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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论藏 > 论疏部五 >
  • 因明义断

    详夫。因明论者铨衡八藏。绳墨四韦。九十
    六道之规模。二十八师之轨辙。宗归立破。道
    洽自他。??大夜之玉珠。是长昏之龙烛。故
    畅其鸿赜者。乃树正之司南。控彼宏纲者。诚
    破邪之逐北。是以。法王肇出。初辟幽关。智将
    嗣生。重开奥府。无着耸八支以立玄极。同八
    柱以承天。世亲陈五分。以显深几。若五山
    而镇地。复有陈那命世以秀出。举三立以类
    三光。天主应时以挺生。张二悟而齐二耀。可
    谓。趋宝山之帝辇。出朽宅之王轩。故用之者
    称智雄。述之者标词杰。所以。演畅之辈。皆
    吐??之神灯。注述之俦。各奋斩邪之智
    剑。故言申即陈立破。开章先辨正邪。纷纶
    于八极之间。?リ视诹?现?凇U铀洳幻簟8?br> 慕高踪。故辄藻镜是非。议详得失。岂只故乖
    前哲。务为成其本宗。冀来鉴忽披。幸知其意耳
    有人解能立云。若立三支。令他解悟。故名
    能立。若望因喻先成宗支未许。为成未信必
    藉能成。因喻既为能成。能成必有所立。即以
    宗为所立。因喻为能立。其义云何。答若以一
    向。望于敌论宗他未许。必因喻成故。所立中
    者。共量可尔。他自如何。岂可宗支自生不信。
    又前说在能立之时。宗岂他家已许。若他已
    许举。即相符极成。若他不许。恒在所立之
    内。何故前说。宗在能立之中。若云前望生他
    智解。宗居能立之中。若为因喻所成故。在所
    立之内者。此亦不然。瑜伽对法俱云。所立
    有二。谓自性差别。能立有八。谓宗因等。理门
    亦云。由宗因喻。辨说他未了义。说名能立。不
    说他智在所立中。何故今者。说宗望他即为
    能立。又宗他既不许。何得说为能立。故理门
    论云。唯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宗不共
    许。故非望他说为能立。说能立者。即是言宗。
    望所诠义名为能立。为所立者。宗言虽说。义
    未显决。假因喻成。言义方显。故名所立。若望
    敌者。宗名所立。以他不许。今成立故。虽本立
    义为生他解。不望他智说为能立。然此论云。
    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者。
    此据因果合说。以由因喻成宗显决。他智得
    生。若其不能成彼所立。令其显决。他智不起
    故。比量为因。他智为果。能立所成离过。圆满
    能为因故。由此理门云。今此唯依证了因故。
    宗生他智。岂名证了。又云。辨说他未了义。说
    名能立。说他智为所立。曾无教故。若会今古
    能所立殊。如本疏说
    有人云。然旧来相传皆作解云。无着世亲已
    前。说八为能立。自性差别二为所立。乃至即
    牒先疏。依于声明为难。并疏解云。因有三相。
    因一喻二。皆名多言。由此定知。宗是所立。世
    亲已前。显诸所诤。不过自性差别二种。故是
    所立宗为能立。立此二故。陈那已后。以此二
    种。未互差别成不相离。不是所诤。此意云。
    先德一向定判。陈那已后。宗为所立。已前宗
    为能立。不许互通。故云今依自解者。乃至云。
    古师亦说宗为所立。广教理成。陈那宗亦能
    成多理教立。其义云何。答此乃广前所释。何
    云唯自新知。故本疏云。陈那已后略有三
    释。一云宗言所诠义为所立。故瑜伽论第十
    五云。所成立义有二种。一自性。二差别能成
    立法有八种。其宗能诠之言。及因等言义。皆
    名能立。其宗之言。因喻成故。虽亦所立。彼于
    次说。何故先立宗耶。为先显示自所爱乐宗
    义。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义故。犹如于
    因。喻对所成故。但名能立。宗所诠义。定唯
    所立。独名所成。此即具释宗通能所成。何
    言先不说。二云。总聚自性差别。教理。俱是所
    立。论俱名义。总中一分。对敌所申。若言若
    义。自性差别。俱名为宗。即名能立。虽此对
    宗。亦是所立。能立总故。得能立名。故陈那
    等。宗名所立。与瑜伽等理不相违。瑜伽等不
    说宗非一向唯能立故。此亦俱通岂不明说。
    三云。自性差别。合所依义。名为所立。能依合
    宗。说为能立。总立别故。非此总宗定唯能立。
    对敌合申。因喻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
    故得能立名。陈那但以共许因喻。成他未许。
    他未许者。唯是合宗。宗为所立。自性差别。但
    是宗依。非正所立。所立之具。所望义殊。不
    相违也。不尔慈氏无着天亲。岂不解因明。说
    所为能立(此亦明说)。此即撮诸几要。提彼宏纲足
    悉不违。何劳烦重。诸论互申异义。并不相违。
    若言陈那文义尽同旧师。天亲岂不解因明。
    许令乖异。又复陈那立宗因喻。即说皆同古
    师能立。现比等支。何故即许除简。又如瑜伽
    八支之内。开喻无合结支。杂集能立八中。合
    喻加于合结。若云合结即同类异类。名目何
    不相当。如实论亦五支合结。云何即别独许
    陈那遮五能立。说彼唯言。不听遮于八支。
    唯三外有能立。若云如实非真道理。此语未
    是诚言。若亦许解因明。何故开遮不等。又如
    古师立量。即加圣教为三。陈那为自悟门。量
    中但唯二种。故知。诸论开合亲疏不伦。取舍
    异途各据一义。其中会释。具本疏辨。由此更
    广以理教征。即为徒设
    有人云。若因一喻二为多言名能立者。于中
    随阙。名能立过。如阙异喻。应是过收。若言是
    过。违掌珍论。彼阙异喻。非过故也。此义如
    何。答亦不然。谁言彼论比量无过。唯识论云。
    有依大乘遣相空理。依似比量。拨无此识及
    一切法。若云彼说余量。非掌珍者。应举诚言。
    又此量中。岂不拨无一切法耶。又理门论
    云。为必具二譬喻言词。方成能立。为如其
    因。但随说一。论自答云。若就正理。应具说
    二。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乃至云。若有于此一
    分已成。随说一分亦成能立。准彼论意。于二
    喻中。若随解一。不举非过。若俱妄解。待说方
    悟。要具说之。故云若就正理。应具说二。若不
    说者。明知不正。又此论云。又初能立。缺减
    过性。若云喻总言阙一不成阙。亦应宗总言
    阙一不成阙。又解。谁言掌珍。阙于异喻。异
    喻本为遮因滥行。无依因不滥。去正无宗
    因。即是异喻。故理门论释二喻云。前是遮诠。
    后唯止滥。乃至云。由是虽对不立实有太虚
    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成。若无异
    所依。异喻不得立。此言何用。若尔既具支。何
    名似比量。答犯余过。广如别疏
    有人云。陈那既乖古说。何故竟无论文破斥。
    其事云何。答此亦不然。陈那明古说。非可
    须破斥。但取义异故不破斥。如世亲说五能
    立。亦不非于旧陈。陈那虽三分能成。何假非
    于古说。设云破古因明师者。余不正者。非瑜
    伽等。然有说彼瑜伽等非。自余之过。非前所
    引疏家之咎。若云三分说宗等三者。既许陈
    那宗亦所成。能立之中。岂唯三也。若云据宗
    在能立。说为三分者。若宗在所立。即应唯二
    分。若尔何故。虚设唯言。二亦能故。若云宗在
    所立。即开喻为三者。由此故知。言三分者。但
    一因二喻。又复古师。宗为能立。陈那顺古言
    中不违。所以理门等中。能立皆言宗等。文同
    意异。乃翻译之主。能知陈那宗许能成。亦是
    先德已了。但为今造论意。正明宗在所立之
    中。释宗为能立之言。疏中亦以具解。余者不
    悉。执说皆同。未悟作者本意有别。疏主。既当
    入室亲承指?帧?龈创笮∫蛎髅魉怠9世砻?br> 颂云。是中唯取随自意乐。为所成立说名
    宗。不说能立说名宗。故释中云。故此多言。于
    论式等。说名能立。即显顺古。正释即云。言是
    中者。是简持义。是宗等中故名是中。言唯者。
    是简别义。简别能立说为所立。此正明说若
    今宗亦能立。何故须唯。又云。乐为所立。谓不
    乐为能成立性。又云。若尔。既取智为了因。是
    言便失能成立义。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
    成故。及此论中。皆无正释宗为能立。既云唯
    此三分说名能立。故知。一因二喻。以立宗时
    他智未生。要待因喻。他方解故。藉因三相。比
    智生故。故此论云。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
    观于义。乃至云。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
    生。理门云。谓智是前智。余从如所说能立因
    生。是缘彼义。不说从彼能立宗生。又宗不
    共许。立时他智不生。因喻共成。引证彼智方
    起。故理门云。唯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
    又理门云。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
    相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
