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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

    论。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
    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述
    曰。下第三解相违有三。初标。次列。后释。此
    初二也。相违因义者。谓两宗相返。此之四过。
    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违。与相违法而
    为因故。名相违因。因得果名名相违也。非因
    违宗名为相违。故无宗亦违因。例而成难。理
    门论云。若法能成相违所立。是相违过。即名
    似因。如无违法。相违亦尔。所成法无定无有
    故。由彼说故因仍旧定。喻可改依。故下四
    过。初一改喻。后三依旧。问有因返宗。不顺因
    义。因名相违。宗亦返因。不顺宗义。应名相
    违。答由因成宗令宗相返。因名相违。非宗成
    因。令因相返。不名相违。又因名法自相相违。
    宗名比量相违。因别疏条。相违开四。宗违合
    说。唯名比量相违。以宗准因。故知亦有法之
    差别。有法自相。有法差别比量相违。不尔何
    故但说有法自相比量相违。其相违决定。及
    相违因。各四种耶。此宗说法略有二种。一自
    性。二差别。此有三重。一者局通。对法等言。
    所成立自性者。谓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无。
    所成立故。各别性故。差别者。谓我差别。法差
    别。若一切遍。若非一切遍。若常若无常。若有
    色若无色。如是等无量差别。随其所应。空等
    遍有。色等非遍。前局后通故二差别。二者先
    后。于总聚中。言先陈者名为自性。言后说
    者名为差别。以后所陈分别前故。佛地论云。
    彼因明论自相共相。与此有异。彼说诸法各
    别局附自性。名为自相。贯通他上如缕贯
    花。名为共相。故依于此。声等局体名为自性。
    无常贯他名为差别。得名不定。若立五蕴一
    切无我。五蕴名为自相。我无我等名为差别。
    若说我是思。思为差别。我为自性。是故不定。
    以理推之。此虽即前。然教少异。义亦别故。分
    为二门。三者言许。言中所陈。前局及后通。俱
    名自性。故法有法皆有自性。自意所许别
    义。所可成立名为差别。故法有法皆有差别。
    非取一切。义如前说。今说有因令此四种宗
    之所立返成相违。故名法自相相违因等。论
    说等言者。义显别因。所乖返宗不过此四。故
    论但说有四相违。能乖返因有十五类。违一
    有四。谓各别违。违二有六。谓违初二。违初
    三。违初四。违二三。违二四。违三四。违三有
    四。谓互除一。违四有一。故成十五。论中但显
    初二别违一因。后二共违二因。举此三种等
    余十二。故说等言
    论。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
    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述曰。下别释四。初
    文有三。初标牒名。次显宗因。后成违义。此初
    二也。问相违有四。何故初说法自相因。答正
    所诤故。上比量相违。相违决定。皆唯说彼
    法自相故。从彼初说。此有二师。如声生论。
    立声常宗。所作性因。声显论立勤勇无间
    所发性因
    论。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述曰。此
    成违义。由初常宗。空等为同品。瓶等为异品。
    所作性因。同品遍非有。异品遍有。九句因中。
    第四句也。应为相违量云。声是无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由第二宗。空为同品。以电瓶等
    而为异品。勤勇发故因。于同遍无。于异品
    电无瓶等上有。九句因中。第六句也。此之二
    因。返成无常。违宗所陈法自相故。名相违因。
    故理门云。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返此名
    相违。所余皆不定。此所作性因。翻九句中第
    二正因。彼同品有异品非有。此同非有异品
    有故。此勤勇因。翻九句中第八正因。彼同品
    有非有异品非有。此同非有异品有非有故。
    上已数论。略不繁述。此一似因。因仍用旧。喻
    改先立。后之三因。因喻皆旧。由是四因。因必
    仍旧。喻任改同。若不尔者。必无法自相与
    余随一合。可成违二因。许初改喻。后三不改
    故。又九因中第四第六名相违因。要同非有。
    异有或俱。若随所立。后三相违直观立者因
    于同有。如何复难成相违耶。理门但言若法
    能成相违所立。是相违过。即名似因。不说同
    喻亦仍用旧。此论示法。初一改喻。后三依
    旧。欲令学者知因决定。非喻前过故。下之
    三因。观立虽成。反为相违。一一穷究。皆亦唯
    是同无异有。成相违故。至下当知。问如声论
    言。汝声无常应非是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
    盆等。第二正因。岂非有法自相相违。答彼非
    过收。如立声无常。无常为法自相。若所立因。
    返成声常。可是此过。今者双牒有法及法为
    法有法。故非此过。此乃但是分别相似过类。
    因犯两俱不成。所作性因。立敌不许依无常
    故。生灭异故。设彼许依。亦犯随一。又无常
    无。能依所作性。亦犯所依不成过故。设有
    难言。汝声无常应非是声无常。许无常故。如
    瓶无常。此亦非过。诸似立无此过相故。声有
    无常是根本诤。声是有法。非是法上意所许
    义。不可说为法差别过。亦非相违决定所收。
    非根本诤故。设许上说皆为过者。即一切量
    无正因者。故于似立不见其过。皆是似破。至
    下当知
    论。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
    性故如卧具等。述曰。准前亦三。此初二也。
    凡二差别名相违者。非法有法上除言所陈。
    余一切义皆是差别。要是两宗各各随应因
    所成立。意之所许所诤别义方名差别。因令
    相违。名相违因。若不尔者。如立声无常宗。声
    之上可闻不可闻等义。无常之上作彼缘性
    非彼缘性等。如是一切皆谓相违。因令相违
    名为彼因。若尔。便无相违因义。比量相违等。
    皆准此释。此中义说。若数论外道对佛弟子。
    意欲成立我为受者。受用眼等。若我为有法
    受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别不成。积聚性因。两
    俱不成。如卧具喻。所立不成。若言眼等必为
    我用。能别不成。阙无同喻。积聚性因。违法自
    相。卧具喻有所立不成。若成眼等为假他用。
    相符极成。由此方便矫立宗云。眼等必为他
    用。眼等有法。指事显陈。为他用法。方便显
    示。意立必为法之差别。不积聚他。实我受用。
    若显立云不积聚他用。能别不成。所立亦不
    成。亦阙无同喻。因违法自相。故须方便立。积
    聚性因。积多极微成眼等故。如卧具喻。其牀
    座等是积聚性。彼此俱许为他受用。故得为
    同喻。因喻之法不应分别。故总建立
    论。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
    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述曰。此成
    违义有二。初举所违法差别因。后释所由。此
    初也。初文有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
    用。此牒前因能立所立法之自相。如是亦能
    下。又显此因亦能与彼法差别为相违因。其
    数论师。眼等五法。即五知根。卧具牀座。即五
    唯量所集成法。不积聚他。谓实神我。体常本
    有。其积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无常转变。
    然眼等根不积聚他实我用胜。亲用于此受
    五唯量故。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积聚我用
    眼等劣。其卧具等。必其神我须思量受用。故
    从大等次第成之。若以所思实我用胜。假我
    用劣。然以假我安处所须。方受牀座。故于
    卧具假他用胜。实我用劣。今者陈那。即以彼
    因。与所立法胜劣差别而作相违。非法自相。
    亦非法上一切差别。皆作相违。故论但言与
    所立法差别相违。先牒前因能成所立法自
    相云。此前所说积聚性因。如能成立数论所
    立眼等有法。必为他用法之自相。即指此因。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许差别相
    违之义积聚他用。宗由他用。是法自相。此自
    相上意之所许。积聚他用。不积聚他用。是法
    差别。彼积聚因今更不改。还即以彼。成立意
    许法之差别积聚他用。其卧具等。积聚性故。
    既为积聚假我用胜。眼等亦是积聚性故。应
    如卧具亦为积聚假我用胜。若不作此胜用难
    者。其宗即有相符极成。他宗眼等亦许积聚
    假他用故。但可难言假他用胜。不得难言实
    我用劣。违自宗故。共比量中无同喻故。若他
    比量一切无遮。西域诸师有不善者。此直申
    差别相违过云。眼等应为积聚他用。因喻同
    前。数论难云。汝宗相符。谁说眼等积聚他不
    用。西域又释。数论眼等唯为不积聚他用。牀
    座通二他用。故今以卧具。例令眼等亦为积
    聚他用。无相符失。数论难云。陈那弟子非善
    我宗。神我受用三德所成二十三谛。岂于眼
    等无能受用。唯识亦云。执我是思。受用萨??br> 剌?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由此眼等实
