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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观论疏卷第6_作者品第八

      作者品第八
    上来七品一周略破人法明大乘观行。此下
    十品重破人法明大乘观行。略破为利根人
    说重破为钝根人说。问何以知前略破今重
    破耶。答以前后二文证之知有二周之说。三
    相品末二偈有三双。一偈洗有为无为一切
    法体。一偈破有为无为一切名字。名体既
    无则人法悉空。故是一周。次一偈明法无从
    即法说门破一偈举喻。谓譬喻门破。法譬既
    圆则一周究竟。次一偈结论破无三相所以。
    一偈明经说有三相所由。既释论会经故。是
    一周究竟后文证者。长行序云。上来品品破
    一切法。悉无有余。汝着心深故今当重说。既
    有重说之言。即知必是一周破也。所以破作
    作者。一切众生无始来谓有善恶无记人作
    善恶无记业。今捡无三人造三业。悟无生毕
    竟空得解脱也。此意品品通用之。十品为二。
    初四品正破人傍破法。次六品正破法傍破
    人。所以尔者。一依观门次第。人无生易得故
    初正破人。法无生难得故。后破法。二此周为
    钝根人。故前破人后破法也。又二周互现。前
    周正破法后傍破人。利根内学人多知无人
    少知无法。又内学人多计法少计人。十八部
    中唯犊子计人耳。又前周从本至末。故前破
    法法是人本。后周从末至本。人是法末。互现
    文也。又前周约说门次第。多从深至浅。后门
    据行门次第。从浅至深。四品破人。六品破法
    者。人易法难故也。作作者破人法之用。本住
    品破人法体。燃可燃举喻合破体用。本际品
    穷人法之原。故四品正破人傍破法也。又初
    品通破即离二我。但破即为正。如先尼计作者
    是即阴。次品正破离阴计我。燃可燃品通破
    即离亦即离如是五句。本际释疑。外疑云。
    若三品无人法者无本际经何故说有故。名
    释疑。问曰。何故次三相后破作作者耶。答上
    破有为无为一切悉空。外人云。三相是有为。
    有为名起作。故举作作者证有三相。此是其
    傍意也。言正意者。从因缘品至五阴品破诸
    法有明空解脱门。从六种至三相求一切相
    不可得。名无相解脱门。从此品竟一论末求
    作者不可得。明无作解脱门。故次三相品末
    破作作者也。外人云。若三相品明有为无为
    一切空者。今现在造作施为。云何一切空耶。
    外谓。有六道众生是作者。身口意是所用作
    法。起罪福不动三业名为作业。得六道苦乐
    名果报也。三乘人为作者。身口意为所用法。
    起三乘业为作业。得三乘果为果报。现见九
    道如此。云何言毕竟空耶。又三空次第者。
    前说空门竟。论主叹美空说无相门明不取
    空相。今明无作正明菩萨生心动念即是作
    业。谓有作空无相观之。菩萨为作者。作此观
    得佛道为果报。故此一门可穷下极上。极上
    则法云已还。下谓破世间造作施为。皆不可
    得也。二十七品立名有四。一从法受名。如情
    阴之流。二从人受称。如本住品等。三从譬立
    名。如燃可燃品。四人法合目。如作作者品。问
    作作者染染者。此有何异。答染染者。但是意
    地。唯明不善。作作者通于三业及以三性。又
    染染者但是烦恼门。作作者明于业门。又染
    染者引经立义。作作者引事立义。谓现见造
    作施为之事也。问今破作作者与十六知见
    中作作者何异。答十六知见但是破外道义。
    今此中通破世间外道小乘大乘。身口意一
    豪以有所得心有所造作。悉入此门破也。问
    何以故破一切造作耶。答大品经云。菩萨
    有?细二业。若见有身口意名为?业。不得
    身口意名为细业。菩萨离于?业。今欲辨菩
    萨清净业故破一切有所得造作施为也。二
    者涅??云。耆婆语世王云。大王若闻佛说
    无作无受。王之重罪即得清净。无作者谓
    无人作无法作。无受者谓无人受无法受。又
    经中略标利根即解。末世罪重故论主广破
    之。是以此品初明无作作者。后辨无受受
    者。即是诸方等经清净忏悔法。四依菩萨
    怜愍末世造罪众生。故申十方佛方等大忏
    也。品为二。第一长行序破立之由。第二偈本
    正明破也。初中前问次答。问者是不受前破
    而更立。答即申前破不受后立。立中云。现有
    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者。上来横穷竖破事