    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故知。所比即是所
    立。由此解生。即因三相。又云。故定三相。唯
    为显因。由此道理。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
    所立。然唯一分。且说为因。故唯三言。定目因
    喻。若言陈那。定判其宗在能成者。释中何
    无正说。但见标结顺古之文。即定判为能立。
    其若船行逐水处异船同。执此定判能成。可
    谓见船执依旧水。昔闻刻舟求剑。斯之谓

    有人正释论文解能立中云。依旧解云。世亲
    已前。举宗等取因喻。瑜伽总名能立。由有多
    言故。陈那已后。但取因喻。不取其宗。取所等
    因喻。乃至云。自释教东流。皆为此解。准依理
    教。即理未然。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此还
    将元一向唯说。陈那以宗唯在所立。不在能
    立。古之会释所引如前。但是据今陈那论意。
    唯说因喻名为能立。广显同异。理教如前。此
    乃重陈。繁不再述
    有人云。如立量破他。宗因喻三。俱为能破。立
    量为申正义。何故独简其宗。其义如何。答此
    亦不例。如破他中有出过立量二破。岂可能
    立亦令立量出过二立。又破他出过。随一一
    支。皆成能破。岂可量立。随一一支。皆成能
    立。又立量明宗通能所立。岂立量破宗。通能
    所破。又复谁言。能破亦复通宗。因喻定故。可
    能破他。宗他不许。何成能破。故理门云。唯有
    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
    成犹豫言词。复待成故。又过类中。名似能破。
    据立量中。是因喻过。翻此能破。故但因喻立
    宗。虽为破他。无因他宗不破。故但因喻。唯识
    第十四。出其宗非。似出过破。不是立量。故无
    立量破他。亦名宗为能破。准此还是例于能
    立。但应因喻
    有人云。古人解云。古因明师。或声为宗。或无
    常为宗。或合为宗。乃至云相传。虽有此分别。
    理恐未然。所以知者。古师既有异说。应有论
    文。捡如实等并无此文。何得异说者。其义云
    何。答亦不然。说古师非。谁言即指瑜伽等论。
    说为余人。又不可云。瑜伽等中。不作是说。故
    今古同。不得言异古因明师。古因明师。岂
    但瑜伽等。诸释因明者。名为古因明师故。故
    理门云。又于负处。旧因明师。诸有所说。或有
    堕在能破中摄。或有极?。或有非理。如诡
    语类。故此不录。又云。又此方隅。我于破古因
    明论中。已具分别。故知。有古师说非者即破
    之。不言瑜伽等
    有人云。论云差别为性。言差别性故者非也。
    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三藏本译云差别性
    故。后吕才与文轨法师。改云差别为性。岂以
    昧识为诚言。灵哲为谩语。若是翻译之辈。可
    许义正以改之。彼解疏尚破之。改论那宜遂
    许之。又言故者。结定之词。显此宗者要依法
    与有法。共相差别。违他顺已。方为宗故。故云
    有法及法者。皆须极成。所以宗中。有此故字。
    具显所以。如本疏明
    有人云。先释即不共许。是所立法。所作性因。
    彼此极成。即能立法。故无常法。正是所立。此
    解虽尔。未是通途。所以然者。且如立声无常
    一量。可如所说。以为所诤。若依有性等量。岂
    得以非实。为所立法耶。本意诤有法大有性
    非实即实等。其义云何。答应此共思。若本诤
    有法。不诤法者。言非实等。为是有法。为当法
    耶。若是有法。即应先陈。若其是法。不为所
    诤。言法何为。又以何为极成有法。极成能别。
    差别为宗。若言彼据诤其法说。若诤有法。何
    为能所别。不可将有法。为能别故。以先陈故。
    又若有法。正是所诤。一切诤有法。皆无同喻
    过。又法不成有法故。又复不可大有非实。俱
    是所诤。无极成有法。依何立宗。又若大有正
    所诤。所成之宗。即合名法。故理门云。又于此
    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故知。还以非实等为
    法。即是所诤。广其所以。如本疏释。准彼。既
    无别解。旧释故合通途。及解大有为法有法。
    会理门论。皆如本疏及别抄释
    有人云。因喻何无极成。自解云。因喻必要极
    成。以无滥故。真似相翻。皆无此说。其义云
    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两俱不成。随一不
    成。翻彼故须极成。但言略故。准理定有。故
    成唯识论第五卷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等。
    又理门云。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是故此中。唯
    取彼此俱定许义。故知。因喻亦有极成
    有人云。因必是扶顺。顺益所立。是宗之义。将
    为新妙。其义云何。答此则旧德释成。何得称
    为新异。故本疏云。又建立义。能建立彼所立
    宗故。或顺益义。由立此因。顺益宗义。令宗义
    立。是故名因。此则先成。岂云新解
    有人云。法性法尔必然之理者。方是正因。其
    事云何。答此释未为尽理。如所作性因。立声
    无常。对声显论。随一不成。岂作必然之理。
    又理门论云。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许义
    则为善说。由是。若有彼此不同许定非宗
    法。又云。唯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又方
    便心论云。凡圣同解。方得为喻。喻则因相。故
    知。不定唯取法尔必然之理。皆为正因。若唯
    取者。应云法尔道理。言论即为善说。及能立
    言词。何须共许。由此故知。虽非法尔。但诸
    过无违。能立宗义。俱共许者。即得为因。如见
    自鹭。表水有无。见灯火处。表知热触。非于此
    处。法尔有火。及以白鹭。此例非一。故知。不
    定唯取法尔
    有人。释因中叙旧解云。言义智三。皆通生
    了。皆名为因。云相传皆此分别。然泛尔对果
    辨因。非无此义。若望此中。辨因相者。恐非善
    说。何以知者。今所明因。望所立义。不望智
    果。又云。若依亲生敌智。以释生因。恐为猛
    浪。能生敌智。非唯因故。其义云何。答此亦未
    闲疏中所说。疏中初虽泛说。然亦此因。各
    具三相。阙一即非正取成宗。疏中自简云。
    正取言生。正能立故。即是明因。望所立义。此
    生智了。照解宗故。故正因体。言生智了。兼
    亦通余。能建宗果。故知。不是唯望智果。又虽
    云生。不言唯因能生他智。然因正是胜增上
    缘。能生他智。如说了因。虽言义智。然意正取
    智了非余。以他智生宗方显故。故知。生因虽
    宗因喻。若言若义。正能生因。即因喻言。故理
    门云。若尔。既取智为了因者。此即牒言因。难
    云。是言便失能成立义。释云。此亦不然。令彼
    忆念本极成故。既云令彼忆念本极成。即生
    彼智。故他智生。胜但因喻。故下复云。唯有共
    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又云。若所比处。此相
    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
    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又云。余所说因生
    者。谓智是前智。余从如所说能立因生。以此
    故知。望了宗边。正取智了。望生他智。正取
    立者。诠因喻言。何以故。本意立量。为生他
    智。何故说因唯望宗果。故望于宗。即唯依
    了。望成宗义。为生他解。即取生因。不尔。如
    何言生决定解。又云。能立因生。又云。开示诸
    有问者未了义故。又云。开悟他时。说名能立
    等。故此因言。定通生了
    有人云。相传解云。陈那已前。相者体相。非指
    瑜伽等。如前以引。破古体者。广如理门
    有释遍是宗法性四句云。有是宗法非遍者。
    即所依不成是也
    有人破云。德所依因阙所依。故因无所依。因
    体不成。故非宗法。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若
    有有法之宗。可说德所依故是宗家法。本无
    有法。是谁宗家之法。云是宗法而非遍
    有人云。若据似因说。遍非宗法者。即不定因
    是。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既遍在宗。何非宗
    法。若云不正不名宗法者。云何理门九句。俱
    云宗法。又若初相中。兼简余相过。可得云非
    宗法。遍是宗法性。但显初相。既遍有法。何
    非法性。若言要是正因。方名遍是宗法性者。
    但说遍是宗法性。即是已简过尽。何须更说。
    同品定有等。又虽遍于宗。有不定故。非宗法
    者。即应言正是宗法性。何须遍言。遍言。不能
    离诸过故。若言以遍不能离过故。须更言是
    宗法性。即应云正。正能离过故。无有正非宗
    法者。即唯一句。已辨正因。不劳烦语。既不作
    是说。故知。遍是宗法性。但显初相。故理门
    云。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分。