    我亦用。故但应如前所分别。不应于中生异
    觉云。眼等唯为实他受用。卧具假用。或眼等
    通二。卧具唯假用。胜义七十对金七十。亦征
    彼云。必为他用。是何他也。若说积聚他。犯相
    符过。若不积聚他。能别不成。阙无同喻。卧具
    为喻所立不成。亦即此中法差别过。问于因
    三相。是何过耶。答彼立因意。成非积聚他用
    胜。其积聚他用胜。即是异品。宗无同喻。佛法
    都无不积他故。积聚性因。于异品有。此显还
    是九句之中异有同无。故成相违。阙第二相
    同品定有。亦阙第三异品遍无
    论。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述曰。此
    释所由。成比量云。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积
    聚性故。如卧具等。诸非积聚他用胜者。必非
    积聚性。如龟毛等。故今难云。诸卧具等。两宗
    共许为积聚他受用胜故。论虽无胜字。量义
    意必然。不须异求。应作此解
    论。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
    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述曰。准
    前作三。此即初二。标名举宗因。鸺?因缘如
    前已说。时彼仙人。既悟所证六句义法。谓证
    菩提便欣入灭。但嗟所悟未有传人。传者必
    须具七德故。一生中国。二上种姓。三有寂灭
    因。四身相圆满。五聪明辩捷。六性行柔和。七
    具大悲心。经无量时伺无具者。后经多劫。婆
    罗[病-丙+尼]斯国。有婆罗门名摩纳缚迦。此云儒童。
    儒童有子。名般遮尸弃。此云五顶。顶发五旋。
    头有五角。七德虽具。根熟稍迟。为染妻孥。率
    难化导。经无量岁。伺其根熟。后三千岁。戏游
    园苑。共妻兢花。因相忿恨。鸺?引通。化五顶
    不从。又三千岁。化复不得。更三千岁。两竞尤
    甚。相厌既切。仰念空仙。仙人应时神力化引。
    腾空迎往所住山中。徐说先悟六句义法。说
    实德业。彼皆信之。至大有句。彼便生惑。仙
    言。有者能有实等。离实德业三外别有。体常
    是一。弟子不从云。实德业性不无。即是能有。
    岂离三外别有能有。仙人便说同异句义。能
    同异彼实德业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总同
    异性。随应各各有别同异。如是三中随其别
    类。复有总别诸同异性。体常众多。复有一常
    能和合性。和合实德业。令不相离互相属着。
    五顶虽信同异和合。然犹不信别有大有。鸺
    ?便立论所陈量。此量有三。实德业三各别
    作故。今指彼论。故言如说。有性有法。非实者
    法。合名为宗。此言有性。仙人五顶两所共许。
    实德业上能非无性。故成所别。若说大有。所
    别不成。因犯随一。此之有性。体非即实。因云
    有一实故。胜论六句。束为四类。一者无实。二
    者有一实。三者有二实。四者有多实。地水火
    风父母常极微空时方我意。并德业和合。皆
    名无实。四本极微体性虽多。空时等五体各
    唯一。皆无实因。德业和合。虽依于实和合于
    实。非以为因。故此等类并名无实。大有同异。
    名有一实。俱能有于一一实故。至劫成初。两
    常极微合。生第三子微。虽体无常。量德合故。
    不越因量。名有二实。自类众多。各各有彼
    因二极微之所生故。自此已后。初三三合生
    第七子。七七合生第十五子。如是展转生一
    大地。皆名有多实。有多实因之所生故。大有
    同异。能有诸实。亦得名为有一实有二实有
    多实。然此三种实等。虽有功能各别。皆有大
    有。令体非无。皆有同异。令三类别。名有一实
    有德业者。亦有无有。非大有也。若是大有。因
    成随一。同异非喻能立不成。如佛法言有色
    有漏。有漏之有。能有之法。能有所有烦恼漏
    体。犹如大有。能有实等。有色之言。如有一实
    及有德等。无别能有而有于色。此色体上有
    其色义。如空有声。非空之外别有能有。但是
    属着法体之言。是故于因无随一过。有一一
    实故。更不须征。即实离实之有一实。况复此
    因。不应分别。应分别者。便无同喻。问何故不
    言有于无实二实多实。答若言有于二实多
    实。云何得以非实为宗。其因便有不定之失。
    为如同异有二多实。故彼有性非实。为如子
    微等有二多实。故彼有性是实。由此不言有
    二多实。若言有无实者。和合句义亦名无实。
    若有彼无实。犯两俱不成。实等能有上无有
    无实故。其喻亦犯能立不成。因亦不遍。乍
    似唯能有于实句之无实故。亦欲显九实一
    一皆有。故云一实。能有一一实故。问有性有
    法。有一实因。不相关预。云何不是两俱不成。
    答有性有法。是实德业之能有性。有一实因。
    能有于一一实故。是宗之法。故无两俱。此非
    实句为一宗已。非德非业后二宗法。有法同
    前。此二因云有德业故。谓能有彼德之与业。
    如言有色亦属着义。问既于德业一一皆有。
    云何不言有一德业。答实有多类。不言有一。
    但言有实。即犯不定。谓子微等皆有实故。德
    业无简。不须一言。二因一喻。如同异性。此
    于前三。一一皆有亦如有性。是故为喻。仙人
    既陈三比量已。五顶便信。法既有传。仙便入
    灭。胜论宗义由此悉行。陈那菩萨。为因明之
    准的。作立破之权衡。重述彼宗。载申过难。故
    今先叙彼比量也
    论。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
    决定故。述曰。此成违义有二。初二句牒。彼
    先立因。遮有非实。谓有一实有德业因。如前
    所说能成有性遮是实等。等德及业。后三句
    显。此因亦能令彼有法自相相违。谓指于前
    如是此因。亦能成立遮彼有性而非有性。谓
    前宗言有性非实。有性是前有法自相。今立
    量云。所言有性应非有性。有一实故有德业
    故。如同异性。同异能有于一实等。同异非有
    性。有性能有于一实等。有性非有性。释所由
    云。此因既能遮有性非实等。亦能遮有性非
    是大有性。两俱决定故。问今难有性应非有
    性。如何不犯自语相违。答若前未立有性非
    实。今难实等能有非有。此言乃犯自语相违。
    亦违自教。彼先已成非实之有。今即难彼。破
    他违他。非成诸过。问于因三相是何过耶。答
    彼立宗言有性非实。有性言是有法自相。彼
    说离实有体。能有实之大有。其同异性。虽离
    实等有体能有。而非大有。虽因同法。便是所
    立宗之异品。离实大有。虽无同品。有一实因。
    同品非有。于其异品同异之上遍皆随转。此
    亦是因后二品过。于同品无异品有故。问若
    尔立声为无常。宗声体可闻。瓶有烧见。其
    瓶与声。应成异品。若许为异。不但违论。亦一
    切宗皆无同品。答岂不已说。其声之体非所
    诤故。声上无常是所成立。瓶既同有。故是同
    品。彼说离实有体有性为宗有法。以有一实
    因所成立。同异既非离实有体之有性。故成
    于异品。问前论说云。与所立法均等义品。说
    名同品。但言所立法均等有名之为同。不说
    有法均等名同品。如何说有有法自相相违
    耶。答今若但以有性与同异为同品。可如所
    责。违前论文。既以离实有性而为同品。亦是
    宗中所立法均等有。故即此过无违论理。问
    有性既为有法自相。离实有性是其差别。有
    一实因。便是有法差别之因。如何今说为自
    相过。答彼宗意许离实有性。实是差别。言陈
    有性。既是自相。今非此言陈。即是违自相。故
    自相过。非差别因。若不尔者。极成所别皆
    无此过。违自宗故。问若难离实之大有性。所
    别所依犯自不成。亦犯违宗随一不成。若难
    不离实等大有而非有性。既犯相符亦违自
    教。彼岂非有。答彼先总说。今亦总难。彼既成
    立离实之有。故今难有。令非此有。言同意别。
    故无诸过
    论。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
    法差别作有缘性。述曰。下文亦三。此即初
    二。标名举宗因。此言意说。彼胜论立大有句
    义有实德业。实德业三和合之时。同起诠言。
    诠三为有。同起缘智。缘三为有。实德业三。为
    因能起。有诠缘因。即是大有。大有能有实德
    业故。十句论说。同句义云何。谓有性。何等为
    有性。谓与一切实德业句义和合。一切根所
    取。于实德业有诠智因。是名有性。智谓能缘。
    彼下又说。如是有性。定非所作。常。无德。
    无动作。无细分亦尔。有实德业。除同有能无
    能俱分异。所和合一有。同诠缘因。彼鸺?仙。
    以五顶不信离实德业别有有故。即以前因。
    成立前宗言陈有性有法自相意许差别为有
    缘性。有性同异。有缘性同。诠言各别。故彼不
    取。心心所法是能缘性。有缘谓境。有能缘故。
    谓境有体。为因能起有缘之性。若无体者。心
    如何生。以无因故。缘无不生。如同异性。有一
    实故。作有缘性。体非实等。有性有一实。亦
    作有缘性。故知体亦非实德业。此言有者。有
    无之有非作境因有能缘性故。非大有也。若
    作大有缘性。能别不成。阙无同喻。同异为喻。
    所立不成。有性言陈有法自相。作有缘性。非
    有缘性是自相上意许差别。是故前因亦是
    有法差别之因。是本成故
    论。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
    俱决定故。述曰。此成违义有二。初三句显
    此因亦能令彼有法差别而作相违。后二句
    释所由。作非有缘性者。作非彼意许大有句
    义有缘之性。谓即此因。亦能成立与彼所立
    意许别义作有缘性差别相违。而作非大有
    有缘之性。同异有一实。而作非大有有缘性。
    有性有一实。应作非大有有缘性。不遮作有
    缘性。但遮作大有有缘性。故成意许别义相
    违。不尔违宗有性可作有缘性故。文言虽
    略。义?定然。释所由云。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胜论此因既成有性遮非实等。而作有缘性。
