问上来二偈显燃有四
    失。今何故不救燃而救可燃。答举可燃以救
    燃。可燃不因燃尚不成。况燃不因可燃而得
    成耶。问上明四失。今何故不备救耶。答今但
    举因义成。三失自勉也。尔时但有薪下半破
    也。纵烧时还只应名薪。不应名可燃。以烧
    不烧俱异故也。明烧与不烧终异。则但是薪
    耳。此正破也。何物燃可燃者。烧与不烧终
    异。但有薪何得言燃时方名可燃。故上句是
    破。下句为呵。又烧与不烧终异。但有薪。尔时
    有何物燃及可燃耶。即是觅二物也。又释。
    尔时但有薪者。此是牒外义。外人云。燃烧
    时薪名可燃。未烧之时此但有于薪。故今牒
    之。何物燃可燃者。此始是破也。举其未烧
    之薪破其烧时名可燃。汝义未燃。尔时既但
    有薪。以何物来燃名为可燃。此明无有离薪
    之火之烧离火之薪名为可燃。若遂有离薪
    之火以烧离火之薪名可燃者。火则离薪薪
    亦离火。便不相因。既不相因则不须人功。
    故是释人功空义。还具上四难也。后解为正。
    长行还征异宗。汝既离燃别有可燃。云何言
    燃时始名可燃。若燃时方名可燃则不得异。
    若异不得言燃时名可燃也。复次若异则不
    至下。第四伏宗难。上虽云燃时名可燃。终是
    异义。若终是异则不相因。还伏四失也。只说
    不相因为不至耳。问曰下第二外人救义。外
    谓以其异故得有相至。如其不异何有至耶。
    问薪火异义谁所立耶。答内外二家并言体
    异。外道两家一者遍造二者偏造。并云薪火
    异体。?酬荚啤;鹗侨却バ骄咚奈ⅰ3墒翟粕?br> 触二法名之为火。火是假名薪是假名。而具
    四微。是故为异。以其异故火则烧薪名火至
    薪。薪则传火谓薪至火。答曰下第三破救。汝
    男女前有不至许后有至。薪火无不至云何
    至耶。汝若前令薪火相离不至。燃后许汝至
    也。问曰燃可燃相待下。第二相待门破。从论
    初已来多破因成假义。此一章破相待假也。
    所以破相待者。相待通生死涅??三乘一乘
    等万义。相待若成万义成。相待若坏一切皆
    坏。但内外大小谓实有相待。于中起乎爱见
    成于业苦。论主求相待无从。则显烦恼使净。
    故破相待也。前问次答。问云有燃可燃云何
    言一。相待而成岂可言异。亦得以相故不一
    待故不异。勉一异难也。但相待多门有通别
    定不定一法二法。通待者若长待不长。自长
    之外并是不长。别待者如长待短。一师亦名
    此为疏密相待。若长短相待名为疏待。长待
    不长翻是密待。以即长论不长故。不长望长
    此即为密。长短相望即是二法。是以名疏。故
    山中旧语云。成瓶之不瓶。成青之不青。即指
    瓶为不瓶故不瓶成瓶也。定待者如生死待
    涅??。及色心相待。名为定待。不定待者。如五
    尺形一丈为短。待三尺为长。名不定待。一法
    待者。如一人亦父亦子。二法待者。如长短两
    物。今此四偈遍破一切相待义。此四偈意多。
    今且开二章。初两偈破成待。次两偈破待成。
    破成待者。如内外大小乘人皆言。前有长短
    体成后论其相待。次待成者异三论师云。非
    前有长短然后相待。但明由相待故有于长
    短。此之二门总摄一切相待义尽。破此二宗
    诸待皆坏。二门各二。初门二者前偈定开即
    是破。第二偈受定正破成待。定开为二。上半
    双牒。下半正定。此义显在长行今略释之。若
    前有可燃后有燃则堕上异过。前燃后可燃
    亦尔。既其前后则便相离。如其相离还是异
    义。便非待也。若一时则薪火并有。亦不须相
    待。若薪火俱无无则无物。亦无有待。长行有
    四。谓双牒。双定。双难。双结。双牒如文。是
    中下第二定今若因下第三难。难中为二。初
    难可燃在前。以惑人多计故也。次例难燃在
    前也。难中有四。一失因。二不成。三不前。四
    同坏。初如文。若燃不燃下。第二不成。恐外
    人受论主可燃失因而可燃得成。是故今明。
    若燃不燃可燃则可燃不成。又可燃不在余
    处下。第三明可燃不前。要在燃处方名可燃。
    实不在余处岂在前耶。余处者异火处也。则
    夺其在前义也。初纵在前故有失因不成之
    过。故今次夺之。若可燃不成下。第四同坏难。
    若先燃后有可燃下。第二次破于燃亦有四