    且说为因。既说且言。明非具简
    有人云。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各有四句。
    然但置唯言。为异旧人。以虽简过。有不尽故。
    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今虽置唯。还同不尽。
    不能简得不共不定。又若唯言。简异品有。亦
    应唯言。但在同品。亦遮遍宗。以置唯同品有
    言故。故知。各为显其自相。但同品定有。即
    第二相。有过生者。是余相过故。异品遍无。应
    知。亦是但明第三相。虽异遍无。有过起者。自
    是余相。若云既简过不尽。何须四句。今作亦
    同。何乃偏责。故知。各别简明自相后取此
    相。相对而辨。方显正因。烦不能具。于余异遍
    无中。诸多解释。皆应更思。悉未尽理。故此
    简者。方穷正理之妙门。得作者之深意。故作
    四句。非为徒设
    有人云。同有因法宗法不同有者。虽名同
    法。而非喻也。故下文云。此因以乐以空。为同
    法故。亦是不定。即判云。恐未尽理。自决云。
    若望其宗名为同品。望因名同法。其义云何。
    答此不异前。何劳更释。又自云。夫有能立因
    法。所立宗法必随。故于喻中但说因法。宗法
    自随逐也。此言有滥。不简别故。若言有因宗
    定随者。云何喻中。有所立不定过。但许有能
    立。又复谁说。于同喻中。但说因法。宗法自
    随。准理门论。举喻之时。要具说因宗。不单说
    因故。准理正因。因有之处。宗必定随。然举喻
    时。必须俱说。不尔无合。异喻例此。又云。若
    望因名品名法具得二名。望宗亦名品名法。
    此亦先陈。何烦复说。先德云。但同异于有法
    之上所作义者。名之为法。又此所作。非总
    所立。不得名品。名之为法。宗总所立。遂与
    品名。能所异故。又因宗二。同异名法。别同异
    名品。此同异二。故名为法。次下因同异。及上
    宗同异。并别同异。故皆名品
    有人云。设天亲以瓶体为喻。教理无违。何假
    斯救。若以烧见等破。自是似破。理非我咎。何
    以知者。今但由瓶。有所作义。定有无常。取瓶
    为喻。以所作是无常义故。虽有烧见。所作非
    因。何得为难者。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若以
    瓶体为喻。由瓶有所作义。故有无常。即应云
    显瓶决定有性。何得言显因同品。决定有性。
    以瓶所作。与声所作为同品。以彼瓶处所作。
    有无常随。故名同品。瓶体四尘。岂名所作同

    有人难云。若言夫喻况法。法必似喻者。未知
    能喻所喻之法。其体为一为别。若言一者。体
    既是一。彼此共知。何待因成。若言别者。即明
    别体之法。有别同相。有因义者。引之为喻。何
    得例难。令法体相一切皆同。其义云何。答此
    义不然。若取瓶体为喻。此与声宗为一为别。
    若言是一。即同前难。又有多过。若言别者。何
    得名同法。若云声有所作。瓶亦有所作。故名
    同法者。不然。何以故。应云显瓶决定有无常。
    何须云显因同品。决定有性。因是所作。瓶上
    之义。岂可瓶体名所作性。若尔。应声体为所
    作体。若如是。即取有法声名之为因。还成宗
    义一分为因。宗因无别过。余多问难得失例
    知。烦不具述。然既取瓶为喻。将作殊能。今者
    据彼略举三难。一云。古师许瓶烧见。理令
    自许声烧见者。陈那顺此作难。为以声是烧
    见。为非烧见。若自许即相符极成。若自不许。
    今者难他。何非自违耶者。不然。由彼取瓶。为
    同喻体。陈那就他为难云。汝所许声。应可
    烧见。犹如瓶等。如难胜论云。汝地应非有碍
    身根所得。许眼见故。犹如色等。岂自不许地
    身根得。而为难耶。故就他难。即无自过。明非
    自许。二云。故理门释喻中云。由如是说。能显
    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既不取
    瓶。此乃重颂前因。云何能显因也。如言声无
    常所作性故。诸所作皆无常。如所作无常等。
    岂成能立者。不然。前所作无常。但别宗因。后
    举诸所作。总摄宗喻。无常亦尔。不唯重颂。亦
    正是合。故定所作无常是喻体。若如先所说。
    取瓶为喻体。即应直指瓶。何须重举。诸勤发
    皆无常。犹如瓶等耶。又若取瓶体为喻。成立
    声无常等。何故。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
    不言说瓶因所随。瓶无因不有。此二名譬喻。
    余皆此相似。又云。应以非作证其常。或以无
    常成所作。此显正说。应以所作成无常。以
    常离所作。不言以瓶证无常。故正喻体。所作
    无常。举依以显。若不如是。举瓶即知定有所
    作。举喻之时。但云如瓶。何须俱牒宗因。云诸
    所作皆是无常。犹如瓶等。何须烦重。又瓶为
    喻体。即因外立别法为喻。与其因义。都不相
    应。乃至云。所作性故。所类同法。不说能立所
    成立义。此意不说能立之因。所立宗义。以为
    喻故。又因所作性。喻体即瓶。以瓶有所作故
    无常。不是所作无常为同品。即唯宗法名因。
    瓶体非因。虽瓶体上。有于因宗。终是大过。故
    理门云。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应亦
    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异品法二种譬
    喻。而有此失。准此论文。故不取瓶等体。正
    为其喻。三云。陈那意。以外人立无义之因。于
    同异品。义相各别。以义别。不得和合正说。为
    非彼义。故云喻显于因。无别喻体者。亦不然。
    准此意许。若有义之因。因外立喻。即取瓶等。
    若尔。何得喻是因分。因是所作。瓶四尘故。即
    违理门。彼云。若尔。喻言应非异分。答云。事
    虽实尔。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
    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性。故立同异。显后二
    品。因言显初相。即声所作。同显第二。故瓶所
    作。若以同显第二。即取瓶体。因显初相。应当
    取声。既诠初相。取声上所作故。诠第二相。取
    瓶所作。故下文云。故定三相。唯为显因。由此
    道理。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
    分。且说为因。故第二分明。亦所作不可难言。
    即第三分说为异喻。亦应所作。第三遮诠。故
    不为例。又第三相。异遍非有。举异非有。正即
    是因。故举瓶等。但是喻依。若作斯解。可谓妙
    解。余谬名妙。非为实妙。诸余不正。准此例
    知。故作三解。喻体之中。第三顺古。文义无
    违。初二皆违。可熟思察。故不烦显
    有人解唯此三分说名能立云。古解言。因一
    喻二。以为三分。即设难云。若依掌珍论。阙异
    喻亦成能立。何得言唯三分耶。其义云何。答
    此难不然。清辨胜义一切皆空。空为同品。虽
    无于有。亦得云无宗之处。因不有性。异喻
    得成。以异止滥。滥除即异喻。故理门云。后唯
    止滥。由合及离。比度义故。由是。虽对不立。
    实有大虚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
    成。正解二喻。具足宗因。若非异喻。此言徒

    有人释云。但遮外道小乘。及天亲等。立五支
    等。以为能立。说唯三分。乃至云。非唯因喻。
    引对法云。释宗因喻讫。次释合云。谓由三分。
    成立如前所成义已。故知。三分是宗因喻以
    为证者。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对法若云唯
    此三分。可引彼证。彼云由三。更举合结等。
    即知能立。不唯前三。不说唯故。前三正能合
    结傍显。俱能立故。故彼论解合云。遂引彼义。
    令就此法。正说道理。解结云。结者谓到究
    竟趣。所有正说。由此道理极善成就。故是此
    事。决定无异。结会究竟是名结。既由结支。决
    定究竟。明唯前三。能立不足。又复标云。能立
    有八。今者言三。违彼说故。若云合结助非正
    立故。唯前三者。此亦不然。喻亦助因。应唯二
    分。又无唯字。故知。引非。若尔无着等。岂不
    解因明。立八为能立。今陈那并遮。若尔天亲。
    岂不解因明。今陈那设遮。又岂天亲。不见瑜
    伽对法论等。立五为能立。五八既不说相违。
    略三何要同古。故知。作者意别各不相违。亲
    疏合离。取舍异故
    有人引理门云。于比量中。唯见此理。乃至云。
    遮合结等。此意。以论云为于所比。显宗法性。
    故说因言。为显于此。不相离性。故说喻言。为
    显所比。故说宗言。于所比中除此。更无其余
    支分。故知。陈那说宗因喻。云唯三分者。其义
    云何。答不然。前云。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
    所比处。此相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
    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即因三
    相。不说其宗。又云。于所比中故宗为所比。即
    所立因喻。能比即能立。故不取宗。云唯三分。