    此因亦遮有性非作有性有缘性。此如彼遮
    两皆决定。故成违彼差别之因。此宗自相差
    别不定。如前已说。今此略以言陈为自相。
    意许为差别。故无妨难。问于因三相是何过
    耶。答有性有缘性。因本所成有法差别。宗无
    同品。因于遍无。同异非有性有缘性是宗异
    品。因于遍有。有一实因。同无异有。后二相
    过。故成相违。问如声论言声应非声作有缘
    性。所作性故。如瓶等。亦应说是有法差别相
    违。答彼自违宗。故非彼过。本亦不诤声非作
    声有缘性故。彼似破摄。如非声有缘性。如是
    应非击发所生起等。皆准此知。问又如彼言
    声之无常应非作声无常有缘性。所作性故。
    如瓶等。应是法差别相违。答亦不然。彼犯
    两俱不成。无常有法两俱不许有所作性。亦
    似破摄。如是应非缘息无常等。皆准此知。此
    四过中。初二种因。各唯违一。后二种因。一因
    违二。其有一因通违三者。如胜论立所说有
    性非四大种。许除四大体非无故。如色声等。
    自所余法。皆入同喻。无不定过。非四大种是
    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种。不能有四大非
    四大种。是法差别。彼意本成能有四大非四
    大种。故今与彼法差别为相违云。所说有性
    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种。许除四大体非无故。
    如色声等。所说有性是有法自相。与此有法
    自相为相违云。所说有性应非有性。许除四
    大体非无故。如色声等。彼说有性离实有性。
    今非此有。不犯自语自教相违。随言即非。故
    违自相。有性既是有法自相。作有性有缘性。
    作非有性有缘性。是有法差别。彼意本成作
    有性有缘性。故今与彼有法差别为相违云。
    有性应非作有性有缘性。许除四大体非无
    故。如色声等。不改本因。即为违量。故成违
    三。有唐兴县隽法师者。释门之枢纽也。绮
    岁标奇。泛慈舟于济蚁。髫年发颖。涛辨水于
    澄?。是以初业有宗。西河谢其独步。创探
    空旨。北地誉其孤雄。天纵英姿。生??敝省S?br> 欣其雅量。偏结交期。情契兰金。言符药石。时
    假谈笑。论及因明。法师乃嘱古疏以文披。一
    揽略穷其趣。探新知以理穷。再阅广究其微。
    始验骥骏驽骀。骧中原以分驾。鹏?鹦翥。?
    冲天而别羽。乃申难曰?观论势。文理不
    同。准九因中。第四第六名曰相违因。于同品
    无异品有。此四相违。唯法自相可与彼同。其
    后三违。因皆同有。异品上无。既不同于四六
    如何返成相违。又法自相。他因于同遍无。于
    异品中说有。用他异品为同。得成相违之义。
    后之三违。他因皆于同有。异品上无。用他能
    立因喻。与他作三相违。行相既自不同。如何
    可得法自相相违。与余三合。而言二合违有
    六。三合违有四。四合违有一。余性不匿贤。况
    乎知已。故录之于疏例。示详藻思玄深。自论
    道东译。无申此难者。匪发彼之千钧。谁发我
    之万硕者欤。夫正因相者。必遍宗法。同有异
    无。生他决智。因法成宗。可成四义。有法及
    法。此二各有言陈自相。意许差别。随宗所诤。
    成一或多。故宗同品。说所立法均等义品名
    为同品。随其所诤。所立之法有处名同。非取
    宗上一切皆同。若尔便无异喻品故。若令皆
    同。亦是分别相似过类。又非唯取言所陈法。
    不尔便无自余过失。如前数说。故随所应因
    成宗中。一乃至四。所两竞义。有此法处名为
    同品。问理门论云。但由法故以成其法。如何
    今说因成四耶。答实唯成法。如难有性而非
    有性。难彼意许离实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
    法。虽难意许。寻言即难。更不加言。故名有法
    自相相违。加言便成难彼差别。今望言陈。因
    成宗四。理门望诤有法之上意许别义。故云
    但以法成其法。理不相违。此论所说法自相
    因。唯违于一。故显示因。同无异有。自余三
    因。乍观他立。皆似其因。同有异无。彼此所诤
    宗上余三。以理穷之。皆无同品。其因亦是异
    有同无。如法差别不积聚他用。有法自相离
    实等有性。有法差别作大有有缘性。皆无同
    喻。彼因但于异品上有。由彼矫立以异为同。
    故今违之以彼异为同。成相违义。论中示法
    各各不同。法自相相违。改他同喻为异。改他
    异喻为同。后之三违。以他同为同。以他异为
    异。欲显相违。因必仍旧。喻或改新。其不定
    因。立顺因正。破乃相违。因虽不改。通二品
    转。不生决智。立不定名。此相违因。随应所
    成。立必同无异有。破必同有异无。决智既生。
    故与前别。若立因正。破者相违。因通二品。岂
    非不定。故此四因。不违四六。又将法自相因
    同无异有。就后三种同有异无。与三合说。一
    往观文。必无是理。初以异为同。后以同为同
    故。今将后三。以就初一。以异为同。便有合
    者。改他能立之同喻故。如胜论立所说有性
    离实等外有别自性。许非无故。如同异性。乍
    观此因是共不定。二皆有故。然彼五顶诤五
    句外无别有性。故立有性离实等五有别自
    性。阙宗同品。其同异性。既是异品所离之外。
    由彼胜论。方便矫立。举异为同。许非无因。唯
    于异品实等上有。同遍非有。亦如论说声常
    之宗法自相因。对无空论阙无同喻。所作等
    因。望于异品瓶等上有。同上遍无。许成相违。
    今此亦尔。依此比量。后三从初。一因违四。法
    自相相违者。所说有性离实等外无别自性。
    许非无故。如实德等。同异入宗所等之中。故
    无不定。彼所立量。离实等有性是法自相。能
    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不能有实德业离实
    等有性。是法差别。彼意本欲成能有实德业
    离实等有性。故今与彼法差别为相违云。所
    说有性应非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许非
    无故。如实德等。为有法自相相违云。所说有
    性应非有性。许非无故。如实德业。彼说离
    实等有性。今随难言陈而非有性。故违自相。
    不违自教自语之宗。同喻亦无所立不成。有
    性既为有法自相。作有性有缘性。作非有性
    有缘性是有法差别。彼意本成作有性有缘
    性。故今与彼有法差别为相违云。所说有性
    非作有性有缘性。许非无故。如实德等。不
    改故因。即为违量。故成四因。此上同喻。举同
    异为喻亦得。随所立故。违一有四。论自说二。
    违二有六。论自说一。违三有四。今略叙一。违
    四有一。今亦示法。自余十种。皆如理思。此四
    亦有他自共比。各三亦说有违他自共。四相
    违因合三十六。论文所说。皆共比违共。向三
    四因。皆自比违自。他比违他等。皆应准知。诸
    自共比。违共及自。皆为过失。违他非过。他比
    违他及共为失。违自非过。义同前说。此但
    说全。应详一分。既许一因通违四种。故知
    此四非必相违。问四相违九句何句所摄。答
    乍观文势。唯初一违是九句中第四第六。具
    二因故。九中二因违法自相相违因故。今观
    后三皆彼第四。同品非有异品有故。违所立
    故。此上所说但是立敌两俱不成四相违因。
    亦有随一犹预所依余三不成四相违因。三
    十六中。一一有四。合计一百四十四种诸相
    违因。如不定中引理门说。皆应思惟。恐文
    繁杂故略不述。然理门论摄此颂云。邪证法
    有法。自性或差别。此成相违因若无所违害。
    问如前所说十四似因。设有两俱不成。亦有
    不定及相违耶。如是乃至设相违决定。亦相
    违因耶。答若有两俱不成。必无不定及与相
    违。两俱不成。彼此俱说因于宗无。不定之因
    于宗定有。彼因立正。用此因违。彼正必违。此
    违必正。令宗不定。相违之因亦于宗有。随其
    所应即用此因成彼义。此违无正。彼正无违。
    令宗决定故名相违。由此若有两俱不成。必
    无不定及与相违。若有后三不成。可有不
    定及与相违。随应还成随一等不定及相违
    义。由因于宗随一犹预随一所依而说有故。
    然非一切。就三随一可说有故。自他共比
    既各有三。有体无体全分一分。总相而说
    二十七不成。五十四不定。三十六相违。合
    计一百一十七句似因。相对宽狭以辨有无。
    皆应思惟。恐繁且止。依理门云。因与似
    因多是宗法。不定相违并于宗有。多并宗
    法。唯四不成于宗亦无。非宗法故。有四不
    成。定无相违及不定过。此说共者。余如理

    论。已说似因当说似喻。述曰。似能立中。下
    第三解似喻有二。初结前生后。后依生正释。
    此初也
    论。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
    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述曰。下
    依生正释有二。初标列。后别解。标列有二。初
    标列同。后标列异。此初也。因名能立。宗法名
    所立。同喻之法。必须具此二。因贯宗喻。喻必
    有能立。令宗义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义方
    显。今偏或双。于喻非有。故有初三。喻以显
    宗。令义见其边极。不相连合。所立宗义不明。
    照智不生。故有第四。初标能以所逐。有因宗
    必定随逐。初宗以后因。乃有宗以因其逐。
    返覆能所。令心颠倒。共许不成。他智翻生。故
    有第五。依增胜过但立此五。故无无结及倒
    结等。以似翻真故亦无合结
    论。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
    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述曰。此标列
    异。异喻之法须无宗因。离异简滥方成异品。
    既偏或双。于异上有。故有初三。要依简法。简
    别离二令宗决定方名异品。既无简法令义
    不明故有第四。先宗后因可成简别。先因后