    过。如上说也。是故下第四双结。复次若因
    可燃燃下。第二受定破成待义。偈为二。上半
    明燃有重成过。下半明可燃有无燃过。此偈
    上下两半意者。若前有燃体待于可燃则招
    二过。一者燃有重成之咎。二者可燃有不成
    之过。前有可燃体后待于燃。亦有两过。上半
    为二。初句牒待。次句正辨重成。重成者未
    待可燃已有燃体。此是一成。次将燃复待可
    燃。复是一成故未待已成。后待更成故重成
    也。问重成有何过。答唯一物但应一成。若重
    成便应二物。又一物而有再成。一成应有两
    物。无有两物一成。何有一物二成耶。下半明
    可燃有不成过者。既将燃待可燃。必先有可
    燃。则可燃不成。以汝待故方成。今可燃不待
    故可燃不成。故燃可燃相待。燃有重成可燃
    无成也。和上又云。当燃待可燃时。燃有重成
    之过。可燃有失待之咎。重成如上。失待者汝
    燃无待可燃。当知先已有可燃。既先有。则
    知不待燃而有。故是失待也。复次若法有待
    成下。第二两偈破待故成。亦二。初正破。次释
    破。又初是都无破。后是研窍破。所以有此破
    来者。外云若成竟更待。燃有重成可燃有失
    待过。今以待故方成。未待未成。则唯有一成。
    燃既待故成。无有重成。故可燃还待燃故成。
    燃故成则可燃无失待过。是故破待成也。问
    何以知破待成。答偈云。若法有待成则知是
    待故成也。成论师云。上半世谛。下半真谛。中
    假师云。上半不二二。下半二不二。此与旧何
    异。他亦云。不二而二。二谛引物。二而不二即
    一中道。今明此是何所破义。偈二上半牒。下
    半破。若法有待成者。燃法待可燃成也。是
    法还成待者。是燃法还成可燃家待也。今则
    无因待者。破可燃为燃因也。若自有可燃体
    不因于燃可燃。为燃作因耳。今可燃不能自
    有。待燃方有。何能为燃作因耶。故今则无因
    待也。亦无所成法者。此破燃也。若有可燃为
    燃因。燃因之而得成。既无可燃为燃因。云何
    燃因之而得成。故云亦无所成法也。今更一
    势传破释之。若法有待成者。救重成也。若
    未待前成可有重成。今待方成故无重成。是
    法还成待者。外人防难也。汝待他成他应自
    成。是故释云。我还成他作待故他不自成。今
    则无因待者。论主破也。汝有自体可为他作
    因。今因他而有无有自体。云何为他作因。故
    云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者。汝既不能为
    他作因。云何有为他是汝之果。故无所成法
    也。又有此偈来者。前是纵待今是夺待。前
    纵待者纵其以长待短故长堕重成。今夺待。
    若汝长短互待则互失二因。都无两界。云何
    待耶。又四偈为五。一双定。二双破。三双救。
    四双难。五双结。双定如文次偈双破者。若先
    已有长待短。则长有重成短有失待。三双通
    者。若法有待成。通上半重成难。是法还成待。
    通下半失待难也。今则无因待。第四双难两
    法互待。则俱无两因俱无二果。次后一偈此
    是双结有无二门俱无相待也。又初偈双定
    前后。若先有长而待短。则长失待。若前无长
    以何待短。故前后二门俱无相待。次两偈双
    释前后。初偈释前有长而待短则长。堕重成
    短堕失待。次偈释先无长待短方有。则长短
    俱无因。长短并失果。后之一偈次双结成前
    二偈。上半结前无长。下半结前有长。偈具含
    诸意。宜执详文勿谓其烦也。何以下发起第
    二偈释破也。所以须释破者。论主上明更互
    相待则互失两因俱无二果。今小乘大乘内
    道外道不受此破。如外道立拒举瓶互为因
    果。数人大小二生义亦同之。成实师正引此
    文证相待义。乃至中假之流亦明无有可有
    由无。故有无无可无由有故无。此乃无定性
    因果。而更互为因则因义成。更互为果则果
    义立。云何言无因果耶。是故有此偈更开二
    关责之。上半就无门。下半据有门。若法有待
    成者。重牒立也。未成云何待者。既待故方成。
    则知未待时未成。既未待时未成。未成则无
    两物。以何更互待耶。下半云。若成已有待。初