    无不周。外人无辞可救。但举眼现所见事以
    问。若都毕竟空者。无现事可见。既有现事
    可见云何毕竟空。即不信前破故更立也。又
    如人习无生观。力浅无生观恒不现前。而颠
    倒事恒现。故举现事问也。作是业。三条。一能
    作来果。二为人所作。三体是起作。故名为作
    也。作者亦三义。一体是起作法。二作前果。三
    能作于业。故名作者。所用作法有二。一内法
    谓手脚根能有所作故名所用。二外校具。如
    人手书要须用笔。故笔是所用法也。此二是
    因书字即是果。答申前破不受后立者。一欲
    显前一周破已竟。二欲以前门破后。三显钝
    根无而立有。就答中有二。初夺次纵夺作作
    者。已入有为无为中破者。外道常遍我入无
    为中破。无常之我入有为中破。又外道具常
    身作身。内道有生死有为人法佛地无为人
    法。并入此二门破也。汝着心深下。第二纵破。
    据法则已无。约倒情谓有。是故破之。十二偈
    为二。初十一偈破作作者。即是破因中人法。
    次一偈破受受者。破果中人法。因果人法既
    无则一切空矣。又初破作作者破人法之用。
    后破受受者破人法之体。下云受名五阴。阴
    是法体也。体用若倾则一切空矣。破作作者
    中有二。初破有人法见。次破无人法见。就破
    人法中义五。文四。义五者。一人法俱有无相
    作义。二人法俱无亦无相作。三半有半无亦
    无相作。四一有一无亦无相作。五人一法三
    人三法一亦无相作。以此五门穷检一切。造
    作义毕竟无纵。即释经中无作门也。又是破
    外人一切造作义尽矣。文四者。初实有实无
    门。二半有半无门。三一有一无门。四一三门。
    初一门有六偈。又开为二。前有一偈标章门。
    次有五偈释章门。初偈上半明人法俱有无
    作义。下半人法俱无亦无作义。上半初句明
    定有人。即僧?业人耐獾馈7鸱ǘ孔悠┯鞒?br> 实师。假有体及假有用等也。次句标破既决
    定有人。人不作决定业。定业内外通有。而正
    是萨婆多未来本有善恶等业。竟不复须人
    造作也。又今不论未来直明实有人体业体。
    无有作义。下半初句牒无人。次标破。问此为
    是执无有人。为计无为人耶。答非是执无有
    人。但言人体是无能起作业。问谁计人体是
    无而作业耶。答若执人是有为名之为有。计
    人是无为秤之为无。又假有体是执人有假
    无体是计人无。又犊子计人有。萨婆多明人
    无。但有假名而秤人作于业也。又上半不因
    业有人。不因人有业。故无相作。下半因业有
    人。因人有业。则人业皆无体。则无人业故无
    相作。问何以知计有是人计无是人耶。答颠
    倒品云。我法以有无。是事终不成。故知计人
    是有无也。第二偈以去是第二释章门为三。
    初一偈释章门。次一偈显人法俱有则堕无
    因过。第三三偈传释无因过。初偈上半破定
    有业。下半破定有人。定有业体有二过。若实
    有业体。本来已有不得言本未作今始作。则
    世间唯有故业无新业也。二者本来已有。不
    须人起故复有离人过也。下半亦二。一者既
    本来有作者。不应更有造作。二既本来已有。
    不须作业成人。须精细取文意。有一豪业体
    则业有二过。有一豪人体人有二过。何者为
    一豪人体。则本来已有不假缘合而成。亦不
    假缘离而灭。故此人是常。则常已作竟。何须
    更作。复何须假业而成耶。业二过亦尔。长行
    初释偈本。从不决定已下显论主不破人法
    俱无意。二俱是有有尚无作。二俱是无无云
    何有作。故不须破无也。复次若定有作者下。
    第二重显人法俱有堕无因过。即是初章四
    对。若有人可人有法可法。有人可人人不因
    法。有法可法法不因人。故人是自人法是自
    法。故名无因也。然须细心观文意。若有一豪
    人体则不因法。法亦尔。如是长短生死涅??。
    有一豪无相因。无相因则破因缘。破中道也。
    若无一豪人法亦无可相因。可谓正观微妙
    虚妄易倾也。问曰。下生第三传显无因过也。
    答中三偈为二。初别明无因过。次半行总结
    别明。中有十过。谓因果人法罪福及罪福报
    世出世也。则无因无果者。人不因法则无法
    因。无法因则无人。是果法亦尔。问前已明无
    因果。何故复云无罪福及罪福报耶。答前明
    无外法中瓶等因果。后明无内法因果。又约
    数人义。后但明无报因因果。前通明余五因
    因果。成实亦尔。后明无报因因果。前明习
    因因果及依因因果也。问论文或言天涅??