    又云。故定三相。唯为显因。由此道理。虽一切
    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说为因。
    以此故知。宗为所立。三相能显。即为能立。余
    所引证。立理设难。并如前说
    有人会对法瑜伽云。对法中合。即瑜伽同类。
    自解对法合支。如遮破我类遣执常。复云。瑜
    伽同类等。即此同喻等。其义云何。答不相
    当。既云瑜伽同类即此同喻。云何得与对法
    论中合支相似。彼类余法以为合故。如先德
    释。可同因明。又许如实能立。异瑜伽等。不许
    陈那造意少别。岂独陈那。解因明理。天亲不
    悟。爱憎与夺。何太不伦
    有人自问答云。瑜伽对法。皆说八为能立。此
    但为三。岂成相顺。答因明即瑜伽十支之一
    支。岂得违反本经。自为??J等。其义云何。答
    此亦不然。如实亦瑜伽一支。何得许乖本论。
    若云不乖彼说合结。陈那何故遮却。又复合
    结。名言不殊。那知不遮对法中八。由据增胜
    说唯三。遮意解不同。释亦少别。如瑜伽论。八
    为能成。尚自料简。真唯有三。余能立之能
    立。名为能立。非实说八。俱为能立。末代解
    释。取舍尚然。于古圣贤。何苦不许
    有人解似宗过中俱不极成云。执我是思。即
    蕴计我。无思极成。其义云何。答亦不得然。亦
    应我为因缘。即蕴计我。无因极成。若云犹
    计我与和合作因缘。不俱言因缘。何得相例
    者。本来执异。何须前例。故知。说神我佛法不
    许。非极成。若假我者。佛法即许。非不成。今
    言我与和合作因缘。和合即实有。大乘不许。
    俱不极成。亦不得云。立我是思。非外道宗。故
    是极成。论云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若立佛法
    宗。是第九过故。何云所别。亦不得言二十五
    谛。不立思故。非外道宗。以即计我是思。何得
    更立思耶。以许有实思故。极成不许实和合
    故不成
    有释不成因过中云绳轮咽脐所作。不应分
    别。并极成因。他亦显生俱所作。二俱所作
    并为因。其义云何。答此难不然。所作名生。所
    显非生。何得二因俱名成作。又引广百论第
    一云。又无常因。有不成过。就生灭义。自宗
    不成。隐显义释。他宗不成者。待捡彼文
    有解不成。总料简中云。两俱随一。既对立敌
    以辩。不得更约自他等辩句也。此义如何。
    此亦不尔。如俱不成。无约自他分别之者。
    可如所说。随一之中。何故不得约自他辩。随
    一言通。但言全分一分随一不成。为随敌不
    成。为随立不成。既有立敌二殊。约自约他。极
    妙犹豫所依过亦准此。不得苟乖前哲。置此
    迷辞
    有人作四句中。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定有。非
    异遍无者。即法差别相违因是。此义如何。
    答亦复不可。指此为句不违道理。然云于同
    品真他上。无故非同品定有。他中含真假他。
    若为复将真他为同品。设若言他是假他故。
    真他为同。卧具亦同品。即同定有性。何得为
    此句。若云以卧具是真他用。是异品收。岂非
    假他亦受用耶
    有人云。有非遍是宗法性。是同品定有。是异
    品遍无。即声论相违决定亦是。此亦不然。岂
    声论所闻因。于声遍非有。而说阙初相。又云。
    俱非句者。即法自相相违因是。此亦不尔。声
    生论许常声是所作。如何阙初相。又云。或第
    五不定。亦是此句。亦为不可。若此论中。第五
    不定。声常无碍。因许于乐有。明声亦成。若理
    门第五。不定所闻性因于异遍无。于声上有。
    何得阙三。理门论云。一向离故。不云阙二。若
    云不能成宗故。不得云遍是宗法性者。即诸
    不定因。皆是此句。何但第五辨相是非句数。
    得失如前已述故不重明
    有人云。假立无为常。以非作故。此无同喻。异
    喻如瓶。此是何过。乃至云。或可龟毛望宗所
    立无处。名为异品。若望其因。应是同品。此义
    未详者。今为详云。龟毛常无。尚不得为宗同
    品。虽非所作。亦非因同品。若无所表常体。非
    宗同品。亦无所表非所作体。非因同品。有人
    约六不定别。别作八句中。且第一句。有唯犯
    自共非他俱云。如大乘师。对小乘云。极成
    之声定是识变之声。自许所知性故。无共同
    品者。其义云何。答此理不然。以何故。此对于
    谁。若对经部。梦所闻声。彼许识变。若对有
    部。极苦狱卒等所发之声。亦许识变。俱为共
    同。何得云无。若云狱卒许变。声非许变者。
    不然。无异品故。设有部宗。不许狱卒是识
    变者。对经部师。终有前过。又复立云。极成之
    声。定是识变声。于比量中。不见是理。但争识
    变非识变。故设救云。极成之声。摄狱卒等所
    起之声。理亦不尔。非遍许故。诸空见者不
    许有故。何得极成。据立敌同许。即名极成。终
    有前过。成唯识论。既取为喻。故共同品应云。
    极成之声是耳识变。许所知故。如耳识见分
    等。余宗不立有三分故。梦中耳识。许不行故。
    狱卒叫声。第六变故。设许耳识变。即极成收。
    摄入有法故。非耳识变。皆为异品。所知故。因
    皆遍转故。为自共不定
    有人云。有唯犯他共非自俱句。云如小乘师。
    对大乘云。极成之声。非是识变声。所知性故。
    以色等为共同品。无共异品以菩萨不善色
    声。为自同品。无自异品者。其义云何。答此亦
    不然。经部许梦闻声。有部狱卒叫。俱共异品。
    何得云无。若云此等声。是极成摄。立非识变。
    有部可尔。若经部师。即违自宗。以萨婆多。云
    狱卒等虽非有情。由恶业感。四大所造。为有
    情相。能为逼害。非识变故。若云但对经部。
    且辨因过。非无宗过者。又亦不得。若如
    所立无正量过。皆犯相违决定过故。又复。宗
    因辨过之中。无将有法为法出过者。又理如
    前。若云如萨婆多。对大乘等云。心心所法。定
    有自种。许所知故。如余有为法。此无自共
    同品。唯有他同品。以真无为为异品。因遍转
    故。为他共不定
    有人云。共比量唯他不定。非不定者。其义云
    何。答此义应思。所以者何。共量为生他解。因
    唯自许。尚得成因。以正翻邪唯他不定。何故
    非过。又如唯立自量。于他不定非过。以自定
    故。今者共量。虽复共定。于他宗中。因有不
    定。何得非过。或可。他喻非自所许。是故非
    过。或可。立量欲令他解。喻自虽不许。是他
    宗所许故。他情疑亦说为过。准此。他共二量
    之中。三种不定。俱说为过。唯自比量。于他不
    定。不说为过。非对于他令他解故。或自共量。
    唯他不定。非不定过。为违于他。立自共故
    有人云。有犯自他共不定。非俱共不定者。如
    大乘对小乘云。极成之声是识所变。所知性
    故。如相分。无共异品。其义云何。答此亦不
    然。以诸无为。为共异品。俱许无为有非所变。
    故狱卒梦声为共同品。设声入有法。犹有色
    等。为共同品。俱识变故。何得云自他不是俱
    共过。又以菩萨不善心相分。为他同品者。亦
    复不然。岂诸小乘。许心别变作相分耶。若许
    心变相分。为能所缘。若云所缘。小乘不许。若
    非所缘。如何变相。准小乘释。心上行相。是能
    缘心行解相状。非是变起心上相分。成唯识
    论第二卷云。执有识外所缘境者。外境是所
    缘。行相是能缘见分名事故。此广推征。如俱
    舍法师俱舍疏述。此句应云。如萨婆多对大
    乘师。立第六识能为诸法因缘。以所知性故。
    或法所摄故。亦得无共同品。有共异品。大乘
    以第六识。能熏诸法种故为因缘。以第八等。
    为自同品。萨婆多师。以俱有因等皆因缘性。
    即第六相应诸心所等。皆为彼自同品。因俱
    遍转无为共同。故自他共非共共也。二宗因
    缘。互非所许。故或可。无此若有自他同品。即
    共许故
    有人解不共不定中。与他相违决定量。出不
    定过云。谓如共等四不定因。后二相中。阙一
    相故是不定。为如缘生故因。后二相中。阙一
    相故。非不定摄。以有此过故。不成相违决定
    者。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此缘生因。阙于
    何相。若有异品。因或滥行。异品既无。因无滥
    失。即是其因。唯同品有。异品遍无。岂无异
    体。此缘生因。于异品转。云阙一相。此量是
    非。及相阙具。亦广如前。更不重述
    有人解不共不定中云。有人云。自不共者。如
    佛弟子对声论。云声是无常。所闻性故。不
    然。何以故。以虚空为共异品。瓶等为共同品。
    因皆非有。何故非俱耶。判云。理唯是俱不
    共过者。其义云何。答亦不然。亦是自不共过。
    除佛余大乘人。以他方佛色。为自同品。真如
    无为。为自异品。因俱不转。何得唯俱。若云并
    佛色。亦所闻故唯俱者。亦不然。以空非所闻。
    唯他独许。大乘准佛无非所闻。若云据小乘
    人说。为唯俱不共者。理亦不然。小乘择灭。
    为自异品。实无表色等。为自同品。因亦非有

    有人云。若小乘师。对声论师。立此比量。以耳
    识相分。为自同品。为自比量。即无过也者。其
    义云何。答此亦不然。谁部小乘。许识变声相
    为所缘者。彼之行相谈当大乘所变相分。非
    彼自许心起相分。是所缘故。广如前引
    有人云。有唯犯他不共。非自共不共。云如小
    乘对大乘。云极成之声。非是唯识所变之声。
    宗。是有漏性故。因。以色等为共同品。因于遍
    有无共异品。菩萨不善色等。为自同品。因亦