    宗反立异义。非为简滥故有第五。翻同立异。
    同既五过异不可增。故随胜过亦唯五立
    论。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
    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述曰。下别释中。初
    同。后异。同中有二。初别解五。后总结非。解
    初不成有二。初举体。后释不成。此初也。举
    彼宗因者。显似喻体。如声论师对于胜论
    立声是常宗。两俱许声体无质碍。以胜论师
    声是德句德句无碍。声论虽无德句。然以其
    声隔障等闻故知无碍。若据合显。亦是因过。
    以心心所为因同法无碍因转。前已明因。今
    辩喻过故不言因
    论。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述曰。此
    下释不成中有二。初明所立有。后辩能立无。
    此初也。以声胜论俱许极微。体常住故。准
    释能立无。此处应言以诸极微常住性故。以
    互意存影略故略无也
    论。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述曰。此释能立无。此声胜论计微质碍。故
    无能立。问因为成宗。因有两俱随一等过。喻
    亦成宗。何故但名能立不成。不明余耶。答因
    亲成宗。故有四过。喻是助成。故无四过。又解。
    因是初相。据初辩四。显第二相亦有四种。彼
    开此合。义实相似。以喻准因亦有四种。一两
    俱不成。即论说是。随一不成。彼声论师对
    佛弟子。立声常宗。无质碍因。举喻如业。佛
    法不许。即是随一。虽俱所立无。且辩能立随
    一。犹预不成准理有二。一宗二因。前已具显。
    今喻亦二。于中绮互。或因犹预非喻能立。或
    喻能立非因犹预。或俱犹预。或俱不犹预。前
    三是过。第四非过。因犹预非喻能立者。如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烟为雾。即立彼处定
    应有火。以现烟故。如厨舍等处。或指如余
    疑惑因喻举一例余。即可思准。或可。因是
    宗法。有法犹预。因亦成过。如厨等现烟立
    敌俱决定。何成犹预。又解。因具三相。二喻即
    因。既第二相。何非犹预。能立所依不成者。不
    同于因有第二三相。无宗有法。但阙初相。此
    所依无能立亦无。然亦得名无能立所依不
    成。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思受用诸法宗。以
    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假我。因喻无过。今
    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不许。故随一无。此因
    既无。故喻无依。此约依因。或喻所依无。名所
    依不成。且约依因。如下更解。然有说言。谓所
    立既成。必有所依。故无第四不成之过。今谓
    不尔。为依于彼所立之宗。为依喻上所立无
    常。若依所立。因喻相似喻依因不依。故知
    不可。若依喻上所立无常者。此非喻依。喻
    依依极微故。亦复不可。又纵有所立。不立第
    四过。或若所立无。第四岂不立。设双依彼
    有法及法。如俱不成岂无此过。若言即依因。
    如阙宗因。岂无此过。问若喻上能立不依所
    立。能立依何。答二解。一言。以依因故。因无
    无依。问若因无依。喻是何过。答若因依无。即
    不成因。因体非有。即是喻中所依不成。问若
    言因无依故即因不成。故喻能立亦无所依
    者。即无无宗有因喻等诸阙减句。若言无能
    别故说为无宗者。岂无所别不无宗耶。若言
    无所别即宗因无者。因有三相。彼但无初。后
    二相有。何不名因。若言有过故不名因。即
    十四因总名不成。皆有过故。何须别说。然准
    道理。言因之时。唯取初相。有法无故。阙无初
    相。即是无因。以后二相说为喻故。故无所依。
    设有能别。而无有法。亦其是过。问何以得知。
    有此四过。答准因可有。喻既助因。因既无已。
    喻何所助。如因成宗有法无故。因何所成。故
    并为过。问喻上能立。何不依宗有法而依因
    耶。答以隔因故。问若隔因故应不成宗。答助
    因有力故说成宗。问喻既依因。举彼瓶等欲
    何所用。答所依有二。一自体依。二所助依。瓶
    自体依。因所助依。一云尽理而言。准论但约
    自体辩依。据两俱随一但望喻依。不可说言
    无碍因上两俱随一不许无碍。但于喻依。许
    不许故。此说为善。顺论文故
    论。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述曰。解所立
    不成有二。初牒指体。后释其义。此初也。牒前
    总别宗因同前俱别举喻。谓如觉。觉者即心
    心法之总名也
    论。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述曰。下
    释成初能立有。后所立无。此初也。以心心法
    皆无碍故。文准于前
    论。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述曰。释所立无。喻上常住实非所立。即同于
    彼。所立能立二种法者。即是其喻。从所同为
    名。故名所立。准前能立亦有四种。即文所辩。
    两俱不成。举极微对佛法立。随一不成。虽有
    余过且取所立以辩于过犹预所立不成者。
    犹预亦二。绮互亦四。准前能立。如大乘人对
    萨婆多。立预流等定有大乘种姓。然不定知
    此预流等有大乘姓不。故怀犹预。因云有情
    摄故。如余有情。然余有情亦怀犹预。不知定
    有大乘姓不。此俱犹预余者类思
    所依不成者。且约依宗为喻所依。如数论师
    对佛法者。立眼等根为神我受用。同喻如色
    等。此即能别不极成故。喻无所立。亦无所依。
    由无所依。喻上所立亦不得成。有云。既有能
    立。故无第四。若二立无。岂无此过
    问喻上所立为依何法。若依能立。不应说因
    独依有法。以因喻二俱能立故。若依所立。如
    前已难。答有二解。一云因喻虽俱能立。以隔
    因故。一云依宗所立。问若尔即有随一所依
    不成。宗中所立敌不许故。答既云诸皆。方举
    于喻。即兼合已。证彼极成故得为依。不同举
    因未极成故。若尔有举因已即解宗者。依所
    立不。答亦不得。同喻先以不合故。又或举因
    有未解故。若尔举喻未解如何。一云依喻所
    依。诸论说但举瓶空等法为喻依故。此解为
    正。若据后解。所依不成。彼声论师对大乘立。
    举极微为喻。此阙所依。所依既无。所立亦阙。
    以大乘宗不立微故。细准而言。有自他共。全
    分一分。有体无体。思之可悉。恐繁不述
    论。俱不成者。述曰。下解第三过。文分为三。
    初总牒。次别开。后释成。此初也
    论。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述曰。此别开列也。
    初开后列此二文也。有谓有彼喻依。无即无
    彼喻依
    论。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空论无
    俱不成。述曰。此释成。以立声常宗。无质碍
    因。瓶体虽有。常无碍无。虚空体无。二亦不
    立。有无虽二。皆是俱无。问虚空体无。常可不
    有。空体非有。无碍岂无。答立声常宗无质碍
    因宗因俱表。虚空不有故无碍无。理门但举
    有喻所依。两俱随一犹预所依。及喻无依。皆
    略不明。准此有无。有即初二。无即第四。或有
    或无。即第三过。此有四句。一宗因俱有体无
    俱不成。即对无空论是。二宗因无体有俱不
    成。如数论师对萨婆多。立思是我以受用二
    十三谛故。如瓶盆等。三宗因有体。有俱不成。
    即论所说有俱不成是。四宗因无体。无俱不
    成。即前第二对佛法中无空论者。然此有两
    俱随一犹预及所依不成。初三各分于二。有
    及非有。且依有俱不成。两俱不成。如论说是。
    随一有二。一自随一如外道立我能受苦乐。
    以作业故。对佛法中无空论者。取空为同喻。
    二他随一有俱不成。如说声常。无质碍故。对
    佛法者同喻如语业。犹预有俱不成者。如说
    彼厨等中定有火。以现[火*田]故。如山等处。于雾
    等性。既怀犹预。皆火有不决。山处是有。故成
    犹预。有俱不成所依不成者。喻依既有。阙无
    此句。若说依因宗即有此句前四句中第二
    句是前之四种。随其所应。亦有全分一分。思
    准可知。恐繁不述。问前二偏无。何故不开有
    无二耶。答双无既开。显偏亦尔。偏既不立。
    俱无亦然。以影略故。无俱不成亦有两俱随
    一犹预及所依不成。两俱无俱不成。如声论
    师对胜论立声常宗。所闻性故。如第八识。二
    俱不立有第八识故。随一无俱不成者。如声
    论师对大乘者。立此比量。彼自不许有第八
    识故。是自随一。举喻如空对无空论。即他随
    一。犹预无俱不成者。既无喻依。决无二立。疑
    决既不异分。故阙此句。所依不成。若说依喻。
    即前说是。皆无喻依故。说依宗因。即前四句
    第四句是。于中复有两俱随一全分一分。恐
    繁不述。问真如常有。故说为常。虚空恒无。何
    非常住。又虚空无。何非无碍。答立宗法略有
    二种。一者但遮而无有表如言我无。但欲遮
    我不别立无。喻亦但遮而不取表。二亦遮亦
    表。如说我常。非但遮无常。亦表有常体。喻即
    有遮表。依前喻无体。有遮亦得成。依后但有
    遮无表二立阙。今立声常。是有遮表。对无空
    论。但有其遮而无有表。故是喻过。有云。声宗
    上遮表。虚空喻上遮。别既两俱成。总非能立
    阙。答若声论师作此立者。即是所立不成过
    者。此亦不然。虚空之上。但有遮无常。无所
    表常。即所立不成。既但遮碍无所表无碍。何
    非能立阙古破他救云声无碍有遮有表。喻
    遮非表。喻不似因。亦不反成云。如咽等所作。
    杖等所作。虽不相似。所作义同。亦得成喻者。
    此亦不尔。同有所作即遮表同。故得为因。彼
    遮无表。不与此例又云。若唯遮喻无能立者。