    或言大涅??。何者是耶。答大是矣。前罪福报
    已说天报竟故也。长行为二。初释人法俱有
    堕无因。无因有十过。从问曰已下显论主但
    明人法俱有之过。不彰俱无失意也。俱有尚
    有过况俱无耶。故不须显无之失也。又青目
    欲具彰俱有俱无之失。发下破半有半无之
    端也。问若无作者无作业不能有所作下。第二
    门破半有半无。外人云人半有能起业。人半
    无为业成。业半有能成人。业半无须人起。若
    尔则应有人业也。问应立半有半无。云何但
    言有耶。答有二义。一者对长行两无之言。故
    秤为有。二者略举半有则半无可知。问半有
    半无是谁计耶。答人法具二谛。世谛义边是
    则半有。真谛义边则是半无。又开善云。假人
    无体有用。无体义是半无。有用义秤半有。假
    法亦无体有用。同人义说也。又一人具假实。
    实法灭为半无。假法相续为半有。此通众师
    也。偈上半正牒而破。下半释破也。言相违
    者凡有二种。一者人业各违。二者合违。各违
    者人有违人无。人无违人有。业亦尔也。合违
    者人有违业无。人无违业有。业无违人有。业
    有违人无也。复次有不能作无。第四一有一
    无门破无相作义。一有一无者谓。人是有而
    业是无。人亦是无而业是有也。问此是谁义
    耶。答如本住云。未有眼耳等根前已有本住。
    此是有人而无业也。成论师云。前三心但有
    法未有人。此是有法无人也。又如世人云。未
    造作善恶业时已有于人。此是有人无法。??br> 昙云。未来有法未有人名。此是有法无人。又
    如经云。我无造无受者无。善恶之业不败亡。
    亦是有法无人也。又如成论师释灭度义云。
    法灭人度。又是有人而无法也。又造善故名
    善人。若未造善不名善人。余二性亦尔。此是
    有法而无人也。偈为二。上半正破。下半指前
    破。云有不出全有半有。无不出全无半无。上
    已破竟既无有无。何有相作。作者不作定下。
    第四一三门。上来是离破今是合破。两偈为
    二。初偈明一人不能作三业。次偈明三人不
    能作一业。一人不作三业者。三种中随举一
    人。或有人或无人。或半有半无人。有人不作
    三业者。人是有。业既无不可作。业已有不须
    作。半有同有半无同无。次偈三人不能作一
    业者。三人中随一人也。问曰若无作无作者。
    自上已来破有人法见。此下第二破无人法
    见。若作申破意。上来破病今申经也。三相品
    末一偈申经。七品破执。良以执病既重。前须
    广破未得。更为其作义。且引幻化晓之。至作
    者品执病稍除。品品之中时出一两要句。令
    其识佛经因缘假名义也。就文为二。初问次
    答。问今外道过论主无因。与上论主过外人
    无因。有何异。答外人前有人有法。人法各成
    不须相因故堕无因。今明都无人法故无可
    相因。所以为异。答曰是业从众缘生下。第二
    答。前长行次偈。破此见凡有三势。一云汝有
    因既不成。岂得有无因。如是五句悉不可得。
    二有无并出汝心。向谓有既觅有无从。便复
    见无。此并是汝有。汝无非关我也。三者上来
    明无者。无汝所见五种人法耳。非无假名因
    缘人法也。此之一答意有多门。一者上明无
    人无法。则破其有见。今明假名人法接其断
    心。显非有非无非断非常之义。二者上明非
    人非法。即是中道。今明因缘人法。秤为假名。
    此即是假前中中后假义。三者上明非人非
    法。即是性空。今明因缘人法即是因缘空。故
    得有人法。故山中旧云。于性空中立一切法。
    四者上明无人法。此明世谛破性说空即是
    世谛中道。今明因缘人法即是中道。世谛因