    遍有。无自异品。他许他方佛色声。为他同异
    品。因遍无故。唯他不共者。其义云何。答亦不
    应理。过失准前。狱卒等声。为共异品。因于彼
    转。成共不定因。若此声在有法。即违宗过。何
    名不共。又有漏故。因亦他一分不成之过。何
    得但是唯他不共。亦有他不成。如此方佛声。
    极成所摄。大乘不许是有漏故。若大众部等
    立此量者。因俱一分不成。不得言唯他不

    有人云。有唯犯自不共不定。非他俱。云如大
    乘对小乘。云极成之声。定是识变之声。有漏
    性故因。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非是所变声。
    即自异品。第七八识。俱不是所变声。第八所
    变声。为自同品。因二遍转。何得云唯自不共
    过。又云。唯犯自不共非过。以不能坏共量道
    理。亦不损自义。故非过也。此亦不然。如佛法
    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彼立声常。所闻性
    故。无共同品。以大乘宗不立虚空。真如他宗
    非有。既不坏共量。又不能损自他。亦应非过。
    应解云。因于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望彼同
    一分非有。立自不共。同一分有。得是正因。故
    不有过。若作斯解。得成无过。若如所解。共亦
    非过。又虽唯自不共不定。虽不坏共量。亦不
    能立自。何得非过
    有云。有唯犯共不共。非自他者。如大乘对
    小乘。欲立七八识。云六种识身离自体外。更
    有余识。宗。是识摄故。因。以色等为共同品。
    此因不转。无共异品。以自许第七。为自同品。
    总以八识。为自异品。此意以无共异品。即是
    异品遍无相。何故前与他相违决定量。作不
    定过云。为如缘生故。后二相中。阙一相故非
    不定。即许无异喻。阙第三相。不共不定。但
    阙第二。不阙第三。准前无异。阙后二相。是相
    违因。何名。不共不定。若许无异亦异品
    无。但阙第二。判缘生因阙一即非。前后相违
    故定一过
    有唯犯自他不共非共。如大乘对小乘。云极
    成之声定是识变。以是共许摄故因。此亦不
    然。望自望他。许共摄因于宗非有。以各自许。
    非共许故。是不成因非不定因。若云虽是不
    成亦犯不定。若尔。即是有是不成亦不定。
    不得唯犯自他不共。犯三之中。佛弟子对数
    论云。声识变。所闻性因。此亦不然。此是共
    他。不是自故。以自变色等。许成智闻故。复
    判不定中。句虽有八。过但有四。犯他非自俱。
    犯自非他俱。犯自他非俱。三俱不犯。此四句
    非过。如前解释。此是共量唯三不犯。决定非
    过。可如所判。余判非过。理亦如前
    同分异遍转中作八句云。有唯犯自同一分
    异遍。非他共者。如小乘对大乘。云极成之声
    定非耳识所变。第二三中随一摄故。以一切
    色等。为共同品。此因不转。以耳识相分为
    共异品。此因遍转者。亦不然。一切色等。及以
    耳根。俱共同品。因于耳根转。乃是共同一分
    异遍。何名唯自。耳识相分。为他异品。小乘不
    许耳识变相分。理如前说。菩萨不善色声。为
    自同品。此因分转不善耳识相分。为自异品。
    理同前非。又云。他方佛色等。为他同品。因不
    遍转。以声为他异品等。此亦不然。以他方佛
    色。及根俱他同品。因即分转。以声为异品因
    即遍转。何唯是自。又云。亦是法自相相违过
    者。亦不然。作相违云。极成之声定耳识变。以
    第二三中随一摄故。同喻如何。设许取耳识
    相。犹有不定过。为如相分。第二三中随一摄
    故。是所变。为如耳根。第二三随一摄故。非耳
    识变。况不共许耳识变相。若以成所作智。亦
    缘变耳根。无不定过者。不然他不许故。若
    改因喻。便非相违。余诸句过准例可知。烦
    不具叙
    又有人解决定相违。问云。此与比量相违何
    别。解云。比量相违。但有立宗因。喻未必得
    成。如立瓶等。即违共比量。因喻皆阙。相违决
    定宗因喻皆成。未详此释。既因法皆阙。何成
    比量。而言相违。又既无因。宗不违因。即与自
    教相违何别。第二解云。望违宗边。亦不望
    违因。望违因是比量相违者。若违他宗立是
    比量。若违自宗亦与自教相违何别。第三解
    难中云。若阙初相。但后二相。由后二相。令前
    立因成不定者。即唯相违决定。不是比量相
    违。若尔。与两俱随一不成何别。俱阙初相。有
    后二相。若云初二不成。或有后二相。或无后
    二相。故有别者。不然。若阙初相。与不成无
    别。若具三相。与比量相违不殊。前二不摄。可
    立别过。离二更无别相违相。何须别立。由彼
    自云。阙初具后二。即相违决定。准此意许具
    三相者。即亦名比量相违。故有此难。又复所
    作因具三相。可得名决定。所闻阙初相。如何
    称决定。故不可以阙相之因。与具相因。能作
    相违。应更细思。所闻之因。何以阙初。若以不
    能成宗故阙初相。即所闻因。亦阙后二。皆不
    能成所立宗故。若云同有异无不阙后二。所
    闻声有何即阙初。如云眼见。彼此不成。声是
    所闻一切同许。定有初相。不得言阙。故理门
    云。唯彼有性。彼所摄故。一向离故。既言一向
    离。明有初相。若云不共不定。阙第二相。相违
    决定。即阙二相。俱是所闻。更有何别。不许声
    有。故具三相。方名相违。俱决定故。又自下文
    难他不定。元不成因。何得云具后二相也。此
    所闻因。既阙初相。如何具后。又云。虽阙于初
    相。二喻证决定。亦应具足后二相无违宗得
    立。问既尔。破他自解。相违决定与比量相违
    何别。答如本疏释。今更助解。相违决定是
    因过。比量相违是宗过。又比量相违前邪后
    正。相违决定前后俱邪。此比量相违。后必破
    前。相违决定。则不如是。为正量违故。名比量
    相违。如违现等。此释极妙。穷至理也。故二差
    别。问若尔。比量相违与自教相违有何别。答
    自教相违。宗违自教。如胜论教说常无常。
    今立为常。故违自教。不违因故。比量相违。
    非但违教。亦违于因。故二差别。问若尔。如胜
    论师。许声所作。教说无常。今立为常。自违宗
    因。何名自教。答胜论师立顺所闻因。同喻证
    成。非全违因。偏违所作立瓶常。宗遍违因故。
    故二过别。又违自教。不必违因。有虽违因。必
    违自教。如声生立内声无常。此虽违宗。不违
    因义。以许其声是所作故。若遍违因。即比声
    相违
    有人将不成对不定为四句云。有不成因非
    不定。即四不成。有不定因非不成。即五不定。
    或唯第四。俱句即第六。亦可取初及二三五
    四相违因。其义云何。答理全不然。所闻虽不
    成。而自名不定。又前自云。虽是不成。何妨
    不定。如不共不定等。故初句非。不共既不定。
    与所闻何殊。即许非不成。唯是前不定。若言
    所闻同非有。故得是不成。亦所闻性遍宗。何
    得不成摄。若言非遍宗。自教等违摄俱句。即
    第六所作岂不成。所闻性如前。亦非不成摄。
    如第四无常因。即唯不定非不成。第三亦是
    无常因。何故即为俱句摄。又四相违因。如立
    声常所作性故。岂声非有。亦俱句耶。又假问
    云。缺减过虽七。阙异不成过。何妨作法。具初
    阙后二。就理中即无。即解云。谁言阙异非
    过。若有不引。理是阙减。若无异滥除。亦名为
    具。故不相似。此亦不然。前自数立。如缘生
    因。阙异非过。如何今说无异滥除。亦名为具。
    即缘生因三相具足。破他引之为阙。自立即
    云具足。如何于法得自在耶
    又云。谁言缺过望因三相。此亦不然。如阙同
    有等。岂非是过耶。故寻诸解。竟无一当。亦应
    更思
    有人解四相违叙古人释。言显意许。为自性
    差别。云理恐不然。即申难云。如他用为言
    显。真他为意许。因为违差别。亦应有性为言
    显。离实大有是意许。应名差别非自相。此既
    不然。故彼释非者。其义如何。答此亦未详。如
    有法自相差别。至后当知。且此法差别。若非
    意许。岂言显耶。又叙旧通。如轨法师疏。即难
    云。五顶弟子。岂可自难实等不无之宗。令成
    非有也。此乃自违。何成出过者。此亦不然。
    本立宗云。有性为宗有法。非实等为宗法。今
    弟子翻难云。汝有应非有。有一实故。如同异。
    此岂难实等不无耶。既言非实。明离实有。难
    彼成非有。故不是自违。又难。若云数论他用
    含真假。真他受用义虽无。眼等他用宗不失
    者。亦应五顶有性含即离。离实之有宗虽无。
    即实之有宗不失。应名差别相违。非自相者。
    此亦不然。谁言五顶有性含即离。以五顶有
    唯离实等。弟子立有。唯即实等。故言有时。望
    自望他。俱不得含。以同异性离实等。得成非
    实等。以同异性不名有故。成有非有。名俱决
    定。彼实等虽体不无。而不名有。何故如是是
    宗计故。若五顶实等。亦名有者。岂成自相相
    违。返彼量云。有应非有。有一实等故。如同异
    性。同异性名有。何得成相违。诸过类知。又
    五顶若许有即实等有。今总成非实等。岂非
    自违。故知。五顶不立即实等有。三解自相
    差别。第三云。随应何法谈其自体性者。说名
    自相。即于此法所有别义者。名为差别。此解
    不违。古德意云。以争彼差别。必非言显。但意
    所许。不障自相亦有意许。通言显故。故云言
    陈者名自相。意所争者名差别。若云依第三
    解。以法有法。各有自体及以别义者。如立声
    无常。有部可有别体。大乘如何无常等各有
    别体复俱不离色等自相。何缘名体。何缘