    亦应小乘对大乘。立虚空是常。以非作故。立
    者许有遮表。敌者唯遮。望自应有随一不成
    过。故知能立不成者。不约具遮表。此意以立
    对敌。敌但许有遮亦得成喻。全不许者方是
    喻过。故将此量为不定过。此量亦非。谁言无
    过。对大乘立。即无空论所别不成。宗无简故。
    因有随一。并阙所依。及不定过。为如择灭。为
    类龟毛又择灭喻常与非作。共许遮表。非是
    不成。故所引非。设若救云。声空俱取于遮。不
    取于表。可非能立阙不成过。然有破云。若声
    取遮不取表者。因喻亦尔。即有二过违理及
    教。以陈那菩萨理门论云若法有遮表。不得
    唯取遮。而不取于表。此难亦非。以彼外道不
    以此教。为定量故。今云。此约虚空辩无二立
    者。据彼本计言。常无质碍。定有遮表。不唯
    取遮。故是喻过
    论。无合者。述曰。下解第四过有四。一牒章。
    二标体。三释义。四示法。此初也
    论。谓于是处无有配合。述曰。标无合体。谓
    于是喻处。若不言诸所作者。皆无常。犹如
    瓶等。即不证有。所作处。无常必随。即所作无
    常。不相属着。是无合义。由此无合。纵使声上
    见有所作。不能成立声是无常。故若无合即
    是喻过。若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犹如瓶等。
    即能证彼无常。必随所作性。声既有所作。亦
    必无常随。即相属着是有合义。问诸所作者
    皆是无常。合宗因不。有云。不合。以声无常。
    他不许故。但合宗外余有所作及无常。犹此
    相属。能显声上有所作故。无常必随。今谓不
    尔。立喻本欲成宗。合既不合于宗。立喻何关
    宗事。故云诸所作者。即合声上所作皆是无
    常即以无常合属所作。不欲以瓶所作合声
    所作。以瓶无常合声无常。若不无常合属所
    作。如何解同喻云。说因宗所随。若云声无常
    他不许不合者。不尔。若彼许者。即立已成。以
    彼不许故。须合显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犹
    如瓶等。又设难云。异喻亦言诸皆。岂欲笼括
    宗因耶。答不例。异喻本欲离彼宗因。显无宗
    处因定不有。如何得合。返显顺成诸皆之言。
    定合声上所作与彼无常令属着因
    论。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述曰。此
    释义也。谓但言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所作
    性及无常性。不以之成所作成无常
    论。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述曰。此
    示法。若如古师。立声无常。以所作故。犹如于
    瓶。即别合云。瓶有所作。瓶即无常。当知。声
    有所作。声即无常。故因喻外别立合支。陈那
    菩萨云。诸所作者。即合声上所作之性。定是
    无常犹如瓶等。瓶等所作有无常。即显声有
    所作非常住。即于喻上义立合言。何须别立
    于合支
    论。倒合者。述曰。下解第五过。文有其二。初
    牒。后释。此初也
    论。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述曰。下
    释。释中有二。初举正合。后显倒合。此初也。
    宗因可知
    论。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述曰。正
    显倒合。谓正应以所作证无常。今翻无常证
    所作。故是喻过。即成非所立。有违自宗。及相
    符等。如正喻中已广分别。前之三过。皆有自
    他共分全等。此后二过。但有共全。无所余也。
    或无分全。可分他自共。以随立量有自等三
    故。总计似同。初三各四成其十二兼后二
    过总有十四分自他共有四十二于中细分
    全分一分。复以似因问似喻过。数乃无量。
    恐繁且止
    论。如是名似同法喻品。述曰。此即第二总
    结非也
    论。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述曰。下解似异
    五过为五。此即第一。于中有三。初简牒。次指
    体。后释成。此初也。简有二重。一简似同。云
    似异中。二简自五。以似异中过有五种。先明
    所立不遣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即牒也
    论。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
    述曰。第二指体。宗因如前。此中不举。但标似
    异所立不遣。此类非一。随明于一故云且也。
    或不具词。似五明一。故亦云且
    论。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
    常住故。述曰。下释成有二。初所立有。后
    能立无。此初也。初三句依指正释。下两句牒
    计显成。声胜二论。俱计极微常故。不遣所

    论。能成立法无质碍无。述曰。下明能立无。
    淮所立有。亦应言彼立极微有质碍故。文影
    略尔。此中亦有两俱随一犹预无依不遣。或
    无第四过。以异喻体但遮非表。依无非过。但
    有前三。或亦有四。如立我无。许谛摄故。异喻
    如空。对无空论虽无所依。亦不遣其所立法
    故。此论所明。声对胜论两俱不遣。若对萨婆
    多随一不遣。萨婆多计微非常故。犹预不遣
    者。如言彼山等处定应有火。以现烟故。如余
    厨等处。异喻诸无火处皆不现烟。如余处等。
    然有火处亦无其烟。故怀犹预。不现烟处火
    为有无。故犹预不遣。维摩经说。如无烟。火
    如?鞴妊俊=窬菹韵喙饰尬ヒ病H凰嫠??br> 有自他共全分一分等
    论。能立不遣者。述曰。下解第二有三。初牒
    章。次指体。后释成。此初也
    论。谓说如业。述曰。指体也
    论。但遣所立。述曰。释成有二。此释所立无。
    以彼计业是无常故
    论。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述曰。辩
    能立有有二。初明能立有。次牒计显成。准
    前应言。彼说诸业体是无常。无质碍故。牒计
    显有。以影彰无。亦准于两俱随一等过。思之
    可悉
    论。俱不遣者。述曰。解第三过。文亦有三。此
    即牒也
    论。对彼有论说如虚空。述曰。此指体也。即
    声论师对萨婆多等。立声常。无碍。异喻如

    论。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故。述曰。释
    成有二。初明二立有。后约计释成。此初也
    论。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述曰。约
    计释成也。两宗俱计虚空实有。遍常无碍。所
    以二立不遣也。问似同不成。俱中开二。似异
    不遣。何不别明。答同约遮表。无依成过。异遮
    非表。依无俱遣。故无非过。问异喻但遮。异无
    非过。遮有立异。无岂非过。如立虚空定应非
    有。以非作故。如龟毛等。诸常有者。皆必非
    作。如空花等。岂非无体俱不遣耶。答前望
    一宗。故同开二。此约别立。故合为一。立有
    异有。即有不遣。若无必遣。立无异无。即无不
    遣。异有必遣。故不开二。此中亦有两俱不遣
    随一犹预及无所依。亦随所应。有自他共分
    全等过。如理思准
    论。不离者。述曰。解第四过。文分为二。初牒
    章。后示法。此初也
    论。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述曰。此
    示法。离者。不相属着义。言诸无常者。即离常
    宗。见彼质碍。离无碍因。将彼质碍属着无常
    返显无碍属着常宗。故声无碍定是其常。今
    既但云见彼无常有质碍性。不见无常属
    有碍性。即不能明无宗之处。因定非有。何能
    返显有无碍处。定有其常。不令常无碍互相
    属着。故为过也。合即先合声上无碍。欲令无
    碍常住定随。离即先离声上常住。欲令无宗
    因定不有。返显无碍之所至处。定有常住宗
    义随逐。故理门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
    依第五显喻。由合故知因。准此即是双离宗
    因。合应返此
    论。倒离者。述曰。下解第五过。文有二。如前
    科。此初也
    论。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述曰。示
    法。宗因同喻。皆悉同前。异喻应言诸无常者
    见彼质碍。即显宗无因定非有。返显正因。除
    其不定及相违滥。返显有因宗必随逐。此则
    显彼宗因。今既倒云诸有质碍。皆是无常。自
    以碍因。成非常宗。不简因滥。返显于常。此有
    二过。如正异辩。亦可有三。自他及共。无一分
    过。总计似异中亦四十二。如同喻说。余细分
    别亦准上知
    论。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述曰。此解
    似中。大文第二结非真也。言如是者。即指法
    之词。复言等者。显有不尽。向辩三支。皆据申
    言而有过故。未明缺减。非在言申。故以等等。
    复云似宗因喻者。等彼缺减。后牒前三。总结
    非真。故是言也。若尔何故不言如是似宗因
    喻等。而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耶。答喻下言等。
    恐有离前似宗因喻。别有似支。显离此三。更
    无有别似宗因喻。故于前等
    论。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述
    曰。上已明真似立。次下第三明二真量。是真
    能立之所须具故之说。文分为四。一明立意。
    二明遮执。三辩量体。四明量果。或除伏难。此
    即初二也。与颂先后次第不同。如前已辩。问
    若名立具。应名能立。即是悟他。如何说言为