    缘人法未曾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因缘空。
    即是真谛中道。问此但明因缘人法。何处有
    非人非法文耶。答文显在偈后长行。五者上
    明无五种人法即是破病。今明因缘人法即
    是申经。偈分为二。初有三句明有因缘人法。
    更无有余事一句。此辨更无外人五种人法。
    一师初章中假语并是依作者品此文作之。
    初章四对之失。即是前过外人人法不相因
    义。四对之得。即是此文人法相因义。故初章
    语起自此文也。中假起此品者。明外人性人
    法不可得非人非法。即是假前中义。因缘人
    法即中前假义。因缘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
    假后中义。非人非法假名人法即中后假义。
    而三论师虽诵初章中假之言。而不知文处
    故今略示之。长行云。业先决定无者。此是
    业先无决定耳。余并易知。复次如破作作者
    下。第二次破受受者。生起如前
      本住品第九
    此品所以来者凡有八义。一者上破作作者。
    破人法用。今此品次破人法体。根本有神及
    以诸根。然后始有造作之用。上虽破其用未
    除其根故须破也。二者上别破即阴。今破离
    阴。三者上通破五种人法。一者人法俱有。
    二者人法俱无。三者人法半有半无。四者人
    有法无法有人无。五者人一法三法一人三。
    故遍破一切人法。今此一品重破初句。谓人
    法俱有。以有病难除二空难信。故此一品广
    破人法有也。四者上来通破即离亦即亦离
    非即非离一切诸我。今此一品别破离阴计
    我。于即离中偏破离者。凡立人立法多言法
    异于人人异于法。盖是惑者之常情内外之
    通计。又犊子云。五阴和合别有于人。成实
    师云。法则是实人则是假。故是离法有人之
    义。所以须偏破也。五者此论正破于内傍破
    于外。作作者已破内人法竟。今此一品次破
    外道人法。问何以知此品破外道义耶。答后
    长行文云。有论师云此出入息视?等是神
    相。即是优楼迦义。故知破外道也。六者自
    上已来破生死中假人造作义。此之一品的
    破大乘人谓世出世佛性依持。则是举始终
    世出世也。如大乘人之言。本有如来藏为生
    死依持建立。生死则依如来藏名为本住。生
    死有于生灭如来藏不生不灭。而如来藏离
    阴而有。故涅??云。我者即是如来藏义。故
    知神我佛性如来藏阿摩识等。悉是本住之
    异名。数论师云。不有心神而已。有心神必有
    得佛之理。故心神为本。不同草木尽在一化。
    又云真谛为本。真谛即是无住。故从无住本
    立一切法。问若尔此品应破涅??经耶。答佛
    性实非有无亦非即离未曾始终。而惑者横
    谓执之为有即是戏论佛性。今破其戏论谓
    性实。不破佛性。故涅??云断取着不断我见。
    我见者即佛性也。七者因上接断语来。上云
    有假人假法但无实人法。外云假实虽殊终
    有人法。汝言因法有人因人有法。我亦明因
    本住故有眼耳法由眼耳等法而有本住。亦
    是人法相因也。八者不受论主上破。汝不应
    言都无人法。今实有人名为本住。以有本住
    故有眼耳等根。若无本住谁有此耶。所言本
    住者凡有三义。一云本有于神故称为本住。
    在诸根之前目之为住。此但是人名也。次
    云神为诸根作本。诸根依神得住。故云本住。
    此从本立名也。三云本有于神故名为本。诸
    根后生依之得住。故称为住。此人法通称也。
    品十二偈为三。第一破本住明众生空义。第
    二破诸根明法空义。第三呵责外人横计人