    句取意。汝谓未待时先已有长短两物成。然
    后论相待勉上无待过者。成已何用待。此正
    破也。未待之时两物已成。何用更互待耶。待
    本为成耳。今未待已成则不须复待也。问成
    实师云。前有长短两体然后相待立名。以先
    有体勉未成两无难相待立名。故离下半不
    须待之失。故庄严义云。因成为世谛体。相续
    为世谛用。相待为世谛名。开善云。因成当体
    续待为用也。今次责之。未待有长短体此体
    为待为不待。若相待云何言体未待耶。若不
    待何得有此体名耶。又若体不待则相待假
    狭。而相待通一切法。云何名待体不待耶。
    又名待体不待。应名烧体不烧。又名法各有
    体。名在口以声为体。法在[纸/巾]以色为体。名
    法既各有体。则名法应各待。若一待一不待
    一有体一不有体。又名待他体不因他。何谓
    因成。若名体并待今未待未有名。亦应未待
    未有体。又名体是因缘义何容有体未有名。
    若于不知者故无名。亦于不知者故无体。道
    理有名而不知。道理有体而不知耶。若上古
    时有物未有名。故本无名者。亦上古本无物。
    如劫初谷不生。亦如诸法不生。是故因可燃
    下。第三因不因门破。上半因无因破燃。下半
    破可燃。此门二意故来。一者结上。因门逐
    近结相待四偈。不因结前一异诸偈。又因结
    上相待。不因破其绝待也。燃不余处来下。
    第四内外门破。有此文来者。外人闻上因不
    因破无辞可通。但现见攒木火生。外缘合故
    有。所以论主更说此门。但火生有因有缘。手
    燧等为缘薪则为因。假缘而有故为外。藉因
    而生。秤之为内。今求并无从岂有内外。数人
    有性四大事四大。因事发性。如灯炷是也。
    此中有性火。后因外事火来炷之则发其体
    性火故照。此即有从外来义。有自性即内出
    义。若成实论云炷中有火理。是内出义。今
    因外火发生此理。若无此理火炷终不燃。此
    则余所来义。今总间。木有火理性为异薪为
    不异。若已异即已应能烧即无复薪也。若不
    异虽截木火终不生。又问木中无事火。与大
    虚不异。云何得生火。又炎炎是火而非薪。
    段段是薪而非火。虽相着而终异。则燃是燃
    故燃非是可燃燃。可燃是可燃故可燃非是
    燃可燃也。又木有火理者不然。今用作余
    物何必出火。如破泥有瓶性也。又烧木方名
    薪。则薪火一时。一时则非因果义。又木有火
    理。因果则并。若无火理则无可待。又问木有
    当燃理亦有当不燃理。若有可燃理名可燃
    者。有不可燃理应名不可燃。又木中无事燃
    说木为可燃。水中无事燃亦可说水为可燃。
    又木中无事燃遂得生事燃。水中无事燃水
    中亦应生。若一生一不生则一有事一无事。
    余如去来说。第五三时门。内出外来及内
    外和合有。堕三时门过。若可燃无燃下第六
    五求门破。问离一异为五求。合五求为一
    异。一异破竟。何故复说五求。答体虽无异为
    外道计二十五我故须离而破之。二十五我
    者即色是我离色是我。我中有色色中有我。
    我有于色五阴则二十五也。问何故无色有
    于我耶。答我有色此明我为主谛。我御于色
    故属我。不得云色为主谛色御于我我属于
    色。故无此句也。若可燃无燃此明即阴无我。
    离可燃无燃。明离阴无我。燃无有可燃。明
    我无有阴阴不属我也。燃中无可燃者。我中
    无有阴。可燃中无燃。明阴中无有我。长行
    云三皆不成者。异释云云。今明。初句为即。余
    四句并是离。既破初句离。后三句同是异。
    同第二句破也。问何故说燃可燃下。第二破
    法说也。前问次答。所以作此问者。外人初立
    燃可燃为成受受者。但破既不成故失宗。迷
    恍便不知所云。故复问也。又不烦作此释之。
    但为欲发起后偈生此问耳。答中上半喻内
    人法。次句喻外瓶衣。不言瓶衣一异。但瓶自
    有因果。不可一异。衣义亦尔。一切等诸法者。
    生死涅??真妄空有同六门破。问偈破受受
    者等万法。应备用六门。青目何故偏就五求
    门耶。答二义。一者略举最后。二者五求正为
    破人法。是以偏举求之。若人说有我下。第三
    呵责外人。以法喻既穷故须呵责。二者上
    五求破但是一异破。二十五我犹未破二十