    自开悟。答此造论者。欲显文约义繁故也。明
    此二量。亲能自悟。隐悟他名及能立称。次彼
    二立明。显亦他悟疏能立。犹二灯二炬。互相
    影显。故理门论解二量已云。如是应知悟他比
    量。亦不离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籍于此
    量。显即悟他。明此二量。亲疏合说。通自他悟
    及以能立。此即兼明立量意讫。当知唯有现
    比二量者。明遮执也。唯言是遮。亦决定义。遮
    立教量及譬喻等。决定有此现比二量。故言
    唯有。问古立有多。今何立二。答理门论云。由
    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二。别有所量。为了
    知彼。更立余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问陈那
    所造因明。意欲弘于本论。解义既相牟?J。何
    以能得顺成。答古师从诠及义。智开三量。以
    诠义从智。亦复开三。陈那已后。以智从理。唯
    开二量。若顺古并诠。可开三量。废诠从旨古
    亦唯二。当知唯言。但遮一向执异二量外。别
    立至教及譬喻等。故不相违。广此二量。如章
    具辩。有依于此唯二量文。遂立量云。似现比
    等皆比量摄。如疏具述。有过不习。又传立
    云。外道立宗。现比量外。有至教等量云。非比
    极成现所有量。非现量摄。极成现量所不摄。
    量所摄故。犹如比量。言非比量。简一分相符。
    以佛法许比量是现所有。非现量摄故。复欲
    取为同喻。即显因具足三相故。言极成现量。
    简不极成。以佛法许至教亦是现量摄故。言
    所有者。又简自语相违。若直言极成现量非
    现量摄。既言极成现量。复非现量摄。故有相
    违。又若不言所有。不诠得至教量。是现所有。
    然狭带说。故云所有量。因中言极成。简随
    一过。以大乘至教量是现量摄故。言量所
    摄。简不定过。为如比量。极成现量所不摄故。
    至教离现别有耶。为如非量。所不摄故。非别
    有体耶。又量所摄。简非量相符。以大乘许非
    量现所有量。非现量摄。又成立离比量外更
    有喻等量者。以大乘许譬喻量等非现量摄。
    故立量云。非现极成比所有量非比量摄。极
    成比量所不摄量所摄故。如现量。简过如前。
    陈那菩萨以此量无过。但与立量。为决定相
    违因量。立现比量外无至教。量云。非现极
    成比所有一分不极成量是现量摄。比量所
    不摄量所摄故。如现量。又成立离比量外无
    义准等。量云。非比极成现所有一分不极成
    量是比量摄。现量所不摄量所摄故。如比量。
    简过如前。是故陈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
    二相体。今略明之。一切诸法。各附已体。即
    名自相。不同经中所说自相。以分别心假立
    一法。贯通诸法。如缕贯花。此名共相。亦与
    经中共相体别。有说。自相如火热相等。名为
    自相。若为名言所诠显者。此名共相。此释
    全非。违佛地论。若以如火热等方名自相。
    定心缘火。不得彼热。应名缘共。及定心缘
    教所诠理亦为言显。亦应名共相。若尔定心
    应名比量。不缘自相故
    乘斯义便。明自共相。诸外道等计。一切名言
    得法自相。如说召火但取于火。明得火之自
    相。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难言。若得共相。
    唤火应得于水。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有
    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来者。
    名言有表故得于火。有救难外云。汝若名言
    得火自相。说及心缘应烧心口。以得自相故。
    若他反难云。汝定心缘火。既得自相。应亦烧
    心。心此不烧。假智及诠。虽得自相。而不被
    烧。如何难我。即有解云。境有离合殊。缘合境
    者被烧。定心离取故不被烧。由此前难但应
    难名言。言依语表。表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
    自相即合被烧。今问。此难为难因明自相。为
    经中自相耶。答云依因明自相。若尔此难并
    不应理。因明自相。非要如火热为自相。如何
    难彼合火烧心等。设纵依经自共相难。即不
    得言假智及诠得自相救。彼假智诠。论自诚
    说得共相故。若据外宗。彼非假智诠。俱得自
    相。故可依此智以难于彼。彼返难曰。定心得
    自相。应定心被烧。亦不得以离合取救。谁言
    定心唯离取境。瑜伽说通离合取故。又若离
    取即不被烧。亦应离取不得自相。火以热触
    为自相故。又于极热捺落迦中。意与身识。同
    取于火。既不被烧。应不闷绝。不与苦俱。彼既
    闷绝。及与苦俱。明得彼火热自相故。前救及
    难。二并成非。今且自共相。外道未必皆有此
    二。佛法之中。有此义故。彼外道等。但言火等
    即得火体。火体为自相。而不立共相。不能分
    别经之与论。故总难之。若如说火。得火自相。
    即应烧口。此据言火在于口中。言得自相。自
    相亦不离口。故应烧口。或可。抑难。非正难彼
    合口被烧。口是发语之缘。非正语故。正难
    于彼寻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得自相者心
    应觉热。若他返难言。令我寻名缘火之心亦
    被烧者。自是被屈。非预我宗。寻名假智不得
    彼火之自相故。若觉热触即非假智。称境知
    故。设定心中寻名缘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
    量假立一法贯在余法。名得自相。各附体故
    名得自相。是现量收。不得热等相故假智摄。
    如假想定变水火等身虽在中。而无烧湿等
    用。如上定心缘下界火虽是现量。所带相分
    亦无烧湿等用。问若尔实变水火地等。有湿
    热等用不。答虽有用而不烧心等。但任运变
    中。即是火体自相。定心亦尔。问身根实智俱
    得火之自相。云何得有烧不烧异。答火有微
    盛。烧不烧异。问因明自共相。有体无体耶。答
    此之共相。全无其体。设定心缘。因彼名言行
    解缘者。即是假智。依共相转。然不计名与所
    诠义定相属着。故云得自相。然是假智缘。得
    名为共相。作行解故。此之共相。但于诸法增
    益相状。故是无体。同名句诠所依共相。若诸
    现量所缘自相。即不带名言。冥证法体。彼即
    有体。即法性故。若佛心缘。比量共相亦无有
    体。许佛遍缘故亦无失。有说共相亦是有体

    此实不然。以何为体。若有体者。百法何收答
    言。法同分摄。许不相应是有体假此亦不然。
    谓谁言不相应是有体假。瑜伽五十二云。缘
    去来生灭等。是缘无体识。若许有体。不证缘
    无。问空无我等。此之共相为有体无。有云。有
    体。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无我等故。非境
    无故。成唯识云。非异非不异。如无常等性。又
    云。若无体者。如何与行非异耶。今谓不尔。若
    言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无我故说非无。
    即应与色等是一而非异。如何非一异。又违
    五十二解云证缘无识。一缘无我观智。二缘
    饮食。饮食即香等。离色香等都无所有。三邪
    见缘无。四又诸行中无常无恒不实。共相观
    识非不缘此。五缘去来生灭等。既引证缘无。
    明知此无体。且止傍论
    论。此中现量。述曰。下今辩体有二。初辩现
    量体。后明比量体。辩现量中。文复分四。一简
    彰。二正辩。三释义。四显名。此即初也。言此
    中者。是简持义。向标二量。且简比量。持彰现
    量。故曰此中。言现量者。即正所持。欲明立

    论。谓无分别。述曰。第二正辩。言现量者。
    谓无分别。问何智于何境离何分别
    论。若有正智于色等义。述曰。第三释义。文
    复分三。初简邪。二定境。三所离。此初二也。
    若有正智。简彼邪智。谓患翳目。见于毛轮第
    二月等。虽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而非现量。故
    杂集云。现量者。自正明了无迷乱义。此中正
    智。即彼无迷乱离旋火轮等。于色等义者。此
    定境也。言色等者。等取香等。义谓境义。离诸
    映障。即当杂集明了。虽文不显。义必如是。不
    尔简略过失不尽。如智不邪。亦无分别缘彼
    障境。应名现量故
    论。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述曰。此所离也。谓有
    于前色等境上。虽无映障。若有名种等诸门
    分别。亦非现量。故须离此名言分别。种类分
    别。等取诸门分别。故理门论云。远离一切种
    类名言假立无异诸门分别。言种类者。即胜
    论师大有同异。及数论师所立三德等。名言
    即目短为长等。皆非称实名为假立。一依共
    相转。名为无异。诸门六句。常无常等。或离一
    切种类名言。名言非一故名种类。依此名言。
    假立一法。贯通诸法。名为无异遍宗定有。异
    遍无等。名为诸门。或可。诸门即诸外道所有
    横计安立诸法名为诸门。计非一故。此即简
    非。若唯简外及假名言。不简比量心之所
    缘。过亦不尽。故须离此所有分别。方为现量。
    若一往唯言无二或三所有分别。有太宽失。
    非彼二三全非现量。准七摄三。意地唯除无
    分别智。余位随应恒有彼故。然离分别略有
    四类。一五识身。二五俱意。三诸自证。四修定
    者。此言于色等义。是五识故。理门论引颂云。
    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唯内证离言。是色
    根境界。次云。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唯证行转
    又于贪等诸自证分诸修定者离教分别。皆