    法。初二门检有非有。次一门呵非有谓有。就
    初又三。第一就六根之前检无本住。亦云六
    根之外。第二就六根之内检无本住。第三就
    四大之中检无本住。即是一切处求无我。小
    乘根性闻之得初果。大乘人闻得十住。就初
    又二。前立次破。就立为二。第一以法证人。第
    二以人证法。二门各两。初文二者三句举法
    为问。是则名本住。此一句即是答也。第二上
    半偈为问。以是故当知下半即是答也。所以
    作此问答者。并不受上论主破无作者作法。
    是故今举人法有难论主无。即显已宗明有
    义也。问论主何故不分明立义而但秤有人
    言。答若别出部计则不得通破众家。今欲遍
    破众家故秤有人言也。问何以得知此是真
    神佛性。答计真神佛性必是本有。生死虚妄
    名为始有。若俱是本有则俱真。俱是始有则
    俱妄。今文亦计本住是本有诸根为始有。故
    知是真神佛性义也。长行云。命等根者。若
    数人别有非色非心法为命根。成论以业为
    命根也。答曰下第二破。开为三门。一责相
    破。二并决破。三征宗破。生起三破。初偈迥责
    相。次偈并体。三征宗。既立离阴之神故责觅
    离阴之相。责相不得空立神体。故次并体。
    外滞并既急则便漫倒。故以征宗也。又初一
    以相责体。次将法并人。次举不离破离。偈为
    二。上三句责之。既未有六根先以有神者。以
    何相而知耶。以未有六根故不得用六根证
    有也。二问依根已后用何相知耶。苦乐等是
    心相见闻等是身相。除此二外以何为神相。
    若犹取此二相则犹是六根所得。不得别有本
    性。应别有相也。又终以阴为相。终不离阴阴
    外无神也。又阴外无别相。亦阴外无别体。若
    有神体异阴体。亦有神相异阴相。涅??经云。
    是诸外道虽复种种说我。终不离阴界入也。
    又若无神相指阴为神相。牛指马为相火指
    水为相。又并无相故无神。汝前以有法证人
    是有。我今以相无证人无。问旧云众生本有
    得佛理者。得佛理既本有。则众生亦本有。若
    众生始有而得佛理本有者。此理属谁也。长
    行初三。一标责相。如外法下第二出责相。如
    经说下第三结责相。问曰下第二救。出入息
    是身相。苦乐等是心相。还以身心二相证有
    于神也。问此乃是外道优楼迦义。云何言破
    真神佛性耶。答计真神佛性与优楼迦义同。
    真神是常。妄是无常。优楼迦亦然。又今明外
    道出救义。即是破内人以外人作此救。即是
    明内义同于外道故是破内也。答曰下第三
    破救。又四。一责处破。若谓下第二取意破。复
    次若言身大下第三无常门破。复次如风狂病
    下第四不自在破。四破显四义。初责处以空
    门破无我。次取意以苦义显无我。三无常门
    显无我。四不自在显无我。外道不达生死苦
    空无常。故以四义破之。如是种种下第四总
    结也。若必谓离眼已下第二决破。偈为二。上
    半牒。下半并之。一将人例法。汝人法相离则
    不相依。人离于法在法先有者。法亦离人在
    人先有也。人前法后人常法无常。法前人后
    法常人无常。又俱前则应俱常。俱后则俱无
    常。又汝言人前法后。亦应法前人后。二以法
    例人。法必定须依人。人亦必定须依法也。问
    既离法有人。理然离人有法。此乃是他义。何
    谓是并决破。答?心观文似如此耳。此意令
    离人前有法也。必须安先字。不尔非破。所以
    作此难者。以人是法人。法是人法。事如薪火。
    外道救云。如地前草木后者。此则不然。现见
    有地实不见神也。又法前不见人而言人在
    前。亦人前不见法应言法在前。又未有法而