    种我。言二十我者即色是我。离色有我。亦
    即亦离非即非离。一阴四句。五阴二十。二十
    我数少体广。二十五我数多而义狭。上虽破
    即离未破亦即亦离非即非离。是故此偈总
    呵责之。即离之本既无。余二是末。不须破
    也。又说此偈者。犊子部云。上来破于即离不
    破我宗。今所辨我乃是第五不可说藏。故不
    堕上破。是以论主今呵责之。第五藏内实无
    有我。而横谓有。非佛弟子也。就偈为二。上
    半牒外所计。下半呵责。若人说有我者。即
    作者本住假实等一切诸我也。诸法各异相
    者。作业及诸根并五阴等。下半呵责无人法
    而计人法。则不得佛法生法二空味也。又不
    识佛性真我而颠倒横计假实等我。故不得
    佛性真我之味。故涅??经以一味药譬于佛
    性。又不得一相法味而计种种法。如法华云。
    悉是一相一味之法。究竟涅??常寂灭相。终
    归于空。不得斯味故计一异法。此是对外人
    计生法。故以二无生为佛性味耳。然佛法既
    非有人法。亦非无人法。如是四句皆非佛法
    味。故云不得寂灭味。寂灭即绝四句法也。
    长行云诸法从本来无生毕竟寂灭相者。此
    句前示外人佛法真味。即序其所失也。又叙
    论主破人法意。论主所以破人法者。良由诸
    法本无生寂灭。而外人横计有人法。所以失
    佛法味。宜须破之。又释一切大乘经论破人
    法意。明诸法本来无生寂灭。但为止横谓之
    心故云破耳。实非是破也。又约情立有约情
    悟无。故言破实不破也。是故品未说是偈。
    此第二正明失味之人。此中举萨婆多及犊
    子者。举犊子摄取一切计有我之部。明萨婆
    多摄取一切计有法之部。又萨婆多明计法
    之始。法有四句。一有一切法。二无一切法。
    三亦有亦无。四非有非无。此之四句悉是戏
    论。萨婆多计一切法有故名一切有部。一切
    有者明三世是有及三无为亦有。故名一切
    有部也。今举计有既非。当知余之三句亦失。
    故云举始摄终也。破犊子者执我有四句。一
    即。二离。三亦即亦离。四非即非离。而犊子
    计非即非离。此既不成。当知前之三句亦坏。
    故举终以摄始。又上来破我可说。今破不可
    说我。则一切我空。所言五法藏者。三世为三
    无为为四。第五名不可说。不可说者不可说
    有为无为也。问此品何故破犊子耶。答俱舍
    论破我品明犊子立我。正引燃可燃为喻。别
    有我体故不即阴。由阴合而生故不离阴。如
    别有火体故不即薪。托薪而生故不离薪。问
    犊子既计有我。云何作十六谛无我观耶。答
    俱舍论云。后即出观见有我。入观则无有我。
    故得作十六谛观也。问萨婆多犊子何时出
    耶。答佛灭后三百年中从上座部生萨婆多。
    从萨婆多出犊子部。玄义论以明之。论文举
    二人释上半。如是等人下释下半也
      本际品第十一
    此品六义故生。因上呵责偈故起。外人云。无
    本际经佛亲说有众生往来生死。汝何得呵
    云说有众生及以诸法不得佛法味耶。二者
    外人因此生疑。若呵云无人法经何故说有
    人法。若经说有人法汝何故呵责耶。故请会
    通也。此是以论疑经以经疑论。又有以经疑
    经。经中既明无本际。云何有众生及生死。
    若有众生及生死。云何无本际耶。三者自论
    初已来直捡即事人法无从。此之一章穷推
    万化。根本不得则本末俱息。故一切无遗。
    四者释诸大乘明生死毕竟空义。故说此品。
    如小乘人。自欲除生老病死。大乘人则兼除
    之。义今明。若见有生死则不能除生死。知生
    死本毕竟空方能离生死。如智度论云。生死
    人有生死。不生死人则无生死。问云何是生
    死耶。答小乘人但有一分段。大乘说者不同。
    依胜?经明二种生死。有漏业因四住为缘
    感分段生死。无漏业因无明为缘感界外变
    易生死。问无漏业云何感生死耶。答异释云
    云。今明望凡夫界内为无漏耳。望法身实相
    犹是有漏。取其生心动念即名为业。不了了
    与实相相应故云无明。此二因缘生死未息
    也。成实者言有四种生死。一分段。二变易。
    三中间。即七地所受生死。四流来生死。依摄
    大乘论七种生死。三即三界。四方便生死。五