    名义。何故有为之上生灭等。名有自体。常住
    无为不迁不灭等。即名别义
    又释自性差别有三重。初二如旧。第三云。谈
    其自性名自相。谈其别义名差别。复云法
    与有法。各有自体。及以别义。既称别义。何得
    云有法。即差别等义属于体。应说之差别。若
    言即有法。故不得说之。云何言此之别义。亦
    有自体。既许有多义。故应依主。应可更思。若
    以声瓶等异为差别。不得云别义。若即声等
    体上有别义。不应云各有体。又云。相违有三。
    一自体相违。如言常非常等。二形待相违。如
    言真假等。三性别相违。如言色心等。又云。言
    诠有二。一遮。二表。如立有非有。即自体相
    违。第一遮诠。如言真他假他。即但表真假。不
    非真假。此即义别相形。名差别相违。乃至自
    问云。若义别相违。名差别相违者。即如论中
    作非有缘性。亦非有缘性之自体。应名自相。
    非差别也(上自问也)此问元非有缘性是别义。作
    非有缘性。即义相违。何名自相。若此亦名自
    相。自相差别。有何殊异。又论云差别。何得称
    自相。若云此之别义。亦有别体。既有自体。
    何名谈自性谈别义。又如声瓶可烧可见等。
    岂离声瓶。外有别体。然自解云。不然。若言非
    作有缘性者。即是正非有缘性之自体。论中
    既说作非有缘性。作非有缘性言。此乃别表
    缘余也。此释不然。此中为争作所缘境。为争
    能缘有心。若言争能缘心。自是别法。岂名有
    法差别。若言大有。是缘大有心境性。不是缘
    有心之境性。此是有法差别。今争大有。与能
    缘有心作境性。不作缘有心境性。因与作缘
    有心之境性。相违作非缘有之心境性。为因
    名差别相违因。何得云此乃别表缘余性。若
    言别表缘余性。便是难能缘心。不难有法之
    上差别义。又更解云。或可。不成自违。缘有之
    心。应非缘有心。但非有缘心。不表缘余性。故
    名自相非差别。今论说言。作非有缘性。虽非
    缘有之自体。缘余之义心不失。此即缘有缘
    余。是别义故。故非自相名差别。此亦不然。论
    云。即于前宗之上。作有缘性。即是许有是缘
    有。心所取境性。岂成于心能缘于有名差别。
    若云成缘有心。岂得云以有一实故等因。成
    心为能缘有即。翻彼云。缘非有如同异性。同
    异性岂是能缘。云缘余之义心不失耶。又解
    三相违中。第三性别相违。与初自体相违何
    别。又云。一遮诠如言非有非无非人非天无
    我无常等。但遮有等。不表非有之体。若尔。如
    立声无常。岂但遮常。不表无常之体耶。既许
    无常亦遮亦表。何得言非但是遮。非之与无
    义相似故。既许诠中亦有遮。如何得言真诠。
    只应言有表必遮诠。有遮非表诠。又释云。若
    但言非有。不言非无。即是唯遮。即自引佛地
    等。为难云。如来功德非有非无。自通云。般若
    双言方有其表者。此与唯识。亦有相违。第一
    中云。若言是表。应不双非。故相违也。又云。
    今但约自体相违。名自相相违。不据言显。岂
    立有时。言中不显有耶。若云元不说大有。但
    诠不无有。此有相符。又因同有。岂是名相违。
    又言既不申大有。元不立大有为有法。云何
    因望于彼名相违。若既言陈。如何得言不据
    言显
    释法差别相违中自云。同无异有。方是相违。
    此因同有龟毛遍无何名相违。答云。此中外
    道。虽总言他用。意成眼等为无积他用。据此
    即无同。除宗已外。诸卧具等。皆不为无积他
    用。即为异品。因彼遍转。故是相违。此释不
    然。唯识论云。执我是思。受用萨?世店A答摩
    所成。大等二十三法。云何但许受用五知。不
    受用余。故此释非。又云。二细微共生一?。所
    生子微。不越因量。裹前二细。而别有体。此亦
    不然。果遍在因中。非果裹父母。如唯识论

    解有法自相中云。有人云。既违意许。应是差
    别。何名自相。答言有性者。意诠离实等有
    为有法自相。然以有法须极成故。不可别云
    离实等有。故虽意许。而是言显。自相宗不同
    作有缘性。是离实等。有差别之义。为意所许
    差别宗也。难云。此解不然。若以今言有性。意
    许离实有为有法。有法须极成。不言离实有。
    虽是意许。而名为言显者。亦应意诠真他用。
    能别须极成。不言真他用。虽是意许。而名言
    显。亦应是自相非差别。故约言显意许。解
    自相差别者。未为当理(上他叙难)今共详云。若
    彼大有意许离实。今言有时。不即诠彼大有
    者。岂诠即实等有。若诠即实等有。五顶成
    非实等。亦违自弟子成非有。亦自违。若非言
    所显。何故寻言难。又五顶不许即实等有。弟
    子不许离实等有。今者言中。恐有法不成。不
    言大有。但总云有。有言虽通。岂显即实有。
    设若五顶。许即实有。今言即实有。云非实
    等。是自违过。况复本意。争大有句。何须诠即
    实。以五顶不许有即实有。故言有时。即显大
    有句。若直言大有。有法不成。为此但言有性。
    泛尔言有。彼此俱成。以为有法。不须分别即
    离。言非实等为法。以弟子有即实。今言非实。
    违他顺己。故得为宗。由此故知。离实等有。虽
    是意许。言有之时。即言所显。离言所显有。外
    更无别有。不同他用离真他外。有假他用。真
    他他虽不成。假他他自同许。故。成真他不用
    眼等。假他用在不违言显。故违差别
    解有一实因广事云。云无一可取。如破他立。
    以同异性。含于实等。名有实等。是彼性故。名
    有实等。出何典据。胜论但云同异是实等
    性。不云有故。又自云。戒贤师解。应云有实
    故。言一者相从故来。此从何闻耶。游夏不闻
    斯说。张禹何因谩谈。乃至云。今更解云。由
    虚空等不与诸法同聚。故约空等辨其有性。
    未详此释。虚空不遍。可不同聚。既许体遍。何
    处别居。设言非聚类。可非同法处等。又复解
    云。一切诸法。有他不自有。乃至云。空不用他
    所成。故名一实。自体不自有。为大有所有故。
    名有一实。若依此解。大有能有五全四小
    分。名有一实。此亦不然。自体不自有。别为大
    有有。乃师主之义。非弟子许。若弟子许别
    为有。有便立已成。何须云大有非实等。若弟
    子不许。一一实上不无之有。能有实等。名有
    一实。即有一实因。犯随一不成过。何能成比
    量。问若取有二实等为因。有不定。许一一实
    自能有体。云有一实。取此为因。亦不定过。答
    不例。子微有二实。彼此俱成。别有子体。实
    上不无之有。弟子自许。故无不定。因不分别。
    但云有一实等。又问云。何故不名无实二实
    多实耶。有人简云。若言有无实及有二实
    为因者。有两俱不成过。若言有多实。有不
    成过者。恐未研?。何以知者。难若望五顶
    意许所立。可说不成。今望弟子所许。敌论何
    得不成者。此亦未可。今言有者。实德业上。同
    许能有之有。不分即离。岂许此有能有和合
    句耶。但自有故。故是不成。何分师弟。二俱尔
    故。若云以和合句。既和合实等。何故不得言。
    实德业等。不无之有。有于和合。名有无实者。
    此亦不然。此亦师弟同许。何得云师不成。弟
    子得成。又若取此为因。即喻无能立。同异不
    能同异和合性。和合性复非同异和合性故。
    故不得云若言有无实故。亦得成因。又本简
    云。若云有二多实为因有不定。有无实为因
    有不成。不言有二实为因不成。文外加诸。
    故应如本简过成因。又云。若唯望意许离实
    有说者。以无实及有二实为因。此乃是随一
    所依不成。及两俱不成过。此亦不然。随一所
    依不成可尔。弟子不许离实等有故。何得云
    俱不成。师主岂可不许大有。有于空等无实
    之实。有于子微有二实之实。又云。若以多实
    为因者。亦有随一所依不成。及不定过者。亦
    不必然。不成可尔。不定须思。不共不定可尔。
    以有多实因。于孙微上有故。为不定者。不
    然。若望师主。孙微虽有多实。不是大有。复非
    彼性。不同同异故。有多实因于子微上无。谈
    师主意。说彼大有。有于多实故。然不得云是
    大有有多实。无同法故。以因不应分别。为大
    有有。为不无有。故同异性。得为同喻。不尔望
    师主。即不共不定。同异非大有故。望于弟子。
    即随一不成。弟子不许故。故知所判。更成疏
    略。又云。若以无实为因。即不定过。为如和合
    非实。为如时等是实耶者。亦未尽理。若其不
    云有无实故。但云无实故。因俱不成过。何名
    不定。若言有无实故。望和合性。分不成过。望
    时方上不无之有。即不定过。有无实因。非和
    合有。又非同喻。何得望彼为不定过。又云。以
    有二实故为因。是一分两俱不成过。亦犯似
    同喻中。能立不成过。以同异性虽是非实。不
    名有二实故。此亦不然。无俱不成相故。又岂
    不许同异。同异于父母耶。同异于空等。有一
    实因成同异合父母。有二何不许。准此有不
    定。不言有二实。故知。云不得作不定者非。又
    云。若二实为因者。是法自相相违过。过云。有
    性是实。有二实故。如子微。为有此过。不立为
    因。此不必然。因同喻有义如前说。但不定过。
    非是相违。又云。若实句不名有德业者。如何
    得说共许不无之有。名有德业耶。故知。依彼
    实句不无之有。说名有德业也。如同异性者。
    举喻。此未善释。若成实句之上。不无之有。云
    非德业。此立已成。如立量云。有非德业。有德
    业故。如同异性。何以能显离德业之大有。故
    知。各成三句之上。不无之有。为三比量。显有
    离三。若望成实句上。不无之有。云非德业。如
    何作有法自相相违之因。若望其意许离实
    大有。岂可师主。不立离德业之大有。但立离