    前有人事。如未有牛而前有角。即时有所得
    大乘人立真神佛性义亦大同。何以知之。彼
    谓佛性本有妄想非本有。则知未有妄众生
    时前有佛性。若妄与真俱本有。则应俱常
    俱无常。今更问。既本有佛性未有妄众生
    者。此佛性属谁耶。是谁佛性耶。若言有众
    生方有佛性。众生既始有。佛性亦应始有。佛
    性既本有众生亦本有。若言佛不说众生始
    者。然佛虽不说众生始。佛说众生是无常。
    无常则非本有。而佛性本有则未有众生前
    有佛性。佛性属何人耶。问曰二事相离可尔
    下。生第三征宗。外人无以通并。遂难而回。
    故生此问也。答中上半牒宗。下半征宗。以法
    知有人。牒其初偈。举法证人也。以人知有法。
    牒第二偈。以人证有法也。下半双征者。离法
    何有人。征第一宗也。离人何有法。征第二宗
    也。有异三论师谓此是人法相待破。盖是不
    看长行文耳。所以作此破者。上明俱离今明
    俱不离。前明其俱离者。离破其离义。今合离
    者。不离破其离义。故进退屈也。一切眼等根
    下。第二就六根内检无本住。就文为三。初
    破。次救。三破救。上半标无。下半释无。以上
    离不离觅并无。故云一切无。又一切根不出
    二十二根。此中若圣若凡。悉摄尽也。而实不
    见本住故云一切无。又上就六根之前觅本
    住不得。是根外无。今就六根内求亦不得也。
    又初偈责相。次两偈责体。今破用。凡立神有
    相体用三。破此三则一切空矣。言责用者。今
    唯见六用无有神用。又神有六用则六识无
    用。六识无用应如木石。若六识有用则神无
    用神如木石。又上来夺破。今纵言有。更就能
    所中觅之。能取即是六根。六根中无神。所取
    唯有六尘故知无神。问曰下第二救。上半牒
    论主无神。下半难论主之无以成己有。五根
    是无知之法不应能知尘。而今能知此是神
    用。故知有神。即如成实犊子等计有人御六
    根之用也。答曰下第三破救。就文为四。若尔
    者第一牒也。为一一根中下第二定也。二俱
    有过下第三总非也。何以故下第四举偈作
    难也。两偈为二。初偈一神破。第二偈就多神
    破。一神破者。若一神在六根中则有互用之
    过。如就眼中既能见色闻声。即此眼中备得
    六尘。若尔者即此眼根具六根。是则根乱。
    在根既乱。即在尘亦乱也。偈上半牒。下半破。
    如文。第二偈多神破者。既言六神在六根中。
    则一人有于六神。复有并取六尘之过。亦上
    半牒。下半破也。旧地论人计一切众生同一
    梨耶。若尔一人断惑众人悉断。若人人各有
    佛理则是无常可算数法。又一心在六根中
    亦作此破。莎提云。一识往来生死与成实一
    何异。又一切众生同一本住则应同障。若各
    各障则各有本住。又若同一本住则一时作
    佛。应同是利根。又若六神则应各各作佛。亦
    应存亡。以多神是数法故。复次眼耳等诸根
    下上以两处觅无神。一谓六根之外觅无有
    神。次一神多神就根内检无。今第三不复就
    根之内外。就成根诸微诸大检无有神。所以
    然者。根之内外虽复无神。成根四大或可应
    有。故复责之。又上来即是果内捡无神。今就
    因内捡无神。故三法印云一切法无我也。又
    此是并决破。外人若言眼能见要是神御方
    见不使不见者。亦应火能烧神使方烧不使
    则不烧。而今四大自能不假神者。六根亦应
    尔也。又根从四大四大从尘。尘复从谁。若有
    从则无穷。若无从即无因。亦无果应无本住。
    问曰下此生第二次破诸根明诸法空义。前
    问次答。数论人云。本住等十六知见外道横
    计。可得是无。眼等是世谛法。此即应有。是故