    因缘生死。六有有生死。七无有生死。今此
    品破大乘小乘人谓有决定生死。不得脱生
    死。故下文云。若使初后共是皆不成者。何故
    而戏论谓有生老病死。五者欲释经三际空。
    如大品十无尽品发旨即云。菩萨先际不可
    得。中际后际皆不可得。故无菩萨。经直唱三
    际不可得未广释不可得。今广欲释之故说
    此品。六者欲释十八空中无始空义故说此
    品。又大品四摄品云。菩萨住二空摄取众生。
    一毕竟空。二无始空。上明毕竟空今辨无始
    空。故说此品。问生死定有始为无始耶。答内
    外计者不同。外道人谓冥初自在为万物之
    本为诸法始。称为本际。复有外道穷推诸法
    边不可得。故云世间无边。名无本际。老子
    云。无名为万物始。有名为万物母。亦是有
    始。佛法内小乘之人但明生死有终尽。在无
    余涅??不说生死根本之初际。名无本际。问
    何故尔耶。答佛说生死长远本际不可知。令
    小乘人深生厌离。故不明始。令速灭烦恼早
    入无余。故明生死之终。又上座僧只同不说
    生死有始。大乘人云。若总论六道则不可说
    其始终。不知何者最初生。亦不测其最后
    灭故。故无有始终。若就一人则有始终。始
    自无明初念托空而起。终断五住得成法身
    也。问云何破之。答生死有始即世间有边。无
    始即是无边。有边无边是十四难耶。大小乘
    经明佛不答。以是义故不应定执有始无始
    也。又智度论云。若破有始还说无始。譬如济
    人以火还着深水。以是义故二俱有过。问佛
    是一切智人何故不答十四难耶。答如来出
    世本为拔众生老病死苦。若答十四难则增
    诸结。故不答之。问有始无始二俱有过。何
    故十八空内有无始空。不明有始空耶。答龙
    树云。有始无始俱为邪见。而佛多破有始明
    于无始。今说无始尚空何况有始。故但说无
    始空。即知有始亦空。智度论明有始无始虽
    皆邪见。而佛多说无始。不应云小乘明无始
    大乘明有始。问涅??云。十地菩萨见终不见
    始诸佛如来见始见终。云何言大乘不说生
    死始终耶。答涅??经虽有此言亦不分明辨
    生死之始。河西道朗对昙无谶翻涅??经释
    此语。但据十二因缘明其始终。无明细故未
    观其始。老死?故以鉴其终佛则?细俱明。
    则始终并见。问本住与本际何异。答本住是
    人名。本际为法秤。又本际都是人法始起处
    也。品开为二。前问次答。问有二意。初引经。
    次问论主。问品称破本际。云何乃引无本际
    经。答有二义。一云外人初立有本际。佛说无
    本际经破之。以不受此言故问论主。二者外
    人疑于佛经言无本际。云何既说有生及以
    死应有本际。今申经无本际破外人谓有本
    际。故云破本际品也。是中说有众生有生死
    第二外人引佛经难论主经说有众生者有人
    也有生死者。有法也。以何因缘而作是说者。
    疑经有众生有生死何故无本际。二难论主
    上品末呵责之言。经既说有人法。何得呵云
    计有人法不得佛法味耶。若见有人法不得
    佛法味者。何因缘故经说有八法耶。答曰。
    为二。初破无生死本际。第二末后两偈例破
    无一切法本际。初为二。一破无生死始终中
    间。是故于此中下。第二破无生死。就初又
    二。前偈明无始终。次半偈辨无中间。上半
    明无始。下半辨无终。此则是申佛经明无始。
    以破外人计生死有始。即是破本际。问小乘
    人亦言生死无始。破于有始与论主何异。答
    论主解说无始有四意。一者小乘人言有生
    死长远始不可知。论主申佛意。佛经说无始
    者非是有生死长远故无始。明生死始不可
    得。即是生死无有根本。二者佛意明无始者。
    即是两舍明其无始者。辨其无有始非谓有
    无始。故始与无始五句不行。即令悟入实相。
    三者佛经明无始即无有终。亦无中间。如树
    无根亦无枝叶。以无始及中间故无生死。亦
    无终故无涅??。即显六道本不生。今不灭
    不生死不涅??。而大小乘人不解此意。四
    者复得说生死长远。令大小乘起厌离?ハ?br> 观行断诸烦恼也。问云。何是始终。答大乘
    人云。无明初品为生死之始。金刚心为生死
    之终。然复有生死之始。是涅??之终。涅??