    实之大有耶。问若成德业上不无之有。云非
    德业。以有德业因。于实亦转。岂无过耶。答亦
    无过。立非德业。实亦同喻。论中且举别因通
    喻。不尔言非德业宗实句是何收。又解云。有
    德业言。意说彼性。实虽有德业。非彼性故。望
    义别故。此有令彼体性不无。名之为有实德
    业等。实名有德业。以相依故名之为有。不
    能令彼成其不无。有言虽同。诠义各别。若尔。
    同异性即非同喻。答尔若尔。云何俱得决定。
    答望为性成非实等。望能有有。即是相违。若
    成有非。实有德业因。此不定过。以彼实句有
    德业故。有一实因。成非德业。不定亦尔。然待
    捡彼胜论方知。又云。五顶但据三因别成三
    宗故无有过。问若尔无过何名相违。答若望
    言显无过。今望意许故犯相违。此亦未详。既
    言非实非德业宗明即大有若非大有更有何
    有非实等耶虽不言大言有已显。故彼弟子。
    望立非实德业之有。得作相违。又云。问同异
    二品岂可得约有法立耶。解云。夫同异品。但
    随有法及法中意所立者。即望此为同异品。
    今既意立有性。离实等外别有其体。故得望
    离实等有性。为同异品。此释未善。若以有法
    是所争故。意所立者。即应名法。何名有法。故
    理门云。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非
    如德有德。故无有过。若尔如何。今解。意立
    实等上。不无之有为有法。定非是实等。言非
    实等者。是离实等。有义为法。望此即为所立。
    故理门论云。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
    说名同品。此论亦云。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不望有法名
    同异品。如是方便成立有法。因喻既返。故成
    相违。若尔何名有法自相相违因耶。答望不
    加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为法。不尔
    相违。又云古人云。问五顶信有有不。若信
    有性难令非有。便违共许。岂是相违。如言声
    非声也。若不信有。此即宗阙有法。因无所依。
    何容依此竞其即离。作相违过。乃至广叙云
    云言。今解应知。加汝字即无有失。谓汝执
    有性。应非有性。又无义宗法。许得依无。今言
    非有。但非彼所立。更无所表。但牒彼计。何
    用极成。如佛法破外道云。汝我应非我。亦
    得成破。此释未善。无义宗法。可许依无有一
    实等因。岂无义宗法。但可随他与作相违。即
    无有过。不劳分别有义宗法无义宗法
    释有法差别相违因中云。如即此因。即于前
    宗。不但能成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
    与有法差别。相违作非有缘性。此释不然。若
    尔应成不定因性。非相违因。既无大有有缘
    性之同喻。何理能成作大有有缘性。论云。如
    遮实等。俱决定故。不云成作有缘性。亦得决
    定。下又正释俱决定文。过亦同此。又自云。因
    唯异转故非不定。既尔如何云俱决定。同品
    无故。问既言不以意许为差别。此作有缘性。
    为是言显。为当意许。若云言陈者。如何立宗。
    云大有作有缘性。言大有时。他许不许。若许
    立已成。不许阙所别。作有缘性。为言大有。为
    不无有。言作大有有缘性。他许立已成。不
    许阙能别。故他不许。即俱不成。何成立量。若
    云言有意含。作有缘性亦含。此即意许。何得
    云言显。不得云如汝立。彼云。言有非实。虽是
    意许。即言已显。作有缘性。何不许然者。不
    然。何以故。前量云。非实故言有时即言显。
    实上之有云非实。除大有外更有何有。故言
    有时即言显。今作有缘性不云非实。以有
    为有法。作有缘性为法故。俱是不无之有。作
    有缘性中。意作大有有缘性。作非大有有缘
    性。是其差别。今据意许难令成过。故非言显。
    问若据意许。立云有作有缘性。即是法差别。
    云何名有法差别。答准前释。望不加言名有
    法差别。若加言已即名法故。然成此法意成
    有法。故理门云。但以法故成于法。如是成
    立于有法。问若加言已与法何殊。答法自相
    等本只争法不争有法故不得言如是成立于
    有法。若云即成声无常等云成立有法者。不
    然。瑜伽等云所成立法有二种。一自性。二差
    别。若成声之无常。亦名成自性。此二何别。故
    作此解妙之又妙
    解似同喻中云。世亲及小乘外道。立有五分。
    慈尊无着陈那等。但立三分。合结为成于喻。
    是喻上之差别。善立于喻。足显合结。无繁喻
    外。别立二支。又云。瑜伽同类即当对法合支。
    对法既立喻讫。何故复说合支。结既许同世
    亲合支。如何即别。又瑜伽引喻之言。为同为
    异。若其是总同类即是喻。何关对法合支。若
    引喻即说为同类。与世亲合支何别。作斯会
    教全不相当。应知。对法合结。与世亲不殊。
    瑜伽同类异类。与理门等二喻不别。作者各
    据一义。所以如古德述。下虽亦作是释。但为
    前后相违
    释二量中。以有古解。圣教由诠诸法共相故
    比量摄。非之可尔。若云一切定心亦得共相。
    应比量收。又比量心。亦得自相。应非比量。此
    难恐违。言定心缘得共相者。是何共相。若因
    明共相。违佛地论。理门亦云。诸修定者。离教
    分别。皆是现量。云何定心。得此共相。故虽定
    心缘比量教。离分别故。不名缘共相。以不分
    别。一因三相。贯通宗喻。各证知故。散心不
    证。但随于教。分别贯通。故缘共相。名为比
    量。设圣者心。知分别心。以因贯之。亦证相
    故。不分别故。不名缘共相。若经中自共与
    因明别故。不应难云比得自相现得共相。若
    许得者。如何依二相。唯立二量耶。俱缘于
    二相。二量有何别。又与经说二相何别
    释自共相经论相违中。全未尽理。佛地经论。
    成唯识论。及因明等。说自共相。各少差别。且
    佛地经论所明自共。即三科等。皆名自相。
    各守自性。苦无常等。名为共相。理通余故。唯
    识论云。名诠自性。句诠差别。少与彼同。亦谈
    彼二相故。然言假智及诠。唯依诸法共相而
    转者。此约能诠不得彼体。如诠色时。以其色
    言通一切色。智增彼相。不得自体。诠于此转。
    名为共相。不同无常等义。贯通一切。不唯色
    故。名为共相。即通于经所说二相。起诠之时。
    总名共相。非所诠者。即名自相。亦不同因明
    所立共相。彼约增其诸法自体。相通自类。不
    由他心总贯诸法。名为共相。因明论中。藉
    因三相。贯通宗喻。如缕贯花。比智方起。故理
    门云。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
    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
    解。此即于彼假智及诠共相之上。更起共
    相。不可说彼定即因明所说共相。不立比量。
    言不诠三相故。智缘于彼。不相通故。虽知
    此言。及比量智。亦于增益共相上转。意不说
    彼。名因明中所立共相。彼不作想贯余法
    故。彼设通余。各自类故。今此贯余。通异类
    故。宗中所立。亦通喻故。说此为共。瑜伽等
    中。言自共相。因明论中。共相所摄。比量立
    故。然不同因。是先陈后说。自性差别摄。立我
    为有无。名立自相故。因明自相。亦与经别。虽
    经自相。亦现量得。名为自相。然彼经中。自共
    二相。俱是因明所说自相。各附法体。别别证
    故。名现量缘。如斯分别。妙符经论所说理故。
    此即会释并出体讫。余虽问答分别二相。引
    三藏释。及解二量。问答门中。所说二相。不
    关因明自共二相。不能烦叙。彼略所问答。
    但于唯识。似谓增益名共相。中推求自共。
    亦不异经中所说二相。披者当悉
    今者总摄自相差别。略有二门。一依诸经论。
    二直据因明。且诸经论中自共二相。总有四
    对。一体义对。五蕴等法名为自性。苦无常
    等。名为差别。如佛地论等说。二总别对。泛
    名为色。即是自性。如有漏色无漏色等。名为
    差别。即前第一体之与义俱有总别。自共如
    次更无别体。即诸经论皆悉通明。三诠非诠
    对。非诠对者。名为自性。名言诠者。即名差
    别。即唯识等云。诸法自性假智。及诠俱非境
    故。亦通前二。若名言诠皆名共相。非名言诠
    即名自相。四名句对。名所诠者名为自相。句
    所诠名为差别。即唯识等云。名诠自性。句诠
    差别。亦通初二。诠体诠总名诠自性。诠义诠
    别名诠共相。望第三对。名及句身。并诠共相。
    以所增相。可通于余。非二自相。故名为共。除
    因明理摄诸说尽。若因明中所说二相亦有
    四对。一体义对。即瑜伽等言。所成有二。一自
    性。二差别。即前第一对。二总别对。四相违是。
    即前第二。且随所争。不过此二。据因明理。自
    共二相。非如前说体性各定。三先陈后说对。
    即辨宗依。是通前二对。但先陈者即为自相。
    后说者即为差别。非定何法。即摄所成非成
    对。以所成者。名为差别。非所成者。即名自
    相。故理门云。观所成故。立法有法。但成于
    后。非成前故。四言陈意许对。即四相违因。所
    违者是。虽违有法及别义名二差别。相违之
    因然唯意许。不是言彰。如法差别。既不言彰。
    准知。有法差别相违。亦是意许。虽通局对。通
    名差别。局名自相。然此即前体义对摄。后说
    意许。即前总别对中别义。更无别体。问因