    今明。俱是横计今数人眼定十微所成。体是
    实有。论人云眼是四大所成。此是假法。则不
    无也。今明若如数论决定执者。亦无此法。又
    上来是破外迷。今此破内执。又上来是借法
    破人。唯有六根并诸微四大。何处有我。今
    即是借我破法。有我可有法无我何有法。又
    上来是正破。今是简破。数论人云。我亦作如
    此破外道与汝何异。故今释云。汝破不尽犹
    留诸根乃至邻虚之色。非毕竟空也。又上来
    求无本住。即是无所依之佛性。今无有诸根
    则无能依之生死。故道门未曾生死亦非涅
    ??。华严云。生死及涅??二俱是虚妄。二俱不
    可得。又有所得人决定谓有佛性是所依有
    生死是能依。此并是生死耳。今亦不见能依
    所依。方是涅??。又有所得人见能依所依。此
    是性义。道理毕竟无有此法。今破如此性病
    竟始得说经中假名能依所依义耳。复次眼
    等无本住。第三呵责。上半结无神。下半呵责
    之。眼等无者明眼等前无本住。所言今者明
    现在无本住。后者未来中无本住。问未有诸
    根前有本住。此是外道义。余二是谁义耶。
    答论主具就三世内遍推觅本住。令毕竟无
    遗。不必须有其人也。又成实者有二师。一云
    具五阴方成众生。则前有于法后有于人。此
    是未来有本住义。二云随有一心一色即成
    众生。众生与法俱有。此是本住诸根。是一时
    而有。此是现在有本住义。若计本有佛性真
    神。则是未有诸根。前有本住义也。又此是结
    前。眼等无本住结前责相等二偈。明眼等前
    无本住。今之一字结前救后二偈六根中无
    本住。后之一字结前四大中无本住。外人谓
    由四大成色阴有色阴故成人。故前有四大
    身后有本住。亦如前有五指有卷前有梁椽
    有舍。下半呵责云。无有无分别者呵其品初
    两偈。初偈以法证人。此是以法分别人。第二
    偈将人证法。此是以人分别法也。长行云不
    应有难者。呵其品初难论主。若无本住谁有
    眼耳等也。如是问答戏论则灭者。品初偈上
    三句是问。下一句是答。第二偈上半是问。下
    半是答。如是问答并是戏论。上求之无从。
    故云则灭也
      燃可燃品第十
    所以有此品来者。意亦多门。通而言之是根
    性不同法譬异悟。如浣衣金师之子。又泥洹
    法宝入有多门。是以龙树开二十七品。二者
    从论初已来多破因成假义。此品破于相待。
    三者若就四句计人法。作者破即本住除离。
    今破亦即离及非即离。四者若三品相望。破
    作作者通破人法之用。破本住破人法之体。
    体用既去则人法都寂。但惑者意犹未已。复
    引喻救之。火有烧薪之用名之为燃。薪有受
    烧之义名为可燃。喻神有御阴之功阴有受御
    之义。今就事求此喻无从。故以目品。五者观
    俱舍论意。自上两品破内外大小乘义。今此
    一品正破犊子。故俱舍论破我品明犊子部
    引燃可燃以立我义。今品破燃可燃。故知正
    破犊子。六者大乘观行二十五品凡有二门。
    自论初已来就法说门求人法不可得。今此
    一品就喻说门求人法并空。七者此论始末
    破三种人。一者外道邪推。二内人异执。此之
    二种就上诸品破之。三者自有人无斯二计。
    直欲观诸法实相。为此人故说于今品。示无
    生不远即事而真。故就现见即事论之。喻如
    一火不得与薪一不可与薪异。不得言相因
    不得言不因。不内不外。若能如后观之。使悟
    实相发生正观。断诸烦恼故说此品。八者上
    破本住破计我外道。今此一品破事火之徒。
    此天竺盛行故历计而洗之。九者即此品穷
    深极浅。极浅者谓指因前之事。穷深者涅??