    之始为生死之终。生死之终为大涅??之始。
    涅??之始为生死之终。生死之始为涅??之
    终者。据迷情辨之。载起一念有所得心则是
    生死之始。而正观不现故是涅??终。若得一
    念正观则是涅??之始为生死之终。今总问
    之。为待终故言始为不待耶。若待终为始者。
    无明初念未有金刚心。何所待耶。若初念有
    金刚心则始终便并。云何成始终耶。又金刚
    心无复无明初品。何所待耶。若有初品则无
    金刚心。令谁待耶。是故当知无有始终也。
    第二半偈破中间易知。即是破中义。本对偏
    病。是故有中。若无二边何中可得。如是生
    死涅??真之与妄义皆例然。然佛直唱无始
    一言。约今论文乃破四执。既言无始即破始
    也。二既言无始。始无故言无始。非谓有无始。
    即破无始见。三者既始无而无始亦无。即无
    终破于终见。四者二分既无。亦无中间往来。
    破中间见。既破四见即令人悟入实相。得解
    脱生死也。龙树申佛说无始意。如此而今
    大小乘学人并不识佛说无始意。岂可与论
    主诤耶。像法决疑经云。末世法师如文取义。
    违背实相即其事也。是故于此中下第二段
    破生死。所以破生死凡有二意。一总释无始
    终中间义。若有生死可有始终中间。竟无生
    死何有始终。二正为释无中间义。涅??经云。
    生死本际凡有二种。一者无明。二者有爱。
    是二中间则有生老病死。故今三门求生死
    不得。释无中间也。就文为三。初半偈总标
    三种无。次释三无。后结三无呵外说有也。
    次三偈释三无为二。初二偈释生死非前后
    义。次一偈释生死非一时义。初偈破前生后
    死。上半牒。下半破。问云何为生死。答就四
    有明义。一本有。二死有。三中有。四生有。本
    有者百年之阴也。死有一刹那死阴也。中有
    者中阴也。生有者一刹那受正生也。二就十
    二因缘明生死者。识支一刹那为生。第二刹
    那便属老死也。识支是实生。坐草初出胎是
    世俗生。所以初破前生后死者。盖是物之常
    理。如成实者云。无明初念托空而起。此但是
    生。尔前未有死。涅??经云。功德天喻生。生秤
    为姊故生在前。黑?女譬死。死喻于妹死在
    后故也。不老死有生者。法应先老死而后生。
    今不老死云何有生耶。不生有老死者。若老
    死不因生有亦此生之后应无老死。又得是
    并。若不老死而有于生。亦应不生而有老死
    也。次偈上半牒。下半破。初句明无因者。生
    是死因故也。第二句直呵之。既本来不生何
    有老死。第三偈破一时。上半牒而总非。下
    半作无因果义。无因有二。一无两法可以为
    因。如生时有死。死时于生则无生可为死因。
    死亦尔。此是理夺明无因。二纵生死。一时
    并如牛二角不相因。长行具二无因。初文是
    两无为无因。从若一时下纵有明有不须相
    因也。若使初后共下。第三一偈结三无。而
    呵外谓有。上半结无。下半呵有。问大小乘经
    俱明有生老死。论主何故呵之耶。答论主申
    佛意。佛意说生老死者。如三相品。诸贤圣欲
    止其颠倒。故说。语言虽同其心则异。佛是
    不言有生死故生死。令其因生死悟不生死。
    而惑者封执定有生死。故不识佛意所以呵
    之。复次下第二两偈例破诸法。为二。初偈引
    法。次偈破法。破法二意。一明无始终中间。二
    例不得前后一时也。人谓因前果后。既未有
    果前是谁因。人前法后等亦作此破也

    中观论疏卷第六(末毕)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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