    是现量。问此入正理。为同于彼言于色等。但
    是五识亦有余三。答有二解。一云同彼。于色
    等境。且明五识。以相显故。此偏说之。彼论广
    明。故具说四。二云具摄。言色等义。不唯五
    境。彼之三种。亦离名种等所有分别。此略总
    合。彼广别说。问别明于五。五根非一。各现取
    境。可名现现别转。余三如何名现别转。答各
    附体缘。不贯多法。名为别转。文同理门。义何
    妨别问言修定者离教分别。岂诸定内不缘
    教耶。答虽缘圣教。不同散心计名属义。或义
    属名。两各别缘。名离分别。非全不缘。方名现
    量。若不尔无漏心应皆不缘教
    论。现现别转故名现量。述曰。此显名也。此
    四类心。或唯五识。现体非一名为现现。各附
    境体。离贯通缘。名为别转。由此现现各各别
    缘。故名现量。故者。结上所以。是名现量。显其
    名矣。虽无是字。准解比量。具合有之。彼文无
    故。阙结所以。影显有故。俱为互文。其义相
    似。依理门论云。由不共缘。现现别转。故名现
    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为现。识依于此。
    名为现现。各别取境。名为别转。境各别故。名
    不共缘。若尔。互用岂亦别缘。答依未自在。且
    作是说。若依前解。即无此妨。或现之量。五
    根非一名现现。识名为量。现唯属根。准理门
    释。理则无违。若通明四。意根非现。又阙其识
    自体现名。但随所应。依主持业二种释也
    论。言比量者。述曰。下明比量。文分为四。初
    牒名。二出体。三释义。四结名。此即初也
    论。谓藉众相而观于义。述曰。此出比体。谓
    若有智。藉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为众。而方
    观境义也
    论。相有三种如前已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
    述曰。此下释义有三。初释前文。次简因滥。后
    举果显智。此初文也。言相有三。释前众相。离
    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为因。释前藉义。由即
    因由。藉待之义。于所比义。此即释前而观于
    义。前谈照境之能。曰之为观。后约筹虑之
    用。号之曰比。言于所彰结比故也
    论。有正智生。述曰。此简因滥。谓虽有智藉
    三相因。而观于境。犹预解起。此即因失。如前
    决定相违之因。或可。释疑。前但略指三相如
    前。即有疑云。如声胜论因皆三相。岂缘彼智
    即为正也。遂即释云。虽具三相。有正智生方
    真比量。彼智或生疑故不为正
    论。了知有火或无常等。述曰。此即举果显智。
    明正比量。智为了因。火无常等。是所了果。以
    其因有现比不同。果亦两种火无常别。了火
    从烟现量因起。了无常等从所作等比量因
    生。此二望智俱为远因。藉此二因。缘因之念。
    为智近因。忆本先知所有烟处必定有火。忆
    瓶所作而是无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故理
    门云。谓于所比审观察智。从现量生。或比量
    生。及忆此因与所立宗不相离念。由是成前
    举所说力。念因同品定有等故。是近及远比
    度因故。俱名比量。问言现量者。为境为心。答
    二种俱是。境现所缘。从心名现量。或体显现
    为心所缘。名为现量。问言比量者。为比量
    智。为所观因。答即所观因。及知此声所作因
    智。此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处。即与无
    常宗不相离。能生此者。念因力故。问若尔现
    量比量及念。俱非比量智之正体。何名比量。
    答此三能为比量之智近远生因。因从果名。
    故理门云。是近是远。比量因故。俱名比量又
    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说。如似伐树。斧等为作
    具。人为作者。彼树得倒。人为近因。斧为远
    因。有云。斧亲断树为近因。人持于斧。疏非亲
    因。此现比量为作具。忆因之念为作者。或复
    翻此。避前二释。故名比量。问理门论中现比
    量境及缘因念。随其所应俱名现比。如何此
    中俱但说于智。何理得知。彼于现境亦名现
    量。比量之因亦名比量。答理门论中云。问何
    故此中与前现量别异建立。此问词。为现二
    门。此处亦应于其比果说为比量。彼处亦应
    于其现因说为现量。俱不遮止
    此答词。即初后互明也。今者此中俱但出量
    体。略彼作具之与作者。略广故尔
    论。是名比量。述曰。第四结名。由藉三相因。
    比度知有火无常等。故是名比量。故是二字。
    如前应知
    论。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
    显现故亦名为量。述曰。第四明量果也。或
    除伏难。谓有难云。如尺秤等为能量。绢布等
    为所量。记数之智为量果。汝此二量。火无常
    等为所量。现比量智为能量。何者为量果。或
    萨婆多等难。我以境为所量。根为能量。彼以
    根见等。不许识见。故根为能量。依根所起心
    及心所而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为能量。复
    何为量果。或诸外道等执。境为所量。诸识
    为能量。神我为量果。彼计神我为能受者知
    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为量果。智即
    能量故。论主答云。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
    者不离之义。即用此量智。还为能量果。彼复
    问云。何故即智复名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
    能智知于彼。即此量智。能观能证彼二境相
    故。所以名果。彼之境相于心上现。名而有显
    现。假说心之一分名为能量。云如有作用。既
    于一心以义分能所故。量果又名为量。或彼
    所量。即于心现。不离心故。亦名为量。以境亦
    心。依二分解。或此中意约三分明。能量见分。
    量果自证分。体不离用。即智名果。是能证彼
    见分相故。相谓行相体相。非相分名相。如有
    作用而显现者。简异正量。彼心取境。如日
    舒光。如钳钳物。亲照境故。今者大乘依自
    证分。起此见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为境生
    识。是和缘假如有作用。自证能起故言而显
    现。故不同彼执直实取。此自证分。亦名为量。
    亦彼见分。或此相分。亦名为量。不离能量故。
    如色言唯识。此顺陈那三分义解
    论。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述曰。下
    第四大段明二似量。真似相形。故次明也。于
    中有二。初似现。后似比。似现之中。复分为
    二。初标。后释。此即初也。标中有三。一标似
    现体。二标所由。三标定名。有分别智。谓有如
    前。带名种等诸分别起之智。不称实境。别妄
    解生。名于义异转。名似现量。此标似名
    论。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述曰。此
    下释也。释文亦三。即释初也。谓诸有了瓶
    衣等智。不称实境。妄分别生。名分别智。准理
    门言。有五种智。皆名似现。一散心缘过去。二
    独头意识缘现在。三散意缘未来。四于三世
    诸不决智。五于现世诸惑乱智。谓见杌
    为人。覩见阳炎谓之为水。及瓶衣等名惑乱
    智。皆非现量。是似现收。或诸外道及余情类。
    谓现量得故。故理门云。但于此中。了余境分。
    不名现量。由此即说忆念。比度。??求。疑智。
    惑乱智等。于鹿爱等。皆非现量。随先所受分
    别转故。五智如次可配忆念等。智下言等是
    向内等。离此更无可外等故。于鹿爱等者。西
    域共呼阳炎为鹿爱。以鹿热渴谓之为水而
    生爱故。此境言等。等彼见杌谓之为人。病眼
    空花毛轮二月瓶衣等。故彼复言。如是一切
    世俗有中。瓶等。数等。举等。有性。瓶性等智。
    皆似现量。是假非真。名世俗有。举瓶等取外
    道五唯量实句义等。数即胜论所计德句。言
    等等取彼量合离等。举即业句。取舍屈伸行。
    举即彼取。或是彼行。以等于余。有性即大有。
    瓶性等即瓶性同异。等取和合句等。智即缘
    此之智。皆似现量。此等皆于五尘实境之中。
    作余行相假合余义。分别转故。问此缘瓶等
    智。即名似现。现比非量三中何收。答非量所
    摄。问如第七识。缘第八执我。可名非量。泛缘
    衣瓶。既非执心。何名非量。答应知非量不要
    执心。但不秤境。别作余解。即名非量。以缘瓶
    心。虽不必执。但惑乱故。谓为实瓶。故是非

    问既有瓶衣。缘彼智起。应是称所知。何名
    分别
    论。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述曰。此
    释所由。由彼诸智。于四尘境。不以自相为所
    观境。于上增益别实有物而为所缘。名曰异
    转。此意以瓶衣等体即四尘。依四尘上唯有
    共相无其自体。此知假名瓶衣。不以本自相
    四尘为所缘。但于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转。谓
    为实有。故名分别
    论。名似现量。述曰。此释定名。由彼瓶衣依
    四尘假。但意识缘共相而转。实非眼识现量
    而得。自谓眼见瓶衣等。名似现量又但分别
    执为实有。谓自识现得。亦名似现。不但似眼
    现量而得。名似现量。此释尽理。前解局故
    论。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
    述曰。此第二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标。后释。