    云。烦恼为薪智慧为火。以是因缘成涅??饭
    令诸弟子悉皆甘嗜。大品明。非初炎烧非后
    炎烧。不离初炎不离后炎。而有烧义喻得菩
    提。故涅??将薪火譬于果果。大品喻菩提果。
    故知极深。问何故明穷深极浅耶。答欲明浅
    深不二。得悟者即薪火是道。故道远乎哉。
    触事而真。不了者佛及涅??皆是倒谓也。
    问诸大乘经借薪火为喻。今既破之何处借
    耶。答此品为外人执经语作解。故须破之。经
    中是假名因缘之说无喻而喻。喻无所喻。
    外人谓有法可法有喻可喻。翻是破经。今求
    薪火不得。乃明喻无所喻。令识无所喻喻。正
    是申经。十者众生处处皆缚。如见有薪火。便
    起烦恼业苦。诸佛菩萨处处解众生缚。故说
    此品也。品开为三。第一破外喻说。问曰何故
    说燃可燃下。第二破其法说。若人说有我下。
    第三法喻既穷而呵责之。初二门就正观推
    无。次一呵邪心谓有。就破喻说凡有六门。初
    一异门。二相待门。三因不因门。四内外门。五
    三时门。六五求门。初门有二。初长行二偈本。
    长行为四。一立。二破。三救。四破救。立中有
    三。初法说。如燃可燃下第二喻说。燃是受者
    下第三合喻。答曰下第二破。俱不成者凡有
    四义。上来所喻既不成能喻即坏。以此能所
    如燃可燃。燃无故可燃亦无。二者上破有为
    无为一切物。燃可燃既是有为。以属前破。故
    无可为喻不应引也。三者所见若实则一事。
    可知。上来诸立求悉无从。今复更引之知虚
    妄。四者如下一异等六门求之无从。故不成
    也。今且悬就一异求无者。一则唯薪无火。无
    火云何有薪。故云俱无。又一则唯火无薪。无
    薪云何有火。复是俱无。三则一物不可说其
    薪火。故复是俱无。异亦三失。一者既其异体
    便应相离。则有东西之之过。二者前后失。
    未有薪应先有火。三存亡过。薪亡火存是故
    俱无也。问曰下第三救也。此一问答乃明经
    论之大宗释破立所以也。问何故就此品明
    破立大意耶。答随寄一品可得言之。又此品
    通喻一切法。故就通品通明立破。又至此品
    来法譬已周。故明破立所以。就问为二。一请
    停一异。二论辨有无。所以停一异者。欲与论
    主论辨破立有无。故又外人知受一异之难。
    必辞理俱屈。今欲藏其所屈故请停之。又外
    人知答与不答二并无通。是故请停。又欲投
    论主之难以难论主。令同众人。故请停也。
    又论初已来顺宗立义。此之一问是反难立
    也。若言无燃可燃下。第二论辨有无。问有二
    意。一问所破燃可燃。二问能破之一异。问
    所破燃可燃有有无二关。若有而破有四种
    失。一者道理实有。强破令无则是邪见。故大
    品云。若法前有后无诸佛菩萨则有过罪。二
    者若实有则不可令无。喻如真无不可令有
    也。三者我见可燃有。汝亦见其有。既同是有。
    云何破令无。四者汝将有以破汝有。如五阴
    品末问不成问也。若言无燃可燃而欲破者。
    亦有四过。一者若无则不应破。破故则不应
    无。今现见汝破。故知不无。二者若无而破何
    不破兔角龟毛。而破燃可燃耶。三者我见其
    有汝见其无。有不失罪福无是邪见。故经云
    宁起身见不恶取空。四者以汝无破我有。亦
    用我有破汝无。如五阴品末问不成问也。从
    若言无燃可燃下。是有难文也。如兔角下是
    无难文。问意但见难无不见难有。若作二关
    难者少不便。如兔角下只是重释无难耳。若
    汝计有一异下。第二问能破也。亦有四过。一
    者有能破必有所破。则论主有能外人有所。
    二俱是有则俱应破。不尔俱不被破。三若我
    破汝不破亦汝破我不破。四若有破不破则
    有有不有四难也。若无能破亦有四难。一无
    能破以何破他。二者内若无能外则有所。此
    是因内有外待无说有也。三者若无能破则
    是无见。四者无能破是大邪见。以无所破谓
    无外道。无能破则无内道。谓大邪见。而文中
    但就有难不云无者。既见论主从初品已来
    恒以一异破于外人。则谓论主有于一异。故
    言若汝许有一异则为已有。论主若无一异
    则不将一异以责外人。既用一异以责于外
    则知论主许有一异也

    中观论疏卷第六(本毕)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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