    明所陈。不过经中自共二相。如何说与经义
    有别。答有三义别。一因明二相据前后说分
    自共二。以后别前。非如经说。纵虽前后二相
    恒定。谈法性故。二言陈意许。设经自性。对争
    意许。亦名差别。三因明二相据通局分。以后
    所说。必贯于余。不尔。喻无非成比量。即名为
    似。前所说者。不必须通。因明论意。举喻证
    宗。故须通喻。虽不通喻。亦名差别。即定是
    过。然体不定。经泛通辨。虽遍不遍。二相即
    定。故有差别
    约四无记辨二量云。如通果心。十四变化。与
    五俱者。容通现比。所余唯比。此出何文。通果
    之心。为散为定。若依小乘。通果色心。可通欲
    界。既或许欲界。即是散心。若依大乘。心色俱
    是色界。亦非全散心。何唯比量耶。又自问云。
    如睡眠闻思所引。睡眠通闻思。化心由修引。
    化心通现量。答云。闻思约位起。睡眠通闻思。
    现量离动摇。散心非现量。此释未善。睡眠通
    闻思。二量是何摄。若非二量既许是善。何非
    量收。若比量者。即例睡眠。比量引眠。亦通比
    量。化心现量引化心是现量。又变化非唯散。
    何假余例
    问若不是散。何名无记。答通二性。以为利乐
    及游戏。故非全是散。复不全定。然属定类
    问答中云。安慧八识皆悉有执。悉名非量。
    此判不尔诸经论中。皆令依于三量观法。理
    门复说。诸修定者。及于贪等诸自证分。皆名
    现量。见相遍计。可许非量。自证非妄。许通现
    量故。又云。似现通比非量摄。以理门云。由
    此。即说忆念比度??求等。皆非现量。非量所
    摄。亦即无违。比量所摄。此即成过。理门论
    中。云皆非现量。且简取现。不云此等名为
    似现。后出似现云。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
    数等。举等。有性瓶性等智。皆似现量。不说
    忆念比度。即为似现。不障??求疑智等。说
    名似现。又设忆念比度名似现者。亦非比量。
    比量智者。是决定故忆无谬故。为定量故。
    似现不尔。云何比收。正释文中云。现量心
    离教分别。何故瑜伽七十七云。若菩萨修所
    成慧。亦依于文。亦不依文。七十二云。名是闻
    思所成。是三慧境界。解云。大小因明。据随转
    理说。喻伽据大乘尽理为论。又因明据不自
    在说。伽论约自在者说。此非善释。因明现量
    离名分别者。非谓不缘名句文等。云离名分
    别。以不如名定执其义。亦不谓义定属其名。
    及外道教。诸邪名言。云离于名。瑜伽等论。与
    此相似
    解量果中云。第八无慧。依何说智。故更解云。
    夫现比取境。元为自悟。今取二境发解。分明
    究竟解了。故彼果同聚相应。总名为智。即果
    智也。此释与问元不相关。因八无慧。何为同
    聚。总名为智。应知。此中说有二意。若泛言现
    量。第八亦是为自开悟。因八等非此约自悟。
    故智为果。若非自悟。泛尔现量。即现量心。亦
    名为果。故此论云。于二量中。即智名果。若量
    皆智。何须说中。故此中言。有所简别。何理得
    知。非智现量。即心为果。即集量论以为明证。
    故集量论云。似境相所量。能取见自证。即
    能量及果。是三体无别。成唯识论第二。四分
    广明
    解能破中。叙旧解云。又声论师对佛弟子。
    立声为常。德所依故。犹如择灭。诸非常者。皆
    非德依。如四大种。此德依因。虽有所言。三相
    并阙。判云。此恐未然。此应但是不成因摄。非
    谓缺减。此判不然。未详作意。若据支显。此不
    成收。今据相明。三相都阙。故是阙过。又阙初
    相。可名不成。亦阙后二。何独不成。故名缺
    减。又引古云。又解云。古师既以八为能立。
    故亦依此以辨阙过。谓阙一有八。阙二有二
    十八。乃至阙七有八。阙八有一。名阙减过者。
    于理恐乖。且如现比二量。依何等相说名为
    阙。若以立量之时。无故名阙。有故名具。其相
    云何。若以违现比故名阙。不违名具者。既违
    现比。理应即于宗因喻中。随其所应。定不成
    就。如何说言有阙一等过。故知非也。此判全
    非。设宗因喻。违现比量。何非阙过。如阙有法
    说因无依。宗等违量。何非是阙。既陈三支
    非是三阙。但违二量。故是阙过。方又二量。据
    立论者自解宗智。要依于自现比二智。以立
    比量。若自不闲。何以能立。故理门云。如自决
    定已。??他决定生。又云。如是应知。悟他比
    量。亦不离此。得成能立。故阙成过。又违二
    量。即宗因喻不须别说。能立已说宗因喻
    讫。何须复说现等量耶。又宗等违犹无二智。
    故置此违。若依二智立必无违。故阙成过。然
    随一阙。非是阙过。作句数尔。若阙二时。方为
    过故。自释阙中。约因一喻二及因三相。句虽
    有七。过容有六。以阙异喻有非过故。若无故
    明阙。非缺减过。有故辨阙故是过如前。故
    容有六。此亦不尔。有故辨违。亦不成过可
    容有六。有故辨阙既许是过即容有七。何
    但言六。又标说云及因三相。因三相中七句
    皆过。何容只六。又言阙异此非是过。此
    非了义。如立无常。常空非有。名阙异者。此判
    定非。故彼论云。若无常宗。全无异品。对不立
    有虚空等。论云何得说彼处此无。此叙他设
    难。非谓陈那不说为异故。论主答云。若彼无
    有。于彼不转。全无有疑。故无此过。既言于彼
    不转。全无有过。即是异品云无有过。故前
    复云。若所立无说名异品。非与同品相违或
    异。此意不要有体方名异喻。但无所立即名
    异故。故理门论正解喻云。前是遮诠。后唯止
    滥。由合及离比度义故。由是虽对不立实有
    大虚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成。此
    即异喻不说云阙。若要有体方为异喻亦是
    遮诠。何成止滥。又解二似喻中。似同即有
    无俱不成。似异喻即无无俱不遣。无既双遣。
    何非异喻。故知。言阙于异喻者。或言中不陈。
    或虽陈言。随有不遣。即阙因相。名之为阙。此
    无异依。有异法喻。前虽具明。对此故亦更

    又据世亲五支之中。明缺减过者。有二十五
    或二十一。谓阙一有五。阙二有七。阙三有十。
    全阙有一。取舍如前。准此。只有二十三句。二
    十五句一总不相当。或是写错。更勘余本
    又叙方便心论三种增减。即证瑜伽云。言词
    复重。或复减少。对法云无限者。谓言词重
    叠。所说义理。或增或减。此并古德成文。何得
    说言古师八为能立。即望八法辨阙。此亦不
    然。瑜伽显扬对法三论。皆自显说能立有八。
    何以故违云不说八。何不令陈那就古师能
    立八。强欲会本论就末陈那三。由此故知。今
    古意殊。各不乖返。广会如前及本疏述
    论说其宗亦名能立。已如前解。更不繁述。若
    必宗支定为能立。何为所立。无所说能理为
    不可。若云非要故不说者。立量本令他悟。无
    所立法令他悟何。故此为要。既无别所立。明
    知今意宗为所立。此中随古言能不违。云十
    四过类。义同如实论中道理难品中三种难
    也。此虽无文。今应略述。宽狭同异至下当

    大乘心镜论明八支。龙树菩萨造。罗什法师
    译。捡之。一颠倒难有十种。一同相难(即理门第一同
    法相似)。二异相难(即理门第二异法相似)。三长相难(即理门第三分别相似)。
    四无异难(即理门第四无异相似)。五至不至难(即理门第八至不至相似)。
    六无因难(即理门第九无因相似)。七显别因难(即理门第五可得相似)。
    八疑难(即理门第六犹豫相似)。九未说难(即理门第十无说相似)。十事
    异难(即理门第十二所作相似)。二不实难有三。一显不许义
    难(即理门第十三生过相似)。余二难理门无。三相违难有三。
    一未生难(即理门第十一无生相似)。二常难(即理门第十四常住相似)。三自
    义相违难。理门所无。理门第七义准如实复
    无。其中义旨如下当述。未捡如实。待后细
    寻。然唯此斯释将故录

    因明义断

    元久二年九月十八日书道了书本云以
    兴善院僧都本书了(云云)
    正治二年(庚申)六月二十九日巳克于超升
    寺东别所书写了执笔信西
    同年七月十三日移点了(点本宝积房书也。写本文显房得业本也)
    抑当年者天下饥馑人力衰微而分括命毕
    写功励微力移点道耳志趣所之有二大愿
    当寺伽蓝造功速成兴隆正法惠命长远(是一)顺次生中往生内院面奉弥勒心不退转
    (是二)
    点本云
    点本奥记云
    兴福寺沙门齐顺敬发大愿书一切大小乘
    经律论章疏等同寺觉诠依其劝诱以维久
    安四年岁次八月四日写了
    传同寺藏俊雇晴意移点已了于时永万二
    年春二月十五日记
    点本延喜十六年普光寺长讲东大寺圆超
    大法师所读也墨读永超僧都传而已嘉应
    二年岁次(庚寅)十月二十一日比校点及文
    字了但点本字并点粗涉不审更寻访根本
    点本可加复审也比校之间着法衣净弊身
    以终其功伏乞回微功于群生共向菩提同
    证佛果而已
       兴福寺沙门释觉宪记之(云云)
            同寺沙门释英弘矣
    贞应元年自五月二十七日始之至六月
    五日九【KE】日之间奉读之了当年维摩遂讲
    用意也        大法师英弘
      听众良盛赖玄
    当日者是吉日也仍参上阶东妻室(修禅院)
    遂净名居士大职冠之御影开眼并传受大
    会表白了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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