    此即初也。于中有三。初标似因。次标似体。后
    标似名。似因及缘似因之智为先生。后了似
    宗智。名似比量。问何故似现。先标似体。后标
    似因。此似比中。先因后果。答彼之似现。由率
    遇境。即便取解谓为实有。非后筹度。故先标
    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后方推度邪智后起。
    故先举因。或复影显。三句三文。如次配释
    论。似因多种如先已说用彼为因。述曰。下
    释。如先所说四不成。六不定。四相违。及其似
    喻。皆生似智因。并名似因。前已广明。恐繁故
    指。准标有智及因。今释亦有所知之因。及能
    知智。皆不正故。俱名似因。然释文无。即举因
    显用彼因智以为先因。准理标中亦合云。若
    似因智。及邪忆彼所立宗因不相离念为先。
    文略故尔。释文随标。亦略不说
    论。于似所比诸有智生。述曰。释前所起诸似
    义智。起之与生。义同文异。如于雾等。妄谓为
    烟。言于似所比。邪证有火。于中智起。言有智

    论。不能正解名似比量。述曰。此释名也。由
    彼邪因。妄起邪智。不能正解彼火有无等。是
    真之流。而非真故。名似比量
    论。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述
    曰。下第五大段解真能破。文分为三。初总标
    能破。次辨能破境。后兼显悟他结能破号。或
    分为四。初二如前。第三出能破体。第四结
    能破名。且依初科。此即初也。他立有失。如
    实能知。显之令悟。名正显示能立过失。其
    失者何
    论。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
    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述曰。此辨能
    破境。即他立失分二。初辩阙支。次明支失。谓
    初能立缺减过性。此即初辩阙支。或总无言。
    或言无义。过重先明。故云初也。此之缺减。古
    师约宗因喻。或六七句。陈那已后。约因三相。
    亦六或七。并如前辩。或且约陈那因三相为
    七句者。阙一有三者。如数论师对声论。立声
    是无常。眼所见故。声无常宗。瓶盆等为同品。
    虚空等为异品。此但阙初而有后二。声论对
    萨婆多。立声为常。所闻性故。虚空为共同品。
    瓶盆等为异。阙第二相。所量性因。阙第三相。
    阙二有三者。如立声非勤发。眼所见故。虚空
    等为同。瓶盆等为异。阙初二相。如立我常。对
    佛法者。因云非勤发。虚空为同。电等为异。因
    阙所依。故无初相。电等上有。阙第三相。诸四
    相违因。即阙后二相。如立声常。眼所见故。虚
    空为同。盆等为异。三相俱阙。立宗过性等下。
    别明支过。此等或于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门
    云。能立缺减能破。立宗过性能破等。问云何
    能立缺减等名为能破。能破理在出彼过言
    故。答此于能破说所破名。据实能破在于言
    也。或于所作说能作名。能立缺减等为因。能
    起此能破言。名为能作。即能破言从起。名为
    所作。破实在言。缺减能破等。是于所作立能
    作名。亦如于果立彼因号故也。或云。此唯约
    境。以下更云显示此言。若前是言。何须后

    论。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述曰。兼
    显悟他结能破号。立者过生。敌责言汝失。立
    证俱问。其失者何。名为问者。敌能正显缺减
    等非。明之在言。名显示此。因能破言。晓悟彼
    问。令知其失。舍妄趣真。此即悟他。名为能
    破。此即简非。兼悟他以释能破名。简虽破他
    不令他悟亦非能破
    论。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述曰。此
    大段第六明似能破。文分为三。初标似能破。
    次出似破体。后结似破名。辩释所以。此初也
    论。谓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
    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
    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
    述曰。此出似能破体。初明妄言阙。后辩正
    言邪。立者量圆。妄言有缺。因喻无失。虚语
    过言。不了彼真。兴言自负。由对真立。名似能
    破。准真能破。思之可悉
    论。如是言说名似能破。述曰。下结似能破
    名。辩释所以。于中分二。即结名及释。此即初
    也。如是者。指前之词言说者。即圆满能立缺
    减言等。如此等言名为似破。问何故于圆满
    能立。显示缺减性言等。为似能破
    论。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述曰。释
    所以。夫能破者。彼立有过。如实出之。显示立
    证。敌令知其失。能生彼智。此有悟他之能。可
    名能破。彼实无犯。妄起言非。以不能显他宗
    之过。何不能显。彼无过故。由此立名为似能

    论。且止斯事。述曰。大文第三方隅略示。显
    息烦文。论斯八义。真似??繁。略辩为入广之
    由。具显恐无进之渐。故今略说之。云且止斯

    论。已宣少句义为始立方隅其间理非理妙辨
    于余处。述曰。一部之中文分为二。此即第
    二显略指广。上二句显略。下二句指广。略宣
    如前少句文义。欲为始学立其方隅。八义之
    中。理与非理。如彼理门。因门集量。具广妙辨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

    写本云
     道本奥云以天长六年十二月略见竟予二
     年春欲披疏文鸠集众本幸得明诠自笔道
     本瞩而?之实为精要但星霜久积其文将
     消意欲模写胎之来叶遂乃初移点次写道
     后一揽于是犁上卷之渐毕夏天受病模写
     属废三年夏重中卷并四相违半未成四年
     秋毕其功矣多日采翰疲眼竭力虽惧移点
     之舛错犹怿模写之果然既而传法灯于后
     代开惠眼于来世(而已)于时永久四年秋八
     月十日于兴福寺灌顶院慧晓记之(云云写
     本奥日比也)
    或本云
     始自仁平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五月二日
     移点毕
                  释氏藏俊
     久寿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藏公为师读
     始同三年正月九日读毕字点有误者改直
     了
                  从一位(在判)
     藏俊幸入先师之室虽禀遗训识隔正理之
     门不足传灯况每披三卷大疏失文之首尾
     乍访两朝诸家迷义之浅深然依 长者殿
     下仰任明诠之点守先师说谨侍御读之末
     座谬授因明之大疏其年月日详于御笔
     久寿三─二─十七─重读了(不对师)去十一
     ─始之十三日抄三十三过文了
     见疏之间云点云义不审不少书其趣押其
     处追问藏公决之
     点不审自保元年五月二日至同八日决之
     义不审自同年同月八日至同十八日决之
     此中九十十一十七四【KE】日随决令藏公记
     问(余)答(藏公)之趣以备后鉴
      建武二年(乙亥)十一月三日书写之
      扶八九之老眼终三卷之微功愿因兔毫
      之缘列龙华之筵矣
      同三年正月二十五日点了 权律师尊
      经
      (校者云。九帖之内。中下。下中。下下。三帖左记录
      在)
     舍那瓶水芳流有尽此帖昔埋没于明石之
     边尘也既多年慈尊传灯余光尚照要文今
     还归于兴福之净刹而再全部
       各投金钱寄附之
     于时文化(庚午)年九月 日
            法印大僧都 训 算
            法印大僧都 专 贺
            法印    英 专
            法印    顺 实
            法印大僧都 训 英
            法印    荣 学
            法印    秀 算
            法印    章 诚
            法印    教 宪
            法印    弘 映
            权律师   荣 宗
            权律师   荣 尊
            权律师   算 荣
            拟讲    秀 演
                  荣 怀
                  长 胤
                  愿 辨
                  长 有
                  智 兴
                  训 尊

  赞助、流通、见闻、随喜者,及皆悉回向尽法界、虚空界一切众生,依佛菩萨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愿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乐,无诸病苦。欲行恶法,皆悉不成。所修善业,皆速成就。关闭一切诸恶趣门,开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门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历劫怨亲,俱蒙佛慈,获本妙心。兵戈永息,礼让兴行,人民安乐,天下太平。四恩总报,三有齐资,今生来世脱离一切外道天魔之缠缚,生生世世永离恶道,离一切苦得究竟乐,得遇佛菩萨、正法、清净善知识,临终无一切障碍而往生有缘之佛净土,同证究竟圆满之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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